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伏期,张娜
(常州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江苏 常州 213002)
我国的国有企业在政府部门大都有一个相应的主管部门,通过主管部门向政府反馈企业的问题和诉求,同时,政府的管理要求也会通过主管部门传递给企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营企业不断增加,这些企业缺乏相应的主管部门,缺少与政府沟通的桥梁,在这种情况下,商会应运而生,成为民营企业与政府沟通的桥梁。商会通过建立利益相关者团体,代表会员企业与政府及外界进行联系,并用政府的法律和法规来对会员企业进行约束,使市场活动正常运转,起中观调控作用,解决政府行政和市场机制难以解决的一些问题。
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理论是商会的最基础和最直接的理论支撑。非营利组织概念最早来源于美国的联邦宪法,又被称为社会团体、第三部门或非政府组织等。一般指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组织,按照一国的法律法规成立和运作,以公正、公平为宗旨,在政府与社会之间产生传递作用,在市场主体(主要是企业)之间产生纽带和协调作用,以解决政府和市场机制双重失灵情况下的问题。这一组织产生的直接导线是20世纪西方公共管理的危机。在新公共行政管理思想和“治理理论”兴起的背景下,在政府管理并非万能的情况下,人们寻找到了第三种组织和社会问题的协调机制。一般来说,这种组织具有组织性、私人性、非营利分配性、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互利性等多重特征。
按照美国《经济学百科全书》的说法,商会是指为达成共同目标而自愿组织起来的商人或同行团体。我国有学者认为商会是经济组织的再组织。这种再组织是为了达成某些共同利益和解决某些共同问题。从参加对象来说,我国的商会是以企业家为会员的组织,从而区别于以劳动者、消费者等主体组成的工会和消费者协会等。商会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由民政局审批成立,包括经信委下属的行业协会、其他政府部门(如社科联、工商局、工商联等)下属的一些非营利性组织。本文所研究的常州商会指由常州市工商联(总商会)及其下属基层商会,常州市行业商会、异地商会等机构。
西方发达国家的商会发展历史久远,管理体制先进。在公共事务理论的指导下,西方国家的商会发展和运作相对都非常成熟。其特点主要是法律清晰、定位明确、功能完善等。如法国有《法国商会法》,日本也制定了《商工会议所法》,这些国家都从法律的高度对商会的定位和功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使得商会工作有法可依。德国有《德国工商会法》,对企业加入商会从法律角度进行了规定。德国的商会从性质上属于公法团体,企业有加入的义务。德国的工商总会包括81个地方工商会,有会员企业360多万,并且管理驻80个国家的国外商会。德国也有行业协会,性质上属于民法团体,企业可以自由入会。德国还有中小企业联合总会,由54个手工业商会组成,会员企业达到85万多家,90%以上为中小企业。英美法等国家把商会定位为非商业性的民间社团组织。英美等国家的商会规模大,服务质量高,独立性强,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被称作市场主导模式。西方发达国家的商会以非盈利性的独立法人居多,也有一些较小规模的商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一种任意团体。商会的经费主要来自会员企业按照经营规模所缴纳的会费、经营性收入和接受捐赠收入等。
按照发达国家的经验,经济越发展,商会越重要。常州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制造业为主体的工业经济发展迅猛,近年来,服务业也有了长足的发展,截至2010年底,人均GDP已超过1万美元,实现了全民小康,正朝着率先实现现代化的方向发展,经济和生活水平逐步接近中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水平,这为常州商会的快速发展奠定了雄厚的经济基础。
截至2010年底,常州市共成立了潮汕、南安、温州、安徽、浙江、福建、上海7家异地商会,成立了20多家行业商会,还有100多家基层商会,商会数量和规模快速增长。在成立过程中,企业自发推动比政府推动要容易得多。各级商会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例如,我市已成为并在全省率先争取成为江苏省民政厅授权常州异地商会民政登记试点城市,商会在成立环节阻力较小,大大地加快了异地商会的成立和发展速度。政府日益认识到商会在加强社会管理、招商引资以及促进整体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但政府与商会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对商会的监管职能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方式需要进行调整,政府的某些职能也需要向商会转移。
