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琳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既包括行为人运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也包括行为人利用软件指令,网络系统或产品加密等技术及法律规定上的漏洞在网络内外交互实施的犯罪,还包括行为人借助于其局域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定地位或其它方法在网络系统实施的犯罪。简言之,网络犯罪是针对和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网络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危害网络及其信息的安全与秩序。
网络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新型形式,与传统犯罪最大的区别,就是其所在犯罪平台的特殊性。网络犯罪是伴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而生的,在犯罪方式手段、犯罪客体等方面呈现出独特性,同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深入应用,与现实世界相对独立存在的虚拟社会逐渐建立起来,因此如同研究传统犯罪要仔细分析当时的社会背景、社会结构一样,网络犯罪的研究就要从计算机网络构建的虚拟社会开始。
社会解体,是与社会整合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它是指社会规范对社会成员的约束力减弱,社会凝聚力降低,使原有的社会秩序无法维持和继续下去,而逐渐被新的社会制度所替代的过程。
社会解体理论的代表人物是美国社会学家托马斯,该理论认为:当社会生活中的共同规范消失、共同体观念缺乏或消失时,就会产生社会解体现象。
社会解组有三种形式:一是失范,即社会生活中没有一套现存的社会规则和规范来指导人们应该如何行动;二是文化冲突,即社会生活中两种相互对立的价值规范和行为方式同时并存,是人们无所适从;三是价值崩溃,即价值规范与行为方式完全混乱,人们各行其事。
社会解体理论认为,社会问题源于社会解组,在社会急剧变迁时,社区的异质性不断增加,都会破坏社会的动态平衡,使社会的权威、约束和控制日益减弱,从而导致社会解组。
(1) 虚拟社会内的交往具有超时空性
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建立超越地域限制的社会互动成为现实,传统人际互动中所必需的时间和场所被压缩甚至被取消,身体的“缺场”取代了“在场”。在虚拟社会中,人们可以借助于计算机网络技术,将时间上的间隔和空间上的距离人为的实现统一,瞬间实现跨国界、跨地区的互动。
以网络诈骗为例,2011年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破获了57起,利用发布虚假网银升级信息实施诈骗的网络犯罪。该犯罪特点就是利用发送手机短信散步虚假网银升级信息,提供假冒银行官网的网站,在网站中安插“木马病毒”程度来实施作案,一旦有人输入账号和密码之后,网站后台的嫌疑人就马上进行转账操作。这一系列诈骗行为,就是利用网络技术将犯罪实施地与犯罪结果发生地分离,而不用考虑时间空间这对现实条件。
可见时间和空间这对在传统犯罪中占重要地位的约束要素,在虚拟社会是没有约束力的。社会解体理论强调社会约束力减弱,是社会问题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既然网络中不存在现实社会规范对社会互动的约束力,就致使网络犯罪分子可以在任何时间内、选择任何地点作案,甚至愈演愈烈。
(2) 人际互动具有匿名性和彻底的符号性
1.1 研究对象 患儿,女,现14岁,中国广东省汉族人,在12岁时因小头畸形、精神发育迟缓首次来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医学遗传中心就诊。患儿父母为非近亲结婚且均表型正常,家族无类似病史。患儿母亲妇妊娠期内无抽烟、嗜酒史,无服用药物及射线接触史。本研究经医院学术伦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受检者监护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虚拟社会成员的身份是匿名的,交往以符号为中介,同时还有“身体缺场”的特点,因此网络时空环境中,绝大多数情况下,人际交流不是直接地面对面,而是进行“人——机——人”方式的互动,成员可以塑造不同的行为模式和自我,其在现实社会中的身份标识,性别、体貌、情感、信念等就没有实质意义,人们摆脱了实在社会中真实身份的羁绊,就可以随意地表达观点,宣泄自己,时间一长,会使当事人忽视社会的规范,使得成员责任感降低,人际信任缺乏。
从社会解体理论观点来看,虚拟社会中网络的隐蔽性消弱了道德规范约束,人们毫无凝聚力,就会造成一系列的混乱。人们以一种开放、大胆的姿态介入到虚拟社会中,不会像现实那样因为身体在场而产生羞愧或顾虑心理,就给网络色情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2009年贵州警方侦破的“狼群成人论坛”、广州警方侦破的“风情五月天”、秦皇岛破获的“长乐电影网”三大传播淫秽物品案,都是在网络上提供色情服务。在他们内心,通过网络实施此犯罪行为,避免了遭受大量现实社会中的谴责,减少了对责任感和受到社会惩戒的担心,同样那些享受色情服务的人们,通过这种隐蔽的形式,貌似可以消除心理上的负罪感,这种侥幸心理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网络犯罪行的发生。
(3) 人际关系较为松散、价值观不稳定
