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全国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综述

2011-04-11 13:46刘云亮
海峡法学 2011年3期
关键词:经济法分配法律

刘云亮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 570228)

第十二届全国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综述

刘云亮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 570228)

由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海南大学法学院主办第十二届全国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于2011年7月18-19日在海南省琼海市召开,与会专家学者60多人。本次研讨会主题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法理论的新发展”。会议主要内容是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下,如何进行经济法理论、制度和对策等方面的创新研究。会议收到与会论文近50篇,入选论文有30篇。与会专家、学者通过提交论文和与会交流等方式,发表各自的相关观点。综观会议内容焦点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经济法解读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涉及许多内容,从不同领域不同角度有不同的解读。此次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多数从经济法理论和相关法律视角,来分析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相关问题。

(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界定

在经济发展方式的法律内涵上,北京大学法学院杨紫烜教授认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指主要通过生产要素投入数量的增加转变为主要通过生产要素质量的提高,来实现扩大再生产的方法和形式。这主要是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讲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这两个概念,有联系、有区别,不能等同。前者比后者内容更为丰富,它既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的内容,也包括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内容。[1]也有学者认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一国或地区实现经济增长、经济结构优化和经济质量提高的方法和模式。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意味着经济由粗放型增长到集约型增长,从低级经济结构到高级、优化的经济结构,从单纯的经济增长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经济发展的转变[2]。

邱本研究员认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内涵要从出口拉动转变为扩大内需拉动,要转变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方式。经济法也必须转变,成为绿色经济法、环保经济法、低碳经济法。经济法的宏观调控要从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发展转变为平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经济法与社会经济密切相关,经济法研究要紧跟时代步伐,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法必须转变,其它部门法则不会如此明显。这就需要经济法研究者去推动经济法的法治建设①。

(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要性

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要性上,有学者从情形变迁的法律原理角度,剖析经济社会变迁与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着双向互动关系,并认为经济社会变迁是法律制度变革的原动力,或者说是最主要的动力。经济社会变迁导致法律变迁,而法律的变迁反过来亦会进一步推动经济社会的变迁。经济社会变迁与法律之间的这种双向互动关系,可以从经济法产生的美国大转型时期得到论证。由此,我国经济社会变迁要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宏观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及其具体路径,这具体要求表现为经济法相应的回应经济结构调整、产业机构调整、自主创新、农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产业发展、对外发展方式转变的制度诉求。这蕴涵着经济法的情势变更理论,更折射了经济法情势变更理论的内涵,即宏观方面经济法的发展阶段理论,微观方面经济法的制度动态适应性理论[3]。

也有的学者认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产业调整、科技创新、节能减排、生态维护、民生保障等各个领域。在不同领域,我国都存在一些保障性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虽较为分散,但基本分布在两个层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一是间接保障性法律文件,即不直接以保障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要任务,但其实施能间接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如《反垄断法》的实施有助于激励竞争、提高生产效率;二是直接保障性法律文件,即专门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某一类问题为调整对象,直接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要旨的法律规范,如2008年制定的《循环经济促进法》[4]。

(三)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出发点

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上,有专家认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为了保障和改善民生,必须处理好内需与外需的关系,处理好居民消费与投资的关系,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缩小贫富差距,解决两极分化问题。这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内在要求,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内在要求①。也有专家认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目标,总体而言,是提高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可持续性,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要求企业和各种社会组织在发展的同时,严格履行社会责任,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5]。

(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类型

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理想类型”上,有学者指出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市场推动型,一种是政府推动型。前者是指主要利用市场的驱动力来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后者主要是利用政府力量的推动来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多属于第一种类型,前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多属于第二种类型。事实上,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无不是“市场+政府”,即同时发挥市场的作用和政府政策的引导作用,只不过有的国家市场力量强一些,有的国家政府力量强一些而已。市场推动型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质上就是利用资本的逐利本性或者说“经济人理性”来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6]。有学者列举了相关国家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成功的例子,指出不少国家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都巧妙利用了资本的逐利性,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所带来的超额垄断利润,来引导资源的配置。

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法治基础上,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邢会强教授认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坚决破除权力管制、垄断所带来的“租金”,真正建立竞争性经济体制,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法治基础。这一基础是否具备,决定着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否会最终真正成功,从而决定着中国未来几十年甚至几百年在世界版图上的格局。