由于经济相对发达,商会对企业发展越来越重要,企业对商会的重要性认识程度较高,入会积极性也较高,促成了近年来商会的迅速增加和发展,会员企业也从中获益匪浅。
截至2010年底,我市市级直属商会仅31家,其中异地商会7家,与苏州、无锡等地相比存在较大差异,苏州和无锡直属商会都达到100多家。这说明,我市的商会尤其是市直属商会不论从数量上还是规模上都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常州市总商会建立了一系列服务平台,这些平台行业商会和异地商会都可以利用。如总商会为每一个商会配备了一个法律顾问,使会员企业的法律问题能得到有效解决。总商会还建立了纳税人协调中心等多种服务项目,使得各商会对会员企业的服务功能增加。总商会通过与政府沟通能解决行业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既服务了企业,又增强了商会的凝聚力。常州市房地产行业商会、常州安徽商会等运作都非常成功,会员企业能够通过商会与政府进行有效的沟通。
1.作用于商会的法律不明确,商会职能缺乏。我国目前没有对商会这一组织进行立法,只有1998年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只从程序上对社会团体作了规定,没有实质性的明确,也没有对政治性团体与经济性团体进行区分,对商会的指导作用非常有限。目前我国的商会没有明确业务主管部门,有些基层商会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造成了多头管理,政府各部门争相发展和收编的局面,行业协会与商会的冲突客观存在。有些商会游离于常州市总商会之外,给管理带来难度。工商联作为基层商会的“娘家”角色并没有从法律上予以明确,这些给工商联工作的开展带来困难,也造成基层商会无序成立和发展。关于异地商会的法律法规甚至文件等缺乏,其性质、职能、作用等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异地商会在换届、属地管理和自身建设等许多事情上无法可依。另外法律的缺失,也导致商会缺乏职能界定。
2.有些商会作为法人机构不健全。目前常州的商会有些是独立的法人机构,而有些则不是。2009年我市直属异地商会全部完成了一级法人登记,但还有很多基层商会和行业商会没有进行法人资格登记。从运作情况来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会比非独立法人的机构运作要好一些。主要是前者在会费收取、联合项目投资方面带有更大的便利性,后者在经费筹集和人员招聘、管理等方面都遇到很多困难。在已有行业协会的情况下,由于一地一业一会的管理限制,无法再注册商会,导致有些商会没有注册。
1.商会的代表性不够。大企业对商会的参与力度不够,各商会的会员结构有待优化,会员数量有待增加。大企业由于有更多的交流和合作平台,经营中遇到困难也较容易得到政府的关心和支持。因此,大企业对加入商会的积极性并不高,导致代表性企业入会少,商会会员代表性不够,商会的凝聚力、号召力和影响力受到限制。有些商会主要是大企业参加,中小企业较少参加,导致商会成了“富人俱乐部”,人气不足,代表性也不够。有些商会会员企业总数过少,导致代表性、权威性不够,难以代表整个行业向政府提出有关合理性建议。
2.商会的服务职能有待开发。商会的增值服务难以操作,经费短缺,吸引和留住人才困难,对会员企业的指导作用有待提高。由于常州的商会经费短缺,导致很多深层次工作难以开展。由于报酬福利低,社会保障不健全、发展前景不明,工作缺乏挑战性,小规模商会缺乏工作氛围等诸多原因,商会很难吸引和留住年轻的专业人才,人员跳槽较频繁,给商会工作的开展和创新带来难处。即使有大学生进入商会工作,也由于多方面原因,很快就会离开。造成的普遍现象是年龄大的多,年纪轻的少,临时用工多,正式职工少,文化程度低,专业人员少等。目前各商会对应该承担哪些工作,应该为企业提供哪些服务认识并不清晰。
3.商会的自律作用不明显。目前有些商会建立了同行公约,但也只是倡议书性质,对违规企业也不能采取强制性措施进行制裁或管理,自律作用缺乏管理工具。
4.协调作用发挥有限。商会应对政府、会员企业、非会员企业、消费者、劳工等多方面关系进行协调,但目前这些协调作用没有到位。在遇到一些矛盾问题时,商会解决不了,往往会知难而退。
1.有些行业商会组织机构偏小。经费短缺导致商会工作人员少,大部分商会只有1~2位工作人员,数量少,且素质不高,商会的工作难以正常和深入开展。
