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博士学位制度的基本模式、争论与反思

2011-04-01 19:24覃红霞李智勇
关键词:名誉学位大学

覃红霞,李智勇

(厦门大学a.教育研究院;b.研究生院,福建厦门 361005)

名誉博士学位制度的基本模式、争论与反思

覃红霞a,李智勇b

(厦门大学a.教育研究院;b.研究生院,福建厦门 361005)

文章以名誉博士学位制度为研究对象,探讨了名誉博士学位制度的基本模式、基本争论以及争论背后所隐含的基本问题。研究认为,从国外与中国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实践来看,名誉博士学位不仅是个人荣誉的体现,也集中反映了社会对这一特殊学位的认可度。

名誉博士制度;学位制度;社会争论

名誉博士学位也称荣誉博士学位。在西方,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做法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大学为了彰显对某人的敬重,或者为了免除某些法定义务而授予名誉学位,有时甚至会追授给生前对学术团体做出主要贡献的人。据文献记载,1470年牛津大学颁发给里昂内尔·斯潘伍德维尔的名誉学位是迄今可查的最早的名誉学位[1]。在中国,名誉学位制度的源头可追溯到清末。清政府为表彰学术上有突出贡献者,采用类似现代名誉博士学位的办法,免试授予科举学位给少量名士,其中还包括外国人,如总医官伍连德登[2]。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名誉学位制度逐渐发展与完善。1983年中国首次授予英国著名学者李约瑟等3人名誉博士学位,标志着这一制度的建立。1989年2月27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关于授予国外有关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这是中国学位法规体系中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它从授予对象与条件、授予单位与主管部门、报批手续与授予工作等方面对制度进行了初步的完善,有关规定的内容至今仍然适用。近年来,名誉博士学位授予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尤其是围绕着被授予对象的资格与成就、名誉博士学位的授予程序等问题引发了社会激烈的讨论。与此相应的是,长期以来对于名誉博士学位的理论研究工作十分薄弱,名誉博士学位如何定位、名誉博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模式是什么、如何看待社会对于名誉博士的争论等问题成为实践者关心而困惑的问题,亟需理论上的探讨与研究。

一、名誉博士授予的基本模式

由于各国与地区的教育传统与历史文化基础的差异,名誉博士学位制度的模式与管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根据各国或地区授予名誉博士的相关文件与规定,可以将名誉博士授予分成三类基本模式。

(一)法国模式

法国自1918年就发布了专门的大学授予名誉博士头衔的政令,随后又经1971、1974、2002年多次修改,可见法国对于国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重视。法国模式有三个特点:一是授予对象一般为外国知名人士,以褒奖其为法国或授予头衔的学校在艺术、文学、科学和技术领域所做出的贡献。其次,在名誉博士的定位上,强调名誉博士称号只具有名誉的特征,不能授予正式的国家博士学位,也不能享有与国家博士文凭相联系的权利。第三,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是一项比较典型的国家行为,不仅政府颁布详细的政令予以规范,而且教育部、大学还有外交部都各司其职,形成了国家管理与授权、大学推荐与授予、外交部共同商议的基本模式。其中大学名誉博士的选定由大学委员会商议作出。如果被提名者的工作或活动属于某一大学教学研究单位的固有领域,那么必须优先考虑该教学研究单位委员会的意见。这些委员会的成员组成限于教师或研究者。此外,在授予程序上,相关政令特别强调,决议只有在有资格成员多数出席的情况下,由有效投票的2/3的多数通过才能有效[3]。此类模式,国家通过颁布有关名誉博士的政令对名誉博士授予工作进行直接管理,国家授予大学名誉博士授予资格,以高教部、高校以及外交部协同的方式依照法律权限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参与名誉博士学位授予过程。中国也属于此模式。

(二)英美模式

在英美国家,授予名誉博士的权力属于大学的自主权,因此各校在授予标准与授予程序上略有差别。日本及中国的香港地区也属于这类模式。此模式在授予对象上相对灵活。一般而言,不仅授予外国人,也可以授予本国杰出的政治家、社会活动家与学者。为了体现各校自身的特色,各校专门颁布相关规定,明令禁止或许可专门的授予对象,从而形成了各校授予名誉博士的基本传统与特色。在英国,国王和皇室成员的名誉学位大多是牛津大学、剑桥大学授予。除少数特殊情况外,一般不颁发给当政的政治家授名誉学位,但往往颁发给已退休的政治家。在牛津,一般不授予在职的本校人员名誉学位,但对特殊贡献者,如校、系、机构创始人,长期忠心耿耿服务几十年者,在他们退休、调离时,为感激他们的长期热心服务和卓越贡献,也授予他们名誉学位[1]。在西北大学《授予名誉博士规程》中,则专门规定名誉博士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授予已经去世的人,但不能授予该校的教职工和捐助者[4]。在哈佛大学,打破常规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事件也时有发生[5]。此外,麻省理工学院、康奈尔大学、斯坦福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和弗吉尼亚大学等,则从不授予名誉学位。