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法理论创新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我国目前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经济法学如何为该题开展相应研究,这是所有经济法理论工作者所不能回避的重大问题。面对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这一重大形势,经济法应如何面对?如何应对这一重大转变,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新形势下研究如何创新经济法理论等问题?有许多专家、学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与经济法理论创新背景

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形势下,如何进行经济法理的论创新研究?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麒教授认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在宏观层面不再是过去那种“从下而上”的“摸着石头过河”的推进路线,而应是“从上而下”的对经济的运行有一个总体思路、基本方向、最终目标和制度框架的设计。这需要正确认识两个方面问题:一方面问题是要正确判断我国过去实行以及今后要实行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市场经济体制。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过去实行的是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体制,在寻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今天,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应当由过去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体制,转向现在的市场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体制。从学理上讲,不宜简单地将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定位于“政府主导”抑或“市场主导”。因为提出由谁主导就有可能把我们的思维和行动推向极端,这是有教训的。现在看来,比较准确的提法应当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有政府和市场互为作用的机制,今后,经济法理论的新发展也必须围绕着这个,运行设计经济法的运行轨迹。另一方面问题是要处理好经济法理论的守成与经济法理论创新的关系。这里所说的守成是指对长期积淀下来的为人们共识的并为国家立法机关所确认的作为经济法根基的坚守。那么,什么是经济法存在的根基呢?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信春鹰教授对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做了一个这样的表述:即“经济法确立了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控的各种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对经济活动的法律干预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可以认为,我国立法机关之所以要将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门法也是基于对经济法这一属性的认识。

李昌麒教授进一步表示,就是我们在寻求经济法理论新发展或者说在寻求经济法理论创新的过程中,不能抛弃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法”这一基本点或者灵魂。无论是干预、调节、规制、管理等,都是表明经济法的国家干预的一种形式。现在我们看到,在目前有关寻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讨论中,有人认为政府无论是作为经济人、政治人还是道德人都可能因为自己的偏好去寻求权力的扩张,最终导致对私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损害。对于这种议论更多地看到了政府的非理性的或者恶的一面,而忽视了在当代社会条件下许多政府都在寻求执政理念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因此,无论是在寻求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过程中,还是寻求经济法理论的新发展的时候,不应当简单地、一味地反对政府干预,应是寻求改进和完善政府干预,经济法理论创新的全部意义更是如此。②对于上述观点,引起不少与会专家、学者的共鸣,邱本研究员就认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首先必须要确立国家干预,不能迷信市场,其次必须规范国家干预,这都与经济法规制和理论研究都密切相关①。

(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与经济法理论创新方向

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形势要求下,经济法理论创新发展的方向也引起与会专家、学者的热议。面对世情、国情、党情会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我国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持续发展问题突出等新形势,郑州大学法学院肖乾刚教授,提出经济法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推动经济法学的新发展:一是应对经济社会转型期的复杂形势,必须努力把思想方法搞对头,树立科学的思维方式,提高科学思维能力。要用批判性思维观察和分析、处理和解决问题,反对一些超前和落后的认识形成固定思维并演变成顽固的习惯势力。二是在新时期推动经济法学的新发展,一定要勇于变革,勇于创新,必须突破传统划分法学二级学科的“壁垒”,从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高度研究和思考经济法学的理论建设和发展,为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出我们的贡献。三是为实现建设“两型社会”,经济法律必须实现“生态化”,应认真研究经济法学的“生态观理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我国经济社会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完成经济发展转变需要经济法律的引导和保障,我们不仅应该关注绿色规划、绿色投资、绿色信贷、绿色税收、绿色保险、绿色价格、绿色证券、绿色标准以及绿色消费等,更要引导和规范全球都在倡导的节能减排、低碳经济这些新时期的新动向、新要求。因此,经济法学者要认真思考建设“两型社会”过程中的中国法律体系“生态化”问题,下大力气从理论上研究“经济法的生态观”③。

(三)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与经济法转变

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也要求经济法必须与时俱进,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经济法保障功能。在经济法如何实现相应转变问题上,李昌麒教授提出了至关重要的是经济法要加快完成以下四个方面的转变:

