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锦秀
(江苏省扬州市玉器街105号225002)
2010年4月21日,青海玉树地震发生第7天,全国举行哀悼活动,沉痛哀悼地震中遇难的同胞。
哀乐声中,电视屏幕上出现了一行字:我驻外使领馆下半旗志哀。过了一会,电视屏幕上又出现了一行字:上海世博会青海馆向玉树献花致哀。
向死难同胞“表示哀悼”,究竟是用“志哀”,还是“致哀”,或是二者皆可呢?余乃查考词典、字典,寻求答案。
《新华词典》(2001)与《新华汉语词典》(2004)皆收“志哀”,而无“致哀”,二书分别释“志哀”为“表示悲伤哀悼”、“用行动表示哀悼”,其中“志”字皆为“表示”义。而单字条目“志”下均无“表示”或与“表示”义相近的义项;相反单字条目“致”下,却分别有“向人表达”、“表达”这一义项。“表达”与“表示”词义相近,那么,表述“表示悲伤哀悼”、“用行动表示哀悼”不是当用“致哀”一词吗?
《现代汉语词典》(2005)既收“志哀”,亦收“致哀”,二词的释义分别是“用某种方式表示哀悼”、“对死者表示哀悼”,“志”与“致”皆释为“表示”。而单字条目“志”下,亦无“表示”这一义项;相反,单字条目“致”下却有“向对方表示(礼节、情意)”这一义项。那么,不管是表示“用某种方式表示哀悼”之义,还是表示“对死者表示哀悼”之义,不是都应当用“致哀”吗?
尤为可怪的是:《现代汉语词典》单字条目“志3”义项①“记”义下,有例词“志哀”,同一“志哀”之“志”,为何单字释为“记”,而复词中则为“表示”义?
“志哀”之“志”,到底应释为“记”,还是“表示”呢?
《新华字典》(2008)“志”字的义项②为:“记在心里:永 ~ 不忘,★引表示不忘:~喜,~哀。”“永志不忘”的“志”由“记在心里”的意思引申出“表示不忘”义。但是“志哀”之“志”若释为“表示不忘”,则“志哀”不是当释为“表示不忘哀悼”吗?这显然讲不通。
《标准汉语字典》(2000)、《现代汉语规范字典》(1998)“志(誌)”的义项①“记住”下均有例词“志哀”。前书义项②为“记述”,例语为“志怪小说”;后书义项②为“用文字记录,记载”,例语中亦有“志怪小说”。
“志”乃形声字,从心,之(隶变作“士”)声。《广雅疏证》:“志,识也。志与识声义并同,《周官·保章氏》:`掌天星以志星辰日月之变动。'郑注曰:`志,古 文 识,识,记也。'”
“志”字从“心”,作动词用时,本义是“记在心中”,如《史记·屈原列传》:“博闻强志,明于治乱,娴于辞令。”后引申为“用文字记载,记述”,如《庄子·逍遥游》:“齐谐者,志怪者也。”“志”又写作“誌”,如《列子·杨朱》:“太古之事灭矣,熟誌之哉?……目前之事或存或废,千不识一。太古至于今日,年数不可胜纪。”可 见,“誌” 、“ 识”、“纪” 皆犹“记”,乃“记述”之义。
《汉语大词典》(1997)中,既收“誌哀”(即“志哀”),亦收“致哀”(其义项②为“表示哀悼”)。此外还收录了“誌喜”、“誌惠”、“誌怪”、“誌异”等词目,其释义及部分书证如下:
誌哀 用某种方式表示哀悼。金天翮《文学上之美术观》:“依乎前诂,孝慈于焉誌哀;逮乎后解,睿圣因以述德。述德故文体瑰玮,誌哀则文词恻怆。”
誌喜 谓表示喜悦。清张问陶有《重阳京兆榜发誌喜》诗。清吴大澂《师趛鼎》诗注:“丙申,东坡生日,得此誌喜。”
誌惠 以诗文对惠赠物品表示感谢。清赵翼《瓯北诗话·杜少陵诗》:“孟仓曹酒浆二物,则有诗誌惠。”又,赵翼有《钱充斋观察远饷永昌面作饼大嚼诗以誌惠》之作。
誌怪 记载怪异之事。
誌异 记载奇异之事。
按:《汉语大词典》(1997)词目“誌哀”书证中,“述德”与“誌哀”对文,“誌”犹“述”,皆“记述”之义,“誌哀”即为“记述悲哀(之情)”义。词目“誌喜”二书证中之“誌喜”,皆“记载喜庆(之事)”义。词目“誌惠”二书证中之“誌惠”,皆“记载惠赠(之事)”义。以上书证中的“誌”字,皆应释为“记述”或“记载”;而释为“表示”则不顺。这从其对词目“誌惠”的释义尤可知:“誌惠”之“誌”若释为“表示”,则“誌惠”当释为“表示惠赠”,显然不妥。故《汉语大词典》乃增字迂曲而解为“以诗文对惠赠物品表示感谢”,以迁就“誌”释“表示”之义。再者,“誌哀”、“誌喜”之“誌”,与“誌怪”、“誌异”之“誌”,其后之词素同为形容词,五“誌”本应同释,为何前三“誌”释为“表示”,而后二“誌”释为“记载”?
愚以为:“誌哀”、“誌喜”的“誌”与“誌怪”、“誌异”的“誌”义同,可释为“记述”或“记载”。《标准汉语字典》(2000)、《现代汉语规范字典》(1998)将“志哀”、“誌喜”二词纳入“志(誌)”的义项①“记住”中,亦不到位;应分别纳入其义项②“记述”与“记载”中。“志哀”可释为“记述悲哀之情”,“志喜”可释为“记载喜庆之事”。
综上所 述,“志(誌)”无“表示”义,而“致”有“表示”义,“致哀”之“致”与“致敬”、“致谢”、“致意”三词之“致”,皆为“表示”之义。故表述“表示哀悼”、“用某种方式表示哀悼”之义,当用“致哀”一词。
1.李行健主编.现代汉语规范字典.北京:语文出版社,1998.
2.汉语大词典编辑委员会,汉语大词典编纂处.汉语大词典.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7.
3.商务印书馆辞书研究中心修订.新华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4.新华汉语词典编委会编.新华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5.张谦亨,顾振彪主编.标准汉语字典.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
6.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新华字典.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7.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