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继明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 210001)
·科社新探·
网络公共事件频发的原因及性质浅析
郝继明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 210001)
网络公共事件频发期已经到来,如何应对乃至治理网络公共事件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找准网络公共事件频发的原因,解析网络公共事件的性质,对于我们更好地应对、处置、治理网络公共事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网络公共事件;原因;性质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随着网民数量的急剧增加,人们越来越多地选择网络作为表达自己意见的场所。近年来不断发生的网络关注事件,深刻印证了麦克卢汉“媒介即信息”的思想,它让人们实现跨越时空的交流与互动成为可能,打破了传统社会结构中人际传播、组织传播、群体传播以及大众传播的边界。更为重要的是,在网络环境下,我国社会转型中的某些社会问题与矛盾容易引起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的互动,并快速形成网络公共事件。网络公共事件又容易使社会问题和矛盾在网络中出现吉登斯所说的“脱域”现象,即它们已经脱离了具体的人和事本身,主要以问题、议题为导向,在打破空间和时间过程中不断重塑社会关系。
所谓网络公共事件,是指围绕现实中的某个社会事件产生,而在网络空间引起网友广泛讨论并进而形成强大网络舆论,影响党和政府决策或造成重大现实影响的公共事件,如“躲猫猫”事件、天价烟局长事件、龙虾门事件等。胡锦涛同志指出:“能否积极利用和有效管理互联网,能否真正使互联网成为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新途径、公共文化服务的新平台、人们健康精神文化生活的新空间,关系到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国家文化信息安全和国家长治久安,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所以,研究网络公共事件频发的原因,解析网络公共事件的性质,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从1997年“三网”互联互通算起,我国网络的发展也就13年的历史。从1997年到2002年,是我国网络公共事件的萌芽阶段。这一阶段,由于网民数量有限,人们对网络新闻的关注度不高,一般新闻事件发展为网络公共事件的几率比较小。从2003年到2006年,是我国网络公共事件的起始阶段,如2003年的非典事件、孙志刚事件,2004年的阜阳劣质奶粉事件,2005年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2006年的河南“白宫”事件等。这一阶段的网络公共事件数量开始增多,网民参与的积极性开始增强,但也大多说说就罢。而从2007年开始,随着我国网民数量的急剧增加和网络本身的快速发展,网民通过网络参与社会管理的热情不断高涨,2008年6月20日,胡锦涛总书记直接上网和网民交流;2010年9月,在深圳特区建区30周年时,胡锦涛同志参观腾讯公司,并获赠qq号;温家宝总理连续几年在人代会召开前都与网友在线交流,征求他们对国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两位领导人的行动更是激发了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莫大热情。所以,这一时期的网络公共事件开始显现出大规模爆发的特征,频率越来越高,影响越来越大。2007和2008年,网络公共事件基本上是每月1-2起,而2009和2010年,每月的网络公共事件达到了13-17起。不仅如此,很多网络公共事件已经从虚拟走向了现实,而且网民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如逯军事件、内蒙女检察长豪车风波事件、最牛团长夫人打人事件等都是以当事人的受处理才趋于平息。这些引起网民热情关注的网络公共事件,对政府决策和社会发展产生了相当程度的影响。这种影响既可能是有积极促进作用的,也可能起到消极的阻碍作用。
1.网络本身的原因
