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军
在我国图书馆发展历史上,民国时期是我国从藏书楼向现代图书馆转变的重要时期。在这个时期,国内的一些文化精英及开明人士在继承中华传统的藏书文化基础上,积极推进从晚清开始的由藏书楼向公共图书馆过渡的改革,全面接受西方先进的图书馆向大众开放的思想,推动藏书向大众开放以普及大众教育,提高国民素质。尤其是“新图书馆运动”对由传统藏书楼向现代图书馆转变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在这一时期,由于来自国外图书馆办馆理念的影响以及国内有识之士及政府主管部门的努力,使现代图书馆在国内形成了初步规模。在此基础上,图书馆际互借这一以服务读者为特点,区别于中国传统藏书楼管理思想的现代图书馆经营管理活动也逐步开展起来。
由于中国强调典籍保存的封闭型传统藏书文化根深蒂固,因此对于推行现代图书馆理念的人们而言,在开创现代图书馆事业之初,广泛宣传向公众开放的意义和开展现代图书馆学启蒙教育是推动现代图书馆事业的中心任务。
我国图书馆前辈们在广泛宣传由西方引入的现代图书馆理念时,将目光主要集中在图书分类、图书馆建筑、图书馆开放等现代图书馆事业的基本元素上,同时也关注馆际协作的理论阐述,并将之介绍给国内图书馆界同仁。在中华图书馆协会成立之前,由于全社会对现代图书馆的认知浅薄,现代图书馆的推动者们宣传的重点是图书馆的意义和基本知识,力求让大众认识面向公众的现代公共图书馆,并接受之和利用之。中华图书馆协会成立后,创办了《图书馆学季刊》和《中华图书馆协会会报》,为那些热心于推动现代图书馆事业的图书馆专家提供了用武之地。这些图书馆专家们首先立足于介绍现代图书馆科学和国外图书馆事业的成就,其中也介绍了馆际互借的成就。如在《图书馆学季刊》“时论撮要”专栏中介绍了国外学者亚勒蒂的论文《各图书馆购借书籍之合作》[1],该文着重介绍美国图书馆馆际互借的成就。当时作为国际交流互派馆员,在美国图书馆协会实习,并在哥伦比亚大学学习图书馆学的我国图书馆界老前辈,曾先后任北平图书馆编目组组长、北京大学图书馆馆长的严文郁先生倾力于宣传美国图书馆事业,同时也重视对图书馆馆际互借的介绍和推广。他在《图书馆学季刊》上撰文介绍美国图书馆概况。其中介绍“美国图书馆对学术研究之贡献”时,严文郁将美国图书馆对于图书馆学学术研究的贡献归纳为:“一曰联合目录;二曰书籍互借;三曰影印复本。”然后以较重的笔墨介绍了馆际互借的意义:“刊版肇兴,文艺愈富,一馆之经费力量有限,发行之书籍杂志无穷,倘不择而购之,必博而寡要,劳而无功,何况兼藏并蓄,力所不及乎?且精校善抄,孤本绝刻,人手一本,势有难能。故欲免叠林架屋之嫌,读者向隅之叹,则合作尚焉。合作云者,即截我之长,补人之短。以人之有,济我之无,事半功倍,法至经济。故今日美国之趋势,在便各馆,察其情形。按其需要,选定专长,分道扬镳,再取消彼此间之界限,从事互借,俾人之所藏,亦可为我用,殊途同归,一劳百利也。”在介绍馆际互借的基本意义后,严先生又简单介绍了美国馆际互借形成的大概:“互借之兴,溯自1876年,当时行者皆属出于自动,纯为感情作用,尚无规定办法。历多年之磋商,乃于1917年有协会互借法之规定。先是加州人,欲读纽约之书,必须横断大陆,由西而东,始可得之,耗时费财,不知凡几。今则不然,足不出所在之地,书可远道而来,学者受益,未有过于此者也。”该节最后,严先生列举了美国在图书馆际互借方面的成就:“在公立图书馆,则以国会和波士顿等,实行互借最力;在大学方面,则首推哈佛、哥伦比亚、密西根等校之图书馆。”[2]
除了介绍国外的馆际互借,国内的图书馆学专家也注重阐释现代图书馆馆际互借的意义:“一图书馆之蒐集,终属有限,而多图书馆之典藏,则诚无穷,是以锐觉之图书馆长,对于本馆所不能答复之问题,恒不忘借助于其他图书馆。近日图书馆互助法之施行,正即斯意,其有益于参考事务实莫大焉。再除图书馆以外,个人、团体、机关、会社及其他处所之能供给参考资料者,亦自良多,且往往得之颇易,故亦为参考事务上极有力之赞助者,而不可忽视者也,西人谓‘必有知之者’。图书馆苟欲其参考事务发达,可不奉为箴铭乎?”[3]