一是加快完成经济法理念由物本主义向人本主义的转变。尽管“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早已提出,但以物为本的惯性仍然阻碍着以人为本理念的落实。在当今的中国,要走出“中等国家收入陷阱”,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顶层人士对人本主义理论的认知并通过法律制度改变“只见物,不见人”的状况。

二是加快完成国家干预无度向干预适度的转变。干预是需要的,问题是怎样确立干预的边界。改革开放以来,干预得当、不当和缺位都存在,现在普遍的看法是干预过多,因此主张减少干预。对此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分层次考虑。如对微观经济应减少干预,对宏观经济的运行,则不能简单的减少干预。在有的情况下,还可能需要主动干预甚至加大干预,要把国家干预放在静态和动态、理论和实用互为作用的思考之中。

三是加快完成以权力配置资源为主,向以市场配置资源为主的转变。现今的中国仍然处在从集权到民主、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过程中,集权和人治的惯性还相当强大。从本质上讲,市场经济并不排斥权力的干预,我们反对的是权力对市场的扭曲以及按少数人意志进行决策以致影响社会公平的情形。资源的配置应通过市场去完成,应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应当公开化、法治化。

四是加快完成主要由政策推动经济的发展,向主要由法律推动经济发展的转变。对于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有一种观点认为政策与法律都是人民意志的反映,同样具有执行效力,另一种观点认为,政策和法律必定是有区别的,将法律和政策混同不可取。在他看来,政策和法律不是对立的,可以说都是治国方式,缺一不可。在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过程中,究竟是政策好还是法律好,重要的考虑是把某项改革措施放在政策,还是法律框架内实施有效。如果采取政治行动或行政手段,容易导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局面,然而对法律的不执行则会带来更大的风险。因此,应尽可能把行之有效的政策上升为经济法律规则。对于经济法研究者来说,我们重点要从法学角度去构思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路径,如从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法、政府经济行为法、城镇一体化促进法、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法、收入分配法以及低碳产业促进法的制度方面进行研究,以改变经济立法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局面②。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完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建设问题上,有专家提议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之际,要审视和反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法律体系建设问题。北方工业大学张士元教授提出了四问,一问当前的经济法律体系有没有漏项?即在经济法律体系中,有没有应该建立、必须建立、而尚未建立的重要的经济法律制度;同时,有没有不够完备、需要补充、需要修订的经济法律制度。二问我国经济运行的政策性问题,更多思考如何将之上升为经济法规,实现依法规范我国经济活动。三问面对发展的危机和现状,开展经济法规研究,有必要研究出台应对经济紧急状态行为的经济紧急状态法律制度。四问经济法对在经济建设中的奢靡浮夸之风的抑制作用问题。决策者,立法者,执政者更应遵从党的宗旨、体制、制度上,运用计划法、税法等加以规范,不能让其泛滥[7]。

在完善经济法体系建设问题上,海南大学法学院王峻岩教授提出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纲要》的建议,在具体设想上,建议搞一个类似《民法通则》的大纲,把经济法的一些基本规则、基本制度确定下来,定一个体例结构模式,组合调整对象和总体内容,此纲要有前瞻性、针对性和稳定性④。

(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与经济法理论研究方法创新

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情形之下,经济法理论研究方法也要创新。北京大学法学院刘瑞复教授指出,过去的经济发展是“傻大黑粗”。傻,是用廉价劳动力和资源开展外贸,大是追求大规模,黑是地下经济、黑心商品,粗是粗放经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共识,但如何转变有很多难题。法学转变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从注释法学向理论法学转变。二是从讲义法学向科学法学转变。三是从西方法学向马克思主义法学转变。法学研究一定要基础扎实,对基本概念要准确理解,讲究学术严谨。法学研究要转变观念,经济法理论要成熟就要有范畴及范畴体系,需要多数人长时间共同努力才能完成⑤。

郑州大学法学院程宝山教授则认为,经济法的研究需要两大主要转变:第一个是研究的指导思想转变。第二个是经济法研究方式转变。要从研究物转变为研究人,要从研究法律条文转变为审视法律条文。不仅要注意研究经济法的目的价值,而且要加强经济法制度体系的建设研究。不仅注重研究宏观制度的建设,更重要是研究跨越宏观、微观的某个制度的建设。[8]

