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改进村(社区)换届选举工作的几点建议

2011-04-03 13:19杨勇文
党政干部论坛 2011年8期
关键词:肩挑换届选举委托

○杨勇文

加强和改进村(社区)换届选举工作的几点建议

○杨勇文

在2011年的村(社区)“两委”换届中,各县(区)自觉把党的领导、发扬民主、依法办事贯穿于换届选举工作的全过程,切实做到率先谋划、加强领导、细化举措、突出重点、强化保障,营造出了风清气正的环境,确保换届选举平稳有序推进。同时,笔者也发现了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综合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结合个人思考,现就加强和改进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提几点建议。

一、村(社区)换届选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村(社区)换届选举工作在为农村基层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一些新的课题。通过这次选举风气的巡视检查,笔者认为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一)选民资格不够明确,影响选举工作的正常开展

按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关于“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有关条款规定,符合法定年龄和一定条件的外来户、空挂户、外嫁女(户籍没有迁出的)村民均可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但原住村民因考虑到本村集体经济、原有土地资源、集体收入分红等涉及自身的利益会受到影响,坚决不同意将符合条件的外来户、空挂户人员纳入参选村民范畴,造成参选村民登记时意见难以统一。此外,这些外来户、空挂户、外嫁女可能在两地同时参加选民登记,行使两次投票权利,而选举委员会没有更多精力、时间一一核实。

(二)历史遗留问题和矛盾不好处理,影响选举进程的顺利推进

诸如村务问题中的国土、林业、计划生育审批、低保申报、惠农政策落实等政策兑现方面,平常没及时处理或没处理好,积累了矛盾和问题。一些村的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和集体资产迅速增加,在如何管理和分配这些利益的问题上,村干部之间以及村干部与村民之间频发矛盾。有的村土地承包、宅基地划分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群众对村“两委”出现信任危机,也为极少数人借换届之机闹事提供了可乘之机。从各县区排查出来的选举“重点村”、“难点村”情况看,因历史遗留问题而难以进行选举的约占五六成以上。

(三)拉票贿选现象不好界定,影响选民对选举结果的认同

农村是一个人情社会,换届期间相互走动、沟通联络难以避免,这期间送一包烟、请一顿饭,算不算贿选,既无法规条文也无文件规定,导致对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中送钱送物现象难以得到真正追查处置,进而纵容了拉票行为,破坏了选举的公正性。对“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或者未经村民会议依法选举成为村委会成员的”,虽然有“视情节,由有关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理”的规定,但对“有关机关”没有作进一步的界定,责任不清,致使“有关机关”推诿,一些违法行为无法得到及时处理。

(四)竞选目的日益多元不好调控,影响选举结果的质量

以往换届选举中,大多数参选者是想为村民、百姓干点实事的,但也有少数人出于“利”而参与竞选,认为可以利用当上村干部的便利,在本村土地审批、村内建设等项目上求“近水楼台”。还有的是为了“名”,认为当上村干部可以光宗耀祖;有的是为“保护既得利益”;有的是为混熟人,找上级好办事;有的是为了“气”,与其他村干部争高低,树己威,求认同。竞选目的不同,使一些村干部当选后,纪律松驰,作风飘浮,脱离群众,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二、加强和改进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的几点建议

当前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出现的矛盾,是由于直选制度不完善引发的,改革完善村民选举制度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一)延长村(社区)“两委会”任期

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调查中,多数基层干部群众反映村“两委”三年一届任期时间太短,不利于村干部干事创业和农村社会的稳定。一般情况下,农村换届选举基本上需要半年时间,换届后村“两委”之间及班子成员之间磨合沟通又要半年,等一年后村“两委”工作步入正轨时,又开始面临下一届换届选举。村干部的大部分精力用在竞选和磨合上,不利于村集体事业的发展。因此,建议村(社区)“两委”任期由三年一届调整为五年一届。

(二)细化村(社区)“两委”候选人的竞选资格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条规定强调了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的普遍性和平等性,但无法保证民主选举和村民自治的质量。在目前农村民主选举文化相对较落后的情况下,一些文化水平低、思想素质差的村民在“海选”中胜出,成为村干部,而有些思想觉悟高、工作能力强的村民由于种种原因而落选。为从源头上保证村干部的素质,村(社区)“两委”选举办法应对候选人条件进行明确规定,在思想政治、文化程度、年龄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如规定:受过刑事处分的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不得成为候选人;候选人应当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55周岁,等等。

(三)完善选举程序和具体操作要求

现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选举程序过于繁琐、要求过高,增加了选举的难度,造成选举成本过高,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

1.由“登记选民”变“选民登记”

现行村委会选举办法规定: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一般在户口所在地的村参加选民登记;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这些硬性规定有其积极性,也有其消极的一面。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农村人口流动性大,有些农村召开村民选举大会相当困难,一次选举会议达到“两个过半”的就更加困难。为了使村委会选举符合法定要求,有些乡村干部做了大量工作,甚至花钱请村民参加投票。这种为选举而选举的做法,不符合民主发展的要求。选举是一种权利,人们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可以探索实行选民登记和相对多数选举办法,即有选举权的村民在选举日前到选举委会员进行登记,才能成为选民;选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不论得票是否过半。通过这种选举方法,可以降低选举成本,提高选举效率。

2.修改对委托投票的条件限定

现行选举法规定,委托他人代自己投票时,委托人必须书写委托书且被委托人必须是选民。此外,每一选民所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3人,否则无效;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必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才能有效。在实际操作中,书面委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时间跨度长,委托手续要求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六日内完成。由于目前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比例越来越大,外出人口相对分散,来回寄委托书所需时间较长。二是容易假冒,由于填写书面委托书时并无第三方公证人在场,不能确定书面委托是否真实。三是受委托有人数限定,根据规定,一人只能接受3人以内的委托,但是如一家6人又确实无法到场投票的情况,将迫使有2人放弃投票权。因此,能否在办理委托手续时使用有三方在场的视频委托或电话委托,确认谁来担任其投票,并在受委托的人数上结合农村实际有所增加。

3.结合农村实情设立分投票站

按选举法的规定,选举日要召集参选村民举行选举大会投票选举,但是因各个村的地域、居住、人员复杂等因素,召集几千人的选举大会有困难且治安难以确保。应结合农村实情设立分投票站。

4.淡化村书记、主任“一肩挑”

现行选举办法提倡支部书记与村主任交叉任职,规定“一肩挑”比例一般要达到80%以上。一些乡镇干部反映,选举方案规定村书记、主任“一肩挑”比例不太合理。虽然村书记、主任“一肩挑”有利于形成一个“中心”,减少村干部职数,强化党的领导,但也造成权力过于集中,不利于监督。而且村书记、主任是否能够“一肩挑”,取决于村“两委”选举的结果,不能搞一刀切,硬性规定。应主动淡化“一肩挑”比例要求,尊重村民和党员的民主实践和选择。

(作者单位 广东省惠州市委巡视组)

(责任编辑 楚 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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