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尧明
(江西财经大学,江西 南昌 330013)
1991年,英格兰和威尔士注册会计师协会(ICAEW)会同苏格兰注册会计师协会(ICAS)联合发表了《财务报告的未来模式》的研究报告,该报告指出了现行财务报告的局限性,认为未来的财务报告应当重视对未来展望的信息的披露。1994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在《论改进企业报告》中指出:“目前,信息使用者信息需要变化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从关注历史信息转向对未来信息的关注,信息使用者要求提供有关企业未来经济活动和有助于预测、评估企业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经济指标和有关信息。”美国前安达信会计公司全球执行总裁温巴奇也指出:“在这个变化都迅猛的世界里,预测性信息的价值也比任何时期都重要。”①财务预测信息的披露可以弥补现行财务报告偏重历史信息的缺陷,降低信息使用者与公司管理当局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社会交易费用,从而大大提高财务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和整个证券市场的效率。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尚处于弱式有效阶段,有关财务预测信息编制、披露的准则制度尚未系统地建立起来,加上财务预测信息固有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从而大大增加了上市公司披露财务预测信息的风险性。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1·9规定》),预示着我国上市公司有可能因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行为而招致投资者的民事诉讼,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一切都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主动披露财务预测信息的积极性。尤其需要指出的是,《1·9规定》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这一最重要的法律术语的司法解释,是针对历史信息(或称硬信息)的披露作出的,而对包括财务预测信息在内的“软信息”的披露没有作出有别于硬信息的相关规定,从而进一步增加了上市公司因财务预测信息披露而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另外,由于《1·9规定》制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证券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等,而作为指导和约束会计工作的基本法规,如《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却没有关于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的基本规定,这就会导致法院在审理因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时,更多是依据《民法通则》、《证券法》、《1·9规定》等来作出判决,而很少甚至不会考虑会计学科的性质及财务预测信息生产和披露的特殊性,这必将会损害财务预测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影响会计学科的健康发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一方面应鼓励上市公司向使用者披露充分的、真实的财务预测信息,以帮助利益相关者作出正确的决策;另一方面,在对财务预测信息的虚假陈述者施以法律制度约束的时候又不致损害诚实守信的上市公司管理层披露财务预测信息的积极性,并防止信息使用者对基于善意披露的财务预测信息因事后变化成为不实陈述而提出无理由的诉讼。这就需要我们立足于会计学科的性质及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探索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生产和披露的特殊性,并以此为基础,系统研究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虚假陈述问题,从而为有关部门制定财务预测信息编制、披露与监管准则提供理论和方法上的支持,为政府部门在鼓励上市公司披露财务预测信息和加强对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的监管之间作出适当的平衡安排提供依据。
预测是指以过去的资料及现在所取得的信息为基础,运用科学的方法来推测或设计事物发展的必然性和可能性,它是人们对客观事物未来发展变化的趋势以及对人类活动后果事先所作的分析和预计。从财务会计角度看,财务预测是对未来经济事项的反映,是企业管理当局根据未来可能发生的事项或采取的行动,对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作的最佳估计。财务预测信息既可能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在内的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我们通常称之为预测性财务报表,也可以只包含某一张财务报表,或者某一张财务报表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项目等。财务预测信息主要面向未来,尽管它所涵盖的期间可以有一部分是历史时期,但必须至少有一部分属于未来期间。特别是随着证券市场的日趋成熟,财务预测信息涉及的未来期间的时间会越来越长,而未来期间发生的未来事项由于受现在和未来各种必然和偶然因素的影响,它的发生和发展变化必然带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的,因此,在财务预测信息的编制过程中,需要编制人员作出大量的估计、假设和判断,这些假设包括最佳估计假设和推测性假设;同时,尽管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努力探讨和不断改进各种预测方法,试图尽可能准确地预测财务信息,但只要我们将财务预测结果与实际发生情况进行比较就不难发现其准确性是值得怀疑的,财务预测信息总是或多或少地偏离实际发生的历史财务信息。