在宣传国外馆际互借成就和馆际互借意义的基础上,国内图书馆学者们也介绍了一些关于国外开展馆际互借的规则、办法。如在《图书馆学季刊》“时论撮要”专栏中介绍了国外图书馆学专家的学术论文“图书馆互借的一种法规”,摘要性地抽取论文的精髓,即列出国外专家的文献内容的两部分:一部分为图书互借的法规,包括借者资格、借书的目的、不能借出的材料、借出的数量限期、纳费、借书的时间及其他限制等。另一部分为互借办理细则,包括普通项目、借入书籍的手续、借出书籍的手续及统计[4]。还刊登了另一篇学术论文译文《大学图书馆适用之图书馆互借规则》,详细地介绍了国外大学图书馆互借书籍的规则[5]。这些关于馆际互借的介绍、宣传和研究性文献,对于促进国内图书馆界认识开展馆际互借的意义并推动馆际互借的开展起了很大的作用。
我国从晚清时期开始了由传统藏书楼向现代图书馆的转变。到了民国时期,具有对公众开放特征的现代图书馆如雨后春笋,在全国各地迅速崛起。有的是在传统的藏书楼基础上逐步改造而形成现代图书馆,有的则由政府投资或民间捐资直接兴建而成。辛亥革命后,教育部于民国5年(1916年)做过一次全国图书馆调查,当时全国有各类图书馆260所,其中通俗图书馆22所。到民国14年(1925年),即中华图书馆协会成立之初,当时的中国已有大小不等的各类图书馆502所[6]。这就形成了开展现代图书馆馆际互借的基础。在对国外先进的图书馆管理理念大量宣传的基础上,国内的图书馆学者和从业者开始酝酿在国内全面开展馆际互借实践。1929年1月在金陵大学召开的中华图书馆协会第一次年会上,曾翻译国外图书馆专家关于馆际互借规则论文的武昌文华图书馆专科学校教员李继先和金陵大学图书馆的曹祖彬在图书馆协会会议上提出馆际互借的提案。提案全文如下:
一、规定图书馆互借法条例案(提案人:李继先)
理由:
1、一地方之人民,不能借阅他处图书馆之书籍;
2、各图书馆经济有限,书籍不能全备;
3、各图书馆性质不同,有收集专门材料者,而他处图书馆又不能互相借用;
4、为谋社会之幸福,谋图书馆之经济,非采用图书互借法不可。
办法:1)各图书馆做一本“书本目录”,如清华、南开各图书馆,或几个图书馆合做一本联合书本目录;2)一个图书馆借书人员,经介绍后,得借阅他图书馆之书籍(以借书券为凭或其他办法)。所借之书由前图书馆负责。3)在一处之图书馆互相借用,可各定规则。相距甚远者,必须有该地图书馆名义借阅之,并负责偿还。路远书籍可用邮寄,邮费由借书人负责。4)请本会指定委员,规定严密条例,公布于各图书馆。俾可迅速采行。(其办法可参考武昌文华公书林及北平北海图书馆互借法)
二、各图书馆互借书籍法案 (提案人:曹祖彬)
理由:
(一)图书馆有大小之分,经济有绌裕之别,书籍数量多寡不一。再善本书籍,尤为有限可贵,又如关于专门学术书籍,每有此无彼有,或此有彼无之弊。阅者参考,实觉不便。
(二)各图书馆每有限于经济,自不能全购应有尽有之书,以备阅览。至善本书籍,不特价昂,而且难以购得,是故各图书馆,采用互借法尚矣。
(三)有时参考专门学术材料。或校对版本之需,非专门学术及善本书籍不可,但图书馆每不能供阅者此种需要,实有碍学术上之研究。
办法:在年会时,请各图书馆行政人员,组织互借书籍委员会,议定各图书馆互借书籍法细则[7]。
值得强调的是,在当时的会议上,此项作为图书馆协会行政组提案得到议决通过。这意味着协会会员单位应努力遵循和推广,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政府机构制定有关规定。
