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龙飞,吕 翠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北京 100872)
最低工资的制度逻辑
盛龙飞,吕 翠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北京 100872)
新古典经济学家认为,设置最低工资的目的是消除居民贫困和调整收入分配。而制度经济学家认为,最低工资是消除低水平劳工标准的政策工具,最低工资可以防止过低水平的劳工标准伤害劳动者的工作效率、身体健康和福利,或引发产业行动进而损害经济的正常运行。实践证明,实施最低工资制度不仅可以促进就业和维护宏观经济稳定,也有益于经济的持续增长。
最低工资;收入分配;劳工标准;充分就业;经济效率
最低工资制度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历史变迁。最低工资制度最早产生于 19世纪末的新西兰、澳大利亚,其后,英国、法国、美国等国家也结合本国实际建立了最低工资制度。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不少发展中国家实行了最低工资制度,这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低工资工人不可能成为高效率工人;二是工人实际收入低,购买力也低,势必妨碍市场的扩大和经济的发展,也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有必要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实践证明,最低工资制度只要与本国经济发展相适应,与促进经济发展是不矛盾的。
近年来,在全球化大潮的冲击下,当一些弱势群体被逐渐边缘化时,能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已经成为许多国家政府的一项重要政策目标。劳动者应当得到足够的最低工资已为人们普遍接受。可以说,到目前为止,世界所有发达国家及绝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实行了最低工资制度或类似规定,其目的是为劳动者得到足够的最低工资提供法律依据。
20世纪 60年代,以M ilton Fridman和 George Stigler为代表的芝加哥大学学者,将新古典经济学派的价格理论应用到劳动力市场的分析中,他们的核心思想是劳动力市场可以自我调整 (self-regulating),提出了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理论模型,并使用这一模型对最低工资进行了分析。如果竞争模型描绘了劳动力市场的实际运行情况,那么最低工资立法等工资和就业管制就会影响效率。90年代,David Card[1]、Alan Krueger和Law rence Katz领导的最低工资的新经济学研究对芝加哥大学的研究结论提出了挑战,他们的实证研究发现最低工资增长没有减少就业,认为传统的竞争性劳动力市场模型是不完善的,并提出了动态的垄断模型 (a model of dynamic monopsony)。这一研究结论支持制度经济学家的观点。自此,关于最低工资的争论集中在劳动力市场是竞争性的还是垄断性的。这一争论反映出学者们对设置最低工资的目的持有不同观点。
芝加哥学派经济学家认为最低工资设置的目的是消除居民贫困、调整收入分配。然而,从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模型出发,最低工资立法是一项适得其反的政策。最低工资不仅没有消除居民贫困,反而带来了其他诸多负面效应:如有益于上层收入家庭却无助于调整收入分配;减少了就业,尤其是弱势群体劳动者的就业,如年轻人和缺少技能的劳动者;致使雇主削减福利和培训投资;保护工会免受低工资竞争,因而工会支持最低工资。总之,最低工资扭曲了社会资源的配置,降低了经济效率。然而,最低工资的负面效应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在 David Card、Alan Krueger和 Lawrence Katz之后的大量研究,几乎都得出就业效应负向显著的结论[2]。但最近的一项元分析发现在纠正了发表的选择性偏差 (Selection Bias of Publication)之后,最低工资的就业效应几乎为零[3]。
与芝加哥学派经济学家的观点不同,同样为芝加哥大学教授的 Paul Douglas(1938)认为,最低工资立法是消除低水平劳工标准的政策工具,因为过低的劳工标准伤害劳动者的工作效率、身体健康和福利,而劳动力市场中恶性的工资竞争将进一步压低劳工标准,从而引发产业行动并损害经济的正常运行。同时最低工资立法会防止过低的劳工标准影响充分就业和持续的经济增长[4]。事实上,关于最低工资与经济效率关系的探讨可以追溯到 19世纪末。韦伯夫妇以马歇尔—瓦尔拉斯竞争模型作为分析的出发点,使用社会成本概念证明最低工资立法有益于经济效率。
早期制度经济学家强调购买力和就业之间的联系,认为工资下调不是解决失业的办法。这是因为劳动力市场中存在诸多诱发工资恶性竞争的条件,如过度的劳动力供给、巨大的劳动力固定成本、劳动力流动障碍和失业保险体系不完善。在这些条件下,工资下调可能引发工资下降螺旋,即“探底竞争”。工资下降不仅会减少总收入和总支出,也会使劳动力的总需求向左移动,从而进一步引起工资下降。
事实上,最低工资是减少就业还是增加就业,或是对就业没有影响,取决于某国或地区劳动力市场的具体情况。如果劳动力市场处于完全竞争的状态,最低工资的实行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就业;如果劳动力市场处于买方垄断的状态,而且最低工资水平合适,那么这一政策则会增加就业。这可以从西方对最低工资经济影响的经验研究中得到证实[5]。西方的经验研究到 20世纪 80年代得出的结论是,最低工资每提高 10%,会使就业减少 1%~3%。但是从 90年代开始,经验研究得出的结论开始向相反的方向变化,即最低工资的提高并没有减少就业。
