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 (一)

2011-04-08 07:16
湖南农业 2011年5期
关键词:国有土地强制执行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为帮助广大读者了解有关征收和补偿的政策,本刊综合刊载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的部分解读内容。

1.取消行政自行强拆,申请司法强制执行 《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禁止暴力搬迁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条例》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3.明确补偿标准,应优先保障住房 《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使得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不仅包括对房屋的补偿,也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这就大体上可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下降。

《条例》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待续)

本刊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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