教育部在1939年颁布《修正图书馆规程》之前,曾于民国四年(1915年)、民国十六年(1927年)、民国十九年(1930年)三次颁布具有行政法规性质的图书馆行政法令。但由于这些法令颁布时正处于国内图书馆全面成长的初期,图书馆馆际互借无论是推行范围,还是公众,甚至图书馆人对之的接受程度都处于起步阶段。在这样背景下产生的图书馆行政法令均没有涉及图书馆组织机构的行政规制,因此没有明确规定馆际互借作为图书馆的一项工作内容。随着国内公共图书馆馆际协作实践的发展,《修正图书馆规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地方图书馆部门设置和职责范围,其中在第八条第三款的“阅览部”工作职责中规定:“阅览、库藏、参考、互借等属之。”在随后颁布的《图书馆工作大纲》中对《修正图书馆规程》增加的第八、第九条做了补充说明,目的在于“使各级图书馆于施教时有所依据,并增加工作效能,促进事业普及,与便利成绩考核。”在该大纲第三章“工作要领”及第七条的各部门工作规定中列出“阅览部”第5项工作职责为“办理馆际间之互借与邮寄。”并在第八条“县市图书馆工作规定”中的第四项中也规定了相同的内容[8]。由此明确了馆际互借作为政府行政法令规范成为图书馆不可或缺的业务内容。
从图书馆发展史来看,民国初期北洋政府继承清政府的有关规章,颁布行政规章,逐步规范各类民教馆、图书馆,是国内图书馆向现代图书馆规范管理的一个标志。中华图书馆协会的成立以及民国政府教育部颁布《修正图书馆规程》,则表明这一时期我国图书馆各项事业包括馆际互借得到稳定的发展。
尽管馆际互借作为图书馆的一项读者服务工作,在民国时期已经存在于国内图书馆借阅工作中,但整个民国时期的馆际互借处于较低水平。
首先,当时国内图书馆界的学者在对中国图书馆发展状况的总结中,流露出对国内图书馆界馆开展馆际互借状况的不满。如中国现代图书馆学创始人之一的沈祖荣先生在1933年受中华图书馆协会执行委员会主席袁同礼先生的委托,对国内现代图书馆发展较好的三十余座图书馆走访调查。调查后在《中华图书馆协会会报》上发表了《中国图书馆及图书馆教育调查报告》一文,提纲挈领地介绍了所调查图书馆的馆舍建设、藏书量与编目分类以及个别学校图书馆在馆际复本交换方面的成就。在抨击国内图书馆界存在的诸端垢弊时,沈祖荣先生指出:“图书馆员彼此间,据观察所得,亦少合作之企图与努力,惟北平各图书馆及南京金陵及女子金陵大学图书馆,订定彼此互借办法一事,各地图书馆均应效法之。”[9]从中可见,沈祖荣先生当时对馆际互借的开展是不满意的。民国时期的另一位权威专家李小缘先生于中华图书馆协会成立十一年之际,即1936年,在《图书馆学季刊》上发表了《中国图书馆事业十年来之进步》一文,文中在列举当时图书馆尚未解决的专业技术问题时,将“流通上之互借问题”与分类、编目、制作目录供读者检索的标准上不能一致以达到目的的问题,以及偷窃遗失等诸多问题一并排列,指出:“社会人士不能充分利用图书馆,图书馆未能尽其所有所能者以求贡献社会;社会舆论未能制裁读者对图书馆之不规则行为,而图书馆仍持保守政策,不求推广。此实当今图书馆不发达不能发达之最大原因,亦即社会道德低落原因。”[10]同期《图书馆学季刊》上还刊登了浙江省立图书馆馆长陈训慈的文章《中国之图书馆事业》。该文是浙江省立图书馆和上海申报年鉴社合作调查,作为民国二十五年申报年鉴教育文化篇的专栏文献。文中对经过选择的部分国立、省立、市县立图书馆民国二十四年的新馆之建设、馆舍之重建或增建、阅览设施之进步、书目刊物之出版、展览之举行诸方面的进步做了概述。而在这些概述中均未涉及馆际互借的状况。在“各地方图书馆协会之近事”中的概述也没有“互借”的内容。仅在“民国二十四年中大学图书馆进步述略”的第五项“阅览之推广”中以“燕京大学于馆际借书,且推广及于南京”[11]一句带过。由此可见,当时馆际互借的开展难以遂学人之所愿,其开展程度甚至无法使其作为借阅服务的一项内容而加以评估。即使图书馆学者注意到该项服务时,也不免对其实际状况流露出遗憾。这是从图书馆学者在概述当时中国图书馆发展状况中透露的关于馆际互借的信息。
其次,一些省立图书馆在阅览统计中未将馆际互借作为一项专门的项目。如《浙江省立图书馆月刊》从1932年到1935年的四卷中,每期都有详细的读者人数和借阅册数的统计,甚至包括不同读者群体和借阅图书不同类别的详细统计。但没有馆际互借的数据。也许这样的阅览书籍和人数的统计是出于统一的统计口径,但至少可以看出,当时的馆际互借或者是因为其借阅数过少,难以成为单独的统计项目,或者仅仅认为馆际互借是提高借阅量的一个因素而合并入一般的借阅量统计中。由此可以明确的是,当时浙江省会杭州城内尚未开展全面的、制度化的和具有一定规模的馆际互借。
