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上海远洋运输有限公司 应功伟 郦平怿
为了控制和防止船舶压载水传播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国际海事组织(IMO)于2004年2月9日至13日在英国伦敦E: lyyHHAI1103总部召开了船舶压载水管理国际大会。大会以IMO A.868(20)决议通过了《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SHIPS' BALLAST WATER AND SEDIMENTS, 2004),简称2004压载水管理公约。该公约规定的生效条件是,合计占世界商船总吨位不少于35%的至少30个国家批准1年后生效。
《压载水管理公约》由22条正文和1个附则组成,附则作为公约的技术要求分为5部分。
2.1 公约正文内容包括:定义,一般义务,适用范围,控制有害水生生物和病原体通过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转移,沉积物接收设施,科学技术研究和检测,检验和发证,对违反事件的处理,船舶检查,对违反事件的调查和对船舶的监督,检查并采取行动的通知,避免对船舶的不当延误,技术援助、合作与区域协作,信息交流,争端的解决,与国际法和其他法律文件的关系,签署和批准,生效,修正程序和退出等。
表1 导则制定和通过时间
2.2 公约的附则《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以防止、减少和消除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转移规则》包括总则(A部分)、船舶压载水管理和控制要求(B部分)、某些区域的特殊要求(C部分)、压载水管理的标准(D部分)和检验发证要求(E部分)等5部分内容。
2.3 为使《压载水管理公约》能统一实施,IMO通过制定一系列技术导则提出具体要求。截至2008年10月召开的MEPC(58)会议,14个导则都已经完成,还对其中两个进行了修改(见表1)。
3.1 公约生效后,船舶应备有一份经批准的压载水管理计划和压载水记录薄。压载水管理计划的制定应参照IMO 以MEPC.127(53)决议通过的压载水管理和制定压载水管理计划导则(G4 导则)。
3.2 船舶压载水的排放应分阶段符合下述标准:压载水置换标准(D-1标准)或压载水性能标准(D-2 标准)。表2为实施该标准的时间期限:
表2 D-1/D-2 标准的公约规定实施日期
** 对于2009年前建造的船舶,和2009年及以后但在2012年前建造的压载水容量≥5000 m3的船舶,上表“D-2 标准强制实施日期”栏中注明的“2014年”和“2016年”为:该船舶应在不迟于其2014年或2016年的交船周年日之后的首次期间或换证检验(取早者)时满足D-2 标准的要求。
*** 考虑到压载水处理技术及经型式认可的系统的可获得性,IMO 在A25 大会上通过了A.1005(25)决议,对2009及以后年建造的压载水容量小于5000m3的船舶,推迟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根据主管机关决定,对2009年间建造的船舶,在其第二个年度检验但不迟于2011年12月31 日前,将不要求一定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
3.2.1 D-1 标准要求
进行压载水交换的船舶,应满足公约第D-1 条的压载水交换标准。压载水容积的交换率应至少为95%;或对每个压载舱应注入并排出3倍容积的压载水量。
3.2.2 D-2 标准要求
(1)每立方米中最小尺寸大于或等于50μm的可生存生物少于10个 ;
(2)每毫升中最小尺寸小于50μm但大于或等于10 μm的可生存生物少于10 个 ;
(3)排放的指示微生物不应超过如下规定的浓度:
① 每100 ml小于1cfu 的有毒霍乱弧菌(O1 和O139)(cfu=菌落形成单位)或小于1 cfu 1 g的浮游动物样品(湿重)
② 每100 ml 250 cfu 的大肠杆菌
③ 每100 ml 100 cfu 的肠道球菌
