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建元
(湖北民族学院 法学院,湖北 恩施 445000)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综合性学科。我国目前高校法学教育一般采用的是课堂讲授模式。这种教学模式下出来的学生记诵能力强但缺乏实际操作能力。很多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进入社会后大多数反映在课堂所学知识很多和现实脱节,他们很难运用理论知识来解决实例。因此,如何提高学生应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成为近几年来法学教学中一直探讨的问题。英美法系推行的案例教学法已经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引起了相当的重视,很多院校(包括很多民族高校)都在进行案例教学的改革。但是现在很多高校推行的案例教学并不是真正的案例教学,不能适用于我国国情,更不能适应民族院校和民族地方的发展。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如何构建适用于我国民族高校教育的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是指以真实的判例为教材,教师采用苏格拉底问答法,一步步引导学生从矛盾中发现判例中蕴含的法律原则,因此又叫苏格拉底教学法(Socraticmethod)[1]。1870年兰代尔成为哈佛法学院院长后对美国法学教育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他在1871年出版了第一本教学案例集,首创了案例教学法。他提出了案例教学法的基本原理――科学的理论。兰代尔认为法学是一门科学知识,应该在大学里讲授而不是通过学徒制来学习。他倡导的案例教学法渐渐成为美国法学教育的主要教学方法并得到美国法律职业者的承认,终止了在律师事务所培训律师的学徒制教育传统。兰代尔的教学法更关心对某个案件法庭会如何做以及为什么这样做,并不特别关心学生是否知道或者表达出某一法律原则。随后,案例教学法以惊人的速度成为法律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到了19世纪末, 案例教学法被明确地认定为法律教育的创新。
案例教学法是采用对话、讨论、启发等方式对较为典型的案例以及司法判例进行分析,启发学生思维,使学生掌握一般的分析原理,并使其获得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其价值功能主要表现为:
课堂讲授教学方法中,教师围绕着概念、特征、性质、意义,基本原则等展开讲解,学生尽量记录、背诵,尽量保持和老师讲授的一致性,没有任何的创新。即使在有些观点上有不同的地方,但是担心考试过不了关,最终还是认同老师的观点。整个过程中,教师在唱独角戏,满堂灌,缺乏师生之间的互动。即使有的老师在课堂上也有举例和提问,但课堂气氛还是显得很沉闷。学生没有学习的兴趣,教师也没有教学的热情。案例教学法则不同,它是一种师生互动、生生互动性很强的教学方法。首先由教师给出经典案例要学生阅读准备,然后在课堂上通过苏格拉底问答法引导学生尽快进入角色,发挥主动性,积极思考[2]。案例讨论带动了师生之间的互动,教师的教学积极性被激发出来,学生的学习热情也被激发出来了,极大地提高了教学效果。
课堂讲授模式偏重对法学理论、概念、条文的解析,对社会实际需求考虑不够。法律固有的滞后性和实践中法律现象的复杂性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学生毕业进入法律实务界后觉得所学知识都是纸上谈兵,难以胜任具体的实务工作。
案例教学法所采用的是来源于社会生活中的典型案例,具有较强的真实性与生动性。运用案例教学法,通过拟定发言提纲,课堂讨论以及案例分析报告的撰写,一方面可以培养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创新思维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另一方面可以引导他们关注社会现实问题,学会如何运用法律规范解决具体的案件,使他们觉得学有所用,激发其学习兴趣,进一步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我国高校(特别是民族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而案例教学法则体现了一种全新的教育理念,是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高水平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2]。理论联系实际是法学教育必须遵循的一个原则。案例教学强调了学生的参与性和实践性,给学生提供了一个认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模拟临战机会,使他们充分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学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同时使其法律职业的思维能力和技能得到充分的训练。在理论联系实际的过程中,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立法的不足,进而针对立法漏洞寻求解决方法,以推动我国立法的健全与完善。