十分难得和珍贵的是,国立北平图书馆从民国二十三年起(即1934年)的馆务报告中开始有馆际互借的数据记录,以后的二十四年、二十五年度的馆务报告中都记载了馆际互借数据:“国立北平图书馆在民国二十三年七月至二十四年六月年度,阅览人数较前加增,计阅书报者共三二九零七零人,平均每日一二二四人,内阅览善本者二四八八人,阅览舆图者一九零三人。馆外借书人数一九六一一人。图书互借本年度借入为五一六册,借出为二五七五册。”[12]该年度互借的总册数为3091册。次年,即民国二十四年七月至二十五年六月年度的统计数为:“阅览及参考 阅览人数之统计 本年度共开馆三百五十八日,来馆阅书报者共四七五0五八人,阅览书籍共七八0九二四册,平均每日阅览人数约一三二二人,阅书册数约二一八一册,就中除善本阅览室人数较少外,余均较上年增加。借出馆外阅览者,共中文书一三二五二册,西文书五七二四册,日文书五四七册。馆际图书互借共借入中文书一四五册,西文书一七八册,日文书一册;借出中文书一五一七册,西文书共一一二二册,日文七九册,总计借出较借入多二四0五册。”[13]该年度馆际互借总数为3042册,占总流通量的0.38%。民国二十五年七月至二十六年六月的统计数为:“一、阅览人数之统计本年度共开馆三百五十九日。阅览人数共四九七七0一八人,阅书册数共六九五0二二册,每日平均一三八四人,一九三六册。借书人数共一一四三九人,借出之书共一五八八七册。馆际互借共借出二二二四册,借入四四九册。”[14]该年度馆际互借总量为2673册,占全部流通量的0.38%。然而十分遗憾的是,各省立图书馆或大学图书馆的阅览流通量的统计中,均未见关于馆际互借的单独统计。
再次是当时的国立、省立图书馆的借阅规章中都没有明确的馆际互借服务条款,更没有具体办法。根据《中华图书馆协会会报》中关于各类图书馆规章介绍的不完全统计,大约有60余篇的“概况”、“近况”介绍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国立、省立、市县立公共图书馆,同样60余篇介绍了院校图书馆,另外还有20余篇乡村图书馆、专业图书馆、以及私人图书馆的概况、近况文献。这些文献介绍了相关图书馆的馆舍、组织机构、藏书量、分类编目、书籍流通及阅览规则、读者统计等,但均无有关馆际互借办法的介绍,更无馆际互借量的统计数据。在十余所图书馆规程的介绍中,主要有图书馆规则(总则:组织、机构、职责等);各阅览室阅览规则;图书借阅规则;捐赠图书优待规则;寄存图书规则;参观规则等,但遗憾的是,这些规程中均未见关于馆际互借的规章、办法。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自1925年中华图书馆协会成立,于1929年初召开的第一次协会年会上议决通过制定图书馆互借法条例案后,在很长的一个时期里,并没有出现付诸实践的行政规章或不局限于一定地域的规范性馆际互借指导性文件。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中华图书馆协会所取得的关于馆际互借的务虚成果,未能最终转化为全面性的、制度化的馆际互借实践指南。这一点与新中国成立后的1957年,国务院直接批准制订了“全国图书协调方案”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馆际互借的成果不可同日而语。正是由于这种状态,当时各地纷纷成立的图书馆协会中,多数协会未将制订馆际互借规章和协议作为协会主要工作。
由此可见,当时国内图书馆界在馆际互借方面,总体上是处于一个较低的发展水平。相当多的公共图书馆、通俗图书馆没有将馆际互借列为读者服务的日常工作。这是民国时期图书馆际互借的基本状况。
