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秀敏,辛志伟
(大连海事大学交通运输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
需求弹性视角下的我国阶梯电价政策解析
姜秀敏,辛志伟
(大连海事大学交通运输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
2010年10月9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公开向社会征求关于在我国推行阶梯电价政策的相关意见。就此,阶梯电价走入国民眼帘,国内掀起了阶梯电价的讨论风尚。就阶梯电价的政策推行和阶梯电价的相关定价,定量标准展开了一系列的讨论。作为公共产品中的准公共产品(公共资源),电力的价格会影响到居民生活水平的高低甚至国家稳定。因此,有必要对阶梯电价政策的相对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分析。
阶梯电价;需求价格弹性;定量标准
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显示,2010年9月份我国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环比上涨3.6%,PPI(工业品出厂价格)环比上涨4.3%,再创25个月的新高。同期,国际原油期货价格也小幅上涨。2010年10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就《关于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大民众通过网络、传真、信件等方式积极参与,共收到各类意见21794条,有高达61%的人支持该政策。因此,阶梯电价政策势在必行。本文旨在从消费品需求价格弹性的视角分析阶梯电价政策。
(一)阶梯电价的含义
作为准公共产品的电力能源,具有排他性和非竞争的公共产品属性。一般来讲,我们所说的公共产品是私人产品的对称,是指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1]46。电价的合理与否,电力资源的使用能否有效实现公益性十分重要。实行阶梯电价政策在资源紧缺的今天是迫切的。
阶梯电价全称为“阶梯式累进电价”,是指把月用电量设置为若干个阶梯,第一阶梯为基数电量,此阶梯内电量较少,每千瓦时电价也较低,照顾到低收入人群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用电要求;第二阶梯电量较高,电价也高一些;第三阶梯电量更高,执行居民用电电价中的最高一级电价。随着用户消费电量的增长,每千瓦时电价逐级递增。因为这种电价充分考虑了大部分普通群众的基本用电行为,特别是第一阶梯的基数电量高于低收入家庭的平均用电量,使这部分家庭不需交纳额外加价部分的电费,所以又被称为“平民电价”[2]。
(二)需求的价格弹性
需求的价格弹性是衡量一种物品需求量对其价格变动反应程度的指标,用需求量变动百分比除以价格变动百分比来计算[3]99。根据需求价格弹性系数的大小可以把商品需求划分为五类:完全无弹性、缺乏弹性、单位弹性、富有弹性和无限弹性。
(三)阶梯电价中的需求价格弹性理论
对于电力企业来说,在细分不同的用电市场的基础上,经济学上合理的定价方式应该是根据不同细分市场的价格弹性来确定。通常来说,低收入群体一般对电价很敏感,容易因电价上涨而减少电力消费,需求的价格弹性较大;而高收入消费群体不太在乎电价上涨,价格弹性较小。因此,根据拉姆齐法则,对价格弹性大的消费群体,定价应低于价格弹性小的群体。也就是说,供电企业在追求最大利润的前提下,合理的定价策略就应该是低收入居民低电价,高收入居民高电价。事实上,低收入的消费群体往往存在着较大得用电增长空间,扩大低价市场,可以显著增加用电量。因此,对于售电量来说,电力一旦区别定价,低收入居民会由于电价降低而提高消费量,而高收入居民一般不会因为电价调高而降低消费量,因此整体的电力消费量会增加。
对于居民来说,中国现行的居民用电基本上是平均定价,没有考虑不同的消费群体对于电价的接受能力与不同消费群体的用电量。按照目前的电力平均定价,低收入居民就会减少用电量(相对贵),而高收入居民则增加用电量(相对便宜),因而在一些大中城市,浪费电的现象十分普遍。实行阶梯电价,除了能照顾低收入群体实现社会公平,同时还有利于鼓励居民节约用电、减少能源浪费。
(一)第一阶梯电价的基数的合理性问题
在阶梯电价的各梯度中,第一阶梯的用电量和电价是居民最关心的,也是阶梯电价政策的核心。这是因为,第一阶梯的电量基数是为需求价格弹性高的低收入群体用电需要而设计的,只能满足最低生活水平的用电需要。在居民生活用电水平普通偏低而需求价格弹性偏高的情况下,如果把第一阶梯电量基数定得过高,等于实行了低电价政策,电价对于需求价格弹性低的群体起不到作用。反之,如果基数过高,电价对于需求价格弹性高的低收入群体影响过大,也会导致居民用不起电,而造成电力供给过剩,居民却用电困难。
我国在推行阶梯电价政策的过程中,主要是依据覆盖率的标准来推行。即按覆盖一定比例的居民数量确定各档电量标准。据统计,2009年全国户均用电情况为,110度可满足70%家庭用电需要;140度可满足80%家庭用电需要;210度可满足90%家庭用电需要;270度可满足95%家庭用电需要[4]45。但不足指出是缺乏了经济学相关弹性理论的分析,一方面,不同收入群体和区域群体对于同一事物(电力资源)的需求价格弹性是不同的,正如前文所叙述的;另一方面,在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是,不同的弹性群体之间的弹性属性也是会发生变化的。因此,这次的论证紧紧代表过去一段时期内的我过居民用电情况,如果实行阶梯电价政策,还必须定期进行全国用电情况的调查,实时调整第一阶梯电价基数数值,以保证高需求价格弹性群体的用电权益。