4.1 船舶在航更换压载水作为压载水管理的过渡性措施,是压载水处理技术还未达到成熟情况下的权宜之计。《压载水管理公约》规定,在2016年以前对某些适用D-1标准的船舶可以使用更换压载水的方法。实际上,现在一些国家的单边立法已经要求船舶在到港之前更换压载水。按G6规定,船舶可以采用直流法、逐一更换法和稀释法更换压载水。《压载水管理公约》规定,凡可能时,均应在距最近陆地至少200 n mile、水深至少为200m的水域进行更换。 当不能按照上述进行更换时,应在尽可能远离陆地的水域,并在所有情况下距最近陆地至少50 n mile、水深至少为200m的水域进行更换。船长必须注意到,港口国可指定船舶进行压载水更换的水域,船舶应严格遵守。在航更换压载水除了存在船舶稳性、船体应力、局部强度的危险外,某些航线(如中日和中韩之间)还存在距离和水深不能满足要求且航程短没有足够时间更换压载水等问题。
4.2 压载水管理系统。为满足D-2标准,船舶需要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压载水处理系统的研发既是公约生效进程的主要限制因素,又是公约实施的关键。压载水处理系统按是否使用或产生活性物质分为两类,一类是不使用或不产生活性物质的压载水处理系统,由各成员国主管机关按G8进行型式认可;另一类是使用或产生活性物质的压载水处理系统。由于对环境存在潜在有害影响,该压载水处理系统在主管机关进行型式认可之前先由IMO初步批准,在颁发型式认可证书之前还要获得IMO的最终批准。
4.3 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适用于《压载水管理公约》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不包括浮动平台,浮式储存装置与浮式生产、储存和卸货装置)应持有有效的《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证书应按《压载水管理公约》附录I的格式,用发证国官方文字写成。如果所用的文字既非英文、法文,又非西班牙文,则该文本中还应有上述3种文字中其中一种的译文,经过主管机关的初次检验或换证检验颁发证书。证书期限不超过5年,在有效期内应完成有关检验,如期间检验、年度检验以及附加检验等。证书内容包括:船舶信息、压载水管理方法信息、压载水管理方法满足的标准(D-1和D-2)、有效期和签署地及发证官员签名等。
4.4 压载水管理计划。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系指《压载水管理公约》所述且存放于船上的用于描述特定船舶压载水管理过程和实施程序的文件。按规定,每艘船舶应备有根据《压载水管理公约》G4编制、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压载水管理计划。
4.5 压载水记录簿。每艘船舶都应备有压载水记录簿(可以是电子记录系统或者其他记录簿或系统的一部分),该记录簿中应至少包含《压载水管理公约》附录Ⅱ所要求的信息。压载水记录簿应在完成最后一项记录后在船上至少保留2年,并且此后由船公司至少保管3年。
5.1 为符合D-2 标准,船舶须安装由主管机关依据IMO 制定的《压载水管理系统批准导则》(G8 导则)(MEPC 174(58))认可的压载水管理系统。
5.2 在压载水公约生效前,公约中规定的D-2 标准实施日期(上述表2)不具强制性。但应注意到,一旦公约生效,凡实施时间表中规定的适用船舶必须追溯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例如,在2009年建造的压载舱容量小于5000 m3的船舶,虽然A.1005(25)决议允许主管机关根据情况推迟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但仍要求不迟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安装,这就有可能造成这些船舶需专门安排一次进坞以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
5.3 无论是新造船或现有船,如建造时船上主发电设备的容量未考虑压载水处理设备的电力负荷,安装压载水处理设备后,有可能导致主发电设备的容量不能满足SOLAS 公约的要求。因此船东和船公司对此应尽早安排、准备。