尽管民国时期的馆际互借处于较低的发展水平,但仍零散和尝试性地,存在于一些由对西方先进图书馆管理理念吸收得相对完整并勇于实践的图书馆人所掌控的图书馆之间。这种并不全面的馆际互借实践的存在,成为民国时期作为中国由传统藏书模式向为读者服务的现代图书馆转型阶段的重要体现。民国时期的馆际互借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由于整个社会生产力低下,社会教育落后,民国时期推广公共图书馆的重要阻力之一是当时的读者群中存在图书偷盗及图书毁损的情况。这种状况直接影响了部分图书馆开展馆际互借的力度和范围。民国时期最早开展馆际互借的北京图书馆在沿袭了京师图书馆的馆际互借的同时,也对馆际互借的服务对象做了指导性的限制:“本馆为专门学者谋便利起见,与其他图书馆相约,施行图书馆间互贷办法。如专门学者有所需要,而为馆所未有藏者得由本馆向他馆借出供应之。他馆遇有此等需要时,亦由本馆贷之。凡互借之书,自应慎重,不得污损。归还时间不得逾两周。然不得已时亦可展期借书。送递之资则由借书者任之。此办法曾与各馆互为贷借,颇称便益。又为便利阅览者起见,于十六年十一月编成中英文之阅书指南数百部,分别寄赠北京各教育机关。”[15]可见,当时的北京图书馆将馆际互借的服务对象限制于“专门学者”群体中。对于此类状况,李小缘先生在评论中国图书馆事业的流通参考方面的进步时也有所提及:“——其尤者更有图书馆与图书馆间,立有互借方法。果借者信用昭著,人格端正,采用图书互借方法,大概可无问题。亦必视图书馆本身与其他图书馆之联络如何。”[10]这说明当时要开展馆际互借一般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读者应具备一定的素质;二是馆际之间有一定的业务合作基础。同时反映了馆际互借的操作,在当时图书馆界对现代图书馆服务理念并没有达到同等的认识水平下,依赖馆员之间基于彼此信任和相近的图书馆人职业水准的业务特性。
与上述相类似的情况是国内高端学术机构之间的馆际互借,如北平中央研究院心理研究所与上海同济大学图书馆开展了一定程度的合作。“同济大学生理研究馆图书室,关于德文之重要心理学杂志,向极齐全,但于英文原本之生理学书籍杂志等,则付缺如。国家中央研究院心理研究所,所藏书籍杂志多为英文原本,于德文之生理书籍杂志所藏极少。双方对于学术研究之工作,均感不便。最近该所朱鹤年有鉴于斯,即与同济梁之颜教授面商此事。该所所长钱发更直接致函该校生理馆,谋与该校校长交换借阅,双方之所有生理学杂志,以便彼此研究参考,闻即日起此种办法即行开始云。”[16]由于这样的馆际互借的开展前提是各馆之间彼此各有需求,同时又具备无论是读者还是图书馆管理人具有相当道德和职业水准的条件,所以在民国时期并不多见。
在一定地域内,如同城同地区的馆际互借在民国时期的馆际互借中是相对主要的互借形式。这种区域性的局限无疑是出于借阅和返还的方便和费用低廉,最大程度避免互借中损毁、遗失书籍和严重超期借阅的弊端。当时比较典型的是天津市内的几家图书馆之间开展了馆际互借。“本馆”(即河北省立第一图书馆,当时地处天津中山公园内)与东马路河北省立第一通俗图书馆及南开天津市立图书馆商妥交换书籍,如欲借阅本馆图书而嫌道途稍远者,可向该图书馆声明所借图书,即由该馆代借,惟以上章程“必须遵守。”[17]
在北京市区,区域性的馆际互借也在几个重要的公共图书馆和北京大学图书馆之间开展着。京师图书馆是国内开展馆际互借最早的图书馆。但当时京师图书馆开展馆际互借是出于维持图书馆正常运转的无奈。京师图书馆在民国元年时曾以北京什刹海北岸广化寺为馆舍。民国二年六月设分馆于宣武门外前青寺。以后总馆因为馆舍破旧狭窄,不便保存文献和开展公共阅览而迁址方家胡同南学原址办公。为了吸引读者,京师图书馆制订了总馆与分馆之间开展图书互借办法,并于民国八年(1919年)呈报教育部备案。当时制订的“阅览互借图书暂行规则”如下:“一、图书馆与分馆为推广阅览起见,订立规则,得互借各种图书,以图阅览人之便利。二、所藏图书,除善本、四库及其他认为珍贵不便携取者外,其余均可借阅。三、借取图书,于每星期二行之。四、图书馆阅览所备有分馆书目,分馆亦备有图书馆书目,阅览人欲依第一条之规定请为借取阅览者,应于上星期向管理处注明书名卷数,以便先日借取,届期赴馆阅览。