财务预测信息固有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的本质,决定了它的基本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财务预测信息是一种基于一定的客观事实和主观假设推断的复合型信息,但编制者往往缺乏系统的数据证实其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其准确性要低于历史财务信息,具有明显的价值判断属性。
第二,财务预测信息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主要受系统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的影响。前者主要是指企业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主要包括经营风险、行业风险、市场风险和政策性风险。经营风险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包括企业能否获得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重要资源以及获取这些资源需付出的成本,对重要资源或者供货渠道的依赖,企业提供的主要产品和劳务的销售市场是否稳定可靠,产品价格有否限制,产品或业务结构有否过度集中或分散的风险等等。行业风险是指与企业所在行业有关的特定风险,如产业政策的限制、环保因素的限制、严重依赖有限的自然资源、行业内部恶性竞争等等。市场风险是指企业是否会受到商业周期、市场发育情况以及与企业密切相关的行业情况的影响,如企业是否存在某种商业周期或受商业周期的影响,企业主要产品市场是否不够发达或存在市场分割的情况,企业主要市场所在的国家和地区是否属于经济、政治不稳定的地区等等。政策性风险是指国家政策、法律是否对企业存在不利或存在某种限制等等。后者主要包括预测假设、预测基础、预测期间和编制者的业务能力等因素。
第三,财务预测信息根据其依据的假设不同可以表现为预测与规划或两者的结合。预测是编制者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财务预测信息,盈利预测是一种典型的财务预测信息;规划是编制者基于推测性假设,或同时基于推测性假设和最佳估计假设编制的财务预测信息。企业管理层在作出最佳估计假设时必须拥有支持这些假设的充分、适当的证据,而对推测性假设,企业管理层只要明确这些假设与编制财务预测信息的目的相适应,并且没有理由相信这些假设明显不切合实际。一般来说,财务预测所涵盖的期间越长,其财务预测信息被定性为规划的可能性相对越大,但涵盖期间的长短不是区分预测与规划的决定性的标准。另外,财务预测信息的涵盖期间最好与企业的经营周期相适应,以便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一个经营周期内企业完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避免对信息使用者产生误导。
第四,财务预测信息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因预测对象、使用对象、预测周期等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首先,强制性披露的前瞻性信息一般涉及公司管理者已知的趋势、事件和可以合理预见将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确定性因素,因此其不确定性和模糊性相对较弱;而自愿性披露的其他财务预测性信息一般涉及对未来趋势、事件或不确定性因素的预计、推测,这类趋势、事件或不确定性因素对公司的影响远比前瞻性信息更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同时,财务预测信息的编制和披露一般都有特定的目的和用途,针对特定使用对象编制和披露的财务预测信息,相对该特定用户来说其不确定性和模糊性较低,但对其他非特定用户来说,这种财务预测信息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可能相对较高,甚至可能具有误导性。因此,财务预测信息具有一定的排斥性,它一般不得用于特定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也不适用于特定用户以外的其他用户。其次,如前所述,财务预测信息一般表现为预测与规划或两者的结合,由于预测是企业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基础上编制的财务预测信息,因此其不确定性和模糊性相对较弱;而规划是企业管理层基于推测性假设,或同时基于推测性假设和最佳估计假设编制的财务预测信息,由于推测性假设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因此,规划信息相比而言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再次,如果财务预测信息所涵盖的期间包含一部分历史期间,且企业编制财务预测信息依据的过去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基本保持了一个较为稳定的模式或发展趋势,则这种趋势会影响财务预测信息的准确性。也就是说,财务预测信息涵盖期间所包含的历史期间越长,则财务预测信息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越弱。另外,财务预测信息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与预测期间的长短相关,预测期间越长,则财务预测信息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越大。最后,注册会计师审计对财务预测信息审核的保证程度不一样。一般而言,注册会计师不应对财务预测信息的结果能否实现发表意见,同时,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管理层采用的假设的合理性发表意见时,一般只能以消极的方式提供有限保证,除非注册会计师依据职业判断认为能获得足够的满意程度,才能对这些假设以积极的方式提供保证;而对企业管理层编制的财务预测信息是否与假设相一致,以及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列报发表审核意见时,注册会计师一般可以积极的方式提供合理保证。