面对经济法理论研究方法如何创新上,重庆大学法学院胡光志教授对中国法经济学之路,做出了探析,并结合我国法经济学在中国近三十年的发展道路,得出几点启示:第一,法经济学在中国的引入、传播和再创新,仰仗于经济学界和法学界一批具有学术敏感和创新意识的学者们的努力,尤其是最早将法经济学引入中国的学者们的努力;第二,法经济学主要是一种方法论,是法学研究方法的变革,这一研究方法的引入对于中国法学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尤其对经济法学的贡献是不可磨灭的。第三,任何一种研究方法都可能有自己的局限。最后,法经济学在中国的历史演变再一次证明:选择或者创造一种新颖而独特的研究方法,比固守传统的研究方法可能更具有突破意义和创新价值[9]。

(六)宏观调控与规范政府角色转变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政府行为角色极为重要。政府在市场运行中的调控行为、服务意识,是经济法人极为关注的热点。尤其是如何规制政府在宏观调控中的调控行为,西南政法大学岳彩申教授指出,多年来权力主导型宏观调控制度存在许多缺陷,应当探讨调控制度的根基——法制化及民主互动机制。宏观调控制度承担维持经济稳定、优化经济结构、稳定物价、保障收入分配合理、平衡区域发展等多项功能,民主互动成为保障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及合法性的基础。但是宏观调控中的民主互动机制更为重要:它既可以提高信息的充分交换,消除公众因信息不充分对宏观调控所产生的误解和疑虑,又可以提高公众对调控的共识程度,消除不必要的分歧和争议,维持调控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同时,又可以促进和提高调控的科学化程度。在如何判断宏观调控合法性的标准上,岳彩申教授提出两个标准:一是必须尊重市场自身的要求;二是必须符合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第一个标准要求政府的调控应当尊重市场自身规律,只有在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时,政府才能采取调控措施;第二个标准要求政府调控经济应当符合以民主与法治为核心的现代社会治理机制的要求。明确这两个标准后,要建立新型的宏观调控法制体系,尽快制定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宏观调控基本法,如“经济稳定发展促进法”等,将宏观调控的边界、宏观调控权的配置、宏观调控的方式、宏观调控的程序、宏观调控措施的实行、宏观调控的责任追究以及救济机制等,纳入法律制度体系,改变中国宏观调控没有基本法律依据的状态[10]。

(七)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与经济立法转型

对于权力型向服务型政府转型,中南大学法学院陈云良教授提出,经济立法要从促进型立法向服务型立法转型。经济法学以及经济法立法再次面临一次重大转轨,经济增长的畸形结果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转型战略,都需要国家对市场的调节从单一强调经济发展的理念转向贯彻全面发展理念,注重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从经济建设型财政转为公共服务型财政。经济法立法需要超越原来的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固有框架,加强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保障国家的公共服务职能的落实。因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仍然是弥补市场不会提供这类产品的缺陷,属于国家对市场的调节[11]。

三、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法应对措施和制度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关键还在如何设置和出台与之相适应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并形成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

(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与矫正GDP崇拜

与会专家、学者对多年来的GDP崇拜症有异议。北京大学法学院杨紫烜教授认为,多年来,造成我国经济结构不合理,经济发展方式不科学,收入分配结构不合理,社会贫富分化严重,社会事业发展滞后,民生保障有待落实等,其重要原因是 GDP崇拜。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克服GDP崇拜,正确对待GDP的增长。杨紫烜教授指出了GDP崇拜的危害表现在多个方面:第一,GDP崇拜严重妨碍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破坏社会道德风尚,导致腐败行为频发。第二,GDP崇拜造成外贸出口依存度过高,重复引进严重,一味依赖外国技术,大量利润被外商赚走。第三,GDP崇拜造成投资率明显偏高,短命建筑工程大量出现,资源、能源严重浪费,生态环境受到破坏。第四,GDP崇拜造成收入分配结构不合理,贫富分化严重,社会事业发展滞后。

