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岩溶泉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工作探析

2011-04-12 09:26
山西水土保持科技 2011年4期
关键词:泉域岩溶山西省

陈 惠

(太原市水利科学研究所)

1 山西省岩溶泉域现状与水环境问题

1.1 山西省岩溶泉域现状

山西是我国北方岩溶分布面积最广的省份,岩溶区面积11万km2,占全省总面积的75.2%。在这些岩溶区分布着丰富的地下水资源,并形成了众多以岩溶泉为主要排泄形式的岩溶泉域。全省11个地级市中的7个城市的生活用水、6大煤田中的5大煤田矿区的生活生产用水、桑干河及汾西灌区等大型灌区的灌溉用水,主要依靠岩溶泉水源供水。与此同时,山西岩溶大泉既是省内主要河流的源泉,又是众多河流沿途的重要补给源,发挥着维系下游自然生态环境的重要功能。

1.2 泉域水资源环境问题

由于山西工业及能源基地的大规模建设,过量开采岩溶地下水及大规模的煤炭开采,对岩溶水的循环条件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和破坏。在此以晋祠泉为例分析岩溶泉域水资源存在的环境问题。

1.2.1 泉水流量衰减,泉域地下水位持续下降

晋祠泉位于太原市西南边山,距市中心约25 km的悬瓮山麓,于中奥陶系上马家沟组灰岩中溢出,由难老、鱼昭、善利三泉组成。晋祠泉不仅是山西省著名的风景区和旅游胜地,而且也是工农业生产的重要供水源地。20世纪50年代以前,泉水流量保持天然状态,流量稳定,平均为2.0 m3/s;60年代,人们开始开发利用岩溶水,使晋祠泉流量逐渐减少,平均流量为1.75 m3/s;70年代泉水流量衰减到1.19 m3/s;80年代,随着工农业用水的增加,煤矿排水的迅速增大,使泉水流量衰减到0.52 m3/s;80年代鱼昭、善利两泉干涸;1994年4月20日难老泉断流,至此晋祠泉不复存在。

晋祠泉是西山岩溶裂隙水系统的一个集中排泄点,担负着河西化工区及晋祠地区的工农业用水的重任。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由于区内工农业生产大量开采岩溶水,导致泉水流量大幅度衰减,严重影响了当地工农业生产。

1.2.2 水污染严重,用水水平低下

在晋祠泉域,由于补给区煤炭开采和古交工业区的“三废”排放,污水渗入岩溶含水层,造成严重污染。

泉域经济现状仍是以传统的高耗能、高耗水、重污染产业为主导的产业格局,城市以及工农业用水定额普遍偏高,节水水平和用水水平偏低。

1.2.3 监测体系建设严重滞后,管理体制存在问题

目前泉域水资源监测体系建设严重滞后,必须逐步实现规范化、实时化、自动化监测,以适应水资源管理信息化、现代化、科学化的需要。

水资源一体化管理问题仍未解决,“条块分割”、“多龙管水”、“政策多门”的现象依然存在。

2 山西水资源保护及立法现状

山西省水资源不仅量少,而且分布不均匀,供需矛盾十分突出。面对这一严峻形势,省委、省政府决定调整水资源管理体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保护,并于1982年成立了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省水利厅围绕“统一管理、加强保护、重点规划、研究出路”这一目标,依法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撑。

2.1 建立健全水资源法规与管理体系

1997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省政府划定并颁布了《山西省重点泉域保护区范围》,将全省重点岩溶大泉纳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近几年来,省水资委、省水利厅先后制定了取水许可、水资源保护、水资源费征收、节水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20余件,增强了水法规的可操作性。在水资源管理体系建设方面,除了在全省各市、县(市、区)成立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之外,近年来还在晋祠、兰村、郭庄、娘子关、辛安等重点岩溶大泉地区设立了泉域管理机构。

2.2 坚持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强化水资源的宏观调配、管理和保护

1993年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颁布以来,山西全省共发放取水许可证2.7万套,批准水量56亿m3。1999年通过年审吊销取水许可证213套,削减许可取水量1 400万m3。另外,经省政府批准,省水利厅已划定地下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22处,划定泉域重点保护区31处,对超采区和泉域重点保护区实行了严格限制取水的措施,取得了显著的社会与经济效益。

2.3 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规划、调查等基础工作

1987年,水利部和山西省政府联合召开了“山西省水资源紧缺综合对策讨论会”,提出了解决山西水资源紧缺问题总的指导思想和包括建设引黄工程在内的八项综合对策。近年来,全省先后组织开展了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供水水源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采煤对水资源影响调查、水资源保护规划等基础研究工作,为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科学管理提供了可靠依据。

2.4 坚持用水管理制度,控制社会需水量的过快增长

山西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把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作为加强用水管理的重要环节来抓,在对企业开展用水平衡测试的基础上,制定了用水定额,实行以供定需。同时,根据《水法》和《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自备水源取水依法征收水资源费,运用经济手段促进自备水源取水户节约用水。

3 泉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建议

为从根本上解决泉域水资源保护与统一管理问题,及其由水环境问题所引发的地质灾害,缓解水资源短缺矛盾,减少水污染,遏制生态环境的破坏,提高泉域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必须建立强有力的泉域水资源管理制度,制订《泉域水资源保护法》或《泉域水资源管理条例》。

泉域水资源保护,建议将以下几方面纳入立法工作中。

3.1 泉域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制度

具体包括规划计划制度、目标责任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水资源保护基金制度、总量控制制度、现场检查制度和奖励制度。具体工作为监督检查泉域水资源规划、各项计划的实施和泉域内各行政区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检查重点工程对泉域水资源的影响,检查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3.2 泉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制度

具体包括开发利用许可证制度、供水分配制度、生态补偿费制度、水利工程的水资源保护制度、水土保持制度。

3.3 泉域水污染防治制度

具体包括污染防治许可证制度、排污申报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重大水污染事故申报与应急措施制度、开发利用项目污染的控制制度。

3.4 获取信息

具体为泉域内各行政区对所辖地区水资源保护工作的汇报,要求各地区进行排污申报,指定重点工程、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定期汇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个别部门和单位进行临时汇报等。

3.5 监测

具体为负责泉域的水文、水质变化情况监测。

3.6 建议

建议泉域内各行政区决定限期治理、综合开发利用和综合整治等。

3.7 纠纷处理

包括对跨行政区的水污染纠纷、用水纠纷等的处理。

3.8 行政强制

对泉域水资源造成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直接的和间接的强制措施。

3.9 行政处罚

对泉域水资源造成损害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罚。

[1]薛凤海,武桂梅,李砚阁,等.太原市地下水合理利用与调控[M].郑州:黄河水利出版社,2000.

[2]袁弘任,吴国平,等.水资源保护及其立法[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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