第五,财务预测信息的取值一般不是一个固定值,而是一个区间,具有弹性。这是由财务预测信息固有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所决定的,采用绝对金额表述的固定值不能体现这种特征,同时投资者也并不需要一个绝对精确的财务预测信息,投资者只需要了解的是企业未来的经营前景(风险和机会)。但企业管理层应确保对该区间的选择不带任何偏见,同时如有可能,企业管理层还应合理地估计区间内各数值发生的概率并予以披露。AICPA在其《财务报告的目标》中认为:“在预测中使用区间来代替单一的数字是可行的,区间的上下限将表明预测所隐含的不确定性。一组区间也能提醒报告使用者,他们所面对的数字远不如他们所期望的精确。”
第六,在相关性和可靠性的两难选择中,相关性是财务预测信息的首要特征。在财务预测信息的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应更加突出信息用户的需求导向,这就要求企业管理当局在确认、计量、编制、报告财务预测信息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使用者的决策模式和信息需要。美国会计学家埃尔登·S·亨德里克森认为:相关性包括三种概念,即决策相关性、目标相关性、语义相关性。决策相关性是指会计信息应该与使用者的特定经济决策相关,目标相关性是指会计信息要与使用者所要达到的目标相关,语义相关性是指会计信息应该能够让使用者了解其编制与披露的用意。由于理解财务预测信息比了解财务预测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和目标更为容易,所以,语义相关性比决策相关性、目标相关性更容易达到。亨德里克森还认为,目标相关性是评价相关性的最好概念。由于使用者的目标要比他们的各种特定决策显得明确,而且比较容易把握,所以,目标相关性往往要比决策相关性更易于达到。而财务预测信息的编制与披露具有较强的目的性,且往往与特定用途有关,因此,与特定目标的相关性是财务预测信息的首要质量特征,当然,这种与特定目标相关的财务预测信息必须是使用者可以准确理解的。
只有弄清楚了财务预测信息的本质及其特征,才能对财务预测信息的真实性及其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作出正确的判断,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确定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的具体内容。
财务预测信息必须尽可能真实地反映企业在预测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这是对财务预测信息的基本要求。我们一直把真实性看作是会计工作的“生命”,在西方国家,“真实与公允”被当作现代会计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新修订的《会计法》也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其制定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规定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必须具备“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四个基本质量特征,并把“可靠性”作为四项质量要求的核心。在现实中,可靠性集中体现在“如实反映”。可见,会计信息如果失去了真实性,那无异于会计的消亡,而不真实的会计信息,除了危害经济与管理之外别无它用。正因为此,我们才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并向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就其真实性作出基本承诺。
财务预测信息的“真实”与“失真”是一对对立的概念,要判断财务预测信息是否失真,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的行为,首先必须弄清楚真实性的含义。现代汉语词典将真实解释为“跟客观事物相符合,不假”,即这里的真实是“客观真实”。“客观真实”一般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客观,二是真实。客观是指认识主体的对象——事实(事项)是独立存在于客观世界,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真实是指主体的认识与客体——客观存在的事实(事项)相符合的认识状态。“客观真实说”的基本含义是指:认识主体关于客体认识的具体内容与特定客体的内在规律性应保持一致,对客体的表象、现象特别是本质的反映应与客体相符合。判断一项认识是否真实,唯一的标准是该项认识的客体——事实(事项)是否客观存在,主体的认识是否与客观存在的事物相吻合。相吻合,主体的认识就是真实的,否则就是“失真”,是虚假的认识。因为根据认识论的一般原理,有真假之分的只能是认识、信念、命题、判断、语句等而不是别的。认识、信念、命题、判断、语句的真假在于它们是否与实在、事实、事物、对象等相符合,符合为真,不符合为假。[1]根据“客观真实说”的基本观点,财务预测信息作为企业管理当局依据未来可能发生的事项或采取的行动,对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的最佳估计,要判断财务预测信息是否真实,其客观的标准也只能是:预测对象是否是客观存在的,或是否是未来可能发生的事项或采取的行动,企业管理当局对预测对象的反映是否与预测对象的本质相符合,相符合就是真实的财务预测信息,否则就是“失真”的财务预测信息。
