徐建雪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人文学院,陕西 杨凌 712100)
广义上的土地资源就是国土资源。但是从狭义上讲,土地资源只是国土资源中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矿藏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并列的不同种类的自然资源。土地既是劳动对象,又是生产资料。我们把土地资源定义为既包括自然属性,也包括社会属性,是人类最基础的、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
(1)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一方面,土地资源退化,主要表现在土地的养分逐渐亏缺,据统计,世界土壤养分不足的面积约占总面积的23%。另一方面,水土流失会使上游土地肥力严重下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平衡,而且给下游的河道、水库造成淤积,给沿河生产发展和人来的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土壤盐渍化也是面前土地资源面临的一个问题,在世界干旱半干旱地区均有分布,世界因盐碱化造成土地荒废就与目前灌溉的土地一样多。各国水稻产区的土地次生盐渍化现象时常发生。
(2)城市建设用地总量失控,结构失衡,浪费土地的现象严重。经济高速发展,城市化、工业化导致建设用地过快增长,城乡建设和生产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不仅表现在工业、商业、居住用地比例不合理,而且表现在行业内部不合理,有限土地不能有效配置,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3)耕地数量急剧减少。耕地减少的原因在农业内部是由于产业结构调整和灾害损毁所致。另一类则是非农业建设占地所造成的耕地永久性流失,特别是很多开发建设带有很大的盲目性,造成农民失地严重,比如盲目圈地建设开发区,农村宅基地严重超标等。
(4)环境污染和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和破坏。土壤污染的污染源主要来自工业、生活、农业和交通。在工业方面,特别是近年来乡镇企业的蓬勃发展,由于其分布广、资金技术缺乏,大量污染物质随“三废“排入河流、农田。农业方面,大量的不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直接或间接地污染土壤。此外,矿产的开采,尾矿的不合理堆积,也会直接或间接地破坏大量的土地。
土地环境问题的存在大致与土地权属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监督管理体制等的不合理之处有密切关联,以我国为例。首先我国现行的土地使用制度仍然是双轨并存,即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同时存在,而WTO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国民待遇原则”和“公平原则”,那么入世后,外资企业是否也可以享受国有企业待遇,采用无偿使用方式使用我国的土地,否则会不会引起不公平竞争。因此,入世后我国的双轨制土地使用方式将引起国际关注。
其次,入世后我国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将面临严峻挑战。入世后对我国影响最大的产业是农业,包括农业产业化、生产规模、投资体系、农产品的结构、产供销体系等诸多方面均会受到冲击。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即现有的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由于受到生产规模、产业化及投资体系的影响,又缺乏合理的流转机制,必将对我国农业的发展起到严重的制约作用。因此,改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及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土地资产管理体系,是我国在与世界各国合作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另外,土地资源管理方法与技术的创新也有助于土地资源的国际合作保护。广泛引入遥感、计算机和数学方法,极大地提高了科学性、工作效率和精确度,由定性向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由静态规划向动态管理,并逐步向模型化和信息化方向发展。
目前关于土地资源保护的国际条约却很少,只有粮盟组织《世界土壤宪章》,环境规划署《世界土壤政策》,欧洲理事会《关于土壤的建议》等少数几个,影响土地资源保护国际合作的因素主要是土地的国家主权性十分突出,而国家主权与环境保护的冲突一直是环境国际合作的关键点。
主要是因为在国际环境合作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关于国家主权存在很大分歧:发达国家,尤其是少数霸权主义国家试图打着国际环境保护的旗号干涉别国内政;而广大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本国利益,坚持国家的绝对主权,反对深入合作。如何平衡环境主权与国际合作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为开展国际环境合作的前提之一。但是,我们也不能由于主权对外是独立的,具有屏障外部力量对国家内政的干涉的重要作用,让其成为抵制国际环境保护运动的理由和妨碍国际环境保护协调意志的形成的障碍。主权国家的短期行为与地球生态系统的永久性之间存在着矛盾。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提出,克服了国家的短期行为与全人类长期利益之间的矛盾,国家主权与环境保护矛盾在可持续发展中得到统一。
在一些国家,公众的环境觉醒推动的国内民主制度发展,使政府的责任扩大到了环境保护领域,国际环境的发展要求主权者为保护人类环境而做出更大的努力,使主权者建设和治理国家的指导思想出现了进步,全的、整体的、持续的发展观正在代替传统的、片面的、局部的、不可持续的发展观。20世纪后半期以来主权理论进步的一个方面是国家资源主权权利和不损害国外环境义务原则的确立,这个原则的确立丰富了主权原则的内容,使之在新的时代更好地适应因人类环境问题的出现而更加复杂的国际关系。
因为土地的主权特殊性,我们更要求合作行动的展开是以真诚的合作愿望为前提的,在真诚的合作愿望转化为实际行动时,行动者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则是必要的保障。在土地资源保护国际环境合作中,既要坚持国家主权,又要让渡部分主权。在人类共同利益面前,需要各国让渡部分主权权利,将自己置身于国际环境保护的机制中。尤其是发达国家应该拿出诚意,杜绝大国意志和强权政治。现行国际环境法有必要加强强制性,对违反公约的国家施加政治、外交压力,或使其对外贸易处于不利地位。未来的国际社会,应考虑通过立法来解决国际环境争端。国际社会需要一个专门管理全球环境问题机构,来监督国际环境合作实施情况和处理国际环境争端。同时,以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为基础,充分发挥WTO及其他国际组织的作用。在环境面前我们人类有着共同的利益,希望各国端正利益出发点,拿出诚意参与国际环境合作,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
[1]许健.国际环境法学[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
[2]张康之.在全球危机下思考国际合作[J].新视野,2009,(3).
[3]张硕新,高婧,刘富.浅议国际环境法中的国家主权与环境[J].法制天地,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