与此同时,最低工资也有助于经济产出在劳动力与资本之间的平衡分配,从而保证消费支出和生产能力扩张同步,并维持宏观经济稳定。由于资本和技能劳动力的供给曲线缺少弹性,随着资本的需求曲线向右移动,其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占据的份额会不断增大。而非技能劳动力的供给弹性很大,其从经济产出增长中的获益相应的减小,且这种不平衡是不能长久维持的,经济体将因缺少购买力而衰退。企业要不断发展,靠的就是市场需求,市场需求越大,企业就越能得到发展,而市场需求靠的是人们的购买力,购买力越强,市场需求越大,这其实是一个很简单的道理。企业如果提高员工的工资,确实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但是,企业家们更应该明白的是,每一个员工其实都有双重身份:生产者和消费者。正是员工的这种双重身份,使得最低工资可以平衡劳资双方从经济产出增长中获取的份额,从而保证强劲的需求增长。可以说,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对于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和合法利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它不仅有利于防止和减少克扣工人工资现象的发生,也有利于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对于正确确定劳动关系、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维护社会稳定等也提供了法律依据。
研究发现,最低工资有益于长期的效率和经济增长。
首先,稳定的产权关系对市场经济很重要。新古典经济学家认为,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是保护和强制执行产权关系。如果产权被剥夺却没有补偿,投资就会受到影响。制度经济学家认为,竞争性劳动力市场恰好将劳动者置于这样的状况,竞争性市场产生了大量的不稳定性,过度的不稳定性使劳动者的生产率降低。雇佣关系的不稳定性是一把双刃剑,在一定限度之前,它是正向的建设性的力量,促使劳动者努力工作,达成良好的工作绩效[6]。然而雇佣关系不稳定超过一定限度时,则将削弱劳动者的工作动机进而影响工作绩效,因为过度的不稳定性会产生破坏性水平的压力和持续的工作搜寻行为。
其次,随着雇员在企业中的工作年限的增加,他们倾向于认为拥有当前的工作是其权利。当企业削减工资、福利或裁员时,雇员本能地认为这是对他们权利的侵害,因此会采取诸多影响效率的行为,如减少工作努力程度、缺勤和诉诸罢工。由此减少雇佣关系不稳定性的措施,如设置最低工资对于实现长期的效率和经济增长是十分必要的。
再次,最低工资通过设置竞争的底线,可以保护对人力资本、物质资本和研发进行长期投资的企业。否则,采用低成本战略的企业将凭借成本优势将其挤出行业。采取高绩效工作制度 (high performance work system)的企业往往有自我管理的工作团队、工作保障制度、广泛的培训、员工卷入计划和正式的争议处理制度,因而生产率也很高。这种组织投资对长期的经济增长非常有益。
最后,最低工资立法可以诱导更多的人力资本积累,因为最低工资将降低对非熟练劳动力的需求,可能会激励工人进行人力资本投资,从而对经济增长起到积极作用。
在当代西方经济学学术界,关于最低工资的争论可以归结为对劳动力市场类型的争论。这样的争论主要在新古典经济学家和制度经济学家之间展开。新古典经济学家从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的假设出发认为,最低工资损害就业机会和经济效率。与新古典经济学家不同,制度经济学家认为劳动力市场是垄断的,因此适当水平的最低工资可以增加就业和促进经济效率。20世纪 90年代,David Card、Alan Krueger和Lawrence Katz领导的最低工资的新经济学研究支持了制度经济学家的观点。最低工资立法的目的在制度经济学家和新古典经济学家的视野里也完全不同。以芝加哥大学经济学家为代表的新古典经济学家认为,最低工资立法是调整收入分配的政策工具,用以消除极端的居民贫困。但是最低工资立法不单没有减少贫困,反而损害经济效率,因此是一项无效而有害的政策。然而,制度经济学家认为最低工资的直接目的是消除低水平劳工标准。这是因为,从劳动者个人来看,过低的劳工标准会伤害劳动者的工作效率、身体健康和福利;从劳动力市场运行来看,恶性工资竞争可以进一步压低劳工标准;从宏观经济绩效来看,过低的劳工标准影响充分就业和持续的经济增长,并引发劳动争议进而损害经济的正常运行。
两个学派的经济学家关于设置最低工资的目的存在分歧,原因在于二者建构理论的出发点迥异。在制度经济学家看来,为了防止雇主逃避承担劳动力的社会成本,设立最低工资是必要的社会安排之一。最低工资应该与社会工资持平,保证雇主的私人成本等于劳动力的社会成本,从而消除雇主使用劳动力的社会负外部性。否则,劳动力的再生产就会受阻,进而损害劳动者的生命。与新古典经济学家着眼于分析劳动力或者劳动服务(Labor Service)不同,制度经济学家的分析着眼于活生生的劳动者。制度经济学家注意到,劳动者具有主观能动性,必须满足各种生理和心理需要。而劳动力恰恰附着在具有这些特点的劳动者身上,因此,最低工资作为一项政府政策或者立法,其补偿劳动力、保障劳动力的再生产进而维护劳资关系稳定的作用更加重要。
[1] CARD D.Using Regional Variation in Wages to Measure the Effects of the Federal Minimum Wage[J].Industrial and Labor Relations Review,1992,46(10):22-37.
[2] NEUMARK D,W IL IAM W.Minimum Wages and Employment[J].IZA Discussion,2007.
[3] DOUCOUL IAGOS,CHRISTOSTD.Publication Selection Bias in Minimum-Wage Research?A Meta-Regression Analysis[J].British Journal of Industrial Relations,2009,47(2):406.
[4] DOUGLASP.The Economicsof Wage Regulation[J].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1938,5(2):184-218.
[5] 姚先国,王光新.最低工资对就业影响的理论研究[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6] COMMONSJ.Industrial Government[M].New York:Macmillan,1924.
F11
A
1007-4937(2011)02-0051-03
2010-11-18
盛龙飞 (1983-),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博士研究生,从事劳动经济学研究;吕翠 (1983-),女,山东济宁人,博士研究生,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责任编辑:陈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