的确,“客观事物”是客观存在的,但人类认识的客观事物,实际上是人类对“客观事物”的感性认识,而不同的人对同一“客观事物”的感性认识可能存在差异,因此也就不存在大家一致认可的“客观事物”,因而它就无法直接充当判断财务预测信息是否具有真实性的标准。退一步讲,即使存在大家一致认可的“客观事物”,但与“客观事物”的符合仍有一个程度问题,100%地符合是完全的真实,那么90%或50%以上符合是否是真实呢?因此,真实还有一个弹性区间,财务预测通过“观念总结”所反映的客观事物落在弹性区间内,可以认为这种反映是真实的或比较真实的,否则就是失真的。但不管这种反映如何逼真,反映的结果与反映的对象终究是不同的。这样我们是否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当衡量财务预测信息真实与否是以客观事实作为唯一标准时,财务预测信息的真实性只能是相对的、逼近的,这也是为什么财务预测信息总是或多或少地偏离实际发生的历史财务信息的原因。由于我国目前财务预测信息的编制技术、编制人员的职业判断水平和企业管理水平还无法(也许永远不可能)使财务预测信息“客观真实”地反映预测对象,财务预测系统的认知和反映功能不可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客观真实,因此“客观真实”也就失去了作为衡量标准必须具备的具体性、确定性和唯一性的内在属性,因此,一般不能直接作为判断财务预测信息真实与否的标准。于是人们试图积极地去探索、寻求能近似地充当客观真实标准的替代物,这样“法律真实”标准就应运而生了。
所谓“法律真实”是指人们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或认可的真实,是在具体案件审理中达到法律标准的真实。法律真实必须以客观真实为基础,但又有别于客观真实,它是在现代社会经济、文化、法律背景下,更能体现民事诉讼精神实质的判断标准。因为“与纯科学不同,法律的目的并不在于发现真理,并不在于发现全部真理,并不纯粹在于发现真理。这不但代价过高,而且往往与解决争执的目的不沾边。”[2]具体地说,法律真实相对于客观真实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法律真实是由证据证明的事实,而用证据证明是一种人的行为,所以法律真实并不完全是客观的东西,其中或多或少掺杂着人的主观因素或作用。财务预测信息就是依据一系列假设和推测这些证据来证明其真实性,尽管这些假设和推测也是建立在事实和判断的基础上的。
2.法律真实是法律许可的真实,其中既包含有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内容,也可能包含有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内容,法律真实的概念本身隐含着误差的可能性。财务预测信息既要以历史事实和未来事实为基础,同时又依赖于判断和推测,是一种财务预测准则和制度许可的法律真实。
3.法律真实在一定意义上是以概率为基础的真实,它追求尽可能大概率的客观真实。正如希拉里·普特南所说:“真实并非底线:真实自身也从我们那具有合理的可接受性的标准(概率标准或优势证据标准,作者注)中获取生命,而且,如果我们希望去发现科学确实固有的价值,我们就必须正视这些标准”。②在财务预测信息的编制过程中,预测假设的选择与设计必须有一个公允的程序作支撑,如收集、计算及统计预测数据的方式、方法应科学合理,确认和量化假设变量的方法应切合实际,等等,这些过程实际上就是追求最大概率客观真实的过程。
4.法律真实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事实推定。“法律上的推定,是依据法律的规定,经证明甲事实存在时,可以推定乙事实的存在。乙事实就相当于法律推定的事实。所以,前提事实即甲事实经证明存在时,法院就应认定推定事实即乙事实的存在。这样,除非证明前提事实的不存在,否则就不需要对推定事实是否存在加以审理。法律上的推定实际上是强制裁判官推定事实的存在……。”[3]财务预测信息就是在证明历史财务信息真实的基础上,借助于正确的推测和判断,来保证其有限的真实和可靠。
5.法律真实是一种相对真实,即司法证明所确认的案件事实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客观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不是百分之百的绝对真实。财务预测信息是一种相对真实的信息,这是由财务预测信息固有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财务预测信息编制人员知识的相对性和认知的有限理性,企业管理当局的价值判断属性等因素所决定的。
6.法律真实侧重于形式真实而非实质真实。所谓形式真实是指证明活动的过程和形式符合证明规律的要求,是形式所表见的真实,它又可称为程序真实。但实质真实和程序真实是相互融合、不可分割的矛盾统一体,两者缺一不可。我们在判断财务预测信息的真实性时,并不是看它是否与事实相吻合,而是判断在财务预测信息的编制过程中,其依据的假设、估计是否有合理的、权威的、可靠的基础,预测假设是否与行业经常使用的会计基本假设和基本原则保持一致,是否与编制财务报表信息的基本假设和基本原则保持一致,这些假设是否是基于对公司的预测结果可能产生影响的所有重要因素而作出的,假设之间是否不存在内在逻辑上的矛盾,[4]等等。如是,就是“真实”的,否则,就是“虚假”的。因此,依据这些估计、假设、推测、判断编制和披露的财务预测信息的真实性与依据结果理性编制和披露的财务预测信息的真实性必然存在一定的差距,但在目前的客观条件下,我们只能追求程序真实,正因为如此,会计理论界在对可靠性下定义时,一般用“如实反映”来代替“真实反映”。而“所谓如实反映,是指反映的是所希望反映的。它要求所反映的内容恰当、完整,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需要注意的是它与真实反映性之间有着一定的区别:真实性要求能真实地反映经济现实,而如实反映则只是要求能恰当地反映出希望反映的内容(即能实现所设计的反映目标即可)”。[5]