但是,需要指出的一点是:在实施过程中,东西部经济的差异,地区气候条件和居民生活习惯等因素必须加以考虑。例如以上海市和拉萨市比较,上海市由于居民收入水平偏高,家用电器的使用量明显高于拉萨市的居民电器使用量,因此上海市居民的月平均用电量明显高于拉萨市居民的月平均用电量。如果单纯按照上述110度的标准定价,会保障了拉萨市等相对欠发达的地区的居民正常用电,但是在经济发达地区,会影响到该地区多数居民的正常用电,因而客观上会影响该地区的经济发展;再从气候上讲,南方地区气候多闷热潮湿,同时不集中供暖,因此空调使用率较高,导致冬季和夏季的用电量偏高。而在北方,夏季相对气温要低一些,冬季会集中供暖,所以居民家中空调的持有量偏低。所以基于气候因素,南方地区的用电量一般会高于北方地区。
综上,单纯地按照覆盖率的方法来定价与定量是不科学的。在政策实施上应该综合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区的居民需求价格弹性及人均用电量因地制宜地定量定价。需要注意的是,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必须加强监督,杜绝寻租行为的发生。
(二)各阶段电价差额问题
阶梯电价可以分为3~6个梯度,实施过程中的关键问题是要拉开各梯度间的电价差,尤其是第一段和第二段的差距。第一段电价是为了照顾需求价格弹性相对较高的低收入群体而实行的有补贴的电价,第二段电价就应当是正常电价,第三段及以后主要针对高用电的需求价格弹性相对较低的居民。国外最高档电价一般为最低档电价的1.2~2.5倍。我国2008年全国居民生活用电平均价格为0.5元/(kW·h)左右,既低于工业电价,也低于平均电价;如果我国以0.5元/(kW·h)左右为第一段电价,那么最高档电价应为最低档电价的2~3倍[5]。
一般来讲,第一阶段电价会低于电力成本价,以照顾需求价格弹性相对较高的低收入群体;第二阶段电价基本上是与电力的成本价持平,属正常标准价;第三阶段的高电价主要针对的是用电量大,而且需求价格弹性缺失的大型企业,一方面弥补第一阶段的低电价造成的成本缺失,另一方面,推动高耗电企业优化设备,降低能耗。
虽然,预期来看阶梯电价政策是很人性化的电价策略,但是在具体设定电价差的过程中还存在较大争议。如果电价差较小,对不同需求价格弹性的群体作用不明显,则起不到预期作用,即保障不了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如果电价差较大,则易导致第三阶段以上用户为节约成本而降低产能,这样就得不偿失了。
(三)设备问题
在《关于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设计了两个方案来进行讨论并择优试点。
方案一:第一档电量按覆盖70%“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的月均用电量确定。初步统计,全国平均为110度,即全国居民中月用电量在110度以内的居民家庭户数占总的居民家庭户数的比例约为70%,起步阶段电价保持基本稳定;第二档电量按覆盖90%居民用户的月均用电量确定,全国平均为210度,起步阶段提价标准不低于每千瓦时5分钱;第三档为210度以上,起步阶段提价标准不低于每千瓦时0.2元。
方案二:第一档电量按覆盖80%“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的月均用电量确定,全国平均为140度,起步阶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第二档电量按覆盖95%居民用户的月均用电量确定,全国平均为270度,起步阶段提价标准不低于每千瓦时5分钱;第三档为270度以上,起步阶段提价标准不低于每千瓦时0.2元。
两种方案具体数据见下表[6]
下面我们关注一下“一户一表”的问题。目前中国居民电表主要有普通机械表、预付费磁卡电能表、远程自动智能电表等。我国使用普通机械表的用户占有绝大多数,使用预付费磁卡电能表的家庭用户比重很小,不足4%,主要集中在北京、天津、河北等地。居民提前充值来购买电力的使用权,但弊端是月用电量无法统计。如果预付费磁卡电能表用户适用于第一档,即低收入群体的档,那么会出现居民大量更换磁卡电能表的现象,同时新楼盘建设也会倾向安装预付费磁卡电能表。如果适用于第二档,那么在使用预付费磁卡电能表中的低收入者相较于使用普通机械表用户来说,自身的利益受到了侵害,而导致部分低收入群体放弃预付费磁卡电能表而使用较低端的普通机械表。这些因素如果处理不好都会损害公民合法用电利益和社会稳定。
全国推行阶梯电价政策,需权衡各方利弊来推行,不能急于求成,盲目看重覆盖率和实施进度。需要考虑居民和企业的需求价格弹性,在进行充分调查和论证的基础上有步骤得推行。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如下几点思路构想:
(一)以需求价格弹性为基础合理定价与合理梯度
第一档的用电量与单位电价既不能过高,以保证需求价格弹性相对较高的低收入人群的正常生活;又不能过低而导致“搭便车”现象产生。同时不同梯度间的电价差也不能跨度过大或者过小,一定要建立在既遏制浪费点现象又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的基础上。
因此,主管部门在制定基础电价与电价梯度的过程中一定要广泛听取群众及专家的意见,结合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科学定价。阶梯电价政策不能忙于推行,应该充分收集资料,如果条件允许,可以结合不同省份的用电数据来分开定价。既可以依据东、中、西的经济发展划分电价区间,又可以根据南、北的气候因素来划分区间。总之,阶梯电价政策在推行之初必须充分听取意见,科学论证。
(二)硬件保障与技术支持
阶梯电价不光要有电价梯度的软件,还必须更新电表的硬件条件。因此,智能电网与智能电表的建设十分必要。电力的传输是单向的,一旦为用户所使用便无法回收。因此,对于电网系统的技术要求也是非常高的。不同季节不同时间的用电量也是不同的。所以,智能电网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分时段管理,用电高峰时段和用电闲暇时段分开管理。优化电网的同时,智能电表的安装与使用也是十分必要的,既要能实时监控居民的用电量情况,又要能分开计算居民电费。