为了矫正GDP崇拜造成的危害,杨紫烜教授认为有必要采取一些经济法对策,用来克服GDP崇拜。具体对策如下:一是加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法制建设。将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纳入符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求的法治轨道,为制定和实施好计划提供法律保证,有利于充分实现计划的功能,发挥计划的重要作用。二是加强对外贸易和涉外投资法制建设。应当抓紧修改《对外贸易法》,将正确处理内需与外需的关系和符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求的出口依存度作为重要原则写入该法之中;对于我国资源和资源性产品的出口,应当做出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性规定;对于我国的出口产品、特别是资源和资源性产品,应当设置价格极限;对于不顾国家资金的巨大浪费,大量重复引进国外生产设备的行为,法律应当予以制止。在涉外投资法制建设方面,法律应当规定,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同时,要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得一味依赖外国技术。三是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和建筑业法制建设。必须抓紧制定一部体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法》,将正确处理居民消费与投资的关系、保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投资率作为重要原则写入该法之中。应当对《建筑法》进行必要的修改,使其得以完善。四是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将财政活动纳入符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求的法治轨道,可以从法律上保证财政功能的实现,发挥财政的重要作用。对于税法的构成要素作合理规定,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扩大居民消费需求。要完善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加强转移支付力度,有利于缩小地区、城乡、贫富差距。五是加强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管理法制建设。分配关系是由所有制关系决定的。要提高我国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并从根本上解决两极分化的问题,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旗帜鲜明地反对私有化[1]。

(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企业垄断和技术创新

在分析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面临的困境时,有许多专家、学者纷纷从经济垄断、企业社会责任等现象入手,探析其缘由。华东政法大学顾功耘教授认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已经提出多年,但转变不顺,其关键原因在于国有经济。国有经济并没有依最初设想向关键行业集中,国资委的设立也存在问题,它并不代表国家监督国有经济,它是出资人,与民营经济参与同领域平等竞争,并没有从非关键的竞争领域行业退出,使其与民营经济处于平等地位。由于国有经济有大量资产,有垄断地位,商业银行非常希望贷款给国有企业,但国有企业不差钱。中央企业还与地方企业、地方政府签订协议,这种协议性质值得研究,这使中小企业无法与之竞争。目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是研究如何转变国有企业的发展模式⑥。这实际上涉及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经济地位及其经济活动空间,它与其它非国有企业的平等竞争问题。

在处理好企业垄断与技术创新问题上,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徐晓松教授指出,现在“做大做强”垄断国企迅速暴露出其与整个社会的矛盾,表现在不仅垄断国企员工高薪和高福利待遇、巨大的浪费挥霍所形成的高成本越来越引起社会的不满,而且垄断国企对社会资源的近乎无偿使用,大大挤压了中国民营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形成了垄断国企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为协调垄断国企与全社会利益的冲突而对垄断国企的负外部性进行控制是垄断国企监管的基本思路。徐晓松教授提出国有企业需要重新定位,要突破反垄断法监管框架的局限,重新思考和构建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垄断国企监管法律制度框架,通过改革建立国企垄断设立的审查制度,解决国企垄断的合理性问题,并建立和完善对垄断国企使用社会资源的监管制度[12]。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邢会强教授认为,我国的暴利行业大都是由权力而造成的管制、垄断行业,而国外的暴利行业则多是由市场或技术原因而造成的垄断业。鼓励创新与反特权垄断是同一事物的正反两面。要真正鼓励创新,就必须废除特权垄断。特权垄断废除不了,也就难以有浓厚的、全社会的创新氛围出现[6]。正是如此,郑州大学法学院吕明瑜教授认为,以解决技术成果的“三化”问题,即产权化、资本化和股份化为切入口,提出构建以技术产权制度、技术资本制度和技术股份化制度为核心内容的技术创新产权激励基本制度体系,技术产权、技术资本和技术股份化各自独立,又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技术创新产权激励的基本制度体系,从而为促进技术创新产权激励功能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为推动经济发展方式快速转变作出贡献[13]。

(三)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产业政策规范

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大形势下,如何规范产业政策法律问题也是本次会议的一个焦点。西南政法大学张波教授认为,产业政策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经济法对策之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经济发展的方法、手段和模式提出了制度需求。产业政策的实施必然会产生一定的绩效和政策效果,主要体现在产业结构、产业竞争力和社会福利变化等方面,这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制度需求是契合的,它直接影响经济发展方式。

张波教授建议:设计以产业政策为视角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指标评价体系,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公正客观的判断标准。建立产业协调发展模式,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区域经济共同发展,保证经济的持续长效发展。建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产业利益分享法律机制,提高经济发展的公平性。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法律机制,保障经济健康稳定发展[2]。

