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健康与环境法制

2011-03-31 04:00:38周孜予邓晓宇
关键词:法制环境污染环境

周孜予 邓晓宇

(东北林业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150040)

公共健康与环境法制

周孜予 邓晓宇

(东北林业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150040)

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人类生活方式的变化,人类在利用环境的同时,也给环境造成了污染和破坏。被污染和破坏了的环境,又反过来危害了人们的公共健康。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公共健康的重要因素。我国的环境健康工作起步较晚,公共健康的环境法制还不健全,因此,笔者将分析我国公共健康的现状及其与环境法制的关系,从而提出完善我国有关公共健康的环境法制的建议。

公共健康;环境法制;完善

公共健康,是指公众的健康,它具有丰富的内涵,凡是与公众健康相关的问题都可以理解为公共健康问题。如社会卫生体制与应急系统、环境保护、流行病、卫生医疗和保健资源的分配、劳动保护、卫生状况、健康教育、交通以及一些个人行为(如吸烟)等。目前我国已决定从制定各种污染物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判定标准和环境污染物对人体损害的污染源追踪技术规范入手,采取流域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共同治污。我国在过去很长一段时期内,过于突出经济发展的数量指标,走的是高消耗、粗放式的传统道路,再加上我国人口多,资源少,使得环境问题严重影响了公众的健康。

在社会生活方面,目前,我国主要江河湖海都有不同程度的全流域污染,2006年,全国七大水系409个监测断面中劣五类水质占32%,部分湖泊出现不同程度的富营养化。从饮用水中分离出的767种有机化合物,其中109种是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我国河南、江苏、广东、重庆、湖北、江西等地的“癌症村”均与水污染有关;严重的空气污染,致使我国工业城市居民和乡镇个体企业大气型污染的农村,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病、心血管疾病、肺癌发病率明显上升;城市中噪声扰民现象日趋严重,2003年监测的401个城市中,21%的道路交通噪声超标,352个城市中近1/2的区域环境噪声超标,居民高血压、神经衰弱等疾病发生率也逐年上升;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新化学物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和普遍的垃圾围城现象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日益凸现;农业生产中农药、化肥、农膜和畜禽粪便的大量不合理使用,导致农村和农业面源污染严重,受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约占耕地总面积的1/5,已经很难通过自净作用消减,严重威胁到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同时,环境的变化也导致了传染性疾病的快速蔓延,典型案如2003年2月的SARS以及2009年4月的甲型H1N1流感的爆发。

1995年由于我国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所导致的健康损害带给人民的疾病经济负担相当于同年GDP的2.73%至6.74%;用宏观经济评价模型测算,我国2000年室内外空气污染所导致的健康损害使同年中国GDP的增长下降了0.37‰。如果不采取有效的环境对策控制空气污染,到2020年,由于健康损害导致我国GDP的损失将达1%。

目前,我国公共健康体系尚不健全,我国卫生资源不仅总体投入不足,而且在配置方面也严重地缺乏公正性。2000年,世界卫生组织对191个会员国卫生系统的公平性进行评估,我国被排在188位。城乡之间卫生资源分配公正的问题差距过大。卫生保健资源有限,难以控制疾病的滋生和蔓延,威胁了公共健康。总之,从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这两个目标远远没有得到实现。

一、公共健康与环境法制的关系

人的自然性是崇尚自由的,但人更多是具有社会性,其自由必然要受社会公共秩序的限制,这种限制使得人类社会有序向前发展。同理,我国的环境法制在赋予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应尽的义务,如在《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和保护环境的义务”,从根本上保证了人与环境和谐健康的发展,在创造良好环境的同时也保障了公众的健康。

(一)环境法制是公共健康的必要条件

首先,环境法制是实现公共健康的基础与保障。人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是在自己所处的环境中并且和这个环境一起发展起来的。生态系统实际是由不同的生物和非生物环境构成的非常复杂的系统,人类要生存和健康都要依赖生态系统的平衡发展。但工业文明以后,在经济、科技发展的同时,人类违背自然规律,对环境进行过度开发和利用,从而使环境恶化,破坏了整个生态的平衡,使得环境导致的公共健康问题日益突出,对人类的健康构成严重威胁。这需要环境法制设计一系列具体的技术工具和配套的法律制度,对生态环境的状态进行技术性的描述和量化界定,如建立生态环境标准制度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总之,环境法制倡导我们遵循自然规律,维护生态平衡,同时又在一系列的政策制度等层面约束着人类的行为,这样才可以创造出有利于人类公共健康的自然环境。

其次,环境法制是公共健康的客观要求。环境对公共健康的威胁具有环境污染物来源广,品种多,影响的人群范围广,危害具有潜伏性、早期不易被发现,污染物质侵入途径多样,对人体的作用较复杂,发现与治疗困难,危害深等特点。公民的生态意识比较淡薄,公众普遍对小范围的、短期的环境卫生问题关注度高,而对长远的、广泛的环境保护问题知之甚少尤其轻视预防工作。环境法制规定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有关环境与健康的监测及研究工作,以得到科学的数据和丰富的成果,充分履行好各自的职责,从而全面掌握我国环境污染及其对公共健康影响的整体状况,为健康和环境保护的科学指导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这样,就为环境污染健康损害的预防提供早期预警,降低或消除了环境污染的健康损害风险,使环境污染对健康的损害消除在发生之前。就算有环境污染致健康损害的事件发生,环境法制也会有一系列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来保障公民健康的权利。