7.法律真实具有价值判断的属性,法律通过对社会利益的保护或遏制来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促进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因此法律真实是事实真实与价值判断的复合体,[6]是在客观事实基础上的符合立法者正价值判断的、法律意义上的真实。这种含有价值判断的法律真实可以与客观事实有一定的背离,它符合“容许性危险与违法阻却”理论的基本精神。所谓“容许性危险”,是指在完成某种有益于社会的行为过程中,该行为在性质上有某种侵害法律权益的抽象危险;若该危险与其有益目的相比被认为是正当的,则该危险就属于容许性危险。③近年来多数民法学者认为,容许性危险行为本身属于具有正当目的的行为,其行为本身并不缺乏合法性,如果在行为人履行了应尽的注意义务的情形下发生了可预见的危险,也不能将之归为违法。财务预测信息是建立在一系列估计、假设、推测、判断的基础上的,而这一系列的估计、假设、推测、判断的设计在某种程度上都是对客观事物——会计对象作出的一种价值判断,在某种程度上都是对客观事物——会计对象的背离,但这种背离从社会价值角度衡量是值得的,是属于容许性危险(背离)。因为,如果没有这些估计、假设、推测、判断的确定,财务预测信息系统就无法建立起来,更不可能提供所谓与客观对象相一致的“真实”的财务预测信息。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财务预测信息与客观对象的适度背离,更能实现财务预测信息的社会价值最大化。也正是这种必然的适度背离,使财务预测信息的真实性成了客观真实和价值判断的统一体。
8.法律真实可以有不同的等级与层次。就会计、审计法规而言,会计法、会计制度对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要求显然要高于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对审计报告真实性的要求,因为后者允许存在合理的误差,这种误差是由现代审计以统计抽样技术为基础的技术特征所决定的,而对财务预测信息真实性的要求又要低于对审计报告真实性的要求。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由于客观事物是不断变化的,而人的知识是相对的,其认知是有限理性的,且立法是以价值判断为基础的,因此,人们不能直接用客观真实作为判断财务预测信息是否真实的标准,只能用法律真实作为判断财务预测信息是否真实的间接依据。而法律真实遵循的是程序理性而非结果理性,这就决定了依据这种法律真实标准编制和披露的财务预测信息,其真实性只能是相对的,动态的,而不是绝对的。
英语中的“Misrepresentation”指的是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出于故意、过失或者无意识所作出的与事实不符的表示,我国将其译为“虚假陈述”或“不实陈述”。《布莱克法律辞典》 (Black’s Law Dictionary)对“Misrepresentation”一词的定义为:“某人以言词或其他行为向另一人作出的任何依情形显示为与事实不相符的表示,对事实不真实的陈述,不正确的或虚假的陈述。这一陈述如果被接受的话,会导致内心对某种状况作出与实际不相符合的理解。在口语中它被理解为某种用于欺诈或误导的陈述”。美国1933年的《证券法》第11章(a)前段规定,当注册报告书的任何部分在生效时含有对重大事实的虚假陈述或者漏报了规定应该注册的为使注册报告书不至于被误解所必需的重大事实时,任何获得这种证券的人(除非被证明在获得证券时,他就已经知道这种虚假陈述或者漏报情况)都可以根据法律在任何具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次)》第159条将“虚假陈述”简略地表述为:“一项不符合事实的陈述”。
英国1995年的《证券公开发行规章》第14章(1)规定,招募说明书或补充招募说明书中存在不真实或具有误导性的陈述,或遗漏了规章所要求载明的任何事项而给获得有关证券的人造成损失的,负责该招募说明书或补充招募说明书的人应当向其支付损失赔偿金。
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最早在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1993年颁布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2条的规定中采用了“虚假陈述”这一概念,第11条对虚假陈述行为进行了规范:“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1·9规定》第十七条则认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上述法律法规对虚假陈述的界定大都是以“客观事实”(或“客观真实”,下同)作为衡量标准的,遵循的是结果理性,即只要财务预测信息对重大事件的披露违背“事实真相”,就认为存在虚假陈述,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是多年来法学界一直坚持以“客观真实说”作为诉讼活动的证明标准,司法人员也自觉或不自觉地在诉讼活动中把“客观真实说”作为指导原则的结果。但是如前所述,由于我国目前财务预测信息的编制技术、编制人员的职业判断水平和企业管理水平还无法使财务预测信息 “客观真实”地反映预测对象,财务预测系统的认知和反映功能还不可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客观真实,因此“客观真实”也就失去了作为衡量标准必须具备的具体性、确定性和唯一性的内在属性,所以,目前一般不能直接作为判断财务预测信息真实与否的标准,而只能用法律真实作为判断财务预测信息真实与否的标准。
其次,要正确界定财务预测信息的虚假陈述,还必须对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的重大事件进行科学的认定。我国的证券法规及司法实践对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重大事件的判定主要采用了股价重大影响标准,即重大事件是“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如《证券法》(2005)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证监会和证交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但是,采用股价重大影响标准的最大困难是,如何认定“可能较大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因为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的因素除了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开信息外,包括市场行为风险、政策制度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通胀风险、政治风险、心理风险在内的市场系统风险对股票交易价格的影响极大;非系统风险虽然对证券市场的整体影响不大,但对某类或某几个企业的股票交易价格的影响可能会很大。