五、阅览互换之图书,以两星期为限,如有特别情形,必须继续阅览者,应向管理阅书处预先声明,临时酌定。六、本馆暂行图书阅览规则,于借阅图书均适用之。”[8]该规则表明当时京师图书馆的馆际互借只是存在于总馆与分馆之间。但这是良好的开端。以后馆际互借在改名后国立北平图书馆第一馆即北平图书馆和第二馆即北平北海图书馆之间继续开展。以后又陆续在北京市内几家大馆之间稳妥地开展。为此,一些图书馆因为推行馆际互借而在推广公共阅览方面受益匪浅。北平北海图书馆在民国十七年七月至十八年六月的年度报告中称:“图书馆间互相借贷图书之法颇收功效,本馆常借得他馆书以飨阅者,多称便利。而本馆贷与他馆者亦甚频繁。”[18]到了民国二十四年时,即使以儿童阅览见长的北平市立第一普通图书馆也在馆际互借中受益:“互借图书发达 馆藏图书目录出版,分布市内各图书馆及图书报处,互借图书事务遂形殷繁,馆内阅览人数既增,未备之书,亦多借自他馆,本年度来更为发达。”[19]
从民国实际情况看,以具有一定经济文化基础和因为借阅、返还便利以及馆际间彼此的业务联系为依赖,或在当地图书馆协会推动下开展一定区域内(同城)馆际互借是当时的重要特点。当然,这并不排除个别跨地区通讯馆际互借。而跨地域互借多见于国立北平图书馆与高等学府、科研机构之间开展。另外,因为经济文化状况的特定条件,图书馆际互借往往局限于大中城市的中心公共图书馆之间。而偏远地区和乡镇则处于勉强筹建公共图书馆的境地,财力、人力以及藏书缺乏特色等因素,致使其无法开展具有统计意义的图书馆际互借。
民国时期,一些高校图书馆为本校师生开展参考书代借服务。而这种代借是馆际互借的前期形式。如国立北京大学图书馆在其借阅规章中有如下的说明:“欲借一书,倘不意落他人后,可填写预约借书单,存于出纳处,俟书归时,由馆通知往借。如欲阅一书为本馆所无,但北平市内有他图书馆确已入藏,亦可请本馆代为商借,但不得携出馆外阅览也。”[20]与这类代借相对应的是国立北平图书馆在其规章中明确要求:“凡欲借书者,必须先详具职业住所,而于北平有一定住所之保证人二人以上连署保证,向馆请求。馆长认为可以允许者,付以借书证,然后得持证借书。其各学校学生愿借书者,须请各校之图书馆代为转借,由各学校图书馆负责归还焉。”[21]北京市内高校从国立北平图书馆对院校来馆借书采取特例处理中获得了丰富师生阅读的益处。当然,国立北平图书馆也向国内部分高校图书馆协议借阅图书。如:“北平各图书馆间互借书籍本年度日渐进展,各图书馆向本馆借书者几于无日无之,而本馆亦向协和、清华、政治学会图书馆借阅书籍。兹谨在本报告内,特对于上列各图书馆表示谢意焉。”[22]“十一、借书人数之增加 本年度借书人数亦较上年增出七百七十余人,而图书馆互借事务亦增出南京中央大学图书馆及北平东北大学图书馆两处云。”[23]从中可见,有些情况下,馆际互借并不一定一开始就依赖馆际之间的互借协议,而有可能是由起初的单向请求代借进而发展到互惠互信的馆际互借。
一般来说,无论是公共图书馆还是学校图书馆之间开展馆际互借,都以图书馆为权利和责任主体,代理读者办理借阅和返还事务。这是馆际互借的普遍特征。不过,在实践中也有例外,如广州的私立岭南大学与同城的国立中山大学之间开展的图书互借则接近当今的“馆际通还通借”:“(E)阅览:(一)全年借览人总数为七四七三一,每日平均人数为二百零七人,(二)全年借出图书册数为一八一九七册,较上年一五四一二册,增二千七百八十五册。(三)图书馆互借事务,本校学生在中山大学图书馆借阅书籍,由本馆缮函介绍,而该校学生,亦时有到馆借阅。”[24]当然,这种互借的开展需要具备许多条件,在整个民国时期极为罕见。
