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原因及对策分析

2011-04-02 04:58:50梁梦瑶钟汝贤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董事股东利益

梁梦瑶,钟汝贤

(1.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四川成都610074;2.重庆教育学院旅游系,重庆400067)

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由于持股比例小、信息不对称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重大事项表决上“人微言轻”,处于公司治理中的弱势地位,其权利被剥夺、利益被侵占的现象一直存在。诸如上市公司提供虚假信息,从事“圈钱”活动、控股股东从事不正常的关联交易,强制上市公司为控股母公司担保、私分上市公司财产、侵占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等行为,侵害了资本市场发展和投资者权益。新公司法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反映市场效率和市场发展,建立健全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机制,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薄;设置股权回购请求权,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可退出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可提起诉讼等一系列规定。

我国上市公司现行的治理模式是控股股东模式和内部人控制模式,控股股东通常是国家政府机构,从而容易出现政企不分的现象,国家对企业进行大量的直接干预和政治控制,上市公司偏离股东价值最大化的目标,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1]。经营者与作为上市公司所有者的股东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当两者利益取向不一致时就会发生代理问题,派生内部人控制的现象,经理人利用其掌握的公司控制权牟取私利,侵吞上市公司资产,同样造成中小股东利益受损。以上两种模式在实践中又通常融合成一种形式,即关键人控制模式:主要表现为公司的最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代表,大权独揽,一人具有几乎无所不管的控制权,集控制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于一身,具有较大的权力。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责权利不明确以及独立性不足的问题仍是现阶段独立董事制度的致命伤。尽管根据有关的规定,上市公司应赋予独立董事特别职权,但由于信息、时间等因素的约束,很多独立董事无法很好地行使这些职权,加之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同时并立,监督权力的分配和协调问题如果二者之间出现推诿,那么这种监督就会流于形式。

1 中小股东权益被侵害成因分析

1.1 公司制企业股权高度集中

公司制企业实行资本民主,从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上看,绝对或相对控股的股东可能利用选票优势把公司变成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偏离整体股东利益,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在一股独大的公司中,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以及经理人员的构成往往难以按照全体股东的意愿进行选择和确定,公司的经营者通常是大股东的直接代表,这造成公司制定决策优先考虑大股东的利益,中小股东的利益无从体现[2]。从公司外部治理机制上看,资本市场治理效用的发挥有限,公司来自中小股东的内部约束和来自资本市场的外部约束较低,难以形成有效的治理机制。

1.2 机构投资者机会主义倾向

如果没有有效制度约束的话,机构投资者的机会主义倾向会非常严重,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侵蚀,特别是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机会主义倾向将得以充分体现,机构投资者或投机个人将通过各种手段在股市中获利,成为炒作股市的庄家,进一步加剧证券市场的波动。

1.3 中小股东股权分散

中小股东是广泛分散且不干预公司运营的缺位所有者的同质集团。就股东对公司活动施加影响的程度来说,小股东只能用脚投票行使权力。如果控制权被分割给大量且分散的剩余索取者,致使股东数量较多,股权分散,单个股东作用有限,在产权明确界定和完全交易的情况下,投资股东和投机股东也只关心股利分配的多寡及股价的涨跌,对公司经营缺乏兴趣,存在搭便车的动机。投资股东和投机股东不愿付出成本监督经营者,仅依靠别人的力量来实现自身利益,阻碍正在执行的有效率活动,如果不存在协调股东行为的机制,在公司中就存在对代理人的较少监控。外部治理机制效用的发挥取决于公司所处的市场环境,如果在股票市场不太发达、市场信号失真的情况下,股东就不能通过股票市场来对经营者实施监督,结果必然是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同时缺乏[1]。

1.4 获取信息成本过高

松散的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和审计规则会加剧公司内部人和外部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中小投资者无法及时地获得有关投资的信息,对会计政策的任意变更增加了信息解释的成本。外部人必须掌握先进的会计核算手段,花费大量的时间去评估公司的经济绩效和发展前景,使得中小投资者承担的高信息成本可能会超过其从公司治理中获取的收益。