现阶段我国各大法学院的教学改革中很多教师都试图采用案例教学法教学,比如在授课过程中会举例说明某一特定的原理。但这种教学方法,案例运用不是独立的教学手段,而是附属于讲授式教学的一部分,仅仅是教学的辅助手段,只是一种例证教学法。一般来说案例比较简单,针对性很强,所以这种方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学教学中实践性较弱的问题。案例教学法最大的特点是与苏格拉底问答法相结合。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案例在案例教学法中处中心地位。教师使用的教材是案例汇编,所有的案例都是典型案例,有的案例还能引起广大法学家的讨论而推动法制建设,教师传授知识和和培养学生能力是借助研讨案例来实现的。但是举例在一般教学活动中仅处于次要地位,仅仅是证明一般原理的例子,不是学习、研究的主要内容。
2.案例教学是组织学生创造性学习,从案例中发现法律的一种有效手段,而举例是证明论题的一种方法。
3.案例教学法对学生主动学习有较高的要求,对教师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能力也有较高的要求。学生要在教师的指导下对案例进行分析,提出问题、回答问题、准备讨论,以至最后得出结论;而举例完全是教师单方的教学行为,学生主动参与性不高,对教师的能力也没有多大的挑战性。
我国一直以来对判例不够重视,而现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取长补短,都对判例很重视,很多学者开始呼吁建立中国的判例制度。因此,当前的法学教育应当加强对案例的重视,编写合适的案例教材。现在虽然有了一系列的案例教材的出现,但还没有一套适用于民族高校教育的案例教材。大多数的民族高校地处民族区域内,生源绝大多数是少数民族学生,主要是为民族地区的发展培养人才,学生毕业后绝大部分会参加到民族地区的建设中去,因此在选用案例的时候除了要考虑国情之外还要考虑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和法制建设的实际状况,考虑到国家的民族政策,这样才能真正达到民族高校培养人才的目标。因此,可以立足于民族政策,立足于民族法制建设的特点,编写一套适合民族院校法学教育的案例教材。湖北民族学院地处恩施土家族自治州州府,学生绝大多数是来自于全国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因此在选用案例的时候要考虑到各民族特点,比如婚姻法方面有关结婚年龄的问题,计划生育政策的问题;物权法方面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林权的保护问题等。还要考虑到村规民约的效力问题。只有充分考虑到民族因素,学生才能真正理解民族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关系。[3]
案例教学法的运用对教师的素质要求很高。一次成功的案例教学课是离不开一个优秀的教学组织者的。组织案例教学要经过四个步骤:课前订立周密计划、精选案例、合理安排课堂教学时间、注重教学内容和方法的运用技能。整个教学过程要求教师投入更多的精力,要关注立法、司法动态,及时收集案例,选出适合教学的典型案例。同时还要整理案例,设置问题,组织课堂讨论,激活学生的思维,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最后进行点评,指出学生分析的错误和不足,给出正确的结论和法理依据。这一切不但要求教师有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而且要求教师有较强的实践经验和综合总结的能力,具有系统的知识结构,这样才能开拓学生的眼界、激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同时,要求教师具有较高的教学技能水平,善于处理讨论过程中出现的冷场、偏题、过激等各种特殊情况,有能力引导和控制课堂教学局面[4]。案例教学法还要求教师具有很高的实务操作能力。
我国现阶段大部分的法学教师都是传统模式培养出来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不足。民族院校的法学教师在法学理论和实务能力方面显得更加薄弱。虽然国家在民族院校教师的培养方面有很多优惠政策,由于地域的限制和经济条件的限制,有很多教师能力提高之后就到了更好的学校,造成了人才的流失。因此,一方面要提供给法学教师提高实践操作能力的平台,诸如可以到法律事务所参加适当的公益性的实务活动,从教学环节和管理上给予支持,还可以加强同公、检、法、司等部门的联系等,通过各种不同的形式、渠道提高教师的实务能力;另一方面 还要加大对民族院校法学教育的投入,提高教师待遇,使教师们能安心在民族院校从事法学教育工作,保证教学队伍在素质提高的同时还具有稳定性。
湖北民族学院近几年来很重视对法学教师的培养,引进法学博士,鼓励教师攻读博士,提供了科研平台,也提高了教师的待遇,这都为培养高素质的法学教师队伍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不足的是没有充分提供给法学教师提高实践操作能力的平台。当教师参加实务的时候,调停课较困难,这样很容易挫伤教师参加事物的积极性。当然,学校有教学管理制度,但是能不能考虑到专业特点做适当调整?