在授予程序上,英美模式一般有比较严格的审核程序。以剑桥大学为例,该大学的章程规定名誉学位的提案必须由大学的理事会决定。任何人每年都可以提名一人或者更多的建议。这些名单由理事会的全体委员会审查,由副校长主持,理事会做出最后的推荐。历年年初,理事会批准了最后候选名单并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后,就公布提名[6]。在东京大学,一般首先由系科主任推荐符合条件者,经由该系科教授会的决议讨论,把决议提交给校长。学校会成立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一般审查委员会由校长、副校长、各研究科长、研究所领导等人组成,审查委员会的委员长由校长担任。审查委员会有必要时也会要求委员以外的人出席,并听取意见和建议。经过审查委员会讨论之后提交由教授会组成的评议会进行表决。要求在3/4的评议员出席的情况下,同意票数超过1/2时,才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7]。英美模式的最大特点是大学自主权非常大,但也容易出现滥授文凭、买卖文凭的现象,从而导致名誉博士文凭贬值。

(三)中国台湾地区模式

中国台湾地区对名誉博士授予一直十分重视,不仅在《学位授予法》中专门规定名誉学位授予的相关事项,而且还专门颁布《名誉博士学位授予条例》,而各大学也制定相应的规则规范大学授予名誉博士的相关工作[8]。一般而言,台湾地区的名誉博士授予对象为在学术与专业上有特殊贡献或者对于文化、学术交流以及世界和平有重大贡献的人。名誉博士学位由设有相关学科博士班研究所的大学,组织名誉博士学位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授予,并报请台湾地区“教育部”备查。就学校层面而言,强调名誉博士授予对象与本校学术提升与校务发展的贡献是一个重要原则,为了更好地履行名誉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强调名誉博士的推荐程序是各校制定相关规定的一个主要内容。台湾地区的名誉博士授予制度,最初与法国模式比较接近,政府颁布相关政令规范与管理名誉博士授予工作,学校虽然也推荐与审核名誉博士授予对象,但最终权力根据《学位法》的规定,必须由台湾地区“教育部”审定后才能授予。但自1994年颁布新的《学位法》以来,台湾地区名誉博士制度有了很大改变,审定与批准权逐渐下放,只保留了备查、监督的权力,而大学按照各自制定的颁授名誉博士实施要点或办法进行自主授予工作。可以说,这种模式是法国模式与英美模式的综合。

总体来看,各国与地区名誉博士学位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也有很多的相似性。在授予对象上,一般主要授予对世界以及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学者、科学家、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但在侧重上有一定的差异,如中国大陆地区与法国一般只授予外国人,而其他国家则一般既授予外国人,也授予本国人;在授予标准上,名誉博士学位一般强调其对世界和社会发展所做出的贡献,但在具体评判贡献的标准上也并不一致,在中国强调授予对象一般要有一定的学术背景,而在国外其标准则更为多元,因此许多世界著名的大学,如哈佛大学也曾将名誉博士学位授予小学毕业的普通工人,其目的不仅在于彰显普通工人所做出的超出他本人能力的社会贡献,也突出了大学在引领社会发展、道德发展的基本功能与价值;在授予程序上,严格规范相应的推荐与评审程序是各国与地区的基本选择,但由于其管理模式的差异,在授予程序上也有一定的差异,但强调严格标准,甚至直接规定宁缺勿滥的基本原则却是著名大学授予名誉博士的基本选择[4],而中国、法国在授予程序上,强调外交部以及其他外事主管部门的审核与参与。

二、名誉博士的社会争论与反思

自大学开始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以来,世界各国与地区关于名誉博士制度的相关争论一直持续,有时甚至引发严重的抗议事件。颁授名誉学位不仅反映出大学的利益与价值取向,也反映出个人、社会乃至国家的基本追求与价值选择,不同的主体从不同的立场出发,必然带来观念与思想上的冲突,而名誉博士的授予标准因为无法精确细化模糊了争议的本质问题,使得争议无法在同一层次上达成共识,就连世界闻名的大学者德里达也因为名誉博士学位被迫与其他哲学家展开一场自我辩护的申明,更无需明言关于政治家、社会活动家的相关争议。因此,从某种程度而言,对获得名誉学位的对象提出质疑、引发争论也在情理之中。围绕名誉博士的争论焦点无外乎围绕以下几个问题展开。

