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代中书舍人的职权

2011-03-20 12:31
文教资料 2011年4期
关键词:舍人五花中书

宫 超

(青海师范大学 人文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8)

中书舍人一职,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地位开始日渐重要,发展至隋唐时期进入成熟阶段。魏晋时期,中书监、令“以其地在枢近,多承宠任,是以人固其位,谓之凤凰池焉”。①中书舍人也在这一时期,作为中书监、令的秘书官逐步地发展起来。到了南朝梁时期,“诏诰之任,舍人专之”。②到了唐代,中书舍人定额六员,秩正五品上,在朝廷的决策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唐代中书舍人的职掌主要集中在起草诏书、参议表章佐宰相判案等方面。但是,唐前期与后期中书舍人的职掌范围与侧重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到了唐后期,翰林学士出现以后,专掌内制,中书舍人的制诏之权大为削弱。

一、诏书的起草与进画

起草诏书是中书舍人的基本工作。中书舍人代表皇帝起草诏书,代拟王言,“凡百司奏议,文武考课,皆预裁焉”。③按唐代制度,在中书省置中书舍人六员,分工明确,“其中书舍人在省,以年深者为阁老,兼判本省杂事;一人专掌画,谓之知制诰,得食政事之食;余但分署制敕”。④从中可以看出六位中书舍人中专门负责诏书起草工作的只有知制诰一人。中书舍人“代言王命”,责任重大。这就要求中书舍人在起草诏书时“其禁有四:一曰漏泄,二曰稽缓,三曰违失,四曰忘误,所以重王命也。制敕既行,有误则奏而改正之”。⑤

关于唐代中书舍人“代拟王言”,袁刚先生在《唐朝的五花判事和六押制度》中认为:“中书舍人‘代拟王言’大致有两种情况:其一是根据皇帝直接发出的‘宣命’或据宰相政事堂议决的要点制作的‘词头’。草为诏敕,发往门下省,通过三省施政程序,再发往各行政部门。其二是代表皇帝或协助宰相对百司臣僚呈上的奏抄章奏草拟批答,作初步的处理,提出初步意见,为皇帝和宰相决策提供参考。”⑥张国刚先生在《唐代官制》一书中也有类似的观点。⑦我赞同两位先生的观点。中书舍人起草诏书一般都要经过起草诏书,送皇帝进画,然后交门下省颁下的程序。

唐前期,中书舍人由于在中书省专门负责诏书起草工作,“代拟王言”,在朝廷中枢决策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到了唐玄宗时期,由于翰林学士的出现,专掌内命,而外命有时也落到他官知制诰手中,因此中书舍人的制诏之权开始受到侵夺,地位大为削弱。

二、参议表章、佐宰相判案

参议表章、佐宰相判案是中书舍人的另一基本职权。每天由百司各部门汇集到尚书省,再由门下省送到中书省的各种奏抄章表不计其数。汇集到中书省的百司奏抄章表,一般先由中书舍人披览,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再经由中书侍郎、中书令,最后由皇帝裁决。在此,中书舍人是作为宰相的助手,帮助宰相处理日常的事务,“佐宰相判案”。

中书舍人的参议表章权主要是指六押和五花判事制度。六押是中书舍人在参议表章时是按照尚书六部来分工的,六位舍人各押一部。《新唐书·百官志》记载:“以六员分押尚书六曹,佐宰相判案,同署乃奏,唯枢密迁授不预。”中书舍人的分押尚书六部的制度可以追溯到魏晋时期。南朝梁、陈时期,“凡国之政事,并由中书省。省内有中书舍人五人,领主书十人,书吏二百人,分掌二十一局。各当尚书诸曹,并为上司。总国内机要,而尚书唯听受而已”。⑧这里的中书舍人五人分掌二十一局,指的是五人分工对尚书省呈上的奏报进行处理。

关于五花判事制度的记载,《资治通鉴》卷193“贞观三年”条司马光注曰:“故事:凡军国大事,则中书舍人各执己见,杂署其名,谓之五花判事。中书侍郎、中书令省审之,给事中、黄门侍郎驳正之。上始申明旧制,由是鲜有败事。”《唐会要》卷55“中书舍人”条有更加详细的记载:“开元二年十二月二十日,紫微令姚崇奏:中书舍人六员,每一人商量事,诸舍人同押连署状进说。凡事有是非,理均与夺,人心既异,所见或殊,抑使雷同,情有不尽。臣令商量,其大事执见不同者,望请便作商量状,连本状同进。若状语交互,恐烦圣思。臣既是官长,望于两状后略言二理优劣,奏听进止。则人各尽能,官无留事。敕曰:可。”上述两则材料大体说明了五花判事制度概念。凡军国大事,先由负责的中书舍人批阅,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其他舍人各执己见,在主要负责的舍人的意见之后,签上自己的名字。这就是五花判事制度。按照姚崇的说法,中书舍人五花判事后,中书令把各舍人的不同意见集中,并在不同的意见后写下简短的批语,选择出最佳的,最后交给皇帝裁决。这样,既可以让各位舍人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提出更好的建议,又可以发挥中书令的领导才能。