(二)公共健康是环境法制的价值追求

《环境保护法》第1条中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确立了“保障人体健康”在环境法律立法目的中的核心地位,使其成为国家落实“建设生态文明”的基本国策,是环境保护领域的核心价值。环境法调整的对象是人类在利用自然环境生产生活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为了创造适宜人类生存的良好环境,环境法注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因此,环境法调整的是以人为目的的人的环境,通过调整人的行为来保护环境,进而达到保护人类健康的目的,其总体上是通过从“人到自然再到人”的调整模式来关注环境问题。法律在以权利和权力的形式规范着人们行为的同时,也赋予了社会主体各种权利和义务,这便产生了环境权——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环境权的核心则是人们的生命健康权。我国以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理念为指导,在2007年底出台了《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2007—2015)》,把环境与健康工作提到了国家的战略高度。因此,公共健康是环境法制的价值追求。

二、完善我国公共健康的环境法制

(一)填充有关公共健康环境法律制度的空白

《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中提出了完善健康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减少因受环境影响而产生疾病的概率,控制影响公共健康的有害环境因素,维护公共健康的总体目标,是中国环境与健康领域的第一个纲领性文件。我国环境基本法明确规定了“保障人体健康”的立法目的,立法目的需要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和体系化的法律规范来实现。因此,应综合评估现有法律法规的实施效能,针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尽快填充有关公共健康环境法律法规制度的空白,抓紧制定完善有关跨流域环境污染,土壤污染、化学物质污染、环境损害赔偿、环境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进一步强化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制定发布突发环境污染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污染健康影响评价等规章,加快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推动和规范相关工作的开展。

(二)环境法制的内容要坚持改革创新,保障公共健康安全

我国环保工作起步晚,环境立法内容只有不断地坚持改革创新,才能满足当前环保事业的需要,保障环境立法目的的实现。首先,应在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中加大对公共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及处罚力度,提高污染物排放的收费标准。如提高企业的守法收益,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提高现有环境违法处罚数额或者采取比例罚款,遏制污染企业的不法行为。其次,可以借鉴国外的技术性规范,同时从我国实际出发,开展资料收集、数据研究、问卷调查等实用性强的科学调研工作,广泛调动起公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增强相关环境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为保障公共健康提供良好的环境基础。

(三)以人为本,专门制定保障公共健康的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是环境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体系,是制定环境保护规划的重要法律和技术依据,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依据。我国的环保法,力图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协调人与环境之间的矛盾,实现人和自然的和谐相处,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我国提出的以人为本,首先要满足和保护的还是社会普通民众的利益。在建立环境标准体系中体现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就是要本着以保障公众的健康为导向,确立环境标准体系。但是我国环境标准体系中缺乏专门关于健康的标准。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权益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十八部委在《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2007—2015)中提出我们当前急需制定以下方面与保障公共健康相关的标准:环境污染健康损害评价与判定标准;环境污染健康影响监测标准;环境健康影响评价与风险评估标准;饮用水、室内空气及电磁辐射等卫生学评价标准;土壤生物性污染标准;环境污染物与健康影响指标检测标准;突发环境污染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标准。为了制定科学合理的为保障公共健康为中心的标准,需要建立环境与健康的动态管理数据库,明确各种污染物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判定标准,扩大对环境污染致公共健康损害事件调查的范围、深度和广度,增加环境与健康技术体系人员及资金的投入,为规范和管理环境与健康工作及时提供有效依据。

[1] 肖巍.现代社会重视公共健康[J].学习时报,2008(4):1~2.

[2] 王洪涛,郭纯青.城市水环境安全性与城市可持续发展[J].安全与环境工程,2003(10):1~4.

[3] 柯岫.应尽快启动国家层面的环境健康调查工作[C].第五期中国现代化研究论坛论文集,2007:382~385.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6.

[5] 吕忠梅.论公民环境权[J].法学研究,1995(6):60~67.

[6] 杨志峰,刘静玲.环境科学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96.

[7] 卫生部、环保总局等18部委.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2007—2015)[Z].2007.

Public Health and Environmental Legal System

Zhou Ziyu,Deng Xiaoyu
(Northeast Forestry University,Harbin Heilongjiang 150040)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and technology and the changes in people’s lifestyles,human beings are not only using the environment,but also are polluting it and damaging it.The environment damaged endangers the public health.The environmental problems have been an important factor to the public health.However,environmental health work started late in China,and the environmental legal system was not sound.Therefore,the author will analyz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ituation of public health and environmental legal system in order to suggest a way to improve the environmental legal system in public health field.

public health,environmental legal system,perfection

D922.6

A

1672-3805(2011)03-0134-03

2010-12-20

东北林业大学基本科研业务项目(编号:4149132);黑龙江省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编号:QC2009C51)

周孜予(1980-),女,黑龙江绥化人,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环境法、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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