5.4 《压载水管理公约》B6条规定,高级和普通船员应熟知其在供职船舶实施具体压载水管理方面的职责,并应熟知与其职责相应的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为使《压载水管理公约》有效实施,船公司应组织船员学习公约及相关导则,明确履约要求。以往的防污染公约规定,船舶在PSC检查中,仅限于核实船上持有的有效证书和检查记录簿,当有明显的理由时才作进一步检查。但新的防污染公约和压载水等有关公约,把取样核实作为与证书检查平行的方法。
虽然目前公约还未达到生效条件,但一些国家为保护本国水域环境,已经采取单边行动通过本国立法控制船舶压载水的排放,就船舶压载水置换问题开始进行控制,并要求进港船舶必须持有经批准的“压载水管理计划”。例如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一些发达国家在IMO通过决议之前,已经制定了有关的法律。
6.1 2007年7月,在MEPC 56上以MEPC.163(56)决议的形式通过了“南极海域压载水更换指南”,该决议作为公约生效前在南极水域实施压载水更换作业船舶的通用指南。要求在压载水处理技术成熟前,南极航行的船舶实施更换压载水作为临时措施,同时要求更换压载水时应尽可能排空压载舱。更换压载水的水域应距最近陆地至少200n mile、水深至少200m。如不可行,应在距岸至少50n mile、水深至少200m处更换压载水。指南还要求船舶根据压载水公约第13.3条持有南极区域压载水管理计划;应记录压载水作业情况,重点考虑在寒冷环境的南极区域压载水更换问题。此外,在南极水域不允许排放清洗压载舱的沉积物。如果船舶要在南极营运较长时间,要求在进入南极之前排放压载水沉积物并清洗压载舱。
6.2 从1999年5月开始,澳大利亚检疫和检查局(AQIS)对跨赤道航行到澳大利亚港口的船舶压载水记录和报告实行强制规定;从2001年7月1日AQIS对船舶实施强制压载水管理,禁止来自澳大利亚12n mile领海以外的船舶向澳大利亚领海排放“高风险”压载水。只有在海上使用批准的方法更换了压载水的船舶在澳大利亚水域排放压载水是允许的。但同时要求船舶必须持有压载水记录簿并保存所有的压载水记录,并在港口国检查官要求时出示该记录簿。
6.3 阿根廷于1998年出台的规定要求,通过PLATE河进入阿根廷的所有装有压载水的外国船舶,进入指定的区域前排放或更换的压载水强制使用1.5 —2.5 PPM氯化物进行处理,而且该处理必须向阿根廷主管机关报告。在到达和进入PLATE河之前的72小时应完成压载水报告并提交。到达时,船舶压载水排放阀应处于关闭和铅封状态,在卫生检查和主管机关打开铅封之前,船舶确保没有在港口需要排放的压载水。在PLATE河航行的船舶不能排放压载水,只有航行到河的界限以外方可排放。船舶航行到PLATE河的入口,应通过无线电就以下信息和有关部门联系:船位(经纬度)、最近压载作业的日期和时间、压载水排放或更换的数量(m3或t)、排放的压载水来源、作业的压载舱和压载容量(包括应急压载舱)、留存在船上的压载水数量、所在的压载舱、完成最后压载作业的船位(经纬度)、日期和时间、压载水更换方法(下列之一):逐一更换法、直流法、溢流法(即稀释法)。
6.4 百慕大群岛(Bermuda (Territorial Sea) Order in Council 1988)规定,除了船舶、环保和人命安全的原因,任何船舶在百慕大12n mile领水内不能排放压载水。
6.5 2005年10月15日开始,巴西NORMAN20规定生效,该规定要求所有船舶在进入巴西港口或海上装卸站之前实施压载水更换。压载水更换应使用认可的方法,在距岸200 n mile以外、水深200m以上的区域;在不可行的情况下,距岸50n mile、水深200m以上的区域更换压载水是可以接受的。来自国际航线船舶在进入亚马逊河或Para河之前要求在指定区域第二次更换压载水。从2006年6月30日开始,船上必须持有船旗国主管机关批准的压载水管理计划;对于未配备经批准的压载水管理计划的非缔约国船舶必须持有船级社的“符合证明”。船舶应按NORMAN20附件B的规定,在抵达港口24小时之前,向港口提交压载水报告表。该表的复印件应保留在船上以备港口国主管机关检查。除非由于安全、航行限制或规定特别指定的免除,不实施压载水管理的船舶将面临处罚。