2.商会内部运作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市商会的秘书长大多由一些退休官员担任,这些人的优势是与政府关系良好,能协调解决商会和企业的某些问题,发挥商会的协调职能。但也有其不足,就是年龄普遍偏大,有“发挥余热”的特征。秘书长工作没有实现职业化,也就没有人把商会秘书长工作当作一项事业来做。即使有一些年轻人来担任秘书长,也常常由于商会经费短缺、工资低,社保缺乏而难以长时间干下去,秘书长缺乏发展空间和上升通道,导致工作人员即使担任这一工作,也只是临时过渡。有些秘书长的社会保障挂靠在会长单位,但也不是长久之计。
一方面是由于对行业商会功能的认识有待深入。行业商会在向政府提出建议以保护成员利益方面做了较多的工作,但在确保行业产品质量,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制订交易规则、提倡诚实经营,反对不正当竞争、规定统一价格、保护成员利益、引导公平公正等自律职能方面作用发挥有限,行业商会难以得到政府的更多支持。另一方面,成员的竞争意识大于合作意识,由于竞争和泄露商业机密的顾忌,在行业商会的活动中,企业家往往不会过多地披露企业的实际情况,这抑制了商会活动的深层次发展。
1.尽快制定《商会法》。明确工商联应作为商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并进行归口管理,改变各个政府部门在商会建设方面各自为政的局面。进一步分离政府的职能,把有些能够分离给商会履行的职能分离出来。理顺与政府的关系,强化市工商联在商会中的管理和指导作用。政府主要对商会成立方面进行管理,商会的运作应交给其自身。
2.完善商会的法人资格。商会没有法人资格难以深入开展工作,但过分的商业化又会导致商会成为普通的盈利实体失去其存在意义。因此,商会注册为非营利法人单位比较合适,比如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进一步增加商会的代表职能、中介职能、自律职能和服务职能。要优化会员结构,明确秘书长与会长的选择标准与权责,引导大企业加入到行业商会中,增加行业的整体领导作用。进一步挖掘商会功能,行业商会应在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规则、解决行业无序竞争、加强信息交流、提供统计数据、引导会员企业提高科技含量等方面起到更好更大的作用。行业商会应在规范会员企业行为等多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在企业面临的一些共同问题如管理、研发与技术问题等方面进行更多的呼吁和协调,如快餐业所面临的员工交通事故,许多行业普遍面临的招工难问题,同行企业相互间挖工人问题等。进一步做好政府、会员企业、非会员企业、劳工、消费者彼此之间的协调工作。要加强信息中枢功能。近年来,有部分商会加强了信息管理工作,有些商会还撰写了年度行业报告及异地商会报告,但有些商会这些基础工作还没有做起来,信息收集少,指导作用发挥难,今后应进一步加强。
1.进一步拓宽商会的经费来源渠道。商会的经费首先应该来自会费,其次,商会可以通过向会员企业提供特殊服务或者承担政府的某些具体工作来收取费用,还可以通过接受捐款来筹措经费。这部分经费具有经营性质,应该按章纳税。商会的进一步发展势必会对参政议政产生影响,各企业组成的利益集团可能会通过商会对政府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因此,税务部门应对与参政议政相关的费用进行监控,防止寻租行为的产生。商会作为非营利性法人不能以盈利为经营目标,运作成功与否不能以营业多少作为判断依据,其主要任务是完成中介的职能而不是谋取利润,更不能对董事或理事进行税后利润的分配,所获得的收入只能用于各项工作的开展和人员的必要费用开支,政府相关部门应对其进行必要的约束。
2.加强商会内部的组织结构、班子配备、制度建设等,从内部加强内涵建设以驱动商会的发展。政府只在成立环节和授权方面给予支持,商会的发展还得依靠其自身和广大会员企业。要使商会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考评激励机制、监督指导机制、合作联动机制等。另外,在发挥政府官员退休后担任商会秘书长的优势的同时,要逐步推进秘书长职业化,吸引年纪轻、具备专业知识的中青年人长期从事商会秘书长这一工作和职业,并完善其保障体系。
对两种商会的功能进行差异化定位。两者具有一些共同的功能,如协调政府、会员企业、非会员企业、劳工、消费者等多方面的关系。但也具有一些差异化功能;行业商会的主要功能是维护行业利益,形成自律;异地商会的主要功能是维系乡情,形成资源共享。工商联组织应据此进行分类指导和管理。对行业商会会员的顾虑要花大力气消除,使合作意识超过竞争意识,从而创造一种良好的行业商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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