一是网络的快速发展。截至2010年6月底,我国网民达到了4.2亿,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1.8%;手机网民用户达到2.77亿,在整体网民中的占比攀升至65.9%;搜索引擎用户规模已达3.2亿人;网络新闻使用率为78.5%,高于韩国的67.1%和美国的71%,用户规模达3.3亿人;博客的用户扩大到2.31亿。2007年,我国网络创造出的信息高达1 771亿GB,如果压缩成DVD格式,全部播放将会长达805万年,而这些内容95%都是免费的。2008年,人民网、新华网、新浪、搜狐等主要门户网站,每天新闻更新超过2万条,日均新闻信息浏览量超过20亿次[1]。二是网络言论的匿名与自由。网民可以轻松、随意而无所顾忌地就政治和社会问题展开讨论、交换意见、形成舆论,而很少承担破坏规范的后果。大大减少了现实中政治参与的不安全感,也使得传统的政治控制变得困难重重。三是提供信息的成本不断降低。普通民众能够更加从容地以较低成本选择和吸纳相关的政治信息,民众参与政治舞台的成本趋向于零,传统的参与舞台设置毫无意义。民众可以足不出户就介入政治过程,某些社会、自然的约束条件几乎不存在影响。而且,网络也极大地促进了各类教育的普及和提高,而这又反过来使素质不断提高的民众参与政治的成本大幅度降低。
2.社会转型期间的结构性原因
当前,我国正处于急剧的社会转型期,经济层面从农业自然经济、手工业、计划经济转变为工业化、市场化、商品化、市场经济;社会层面从伦理化、同质化、乡土化转变为法理化、异质化、城市化;政治层面从集权化、神秘化、权力本位转变为民主化、透明化、权利本位;文化层面从单一化、贵族化转变为多元化、大众化。而这些转型又表现出急剧性、整体性、全面性、深刻性、差异性、非均衡性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我们的很多体制上的缺陷就会集中性的暴露出来。社会学理论认为,社会转型实际上就是使社会在分化—整合—再分化—再整合的循环往复中不断得以发展和进步。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加速期”,社会结构“同质性”快速消解而“异质性”不断增加,社会分化的烈度、速度、深度、广度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深刻,而整合的力度却相对不足。而这正是网络公共事件大量涌现的历史背景和根本性原因。
3.相关职能部门的缺位、越位与失位
一是网络立法的不够完善。自1996年以来,我国已经颁布和实施了一些相关的法规和条例,如《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网络安全的决定》,但随着网络应用的飞速发展,有一些条文已经滞后,有一些条文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对网络公共事件,法源上更是空白。二是某些部门的行政不作为。某些地方干部不能认真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要么执行时结合本地实际不够,要么执行时落实不到位,使群众应该享受的党和政府的政策权益受到严重侵犯。有些地方对群众出现的思想问题长期不疏导、不解决,越拖越大。有的干部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有的办事不民主,政务不公开;有的以权谋私、贪赃枉法;有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有的无视群众疾苦;有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低下,一律捂压了之。2009年的湖北石首事件就是政府没有及时回应,导致了人们情绪的激化。三是部分网民道德规范不够。如2009年10月沸沸扬扬的“艾滋女”事件,就是女孩的男友纯粹为了报复而捏造的一个虚假事件。
4.民众的社会心理原因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旧的规范、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被否定或者遭到破坏,逐渐失去了对人们的约束力。人们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竞争意识、利益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等都在不断增强,而新的规范、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尚未形成或未被普遍接受。在这个时候,需要有一套意识形态和社会舆论来解释社会中的各种现象,并让人们普遍接受,社会才能够和谐稳定。“在保持整个社会集团的统一中,意识形态起了团结统一的水泥作用。”[2]但目前,我们国家的这些意识形态尚处于构建中,这个时候一些人的信仰就处于无助的时期。《人民论坛》曾经作了一个调查,在面对“您认为自己的工作生活状态如何”的提问中,70.8%的人选择“绷得很紧”;在选择“造成各类群体绷得很紧的社会原因”时,40.3%的人认为是由于“机会不平等造成的社会公正受损”[3]。根据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学说的观点,受到挫折后的心理能量如不能及时得到缓解,经长期积累,就一定会“爆炸”。而信息时代又加大了人们心理的互动影响。比如对贫富差距的心理,马克思曾做过一个比喻,当大家都住在茅屋里时并未觉得生活怎样贫穷,一旦在茅屋旁边出现了一座宫殿,就会反衬出简陋与寒酸,再坐在茅屋里就会感到不堪忍受了。