6.6 1989年加拿大对进入大湖区的船舶实施自愿的压载水更换要求。2000年加拿大航运联盟提出了压载水管理的规则。为了尽可能与国际公约和美国USCG的要求一致,从2006年6月8日加拿大政府在管辖水域内实施了新的规定。新规定要求在加拿大以外加装了压载水的船舶必须:在距岸200n mile以外、水深2000m以上更换压载水,或对于航线上不满足距岸200n mile以外、水深2000m,至少在50n mile以外、水深至少500m处更换压载水。压载水更换体积量要求应达到95%,如果在距岸不足50n mile处更换压载水,至少盐度应满足30‰。如果船舶由于稳性和安全问题不能更换压载水,必须在进入加拿大水域96小时之前向主管机关报告,在指定替代的区域更换压载水或要求船舶不排放压载水。加拿大还要求所有船舶按“加拿大管辖水域船舶压载水排放控制指南(TP13617)”填写压载水报告表并提交给加拿大主管机关,报告应留存船上2年。所有船舶应配备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
6.7 智利从1995年8月10日开始实施强制性压载水深海更换要求,并要求将更换的细节记录在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中,内容有:更换海域的地理位置、置换的数量和所占总压载水量的百分数。压载水更换可接受的替换方法是在舱内按每吨压载水加入100g次氯酸钠粉末或14g次氯酸钙粉末,并充分混合,处理后的压载水保存24小时后方可排放。
6.8 从2007年9月1日起,克罗地亚要求船舶持有经船旗国主管机关批准的压载水管理计划;对船舶压载水应实施深海更换或压载水处理;船舶应在抵港的48小时之前完成并提交压载水报告表。克罗地亚港口当局有权取样检查拟排放的压载水是否含有在特定物种清单中列入的物种。
6.9 埃及Alexandria(亚历山大港)的港口当局要求,要排放压载水的船舶船长提交一封信函。该信函详细说明将要排放的压载水压载舱数量、每个舱的压载水量、拟排放的压载水数量,同时提交一份声明说明压载水已经在地中海进行了更换。船舶在排放压载水之前应获得港口当局的批准并对压载舱取样。
6.10 从1996年7月19日开始,以色列要求船舶的船长向船舶检查官提交压载水更换报告。对于没有在开放海域更换的压载水必须在大陆架或淡水水系之外的开放水域更换。前往Eilat(以色列港口埃拉特)的船舶尽可能在红海之外更换压载水;前往地中海港口的船舶尽可能在大西洋更换压载水。
6.11 纳米比亚港口当局有权因为安全、环保、秩序和高效的港口作业做出有关压载水管理的决定。船舶应在到达港口前的48小时向港口当局提交压载水申报单。除了港口当局允许外,在港口内不允许加载或排放压载水。
6.12 船舶必须在到达新喀里多尼亚岛前的24小时提交填写完整的压载水报告表并提交给港口机构。船舶排放的压载水必须是经过最小2000m水深、使用逐一更换或直流法更换的压载水,其中逐一更换法须满足压载舱泵空并重新加载压载水的要求;直流法须满足压载水同时加载和排放、且泵排量至少满足3倍压载舱容的要求。
6.13 1993年新西兰颁布的生物安全法要求,船舶排放压载水前须获得许可。2004年4月1日实施的规定要求船舶在距岸200n mile以外的深海更换压载水;而且禁止通过压载舱和锚链舱清洗向新西兰领海水域排放沉积物,任何沉积物必须通过经批准的陆地填埋方法处理。新西兰于2005年6月对相关的规定进行了修改。需要排放压载水的船舶必须在航海日志上记录所装的压载水体积、压载水更换位置和日期。所有装载压载水的船舶在进入新西兰之前必须完成新西兰压载水申报表(第1部分),并与到达的预先通知单一起提交给新西兰的船代;如果船舶需要排放压载水还必须填写压载水申报表的第2部分,并将该部分与第1部分一起在抵达之前提交给新西兰农业和森林部检疫机构(MAFQS)。港口国检查官批准排放申请并签署“压载水排放许可证”,并将该证送交船上。在获得排放许可后船舶压载水方可排放。船舶停靠在新西兰港口期间,经签署的压载水申报表正本必须保留在船上,该表在驶离新西兰最后一个港口之前由MAFQS收回。如果压载水更换危及船舶安全,新西兰当局将豁免更换要求,但在高风险区,包括澳大利亚的塔斯马尼亚、维多利亚州的飞利浦湾加装的压载水不能获得这种豁免。
6.14 2009年7月7日,挪威通过了新的压载水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10年1月1日生效。该规定实施了压载水公约的要求,但不包括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以满足处理标准的要求。主要内容是船舶应满足以下要求:根据压载水公约B1条,压载水管理计划的实施;持有压载水记录簿,并按压载水公约B2条的要求记载;在挪威内水和港口,船舶拟排放的压载水必须是在挪威水域之外进行过更换的压载水,且更换操作符合压载水公约B4条的要求;规定目前只有挪威语版本,在以英语版本发布之前还需修订。