(一)大学颁发名誉学位的目标定位

在大学的学术理想面前,应该更加坚定地维护大学的学术尊严还是向政治名流、经济名流妥协,贩卖所谓的名誉文凭呢?当哈佛大学拒绝给予里根总统荣誉博士学位,当中途退学的全球首富、软件帝国微软的缔造者比尔·盖茨在辍学30年后才获得了母校哈佛大学的学位,当奥巴马参加了自己的母校亚利桑那大学的毕业典礼却没有拿到传统的“荣誉学位”时,这些事件都得到了社会的追捧,并贯之以维护大学理想、维护大学尊严的“典范”。与此同时,由于名誉博士学位制度并没有严格限定受赠者的最高学历,因此曾发生即使小学未毕业,但仍有机会获得名誉学位的情况。在特定时期,“名誉博士”甚至被某些大学校视为卖文凭,换取企业赞助的一种方法。在英国,著名的《泰晤士报》刊登署名文章,揭露一些大学向有钱人“兜售”名誉学位来换取对学校赞助的做法[9]。大学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条件无论是基于学校的长远发展还是出于眼前利益的考虑,这种客观存在的金钱与学位的交易已引起教育界的广泛关注,并引发了对捐赠者获得名誉博士学位的质疑。名誉学位的价值何在呢?大学颁发名誉学位往往立足于被授予对象的社会成就上,实质上是一种“锦上添花”的行为因而变得无足轻重[10]。巴森在《美国大学》得出结论说“现在给予的荣誉学位已经丧失了它的意义”。他认为大学应该坚持原则,对那些表现出卓越学术成就的人授予学位,而不是“把最高学术水平的象征给予或许应该羡慕的商业或者政治人物”。美国某联邦上诉法院认定荣誉的价值等于零[11]。

与英美模式不一样,中国名誉学位本身并不是对授予对象社会成就的简单肯定,作为与中国的大学、中国的大学学位相关联的一种特殊荣誉,充分考虑这种授予行为对于中国社会发展、中国大学发展的意义,是审核名誉学位授予对象的重要指标。作为一种国家学位,维护其严肃性与权威性也是其中之义。因此,对名誉博士的授予标准、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反对简单地按照个人的社会地位、经济地位或者政治地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反对将名誉博士学位作为金钱交换的商品应该成为中国名誉博士学位管理的目标。201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新修订的《关于授予境外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拟授单位不得接受该人士的直接捐赠、捐资等”,同时针对政治家、社会活动家名誉博士学位的程序审核进行了严格规定,要求“拟授人士是外国元首或政府首脑的,应当有国家外事部门建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书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征询专家书面意见”,同时要求推荐者必须有境外知名教授或知名人士以及其他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知名教授的推荐信。比较而言,新修订的《关于授予境外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更加严肃、严格地对待名誉博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反映了中国对于名誉博士学位的基本态度与旨趣。

(二)名誉博士学位与博士学位的差别与联系

将名誉博士学位授予政治家、社会活动家还是学术卓越的科学家或学者,这一争论事实上是与社会对名誉博士学位与博士学位关系的看法密切相关。在授予名誉博士的过程中是否应该强调其学术性始终是一个症结问题。俄亥俄州立大学1989年授予拳王迈克·泰森(Mike Tyson)名誉文学博士学位,长岛大学南汉普顿学院1996年授予演员柯密特·佛罗格(Kermit Frog)两栖生物学博士学位,伍尔弗汉普顿大学2002年授予摇滚歌星斯莱德(Glam rockers Slade)名誉学位等都引发广泛争论。支持者认为既然是学位,自然以学术为基础,因此反对把名誉学位授予政治家、社会活动家、体育明星或者影视歌星;而反对者则强调政治家、社会活动家是因为他们对人类的进步、社会的发展的贡献而获得名誉学位,本身应该与学术性相区别,因此强调大学颁发荣誉学位“只问他的成就,不理他的理念,更难以衡量他政治施为的价值”[12]。

