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萌萌
世界贸易组织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是一把“双刃剑”,有利有弊。WTO争端解决机制为发展中国家规定一些特别优惠条款,为发展中成员方带来了益处,但发展中成员方在实际运用这些特别优惠条款时,遇到了许多问题。
国内外现状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我国的国际经济贸易也日益增多。自2001年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在享有WTO带来的益处的同时,也遇到一些棘手的问题。如何在世界贸易组织中创造出有利自己的生存环境,是我们每一个国人应该关心的事。与此同时,伴随着多哈回合谈判的曲折,世界各国都试图找到一种能够完美适用的规则,以便建造一个良好的国际经济贸易新环境,但大家都企图获得更多的利益,不愿自身利益受到损失,彼此不愿让步,致使多哈回合谈判屡屡失败。
欧美等发达国家作为国际贸易的强势主体,最大限度的利用了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充分实现其WTO成员资格所产生权益;而发展中成员方,由于贸易实力、人才和财力的限制和在WTO中的日益边缘化,并不能有效的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构已受理的案件中,发达国家提起的案件占2/3,发展中成员方提起的则为1/3,这与发展中成员方在WTO中的所占的比例显然不协调。可见,WTO争端解决机制主要还是发达国家维护其贸易利益,打开别国市场的工具。
WTO争端解决机制相对于GATT机制有了一定的进步,比如制定了比较确定的时间表,对可以采取的制裁措施及程序有明确的规定等。虽然新的争端解决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解决机制的效率和可预见性,但它对发展中国家的实际作用远低于原先的设想。
改进措施
如果发展中国家不能有效的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或者说WTO争端解决机制如果不能维护发展中国家在多边贸易体制内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其权威性将不可能得到承认,这最终将使整个多边贸易体制的健康发展受到威胁。为使发展中国家公平、有效的利用这一机制,需要采取一些改进措施。
从根本上讲,制约发展中成员方功能发挥的因素主要是自己经济实力太薄弱。发展中成员需要发展经济,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发展中成员方为降低自己的参与成本,应加强自己法律队伍的建设,以求用自己的人才处理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程序。一些发展中国家可以联合力量,建立区域性机构合作解决人才问题。
一部良好的法律是解决纠纷的关键,因此发展中成员方还应致力于WTO争端解决机制议案的研究,探究更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例如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有关发展中成员方的特殊待遇,要加强其可操作性,使得发展中成员方享受到实际利益。
与此同时,我国国内法也应加强修改,我国多年实施计划经济中制订了大量的法律及地方法规,与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不符的肯定不少。相应的自发体制也要进行改革,尽快符合WTO相应的规定。
进展情况
各国纷纷致力于争端解决机制议案的研究,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多哈回合谈判不能顺利进行。因此,WTO解决机制本身存在的弊端和缺陷无法弥补。这对整个经济贸易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尤其是对发展中成员方。从法的价值性而言,法的功能首先在于建立一种合乎正义的社会秩序。这一社会秩序是合乎正义的,意味着这种秩序把人们的行为调整得使所有人都感到满意,也就是说,所有人都能在这个秩序中找到他们的幸福。“对于正义的期望是人们永恒的对于幸福的期望,这是个人不能找到的幸福,因而他就在社会中寻找。正义是社会幸福”。因此,寻找一种公平的制度是解决当前的问题的关键,除此我们还要清楚发展中成员实践中的实际地位,更有助于合理原则的提出。
本文通过分析发展中成员方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待遇的国内外现状、改进措施和进展情况,说明完善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发展中成员方作为WTO重要组成部分,在WTO争端解机制中享有特殊待遇,但由于各方面问题的存在,发展中成员不能有效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特殊待遇。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当前无法改变WTO争端机制的现状,我们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逐步完善我国国际司法队伍。(作者系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