如果将民国时期的馆际互借再按发展阶段划分,那么自中华图书馆协会的成立至抗日战争的全面爆发这一时期应该作为图书馆事业中馆际互借发展的重要阶段。民国十四年,在中华教育改进社的全力推动下,由该社图书馆组的成员组织和个人为核心,成立了中华图书馆协会。在协会的组织大纲中宣布:本会以研究图书馆学术,发展图书馆事业,并谋图书馆之协助为宗旨[25]。在此之前,虽已有个别地方建立了图书馆协会组织,但因为政治形势的动荡及国民对现代图书馆作用的认识不足,图书馆协会的活动仅停留在普及图书馆知识的启蒙层面上。中华图书馆协会成立后,除了自身对全国的图书馆事业的推动,还负有指导各地方建立图书馆协会的使命。因此,在中华图书馆协会的推动下,各地图书馆协会纷纷建立。各地图书馆协会参照中华图书馆协会的宗旨,提出本协会的宗旨是“图谋各图书馆之间协助互益”。如北京图书馆协会和天津图书馆协会[26]。同时,一些图书馆协会在简章中提出了协会的“事业”一项,较为详细地阐述了本协会推广图书馆事业所要实现的目标,其中包含馆际互借。如上海图书馆协会在“事业”项第二条中提出:“实行图书之互借及交换制度”[27]。这表明,当时一些地方图书馆协会根据本地区图书馆同仁对图书馆各项事业的认识程度以及相互之间的协作具备一定条件,提出了包括馆际互借在内的协会各成员单位在馆际协作方面共同努力的目标。
十分难得的是一些地方图书馆协会在对馆际互借的酝酿和认识有了一定程度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的实践规则。如于1929年成立的太原市图书馆协会在成立不久后即制订了 《太原各馆互借图书规则》,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协会简章第三章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之。
第二条 各图书馆互借图书时,除具函盖章外,并须由各该馆主任签名负责。
第三条 各图书馆互借图书之期限及种类由各方自定之。
第四条 各图书馆贵重图书互借办法由各图书馆另定之。
第五条 各图书馆互借图书,不得任意割裂、圈点或涂抹。
第六条 各图书馆所借图书,遇有损坏或遗失时,借阅图书者须照原价赔偿。
第七条 出借图书之图书馆,借出图书认为有收回必要时,得随时收回,借阅图书者不得托故抗还。
第八条 本规则仅限于本协会之各图书馆适用之。
第九条 本规则由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之[28]。
民国二十年即1931年,无锡市图书馆协会成立。在次年召开的协会第二次会议上讨论并通过了《无锡图书馆协会入会各馆互借书籍简章》,条文如下:
(一)各馆为流通有无起见,特订互借书籍公约。
(二)互借书籍以普通书籍为限(珍本及抄本除外),但普通书亦须先行接洽。
(三)互借书籍须籍用入会机关名义,除盖该馆图章外,并须由馆长或主任签名盖印。
(四)在借书籍以两种为限,须归还前书方可再借。
(五)互借期限以半月为率,至多不得过一月。
(六)书籍之领取及归还,由代借机关自行负责。如逾期不还,致函催及派人索回者,其损失由代借机关负担之。
(七)互借书籍,其阅览人不问馆内馆外,倘有遗失损坏,应行赔偿等事,由代借机关负全责[29]。
以上两地方图书馆协会的馆际互借规章是迄今为止民国史料中所见的最为规范的馆际互借规章,说明尽管当时的馆际互借由于受社会经济总体水平、流通地域、馆藏复本、读者素质等诸多因素的限制,但仍有图书馆界的有识之士为全面推广馆际互借而不懈努力。这一点在以后的事业发展中得到进一步的印证。如无锡市图书馆协会在民国二十年订立上述互借书籍简章后,又于民国二十五年十一月八日举行第四次大会,会议中的第六议案为:“为增进各图书馆购书效率及便利阅览起见,拟请在会各馆交换图书目录,并通知各馆互借图书案。议决:互借书籍案原则通过,由执行委员会拟定详细互借办法后,再通知各馆实行。”[30]同样,浙江第一学区图书馆协会及第二学区图书馆协会于民国二十三年五月十三、十四两日在杭州举行联合会员大会,会中有一项讨论议决案如下:“各学区内之基本会员,得互借图书以增实效率案;(王文莱、许振东提)议决:由第一学区图书馆协会执行委员会会同原提案人,订定各学区内之基本互借图书办法,先印发本学区各馆施行。”[31]这都说明,图书馆协会是当时推动馆际互借的集学术探讨和工作实践为一体的中心组织。中华图书馆协会和积极推广馆际互借的各地图书馆协会对民国时期图书馆际互借的推动作用是值得肯定的。