6.15 西北欧地区赫尔辛基委员会(简称HELCOM)和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委员会(简称OSPAR)所属的国家通过了在东北大西洋和波罗的海“自愿适用压载水更换标准D-1的临时通用指南”。该指南从2008年4月1日起自愿应用。该指南也反映了欧共体的意愿,并且一旦压载水公约生效,要求船舶按D-2标准处理压载水,该指南的要求将逐步退出。该指南的措施包括:船舶应持有符合IMO的G4导则要求的压载水管理计划并对所有的压载水作业予以记载。船舶应按D-1标准更换所有压载舱的压载水。如果更换作业不是在距最近陆地200n mile以外,至少应在东北大西洋200m水深处。指南特别指明适用的船舶是从跨大西洋航线和穿越西非航线进入OSPAR海域的船舶,从地中海进入该区域的船舶不适用。东北大西洋或波罗的海范围的海岸线200n mile内,不允许在压载舱清洗过程中排放沉积物。为减少在OSPAR和HELCOM区域内港口之间作业船舶的压载水转移外来生物的风险应采取的补充措施、相关的规定正在起草中。
6.16 2009年11月1日起,在海洋环境保护地区组海域(RSA)实施压载水管理新规。从RSA 以外水域接受压载水、驶向ROMPE成员国水域的船舶,应在航行途中、距离最近陆地至少200 n mile且水深至少200m以上的海域进行压载水置换。ROPME:由巴林、伊朗、伊拉克、科威特、阿曼、卡塔尔、沙特阿拉伯以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等8个海湾地区国家组成的海洋环境保护地区组织。RSA:指由ROPME各会员国海岸线及以下5点地理座标所围成的封闭海域。
6.17 美国在1993年5月就开始要求所有进入圣劳伦斯及华盛顿桥以北的哈得逊河水域的船舶,必须在专属经济区以外且水深超过2000m的海域更换压载水。美国纽约州计划在2012年初,将推出一套异常严厉的压载水处理规则,该规则要比IMO 2004年通过的压载水公约严厉百倍,但现在全面实现这套方案的技术能力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实施纽约州规则的第二阶段将从2013年1月1日起,届时,比IMO公约严格一千倍的标准将出台。表3为IMO执行标准与美国各州及USCG的比较。
表3 Performance Standards Comparison(执行标准比较)
至今,只有27个国家批准了压载水管理公约(BMW),船队规模占世界船队的25.3%,虽未达到公约规定的生效条件,但在今后几年一定会生效。目前航运业的压载水处理系统越来越多,实施压载水处理系统的主要障碍已经扫除,但前提是需要批准公约,在IMO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BLG)将考虑根据BMW公约,压载水取样和分析方法及压载水管理系统筛选拟定草案的提议性指南文件,起草关于批准压载水管理其它方法的导则,最终确定的拟定草案将使IMO分委会能够完成制定PSC导则的工作。
压载水公约中要求船舶上的压载水处理技术必须提交IMO环保会下的海洋科学专家组(GESAMP-BWWG)评估后,再经环保会批准。目前世界上已推出的压载水处理系统:瑞典的Alfa Laval公司的PureBallast系统,中国海德威公司的OceanGuard系统和青岛双瑞公司的BalClor系统及中远-海盾系统,挪威的OceanSaver公司的OceanSaver系统,德国供应商Hamann的SEDNA系统,美国NEI公司的VOS系统,韩国的Techcross公司的ECS系统,这些处理系统采用不同的技术,有光催化技术、电催化技术、臭氧灭菌技术、电解海水技术、脱氧技术等。
压载水管理公约是IMO通过的第一个涉及生物入侵方面的海洋环境保护公约,将会对各国船公司产生重要影响。根据公约要求,2009年建造的部分新船应满足D-2标准,到2016年所有的船舶都应满足D-2标准。因此,船舶需安装经检验发证的压载水处理系统,并持有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和配备压载水管理手册。按压载水管理公约时间表,2010-2015年间,将有大量的船舶加装压载水处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