(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发展

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与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关系上,不少专家、学者从可持续发展观、循环经济法律理念、环境保护产业等视角来分析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中国政法大学李东方教授认为,认为人类生活最大的危机不是金融危机、经济危机,而是生态危机。传统的法学范式是一种经济人范式,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可持续发展观让我们重新审视传统法学范式理论的优缺点,提出了社会人范式和生态人范式的理论。生态人范式突破了人类中心主义,它追求人与生态的和谐相处。生态人范式应当是经济法学范式的最终模式。李东方教授预言,生态人范式必将成为经济法学的最终范式理论,自从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以来,中国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遭遇了重大的挫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成为了国人关注的重大问题[14]。

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解决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问题上,武汉大学法学院宁立志教授认为,发展循环经济势在必行,循环经济法是环境法的使命,更是经济法的使命。循环经济法的功能定位应是保障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综合决策,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立法本位应是社会本位。尽快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的制度,如主要包括规划制度、公众参与制度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并提出建立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配套制度主要包括环境会计制度、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完善以及企业市场准入的环保审核、培育发展循环经济的市场机制等[15]。在发展环境保护产业上,海南大学法学院王秀卫博士认为,环保产业的发展和振兴具有很强的公益性,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建设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政府可以利用价格、税收、信贷、投资、微观刺激和宏观经济调节等经济工具,加强环境监测,真正实现“污染者付费”,拓宽融资渠道,建立经济激励机制,发展环境保护产业[16]。

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分配的经济法制度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改善国民收入分配结构不合理、居民收入比重偏低、劳动报酬不公平、贫富分化严重等状况,这更是本次会议热议话题之一。

(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分配结构经济法规制

在分配结构的经济法调整上,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守文教授认为,在转变发展方式的过程中,需要通过调整和优化分配结构,来解决不合理的分配结构所导致的分配不公的问题,其关键是改变分配制度中的收益分配权配置。国家必须针对现实的分配问题,适时调整分配结构;分配结构是导致分配问题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是一国法制结构和法治状态的体现,反映国家的合法化能力和水平。

张守文教授认为,分配结构作为一种权利结构,收益分配权的配置是否合理,是其核心问题。因此,不仅要研究分配的经济结构,还要研究分配的法律结构,并通过分配结构和法律自身权义结构的调整来不断解决分配问题。从“发展法学”的分析框架来看,分配问题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是发展法学的重要研究对象。通过调整分配结构,以及相关的消费结构、投资结构、产业结构、区域结构等,来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均衡、协调、持续、良性发展,是经济法、社会法的重要调整目标,也是整个“发展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经济法学的分配理论的提炼,有助于丰富“发展法学”的内容。

张守文教授认为,经济法学的分配理论,涉及诸多分配范畴,如分配职能、分配主体、分配行为、分配权力、分配权利、分配能力、分配失衡、分配公平、分配效率、分配秩序、分配正义,分配绩效、分配结构、分配法治等,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都有密切关联,都需要深入研究。分配问题是典型的“复杂性问题”,分配结构的调整也至为复杂。要有效地调整分配结构,更好地解决分配问题,必须系统地考虑各类法律制度与政策措施的协调性,全面提升分配结构调整的科学性和法治化水平,从而形成良好的分配秩序,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17]。

(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分配型经济法

有学者专门从包容性增长,引发到经济法对应表现为“促进型经济法”和“分配型经济法”,进而提出了分配型经济法。所谓分配型经济法,是指旨在通过法定的公权分配性手段来实现分配正义的经济法规范的总称。分配型经济法的哲理根基可以追溯至罗尔斯式的分配正义,并将分配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划分为: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前者在于保障相关不利群体拥有参与发展、尤其是共享发展成果的“平等机会”,后者体现于保障“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以罗尔斯分配正义为价值内核的分配型经济法,不仅契合了我国从经济建设向社会建设二次转型的大潮,而且也将有利于包容性增长战略目标在我国的实现。分配型经济法促进包容性增长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为包容性增长提供一个稳定的政治环境,进而也将会有利于经济的持续性增长,另一方面它通过增强不利群体的人力资本储量,也将会有助于推动经济社会的包容性发展[18]。