这些因素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其对股票交易价格的影响尤为明显(如我国股市)。因此,用“股价重大影响”作为判断标准,可能会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操作困难。所以,对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重大事件的认定,应采用会计界和审计界普遍采用的“投资者决策标准”——即“一切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事件)”,这也是西方国家相关证券法规和法学理论对重大事件认定时普遍采用的标准。在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弱式有效阶段,市场监管与自律组织尚未健全的阶段,采用统一的投资者决策标准更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这里的投资者是指理性投资者),也更符合会计学、审计学的性质及财务预测信息的本质。
除了上述对“重大事件”采用定义主义即采用概括性规定来判断外,法律上还多采用列举式规定来确定“重大事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法》(2005)、《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199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2001)均通过列举的形式认定重大事件。概括地说,我国法定披露的涉及财务预测信息的重大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对财务预测信息的影响;(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对财务预测信息的影响;(3)公司经营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30%的事项对财务预测信息的影响;(4)公司重大关联方交易事项对财务预测信息的影响;(5)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履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影响未来的财务预测信息;(6)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对财务预测信息的影响;(7)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对财务预测信息的影响;(8)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特别是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有显著影响,进而对财务预测信息产生的影响;(9)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对财务预测信息的影响;(10)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对财务预测信息的影响;(11)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对财务预测信息的影响;(1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对财务预测信息的影响;(13)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对财务预测信息的影响;(14)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对承诺事项的履行及变更对财务预测信息的影响;(15)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支付报酬的变更对财务预测信息的影响;(16)受证监会稽查、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受证交所公开谴责等情形对财务预测信息的影响;(1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对财务预测信息的影响。前款未作规定但确属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也应视为重大事件。
依据《1·9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具体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四种形式。
1.虚假记载,是指财务预测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财务预测信息时,以某种积极的方式将不存在的重大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或将重大事实作不实记载,从而违背《会计法》、《证券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相关披露准则规定的法定义务而导致财务预测信息失真的行为。虚假记载是一种积极的、作为的虚假陈述行为,其特点是财务预测信息披露主体就有关事实作了公开陈述;该陈述中有不真实的预测内容;该虚假陈述属重大事项,可能影响到投资者的决策。