事实上,名誉博士学位是一种以“声誉、声望”为主要指标的学位,与正式的博士学位存在本质差别,即使授予对象是享有世界声誉、学有专长的学者或者科学家,也不是仅仅基于他们研究的学科、专业与研究领域,还因为他们对人类进步、社会发展的贡献。可以说,名誉博士学位的功能与影响并不主要体现大学培养人才的基本功能与目标,而反映大学与社会、大学与世界交往的方式。在实践中,名誉学位往往不被认为是与实质学位相同的学位,在法国和中国香港,则在相关规定中直接指出“荣誉博士称号具有荣誉的特征。其不能授予正式的国家博士学位”。在香港中文大学的条例中则特别强调“大学校董会可建议颁授荣誉硕士学位或荣誉博士学位而不要求有关人士上课或考试,但持有荣誉学位的人士不得因取得该学位而有权从事任何专业”。而中国《关于授予境外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中,也指出“名誉博士学位证书的持有人不享有与国家普通博士文凭持有人相同的权利”。

名誉博士学位与博士学位有本质的区别,但也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有关学位的标准、资格的同时,也对名誉博士学位的授予与资格有原则性的规定。事实上,名誉博士学位与博士学位都是由大学授予的,与大学的文化、大学的学术、大学的学科、大学的荣誉与尊严有着重要的联系。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过分强调名誉博士学位是一种“荣誉”,而不是学位,或者过分强调名誉博士学位是一种学位,要以学术为标准授予名誉学位都有失偏颇,在学术与荣誉之间寻找平衡,强调与该校的特别联系已经成为各国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一个重要原则。因此,名誉博士的授予原则应该将“声誉与声望”与大学学术、社会文化联系起来,既要强调其社会影响力和贡献,也应该重视授予对象对大学文化、社会文化、教育发展的影响力;既要强调其社会声誉,也要强调其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经历,宁缺毋滥,从而实现名誉学位与博士学位的特殊关联。新修订的《关于授予境外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充分考虑了博士学位与名誉博士学位的区别与联系,一方面强调名誉博士学位拟授人士自身的地位与贡献,另一方面也要求其与授予单位之间的密切联系;一方面充分肯定名誉博士学位的“荣誉性”,另一方面也要求名誉博士学位获得者必须有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经历,不能不说,这样的权衡与折中既是各国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基本思路,也是中国名誉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践中的反思与总结。

(三)是否应该按照学科门类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从世界范围看,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按照学科门类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例如法国。在按学科门类授予学位的国家和地区,关于名誉博士争论最大的莫过于关于名誉博士授予对象是否符合学科学位的要求,如政治家是否符合“法学”学位的资格要求,体育明星、社会活动家是否满足“社会学”学位的资格始终是争论的焦点问题,因此有人提出应该细化政治家、社会活动家授予学科名誉博士的标准与理由的建议。

其实,按照学科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者不按照学科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都各有利弊。从名誉博士学位的功能来看,它并不单纯要求拟授人士在某一学科具有创造性的贡献,即使是学者和科学家,也特别强调他与授予单位的学术交流与合作,重视他对世界与社会发展、文教事业和学术发展的特殊贡献。虽然各国逐渐形成了不同的名誉博士学位授予基本模式,但基本共性在于坚持名誉学位的基本功能与价值,坚持宁缺勿滥的基本原则以及严格的评审程序,而不苛求具体操作层面的差异。从目前的情况看,不按照学科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便于操作与简化程序,但在具体操作中却始终面临按照学科进行组织与管理思想的挑战。按照学科授予名誉博士,往往在评审与授予方面便于操作,但在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对社会活动家和政治家无法清晰地界定其应该授予哪一学科的名誉博士学位,不得不大量授予法学或者社会学名誉博士学位,事实上他们并没有在法学或者社会学方面有特殊贡献,也可能没有接受过法学或社会学教育。第二,存在授予单位对那些确实有促进学术交流和长期合作的拟授对象,因授予单位没有某一学科博士授予权而无法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情况。第三,在中国名誉博士学位授予实践中,大多数学校并没有完全按照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授予,导致原暂行规定按照一级学位博士学位授权点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限制性规定名存实亡。鉴于此,新修订的《关于授予境外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修改了过去按照学科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做法,只要授予单位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即可以授予境外人士名誉博士学位,突出了名誉博士学位的“荣誉”性质。