(三)合理政策与广听民声
阶梯电价的政策制定得合理与否,一方面要依靠政策制定者们的科学调查与分析研究,另一方面,也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与建议。正如前文所说的,要综合分析各地区居民收入情况、需求价格弹性情况、电费支出比重、区域经济发展速度等诸多情况,合理制定政策。同时,对网络征求意见与听证会等倾听民生、完善监督的形式也必须加以规范。
(四)累进电价
当前我国实行的累进个人所得税,即将个人收入划分几个梯度,按梯度分别累进征收税款。我们的阶梯电价如果技术条件允许也可以效仿这一政策。但前提是要划分清楚不同社会阶层群体用电的需求价格弹性和月用电支出占家庭月收入的比值。即:在第一阶梯电价的电量和价格的基础上,超出部分按照第二档、第三档征收,而不是按照月用电档直接按照该档征收。这样可以保障部分居民因为特殊状况临时增加用电量而大幅增加支出。这一征收方式目前只是一种设想,具体实施起来需要协调多方面的条件。
阶梯电价的政策从试点到正式征求意见经历了大约四年的时间。在总结了诸多问题和借鉴了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推出了《征求意见稿》。虽然存在诸多漏洞,但是在当前我国物价攀升,居民收入又普遍偏低的状况下实施阶梯电价政策是十分必要的。同时,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的历史发展,实施阶梯电价政策是电力发展的必然选择。
[1]樊永明,杜莉.公共经济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
[2]阶梯电价[EB/OL].百度百科,[2011-04-01].http://baike. baidu.com/view/2865182.htm.
[3]曼昆.经济学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4]张粒子.我国居民阶梯电价水平制定方法演技[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0(10).
[5]王冬年.我国试行阶梯电价存在问题与破解思路[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0(3).
[6]国家发改委.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EB/OL].新浪网,(2010-10-09)[2011-04-01]http:// news.sina.com.cn/c/2010-10-09/111821239328.shtm l.
Analysis on the Ladder Price Polic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emand Elasticity in China
JIANGXiu-min,XIN Zhi-wei
(School of Transport Management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Dalian 116024,China)
On October 9,2010,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issued the“Directives regarding residents household power usage measured on a incremental scale”and at the same time,the Commission sought the views of the public on thematter.Hereby,incremental electricity usage attracted nation-wide attention and the domestic price discussion was started.The policy implementation depends on the incremental usage measurement and;quantitative criteria relevant pricing also spawned wide-spread discussion.As public products in the quasipublic product(public resources),electric power priceswill affect people’s living standard and sometimes stability is at stake.Therefore,it is necessary to evaluate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such a practice.
Ladder price;the demand price elasticity;quantitative criteria
F293
A
1008-2794(2011)07-0051-04
(责任编辑:曹阳)
2011-04-08
辽宁省社科联重大项目“十二五期间辽宁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问题研究”(2010dyktzd-28)
姜秀敏(1975—),女,吉林公主岭人,大连海事大学交通运输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政府治理与改革、公共危机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