5.其他因素的综合作用
一是传统媒体的推波助澜。网络时代同时是媒体联动最为充分的时代,媒体联动是指大众传媒受利益的驱动,在一定的时期内所采取的一种联合传播活动,互相呼应,互通有无。联动的媒介环境为网络事件的升级提供了更多的可能。可以说,传统媒体的推波助澜是网络公共事件形成的主要推动力。比如传统媒体的报道可以引发网上网下的互动和合力效应。过程是:传统媒体报道→网络媒体转载→网民跟帖讨论形成热点→网络媒体突出展示、网上“意见领袖”推波助澜→传统媒体跟进报道火上浇油→网络媒体再转载→网民再热议。再比如网上信息引起传统媒体关注,如果传统媒体印证报道也可以引发网上网下互动。过程是:网上敏感帖文引起网民关注→跟帖量不断增高→传统媒体根据网上反应和帖文线索进行采访报道→网络媒体转载→网民再热议。二是某些敌对势力的煽动。敌对势力利用QQ、MSN个人空间、博客等形式把意见相近或相同的网民集合起来,形成一定的影响力,制造各种反对我国政府和社会的言论,制造恐怖事件。如乌鲁木齐7·5事件就是敌对势力利用网络的煽动和串联组织的。
1.从历史层面来认识,网络公共事件是现阶段我国社会基本矛盾的综合反映
我国社会的基本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马克思指出:“生产力这种发展之所以是绝对必需的实际前提,还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的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然重新开始争夺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也要死灰复燃。”恩格斯指出:未来社会主义“保证一切社会成员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裕的物质生活。”[4]所以,只要当人们的期望和要求在社会现实中得不到满足,或者社会提供的满足程度低于期望的要求,人们在期望受挫的心态下就会形成对社会的不满,从而会构成引发社会矛盾和问题的心理基础。这种需求增长与满足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往往成为网络公共事件集中爆发的诱因。
2.从政治层面来认识,网络公共事件是部分网民弥补自己政治参与权不足的一种表现
亨廷顿认为:“政治参与就是平民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5]在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缺乏广泛的人民代表性,愈来愈政治精英化和知识精英化,愈来愈非大众化、非工农化”[6]。而各级党委、政府开办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领导接待日、领导座谈会等渠道由于缺乏制度和法律约束,容易造成一头热、一头冷;短期热、长期冷;部分地方热、多数地方冷的局面,不能持久化、规范化。即使理论上平等的网络政治参与权利和机会也由于技术鸿沟的存在实际上呈现出严重的不平衡状态。比如,北京和上海的互联网普及率已经达到50%,而云南、贵州、四川、甘肃等地的普及率只有10%左右。从网民居住地看,城镇的互联网普及率超过30%,而农村只有8%。所以,当一部分人利用网络更多、更方便地参与政治、享受民主权利时,另一部分人却只能固守传统的参与方式或者站在政治生活的大门之外。对于像我国这样城乡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来说,情况可能比数字反映的更加严重。托夫勒尖锐地指出:“各个高技术国家的政府所面临的一种潜在可怕威胁来自于网民分裂成信息富有者和信息贫困者两部分,下层阶级和主流社会之间的鸿沟实际是随着新的传播系统的普及而扩大了,这种大峡谷一样深的信息鸿沟最终会威胁民主。”[7]所以,在人民群众政治民主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的条件下,政治参与权的不足就会激起部分网民的不满。
3.从经济层面来认识,网络公共事件是部分群众利益诉求受阻后的一种激进反映