关于六押和五花判事制度之间的关系,学界的研究成果丰富。袁刚先生在 《唐朝的五花判事和六押制度》中认为:“‘五花判事’或曰‘六押’制度乃唐代中书舍人代表皇帝、协助宰相批答百司奏抄表章的制度。‘五花判事’与‘六押’实乃同一制度。”刘后滨先生在其著作《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行与制度变迁》一书中提出:“六押强调的是中书舍人对尚书六部章表的押判,五花判事的重点是中书舍人各执己见。……六押和五花判事是中书舍人参议表章权的两种形式。”两位先生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个人比较赞同刘后滨先生的观点。

六押和五花判事制度在安史之乱之后就渐渐废阙了。“肃宗即位,又以它官知中书舍人事。兵兴,急于权便,政去台阁,决遣颛出宰相,自是舍人不复押六曹之奏”。⑨元和十五年,穆宗即位时,“中书舍人职事,准故事合分押六司,以佐宰相判案,沿革日久,顿复稍难,宜渐令修举,有须慎重者,便令参议,知关机密者,即且依旧”。⑩但是,这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唐武宗会昌四年宰相李德裕奏请:“今日之后,除机密及诸镇奏请,有司支遣钱谷等,其他台阁常务,州县奏请,系于典章,及刑狱等,并令中书舍人商量,臣等详其可否,当别奏 闻。 ”

三、其他职权

(一)司法权

在唐代侍御史、给事中、中书舍人代表御史台、门下、中书受辞讼,被称作“三司受事”。其主要职能是讯察天下冤滞,“凡天下冤滞未申及官吏刻害者,必听其讼,(给事中)与御史、中书舍人同计其事宜,而申理之”,“凡有冤滞不伸欲诉理者,先由本司本贯,或路远而踬碍者,随近官司断决之。即不伏,当请给不理状,至尚书省左右丞为申详之。又不伏,复给不理状,经三司陈诉。又不伏者,上表。受表者又不达,听挝登闻鼓,若恂独老幼不能自申者,乃立肺石之下”。

关于听讼受表,有一定的制度规定,“凡三司理事,则(侍御史)与给事中、中书舍人更直于朝堂受表。(三司更直,每日一司正受,两司副押,更替如此。其鞫听亦同。)”中书舍人、给事中要与侍御史更替轮值,在朝堂受表,鞫听天下狱讼。

(二)宣旨册命和劳问

唐代中书舍人作为重要的中枢秘书官,“凡册命大臣于朝,则使持节读册命之”。唐代中书舍人在朝堂册命,有一定的礼仪规定。在朝堂上宣读册命的中书舍人有两位,一位持节,一位持案。中书舍人不仅要在朝堂上宣读册命大臣的旨意,遇到降削王公的大事件,也由中书舍人当场宣读。如:“神龙初,累迁中书舍人。时敬晖等奏请降削武氏诸王,(毕)构次当读表,既声韵朗畅,兼分析其文句,左右听者皆历然可晓。由是武三思恶之,出为润州刺史。 ”

中书舍人除在朝堂上宣读册命外,还可出使劳问将帅宾客。“凡将帅有功及有大宾客,皆使劳问之”。中书舍人的出使劳问,不仅劳问将领和宾客,而且包括安抚受灾的民众。太宗贞观三年,“六月戊寅,以旱,亲录囚徒。遣长孙无忌、房玄龄等祈雨于名山大川,中书舍人杜正伦等往关内诸州慰抚”。

中书舍人是令人羡慕的清要之职,在朝廷决策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文士之极任,朝廷之盛选”。唐代中书舍人的职掌主要集中在起草诏书、参议表章佐宰相判案等方面。但是,唐前期与后期中书舍人的职掌范围与侧重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到了唐后期,翰林学士出现以后,专掌内制,中书舍人的制诏之权大为削弱。

注释:

①通典(卷21).《职官三》中书令条.

②通典(卷21).《职官三》中书舍人条.

③④⑤唐六典(卷9).《中书省集贤院史馆匦使》中书舍人条.

⑥袁刚.唐朝的五花判事和六押制度.安徽史学,1996,(4).

⑦张国刚.唐代官制.三秦出版社,1987.

⑧通典(卷21).《职官三》中书省条.

⑨新唐书(卷47).《百官志二》中书省条.

[1]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行与制度变迁[M].济南:齐鲁书社,2004.

[2]张国刚.唐代官制[M].西安:三秦出版社,1987.

[3]袁刚.唐朝的五花判事和六押制度[J].安徽史学,1996,(4).

[4]刘后滨.唐代司法“三司”考析[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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