(三)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金融资源配置

在如何促进和调整居民收入增长的机制设置上,武汉大学法学院冯果教授认为,我国现行的金融资源配置模式,是造成当前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重要制度诱因,因为现行的金融资金、金融机构、金融工具等资源配置模式存在严重的不合理状态,均与普惠金融的基本理念背道而驰,是造成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重要因素。在金融法视域内求解收入分配改革难题,一方面要确立金融公平的理念,完成金融法认知范式的转换;另一方面要推动金融法制的结构性变革,实现普惠金融体系的制度构建。冯果教授建议金融法应当废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传统观念,改采以金融效率、金融安全和金融公平为博弈模型的新“三足定理”。认为金融公平不仅仅是金融交易的公平,还应包含参与金融活动机会的公平及分享金融福利结果的公平。冯果教授还提出构建我国普惠金融体系的法律思路,认为立足于金融法制的结构性变革来构建我国的普惠金融体系才是实现金融公平的可行之道[19]。

(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扩大消费需求长效机制

在建立与居民收入分配制度相密切的消费长效机制上,海南大学法学院刘云亮教授认为,我国经济结构调整,急需通过拉动和扩大内需等途径来完成,建立扩大消费需求长效机制,是我国十二五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要求,是我国“保增长、调结构、扩内需”的一项具体法律制度建设。建立扩大消费需求长效机制,涉及众多法律因素,如消费市场法律环境状况、消费激励政策与调控机制、居民收入分配机制、居民信用诚信体系、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等。而且还涉及与消费长效机制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制度内容,如金融消费政策、消费市场培育与发展空间、社会整体消费力提升、消费观念普及以及消费知识宣传等内容。鉴于此,应当进一步完善和建立与我国消费长效机制相关的法律制度,保障我国消费长效机制的有效持续运行[20]。

(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民生保障法律

在围绕民生保障法律问题的研究上,海南大学法学院伍奕教授认为,我国经济发展不再将GDP的增长作为惟一的衡量指标,而是注重发展目标的多元化,经济、环保、民生等指标都将纳入发展的考核体系等。注重改善和保障民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核心,如何改善和保障民生既是经济法理论研究无可回避的挑战,也是经济法理论创新的内容要求之一。伍奕教授认为,经济法应当调整民生保障领域的劳动就业关系、劳动报酬分配关系、社会保险关系、住房社会保障关系等,经济法在调整民生保障关系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基本保障原则、利益兼顾原则、公平保障原则、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等[21]。

注释:

① 邱本:《邱本研究员在第十二届全国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发言》,载于《第十二届全国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简报第二期》(2011)。

② 李昌麒.《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背景下经济法理论的新发展面临顶层设计》,载于《第十二届全国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简报第一期》(2011)。

③ 肖乾刚:《肖乾刚教授在第十二届全国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主题发言》,载于《第十二届全国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简报第一期》(2011)。

④ 王峻岩:《制定〈经济法纲要〉刍议》,载于《第十二届全国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简报第一期》(2011)。

⑤ 刘瑞复:《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与法学研究方式的转变》,载于《第十二届全国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简报第一期》(2011)。

⑥ 顾功耘:《顾功耘教授在第十二届全国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发言》,载于《第十二届全国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简报第一期》(2011)。

[1] 杨紫烜.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与克服 GDP崇拜的经济法对策[C]//第十二届全国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论文集.北京: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2011:227.

[2] 张波.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产业政策模型及法律实现机制[C]//第十二届全国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论文集.北京: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2011:102.

[3] 张东.经济法情势变更理论的提炼与检验[C]//第十二届全国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论文集.北京: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2011:76.

[4] 焦海涛.规范对象、规范方式及制度激励[C]//第十二届全国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论文集.北京: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2011:139.

[5] 王红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C]//第十二届全国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论文集.北京: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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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商红明.包容性增长与分配型经济法[C]//第十二届全国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论文集.北京: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2011:130.

[19] 冯果.收入分配改革视野下的金融公正[C]//第十二届全国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论文集.北京: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2011:38.

[20] 刘云亮.建立消费长效机制的法律探讨[C]//第十二届全国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论文集.北京: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2011:181.

[21] 伍奕.关于民生保障的经济法学思考[C]//第十二届全国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论文集.北京: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2011:204.

D912.29

A

1674-8557(2011)03-0063-11

2011-08-22

刘云亮(1965-),男,海南定安人,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苏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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