所谓利益诉求,是指人们对待利益问题的一系列态度和行为的总和。马克思有句名言:“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而目前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利益维护型的就占到了总数的80%以上。甚至于有学者认为,中国99%以上的群体性事件是由老百姓利益受侵害引起的。因为诉求渠道的不畅使得他们往往选择以群体性事件这种比较激进的形式,要么在网下反映,要么在网络里反映,要么网上网下结合。
我们国家诉求的主要渠道一是信访,二是司法。就信访来说,其一,信访制度已经出现了制度性的缺陷。因为信访部门无权对自身受理的案件做出裁决或裁决性处理,所以,重复上访的比例已经达到了30%,有的地方甚至高达50%,有的重复上访次数多达数十次或上百次。而且,信访救济过多过滥,会使民众滋生一种信“访”不信“法”的思想,不利于社会公众法治理念的培养与强化。其二,信访的作用有限。这从持续上升的信访数据就能看出来。《瞭望东方》刊载:2008年7月1日到8月20日短短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到北京市委门前上访的就达1.9万人次,群体上访347批;到中纪委门前上访的人员达1万人次,群体上访453批,平均每天100多人,创改革开放以来历史新高。2007年宁夏自治区信访局全年接待群众来访批次和人次分别比上年增加54.22%和52.56%[8]。从司法渠道来看,现有的司法救济机制难以成为化解诉求的最后防线。因为目前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很多,法院构成的“泛行政化”使法院容易向权力负责而非向法律负责;法院受制于地方财政;法院成为利益主体;法官的责任机制难以落实等都会影响司法的公正。所以,来自社科院的一项报告显示,有关渋法纠纷,再次来京上访的群众中,37.78%的人因为法院不立案,28.48%因为判决败诉,而13.35%的人则是因为胜诉却未能执行[9]。在屡屡碰壁后,很多人想到了网络这个渠道,纷纷通过网络来反映。
4.从文化层面来认识,网络公共事件是部分群众文化心理受困的一种无助的宣泄
我国社会目前正处于由传统农业文明向现代工业文明的转型期,同时伴随着西方工业文明业已高度发达甚至出现某种弊端和危机,并开始向后工业文明过渡的复杂的人类文化和历史背景。这使原本以历史的形态依次更替的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和后工业文明在置身于开放的世界体系的我国社会,转化为共时的存在形态。这就容易导致社会规范权威失落、社会规范真空或规范冲突。就整个社会而言,我们国家既存在着反映市场经济要求的平等、自由、公正、竞争、效率、开放、改革等现代形态的价值观念,也存在着诸如身份、等级、特权、懒惰、散漫、封闭、保守等传统社会形态的价值观念。时间一长,必然导致一些群众的文化心理极其困惑并着重表现为无助、不满、愤慨、暴怒等反程序、反规则的情绪。所以,在网络里,很多人借机宣泄长期积累的不满情绪,如2009年最大的网络公共事件“贾君鹏事件”,反映是就是很多网民文化心理的困乏。
5.从生产关系层面来认识,网络公共事件是社会关系不协调、不和谐的一种表现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社会进入了国际上公认的敏感发展阶段,处于一种“黄金发展”与“矛盾凸显”的并存时期。总体上说,我国社会是和谐的。但由于我们过去片面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忽视了社会发展的协调性,以至于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比如贫富差距明显的问题。国家统计局2008年的数据表明:我国41.5万富人拥有的财富为21 165亿美元,折合人民币为14.82万亿元,相当于全国GDP的60%,相当于全国财政收入的2.895倍。而我国最下层的20%人口所拥有的财富只占GDP的3%。即便在城市,城市居民最低收入1/5的人口收入总和也只有最高收入1/5人口的4.6%[10]。再比如教育医疗资源的不均衡配置问题。从教育资源分配来看,我国中央教育经费拨款的92%用在了占人口不到30%的城市。多年来,我国农村学生的平均经费只占城市学生的1/4,平均固定资产总值和平均专用设备仅为城市的1/3和1/6。从受教育程度来看,2003年我国15岁以上人口中仍有文盲8 323.6万人,其中75%分布在农村,农村文盲人口是城市的3倍。城市、县镇、农村三者相比较,大专及以上受教育水平的人口比例是20:9:1,受高中教育的人口比例是4:3:1,受小学教育的人口比例为0.37:0.55:1;农村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为7.3年,而城市已达10.2年;具有科学文化素养的农村居民比例只有0.4%,而城市达到3.1%。在公共卫生和健康医疗方面,我国70%的农村人口享有的资源不到全国总量的30%,医疗保险覆盖率也只有9.58%,而城市则达到42.09%[11]。这些矛盾和问题遇到一个导火线就容易演化为网络公共事件。