财务预测信息虽然应以历史事实和现实事实为基础,但财务预测信息是对未来经济事项的反映,是企业管理当局根据未来可能发生的事项或采取的行动,对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作的最佳估计,不可避免地带有预测者大量的估计、假设和判断,加上财务预测信息固有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致使财务预测信息总是与实际发生的财务会计信息存在偏差。因此对财务预测信息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进行界定时,不能完全依据财务预测结果是否与实际发生的财务会计信息存在偏差这一标准,还应引入其他的判断标准。
美国第九巡回法院在“苹果计算机”(Apple Computer)一案中确定了判断预测性陈述是否属于虚假陈述的三个要件:第一,披露人及其他相关人士真诚地相信这种陈述;第二,他们有合理的理由这样相信;第三,陈述的发出者在当时并不知晓任何未披露的可能对该陈述准确性产生重大损害的事实。即如果事实证明财务预测信息的内容与事实结果不相符,且财务预测信息披露人不能同时满足以上三个要件,那么财务预测信息披露人的行为就构成了虚假陈述。借鉴美国的判例经验,依据上文对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的判断标准,再结合我国目前财务预测信息编制与披露的现状,我们认为,在对财务预测信息是否构成虚假记载进行认定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第一,事实证明财务预测信息的内容与事实结果是否存在异常差异,且这种偏差实质性地影响了投资者的决策。第二,财务预测信息是否符合有用性目的,是否有助于提高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效率和整个证券市场的效率。第三,财务预测信息的预测基础是否真实,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编制并披露财务预测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虚假记载的主观意图。第四,财务预测信息的预测假设是否合理,特别是那些对财务预测信息有重大影响的假设、对内外部因素的变化特别敏感的假设、与历史模式或趋势不相符的假设以及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假设的基础是否真实、可靠。第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满足心理确知要件,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相关人士是否真诚地相信并且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这种预测信息的记载,且披露义务人在披露时是否隐瞒了其已知的可能对该项预测准确性产生重大损害的事实。第六,警示性陈述是否显著地传递了实质性信息,即是否在显著的位置用异于正文的字体和准确、相关、明晰的语言,揭示可能现实地导致实际结果与预测信息严重不符的所有重大因素,并警示投资者在决策时不要过分依赖这些信息。因为充分的警示性语言不构成证券欺诈的基础,能使一项虚假记载在法律上不具有重大性,从而不被认定为虚假记载。第七,是否已及时履行更正、更新义务。[7]只有综合考虑上述七个方面的因素,并以法律真实标准为依据,才能对财务预测信息虚假记载作出正确的判断。
2.误导性陈述,是指财务预测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财务预测报告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信息使用者对其决策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发生重大影响的陈述。它侧重于使财务预测信息使用者产生误解,而不论财务预测报告反映的事项是否属于事实上的虚假。其特点是:财务预测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了应予公开的事实;该预测信息的表述语言半真半假或在理解上有模糊歧义,或故意使用不准确的、似是而非的、不知所云的、晦涩难懂的语言来误导信息使用者;没有全部表述事实过程,使已公开的财务预测信息误导信息使用者认为是该事实的全部。误导性陈述的类型主要有:语义多解型、语言难解型、半真半假型等。
为了正确判断财务预测信息是否存在误导性陈述,确立“使投资者误解的标准”至关重要。借鉴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我们认为在确立该标准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第一,坚持“理性人”的标准。一般认为理性人是指会对其自身利益给予合理程度的谨慎照顾的人,或者在有限理性中,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主体。因此判断财务预测信息披露是否存在误导性陈述,首先应以“理性人”标准来衡量。即财务预测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果已经完全履行了法定的注意义务、谨慎义务,就应该认为其已达到了理性人的标准,不能再认定其有误导性陈述行为。同时,信息使用者如果未能具备作为理性人应有的起码知识和职业审慎,由此产生的误解而导致的损失应由信息使用者自己承担。第二,坚持法律真实标准。对于财务预测信息是否存在误导性陈述,只能以法律真实标准去衡量,只有当没有法律真实标准作参照时,才能依据语言文字的通常含义进行判断。第三,坚持整体观察原则和比较主要部分原则。[8]所谓整体观察原则是指从披露的财务预测信息的整体上观察是否会给信息使用者造成误导;所谓比较主要部分原则是指披露的财务预测信息中最醒目、引人注意的部分即主要部分信息如果存在误导性陈述,那么即使次要部分的财务预测信息是真实的,仍应认定其为误导性陈述。