虽然在频繁的互动中,虚拟社会中的人们会形成某种价值观念和归属感,但是这种价值观是建立在松散的人际关系基础之上,成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意选择确立还是改变原有的价值观。在一个没有确立起一套公认的文化准则和价值观的“社会”,亚文化盛行、社会示范由此而生,人们的社会互动就必然具有不稳定性、短暂性。
网络信息的大量传播,引入了积极向上的文化,也给广大网民带来了各种消极的文化冲击,面对多元文化的相互激荡,势必造成一系列心理上的不适应,很容易就产生相互对立的价值规范。消极的文化信息更容易侵蚀网民原有的价值观,类似封建迷信、腐朽思想以及暴力等方面的不良信息,一旦聚拢就会给他人错误的心理暗示,造成网民是非观念模糊,道德意识下降,价值观转变,甚至出现价值崩溃。价值观的转变会造成本人内在价值的冲突与迷失,摒弃公认的文化价值准则,使人们在错误价值观的指使下,做出恶意攻击他人的事。
2002年5月4 日发作的“ 爱虫”病毒,在短短四五天内迅速从亚洲蔓延到欧洲和北美,经济损失超过了 26亿美元。2006年更是计算机安全领域的多事之秋,尼姆达、求职信、思坎相继爆发,“熊猫烧香”病毒更是让许多中国电脑用户很是受伤。这些网络病毒不以获取物质利益为目的,而在于修改、删除计算机上的合法文件,破坏硬件设施,使数据遭到永久性破坏,计算机永远瘫痪。其具有明显的反社会化倾向,恶意制毒、传毒,研制病毒,以危害社会为宗旨。
(4) 社会监控有限,原有的社会秩序无法维持
必须承认,如今社会监控本身表现为一个非完美状态,它的效能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总是有限的,客观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疏漏。网络社会中,非但现实生活的限制因素对人们的影响变得微乎其微,就其网络环境本身也没有一套完整的监控制度,网络成员便把网络世界视为“自由的”空间,这就容易导致人们的行为示范。
首先,这是网络环境本身状况决定的,人们建设互联网优先考虑的是网络的实用性和便捷性,安全性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其次,网络法律的不完善、法制建设滞后放纵了网络犯罪,网络犯罪的立法严重滞后,使得电子空间无政府状态日益加剧,致使对某些严重犯罪行为的制裁无法可依,而且不同国家、民族的伦理道德、价值观念、思想意识及法律准则不同,对于网上行为的定性可能截然相反,造成前所未有的司法冲突。
基于此特点,虚拟社会面临严重的制度失范问题,也就是社会解体理论强调的社会生活中没有一套现存的社会规则和规范来指导人们应该如何行动,就会引起社会示范,导致社会问题的出现。例如网上走私、网上非法交易,都是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电子交易管理的瑕疵,公然通过这种电子销售站成交毒品、金银等交易,严重的则是利用网络规范的缺失,实施当事国法律或国际公法明令禁止交易或不得无证交易的非法行为。
(1) 推进网络伦理教育、重视道德约束
我们欲控制网络犯罪场,就得先从控制网络犯罪的行为人入手。因此,我们要大力提倡推进网络伦理教育,从支配人内心世界和动机的道德要素出发,在多元化的社会价值观体系中,使人们形成是非观念,自觉地以一定的道德原则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形成健康的网络生活心态,抵制不良信息的诱惑,从而降低犯罪发生概率。
(2) 强化网络信息和上网场所的监管
对网络信息和上网场所的监管既要有技术手段的介入,还要有社会规范的及时跟进。首先通过信息阻截和过滤技术,将色情、暴力、迷信等信息拦阻在视野之外,净化网络环境。我国目前主要是从电信运营商、从事互联网络信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金融机构三个节点进行控制,还应加大控制物理层。
其次依法加强工商、公安、教育、文化等部门之间的协调,共建网络违法行为的监控网络,开展网络知识普及教育,推进网络生活主流化,让网民科学地认识和看待网络新事物。
(3) 构建社会性的监管机制、完善防控体系
信息技术和信息手段发展的多样性、复杂性、差异性和治外法权,使得建立全面、有效、结构严谨的法律体系来整治网络环境的秩序十分必要。我国目前制定和颁布许多治理网络犯罪的法律法规,以维护计算机信息安全居多,我们应当努力尝试及早构建起全社会性的监管机制,以文化、公安等部门的网络监管与查处为主力,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保障,对以网络环境为背景的网络犯罪场实行同步预防、监控、治理,形成一个促使和保障网络正义的规范体系。由于网络犯罪还有其特殊性,因此要从维护网络资源被合理使用、 维护信息正常流通、维护用户正当权益出发,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网络犯罪进行一场广泛而深入的战役。
(4) 严格执法、提高管理效率
当然只从制度层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不够的,应组织、培养一批业务素质过硬的网络犯罪技侦人员,负责网络犯罪的侦破工作,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严厉打击网络违法犯罪,净化网络空间,切实保护网络安全。
从社会解体理论来看,就是网络环境铸造的虚拟社会所持有的特征,造就了网络犯罪的社会条件,没有完善的法律规则和道德规范,没有正确统一的价值观,网络犯罪问题当然随处可见,因此要有效地打击网络犯罪,还是应该先从其所处的空间入手,逐步完善虚拟社会的交往环境,以便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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