1.5 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制度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通常由大股东推荐产生,行为受大股东制约和其他因素影响,独立性难以体现,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独立董事只是一种社会兼职形式,不可能随时审查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真实的运营状况,因此,独立董事做出的判断完全依赖于上市公司提供的纸质材料,如果上市公司不积极配合,那么独立董事依据提供的材料而得出的结论就是片面的。公司治理过程中针对独立董事的责、权、利等方面不对等同时也导致独立董事的积极性难以调动,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也难以发挥。监事会作为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由于薪酬和职位都由管理层决定,地位受制于董事会和经理人员,加之财务检查若非专业人士一般较以难发现问题,监事会自身的行为难以完全独立,这种既不具备行使职能权利和利益冲动于一体的监事会,对于管理层的违法行为无法从根本上进行解决。

2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对策

主要从两个环节入手:一是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使流通股股东能及时掌握公司运行情况;二是建立流通股股东参与决策和对公司业务运作情况的监督机制。

2.1 调整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稳步推进上市公司股票流通,包括国有股减持并流通和法人股流通两个方面,实现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股同责,如若公司股权过度分散,则导致股东监控能力不足,监控成本上升,因此由数个适当身份的大股东持有公司适度集中的股权可以提高公司治理效率,有利于公司绩效的改进,因为大股东拥有足够多的投票权对经理施加压力甚至通过代理人争夺战和收购来罢免经理,即可以通过共同利益最大化和对企业资产的充分控制来解决代理问题。但是转换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身份至关重要,中国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控制不同于西方国家机构持股者的控制方法,大股东控制型的公司治理导致高代理成本,其原因不在于大股东控制这种公司治理方式,而在于作为大股东的国家不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独立经济个体[3]。

2.2 确定政府的政策导向

目前,我国股市仍是一个政府调控色彩过浓的政策市,市场化程度很低,在个人投资者占主体的市场上政府的政策调控具有一定的被动性。庄家操纵股市和散户的非理性投机行为,人为造成中国股市频繁地异常波动,而无论涨跌,受损的都是中小投资者。政府为了保护中小散户的利益,往往被迫对股市进行干预,出台种种利好或者利空,政府的被动干预,又会被庄家利用进行下一波的炒作,这就形成政府、庄家和广大散户三者之间更为复杂的博弈选择。反之,在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中,主体投资行为较为理性,市场平稳、政府不需要过多地对股市的涨跌直接加以干涉[4]。因此,政府部门在减持国有股的过程中,应积极推进各类基金组织的发展,培育机构持股者的力量,以解决目前投机过度、操纵市场的问题,但要注意建立有效地配套制度以引导机构投资者的行为,机构持股者不应该由政府来控制,而是应该按照市场化的模式来运作[5]。从规范股东大会、重新调整大股东的权利义务、确立对中小股东的司法救济等方面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立法完善,从而增强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限制大股东表决权,增加小股东发言权。

2.3 加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独立董事之所以称之为独立,是因为其不能受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能独立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6]。因此,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的法律体系,加强其法律责任和义务,明确其职权范围,对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和评估制度并行,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地位,促进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在功能上的互补,完善相关外部监督机制大有意义。

2.4 强化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在投资者保护程度较高的地区,更加发达的金融市场会导致更多的融资机会和更加分散的股权结构,这就可能产生更加严重的代理问题,及时和透明的反映真实经济交易或事项的财务会计信息能够解决由于公司内部人和外部人投资者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代理问题。而在投资者保护程度较低的国家或地区,财务会计系统可以作为一种替代机制补偿法律及其执行对投资者保护较弱带来的负面效应。

知情权是证券市场中的中小投资者应该享受的最起码的权利之一,但是,大股东们和一些公司高管却视此于不顾,并因此丧失了应有的诚信责任。严厉的监管与落到实处的惩罚措施、独立董事的积极行权对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良性的股东治理文化对证券市场的完善等机制均相辅相成,相互作用。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上市公司的管理者有最好的监督作用,对于限制不正当关联交易也有重要作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扩大中小股东知情权和质询权范围,改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手段,强化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相关性,提高其有效性,才能有效保障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行。

[1]李亮亮.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关系研究[D].哈尔滨:哈尔滨理工大学,2006.

[2]于东辉,于东智.论公司治理问题的表现形式[J].山东社会科学,2006,(2):85-88.

[3]金颖,唐德善.大股东制衡与外部监管约束机制的博弈分析[J].财会通讯:综合(中),2010,(10):54-55.

[4]陈维.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05.

[5]张利.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5.

[6]任乐,吴小军.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J].商业会计,2010,(18):6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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