3.重大遗漏,是指财务预测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财务预测报告中未将应当记载的重大事项完全或者只是部分予以记载。在证券市场上,财务预测信息使用者对某一证券的投资判断,必须依赖于对该证券发行人所公开的全部历史信息和预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后才能得出自己的结论。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财务预测信息时有重大遗漏,那么即使已经披露的财务预测信息具有个别的真实性,也会使已披露的财务预测信息在总体上造成虚假性。一般而言,重大遗漏根据主观状态可分为过失遗漏(又称疏漏)和故意遗漏(又称隐瞒);按照客观状态可分为部分遗漏和完全遗漏。在司法实践中,对完全遗漏型的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行为比较容易判断,而对部分遗漏型的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行为较难把握。[9]但不管是对何种类型的重大遗漏行为进行界定,判断其是否属于虚假陈述行为的依据是:遗漏的财务预测信息是否属于重大事项,在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严格遵循了法律真实标准,该重大遗漏是否会引起信息使用者的关注并进而影响其投资决策,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三项条件,该重大遗漏才属于虚假陈述行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法律上允许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一定的披露保留权和隐私空间,此种情形不属于重大遗漏。
4.不正当披露,是指财务预测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能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财务预测信息,导致信息不对称所构成的虚假陈述行为。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的不正当披露包括不及时披露和不合适披露两种形式,不及时披露是对及时性原则的违反,及时性原则要求公司应以最快的速度披露其财务预测信息,把财务预测信息在失去影响决策的能力之前提供给使用者,不得提前或者延误,并保证公开披露的财务预测信息始终处于最新状态;不合适披露是对法定披露形式的背离,是一种形式上的违规。
对财务预测信息不正当披露的界定,更多是依据程序真实和形式真实作出的判断,即只要违背了法定程序,即使披露的财务预测信息不含虚假成分,但只要披露的时间或方式错误导致信息不对称并对使用者的决策造成影响,均构成虚假陈述行为。
为了保证财务预测信息披露的正当性,我国相关法规对包括财务预测信息在内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期限及方式作了明确规定。第一,对于定期披露的财务预测报告,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编制完成并公开披露。第二,对于临时发生且不可预见的重大事件,法律规定应当立即披露,并在规定时间内编制书面报告向证券管理机构及证交所报告。第三,当公司已披露在外(并经过审计)的财务预测信息,由于客观原因不再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时,只要证券市场上的交易者仍然合理地信赖这些财务预测信息,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就有义务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修改、更正或者澄清这些信息。我国台湾地区《公开发行公司公开财务预测信息处理准则》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公开披露财务预测信息的公司,应随时评估基本假设变动对财务预测结果的影响,并据以决定是否有更新、更正财务预测信息的必要。若公开披露财务预测信息的公司发现财务预测信息有错误,并可能误导使用者的判断时,应及时更新、更正财务预测信息,并增加披露其更新、更正的缘由以及对财务预测信息的影响。通过法律规定财务预测信息披露义务人持续地及时更新、更正财务预测信息的义务,保障披露在外的财务预测信息不具有虚假性、误导性和重大遗漏。
注 释:
①转引自陈少华:《企业财务报告理论与实务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l版。
②转引自Adrian A.S.Zuckerman∶law,Fact or Justice,Boston University Law Review,Vol.66,P488。
③转引自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侵权赔偿责任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7月第1版,第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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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巫 宇.证据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3.
[3]刘善春,等.诉讼证据规则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278.
[4]蒋尧明.论上市公司财务预测的审计鉴证[J].当代财经,2006,(10):105-110.
[5]葛家澍.市场经济下会计基本理论与方法研究[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1996.
[6]张继成.从案件事实之“是”到当事人之“应当”[J].法学研究,2003,(1).
[7]蒋尧明.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若干问题研究[J].会计研究,2006,(6):3-7.
[8]凌 艳.消费者信息权的民商法保护[J].工商行政管理,2002,(6):35-37.
[9]蒋尧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虚假陈述研究[J].会计研究,2004,(1):3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