由于1937年7月全面抗战的爆发,国内的图书馆事业进入最低沉的阶段。
全面抗战爆发后,许多国立、省立公共图书馆及院校图书馆,开始了颠沛流离的迁移历程。战乱和动荡的环境使得图书馆人的使命发生了重大的转变,由努力推动现代图书馆事业的拓展转为努力保存珍贵、重要的馆藏文献资源。一些高校迁移到西南地区,一些重要的公共图书馆陆续迁移到远离主战场的边远僻静的抗战后方地区后,结束了迁移的图书馆人着手整理运出的藏书,努力恢复对藏书的有限利用。当时的客观环境已经不具备开展馆际互借的条件。抗战进入相持阶段后,在西南后方的部分政府机关图书馆获得相对稳定的喘息机会,即利用所存并不算丰富的藏书为读者服务。如当时的交通部图书馆为机关科研设计人员尽心尽力地服务:“交通部是担负了抗战时期交通建设的重大使命,除了例行的公文事务之外,颇着重于研究和设计,以期和军事、政治、经济相配合。担任这一部分工作的人,同图书馆最接近了,他们时常向我们要各色各样的参考材料,我们总是尽量的搜集,或到别的图书馆去代为商借,这都是实在的事实。”[32]在当时的环境下,默默无闻的图书馆人始终履行自己的职业使命。尽管为专业读者的代借并非完全意义上的馆际互借,但体现了从馆际互借中吸取的现代图书馆理念的精华——为读者服务的图书馆基本价值。而与此可作为对照的是,处于日伪占领区的一些城市图书馆也在抗战的中后期陆续开放,但再也没有了往日的辉煌。伪教育部所属的国立北平图书馆明确宣布:“至于图书馆出借一节,现奉华北政务委员会取消国家法令,本馆自应敬谨遵守。今后对于机关团体个人已一律不再出借矣。”[33]这种图书概不外借的制度直接导致馆际互借失去了开展的基础。
全面抗战爆发以后,中国图书馆事业经历了重大挫折,甚至可以说遭受了毁灭性的破坏,以致于抗战结束后的相当长时期内,各级学校图书馆和公共图书馆都将绝大部分的精力集中于返迁、整理、清点、图书的补充和征集、重新编目典藏等繁琐的图书馆复原事务工作中。直至内战和新中国成立,国内的图书馆事业始终处于恢复振作的阶段。作为图书馆工作中的一项读者服务内容,馆际互借再也没有出现新的高潮。
值得一提的是,抗战时期处于敌后根据地的延安在1941年7月成立了图书馆协会。“协会成立以后,开展的工作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通过协会会员对延安各级各类型的图书馆藏书进行全面的调查与统计,统计出到1941年延安各机关学校团体的藏书约有10万8千余册;其次,在调查藏书的基础上,开展了馆际协作、馆际互借和资料交换等工作。”[34]无疑,延安图书馆协会坚持发展的图书馆事业是当时中国图书馆事业发展中的一个亮点。
民国时期,图书馆际互借相对于图书馆学者热衷于研究的图书统一分类编目、新型图书馆建筑、图书馆对大众开放、图书馆藏书征集等内容而言,始终没有成为突出的课题。从民国时期的有关图书馆管理规则来看,有限度的馆际互借属于图书馆书籍借阅规则中的一项在具备一定条件下方可实现的借阅规则。由于政治制度、经济基础、国民素质以及战争等诸多原因,整个民国时期的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是曲折和艰难的。因此,馆际互借始终没有形成全面的规范和全国性的规模。另外,遗憾的是,可能是因为各图书馆普遍将馆际互借作为增加借阅流通量的一个因素,抑或是因为馆际互借的量太少,也可能是因为当时规定的图书馆统计中没有设立馆际互借统计等原因,现有史料中馆际互借量大多被纳入通常的借阅统计量,以致于难以深入展开馆际互借在流通中的作用的研究。然而应当肯定的是,在中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史上,尤其是中国近现代图书馆为读者服务理念形成的历史过程中,民国时期的馆际互借实践具有为后来的馆际互借实践进行铺垫和提供借鉴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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