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过于封闭,割裂了法学与社会现象、法学与其他学科的有机联系。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它是根植于社会现实中的,对它的掌握和运用需要其他学科知识的底蕴以及社会现实的依托和支撑。因此在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上不能脱离社会、政治、经济的背景,同时还要加强实践课的比重,改变只注重理论教学不注重实践的现状。只有这样,在进行案例教学时,学生才能很快的跟上教师的思路,进入案例实景,开拓思路,提高实践能力。因此本人建议在民族高校法学教育中除了开设现有的民族理论与政策课程之外还应开设民族学和社会学的课程,加强学生对民族和民族法制建设的认识,开拓其思维。
案例教学法不仅仅对教师的素质要求高,对学生的素质要求也高。它要求学生掌握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而且有一定的知识积累。这些在低年级学生中是难以做到的。因此开展案例教学法只适合于高年级学生和研究生,但前提是在低年级时受到良好的阅读训练,有相当的知识储备,有扎实的理论基础。案例教学法也不是任何课都适合用的,理论性太强的课不适合用,比如宪法、法理,在应用性较强的课程中可以开展,比如民法、刑法、诉讼法。
目前案例教学法最常见的有三种模式:
1.课堂讨论模式。教师选取一个或几个典型案例,结合所讲的内容提出问题,引导学生进行讨论并展开辩论,最后进行归纳总结。教师对讨论的整体情况作出评价。进行课堂讨论的目的不仅仅是让学生通过案例巩固所学知识,更希望学生能通过讨论对我国存在的立法缺陷有所了解和发现,学会如何适用法律[5]。这要求教师的教学技能要高。
2.庭审观摩模式。这是一种高校和司法部门相结合起来进行的实践教学模式。当学生学习了一定的实体法和诉讼法后,教师可组织学生到法院对一些典型、疑难案件的审判进行旁听。有条件的学校,可以邀请法院到学校的模拟法庭对真实案件进行审理,这样更能方便学生。这种模式需要司法部门的配合,还需要教学部门的统筹安排,不能与其他教学相冲突,这是一个各个环节相互协调的过程。现在州、市法院和法学院签了协议,州、市法院作为法学院的教学、实习基地,所以有典型案例的时候,我们教师都可以带学生去旁听。但是每次旁听不是一个上午就是一个下午,同样会面临着调课难得问题,所以这种模式用的不多。
3.模拟法庭模式。由教师提供案例材料,让学生分别扮演不同的诉讼角色,模拟人民法院开庭的完整程序。这种模式可以培养学生将自己所学专业知识综合运用于实践中的能力,可测试综合素质。采用这种模式教学的前提是要建有自己的模拟法庭,而且教师的组织能力要强。湖北民院建有现代化的模拟法庭,教师的教学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但是组织一次模拟法庭审判两节课的时间是不够的,会涉及到调课,而调课的手续是很麻烦的,所以一般也很少用。
案例教学法对学生而言实际上是一种方法的学习,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无法真正锻炼学生的应变能力和分析能力的。因此,可引入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案例教学的辅助手段。诊所式法律教育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是援用了医学上的“诊所”概念而产生的一种方法。通过诊所教师引导学生参加实际的法律运用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实际运用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将所学知识同真实案件相结合。诊所式教学法可有效地对学生进行分类职业训练,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能很好的弥补案例教学法的不足[6]。只是由于经费和实践中学生身份认可等问题有待落实,所以现在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没有全面推行,只被北大、清华等几所高校采用。
民族高校为了构建适合自己的案例教学法,可以在引进美国诊所式教育概念的同时,结合本校的实情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譬如湖北民族学院法学院就创建了“法律诊所”这样一个大学生创新实践基地。虽然规模不大,学生也不能实际代理案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诊所式教育,但是在2009年法学院以创新基地为平台,和恩施市司法局达成协议,向司法局输送了一批优秀的高年级学生。由于受民族地区经济和法制建设的限制,恩施市司法局基层司法所人员缺乏,所以这批学生下到最基层一方面协助司法局的工作,另一方面自身也能得到锻炼。同学们在司法局安排的岗位上参与司法实务工作,期间安排有指导老师进行指导。在实务中检验自己所学,并通过实务来指导自己的学习。这种方式在学生中和教师中反映都不错。这些学生通过司法实务的锻炼,在学习过程中能很快的跟上老师的思路,而老师通过指导实务也能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这种具有民族特色的“诊所式教育”结合了民族地区的实际以及民族院校的实情,起到很好的教学效果。不足的是进入到“法律诊所”创新实践基地的法学教师并不多,因此对教师整体实务能力的提高作用不大。建议让更多的教师了解和加入到“法律诊所”中来。
综上所述,案例教学法的运用确实可以激发学生的热情,在培养学生思考、分析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方面具有很重要的作用。但是它的缺陷也是很明显的,诸如对教师和学生的素质要求都很高、只能在高年级和应用性强的课程中开展等。因此,案例教学法也不是一种全能的方法,不能取代以法律基础知识为内容的课堂讲授。笔者认为,首先注重对教师队伍的建设,不仅要加强理论知识、实务能力的提高同时还要注重对教师教学技能的培养,要知道如何运用苏格拉底问答法一步步的引导、启发学生,让教学能力强的教师帮助稍差的教师,形成“传帮带”的传统;其次注重案例教材的编写,课程的安排,避免其自身的缺陷;最后在坚持以讲授法为主,案例教学法为辅的基础上再引入诊所式教学法,同时注重民族高校法学教育的特点,这样的案例教学法才是适合我国民族高校法学教育的案例教学法。
参考文献:
[1]刘义工.苏格拉底与案例教学法[EB/OL].http://www.f15.cn/lunwen/sifazhidu/200603/31242.html.
[2]李平.浅谈法学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J].林区教学,2007(6).
[3]雷建玲,黄元姗. 湖北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5).
[4]刘学敏.论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J].视野,2007(3).
[5]刘琼瑶.浅析美国法律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法[J].长沙大学学报,2005(6).
[6]雷安军.案例教学法源流及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启示[J].黑龙江教育,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