1.网络公共事件属于突发事件
网络公共事件往往由于某种外部偶然因素的直接刺激,在很短的时间内,大量的网民集聚起来,甚至走出网络回归现实,使有关部门出乎意料乃至猝不及防。有专家把这一特性分为有先兆的突发和无先兆的突发。特别是无先兆的突发,有关方面尚处于不知情的状态,在某种特定条件的“催化”下,一下子爆发出来,突发性更加明显。还有一些网络事件,不排除筹划者或组织者,在行动之前予以保密,选择时机和场所突然行动。所以,网络公共事件属于突发事件。2007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网络公共事件显然可以归入社会安全事件这一类。另外,这几年的网络公共事件还呈现出激烈化、多元化和扩散化的特征,具有明显的危机属性。因为突发事件在它自身范围内、相关人群中按步骤处理,并不会导致危机的爆发。但是当突发事件被网络以一定规模连续传播时,危机便已降临。所以,网络公共事件也属于公共危机的一种。
2.网络公共事件是一把双刃剑,积极与消极作用并存
网络公共事件的增多,对政府和社会来说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它可能表明某地社会矛盾的表达渠道不畅通,矛盾的解决机制不健全;它可能表明社会上对党和政府不满的群众在增加,执政党的民意基础可能在流失;它可能表明政府化解冲突、调解矛盾的能力不强或者对存在的隐患不敏感;它还可能对社会的正常秩序产生严重破坏,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它也可能造成非理性的情绪在不同的群体间传递,引发强烈的社会动荡,甚至动摇政权的合法性基础,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持续威胁。著名社会学家陆学艺指出:“广大人民对政府、执政党的信任度、支持度有所下降,继而导致核心的价值理念被摧毁,易产生政治合法性危机和精神危机。”[12]所以,我们一定要高度正视网络公共事件凸显带来的负面影响。
然而,网络公共事件的发生,却如双刃剑一样,也具有很好的正功能。比如,它可以告诉我们社会在某些方面已经出现了问题,可以帮助我们明了下一步的改革应该在哪些方面加以完善。事件爆发还可以释放社会上一些不满的情绪,因为矛盾和冲突不能掩盖、压制,而应让它显现、表现出来,这是“安全阀”理论带给我们的启示。而网络公共事件在这点上恰可以对社会矛盾起到一定的化解作用,防止出现跨地区、跨行业的全局性危机甚至动荡,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的那样:“我们必须学会全面地看问题,不但要看到事物的正面,也要看到它的反面。在一定的条件下,坏的东西可以引出好的结果,好的东西也可以引出坏的结果。”“这种事件发生以后,又可以促使我们接受教训,克服官僚主义,教育干部和群众。从这一点上说来,坏事也可以转变为好事。”[13]
3.网络公共事件属于非政治性和非对抗性事件
网络公共事件,不管网民的言论和实际行为如何表现,在整体上最多表现为实现和维护自己利益需求的一种非制度性的参与和发泄性行为。几乎所有的事件都是为了解决某些具体的问题和矛盾,目标是有限的,并不以反对党和政府为目标。虽然有的网民有一些过激甚至于在网外有一些冲突行为,但只要他们的具体问题和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或缓解,事件大体上就会平息下去。因此,不论事件的表现形式如何,是否有过激行为,就其本质来说,我们认为具有非对抗性、非政治性、暂时性、局部性和人民内部性的特点。当然,尽管极少数事件,特别是因民族、宗教等问题引发的事件有国内外敌对分子在网络上的插手和煽动,如拉萨“3·14”事件、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事件,它们属于动乱性的政治活动,需要区别对待和处理。但这类极少数含有敌对性质和对抗性质的事件,并不能在整体上改变对网络公共事件具有非对抗性质的总体认识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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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13
A
1008-8520(2011)02-0034-05
2010-12-04
江苏省党校系统2010年调研课题(XT1036)
郝继明(1969-),男,安徽安庆人,教授,南京政府管理中心副主任。
[责任编辑:赵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