三、结语

名誉博士学位在中国是一种特殊的学位。从国外与中国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实践来看,名誉博士学位不仅是个人荣誉的体现,也集中了社会对这一特殊学位的认可度。个体与名誉学位的关系是以个体对名誉博士授予单位的认可程度以及个体与名誉博士授予单位之间的联系、交流与贡献为基础的。在中国,名誉博士学位制度坚持唯一性原则,排除了英美模式中个人可以同时获得多个该国大学名誉博士的情形,因此,个体对名誉博士授予单位的认可与选择也成为应有之义。从长远来看,授予单位应该慎重地推荐名誉博士候选人,其目标不仅仅是彰显候选人对于学校的贡献,与“名流、贤达”相映成辉达到双赢的目的,更为重要的则是维护名誉学位的基本尊严与价值,从而保持授予单位的竞争力与水准,使个体与授予单位之间的双向选择与互动成为名誉博士授予制度良性循环的基础。反之,买卖名誉博士文凭或者把名誉文凭大量授予捐助者,只能让学校的名誉博士文凭乃至名誉博士文凭制度“庸俗化”,最终也违背了设置名誉博士学位的初衷与价值。

另一方面,名誉博士学位作为一种社会关注的现象,不仅表现为社会对名誉博士授予对象和名誉博士授予标准的关注,也体现出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名誉博士制度的基本模式的选择。有学者认为,从本质意义上讲学术是学位的本质体现,即便是世界上通用的荣誉性学位也是如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与其它类型的学位相比,荣誉性学位的要求和标准更高[13]。但值得指出的是,荣誉学位(或名誉学位)与学术的关系是复杂的。名誉学位是以“声誉、声望”为标准的学位,与学术的关系并不必然发生联系,却通过学位这一名称,与学术之间多少存在相应的关连。名誉博士学位与学术之间的复杂关系,往往成为社会争论的主要问题,并推动大学对名誉博士授予标准的细化与变化。就此而言,名誉博士的授予标准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有所改变。而社会对名誉博士学位的争论将继续存在,并成为社会与大学交流与沟通的一种方式。无论是国家管理模式或者大学自主权模式,折射出的正是社会在不断变化过程中,对名誉博士制度的一种基本选择与反思。就此而言,探讨名誉博士制度与中国的国家利益、社会发展以及大学建设的密切联系,追寻中国名誉博士制度本身所特有的文化内涵与特殊使命才是其应有的价值选择与目标所在。

[1]Honorary degree[EB/OL].http:/www.n.wikipedia.org/wiki/Honorary_degree.

[2]刘海峰.科举学导论[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188.

[3]Décret n°2002-417 du 21 mars 2002 autorisant les établissements publics à caractère scientifique,culturel et professionnel à décerner le titre de docteur honoris causa[EB/OL].[2002].http://www.education.gouv.fr/botexte/bo020627/MENR0201451C.htm.

[4]Policy and rules for the awarding of honorary doctorates[EB/ OL].http://www.nwu.ac.za/policy/Policy_and_rules._ Honorary_doctorates.pdf.

[5]Honoris Causa[EB/OL].http://www.harvardmagazine.com/2009/07/honoris-causa.

[6]Honorary Degrees[EB/OL].http://www.admin.cam.ac.uk/univ/degrees/honorary/.

[7]東京大学名誉博士称号授与制度[EB/OL].http://www.adm.u-tokyo.ac.jp/res/res2/poster_levin.pdf.

[8]学位授予法[EB/OL].http://www.china.findlaw.cn/fagui/guojifa/tw/23/56989.html;名譽博士學位暨傑出校友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EB/OL].http://www.cc.nctu.edu.tw/~sect/org_download/sec-5.doc.

[9]邓华陵.英国荣誉学位制实考[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1):68-70.

[10]历年的荣誉法学博士竟为何物?[EB/OL],http:// www.blog.bencrox.info/cat/cuhk

[11]卡林·罗马诺.丢人的荣誉博士学位[EB/OL].http:// www.xschina.org/show.php?id=12764.

[12]中大人,你究竟还有没有教养[EB/OL].http://www.iwebs.url.com.tw/main/html/south/158.shtml.

[13]康翠萍.对学位类型界定的一种重新解读[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5(5):50-52.

0n the Basic Mode,Controversy and the Reflection of the Honor Degree

QIN Hong-xiaa,LI Zhi-yongb
(a.Institute of Higher Education Science,Xiamen University,Xiamen 361005,P.R.China; b.School of Graduate,Xiamen University,Xiamen 361005,P.R.China)

The article concentrates on the basic mode and the controversy and the essence questions of honor degree.The author points out that in the view of the practice of honor degree in the world,the honor degree is not only the person's honor,but the society's recognize to the special degree.

honor degree;basic mode;reflection

G643.7

A

1008-5831(2011)02-0160-05

(责任编辑 彭建国)

2011-01-08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十一五研究项目“关于修订《关于授予国外有关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的研究”(2009-W-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大学与政府关系的法律调整”(08JC880034)

覃红霞(1977-),女,湖北恩施人,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教育法学、高等教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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