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 诚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1)
传统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对于图书馆存在诸多限制,难以满足数字环境下知识创新和传播的需要。以创作共用(Creative Commons,简称CC)协议为代表的公共授权模式应运而生,对于以传播人类文化知识为使命的图书馆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积极普及创作共用理论知识、推动创作共用模式的实践,有助于图书馆获得大量各类型作品的无偿或低有偿的“自由使用权”,这不仅会使图书馆拥有摆脱著作权控制、有效规避法律风险的“武器”,而且有利于其探索网络环境下信息资源共享的途径。
目前,创作共用模式在国外图书馆界已得到逐步推行,并已取得显著成效,但是在我国图书馆界尚处于探讨阶段,对我国图书馆的影响基本表现在以下方面。
目前,全球大多数机构都建立了资料库,如美国国家实验室的arXiv.org、麻省理工学院创建并扩展到剑桥大学的Dspace、美国加州大学的学位论文资料库eScholarship、英国的SHERPA(Securing a Hybrid Environment for Research Preservation and Access,学术资源存取安全保障数据库)等。其中,arXiv.org目前包含物理学、数学、非线性科学、计算机科学等学科的数万篇电子预印本文献;Dspace拥有麻省理工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完成的数万份数字化科研成果。同时,目前全球许多学科资源库已经建成,如公共医学中心(Pub Med Central,简称PMC)已收集到数百种英文期刊,用户获取PMC的期刊文献是免费的、不受限制的。另外,部分技术支持系统(如英国医学与生命科学领域的开放获取系统UK PubMed Central)已实现了大范围的存档和共享管理,从而使获得授权的机构都可以拥有海量的科技论文。上述大量的开放资源无疑是图书馆在著作权垄断之外获取、利用作品的可靠来源。开放资源不仅允许作者保留版权,同时也要求作者在提交论文的时候承诺遵守一定的协议。目前比较常用的开放资源获取协议是创作共用授权协议,它确保了图书馆拥有丰富的信息资源。
预印本是一种创作共用模式,同正式出版物相比,它省去了国家出版管理部门的审查、报批、排版印刷、发行等中间环节而直接进入流通环节。预印本大都是科技论文、科技报告等。电子预印本在我国发展较快,目前已出现了中国科技论文在线(http://www.paper.edu.cn)、中国预印本服务系统(http://prep.istic.ac.cn)、奇迹文库(http://www.qiji.cn) 等比较著名的预印本网站以及一些国外电子预印本网站的中国镜像站点,如中国数理科学电子预印本镜像库(http://xxx.itp.ac.cn/)。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经教育部批准、由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主办。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只要作者所投论文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符合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的基本投稿要求,即可在一周内发表于中国科技论文在线。中国预印本服务系统由国内预印本服务子系统和国外预印本门户子系统构成,其中国内预印本服务子系统主要收藏国内科技工作者自由提交的预印本文章,一般只限于学术性文章;国外预印本门户子系统由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与丹麦技术知识中心合作开发,能够实现全球预印本文献的一站式检索。用户只需在国外预印本门户子系统输入检索式,即可对全球知名的若干预印本系统进行检索,并获得相应系统提供的预印本文献的全文。由此可见,创作共用模式将大大提高图书馆获取信息资源的时效性。
图书馆无论是购买软件还是进行软件升级、维护,都需要大量的经费支持,而使用自由软件不仅可以节约大量资金,还可以将技术人员的精力转向软件程序控制的流程和技术。同时,由于出版商对电子期刊访问和利用大多作出严格限制,使得许多图书馆用户无法使用这些资源。但是在创作共用模式下,用户转而使用开放资源可降低图书馆的经费支出。据法国巴黎银行金融分析家Sami Kassab的估计,“若采用公开获取模式出版期刊,全球科学界可节省约40%的经费。”[1]
每个数字图书馆建设者都会面临同样的问题——资源的有限与稀缺。数字图书馆各自为政、分别建设造成了资源的重复开发与严重浪费,这要求图书馆联合起来组成图书馆联盟,实现资源的共建共享。自由软件可以联合各个独立的数字图书馆,作为图书馆软件程序人员互相理解、共同操作的工具,将各馆的资源整合在一起,从而提高数字图书馆的整体服务水平,促进图书馆之间的合作:第一,创作共用模式下作品类型多样,各图书馆需要分工协作并形成本馆的收藏特色;第二,创作共用许可证种类繁多,图书馆需要对其进行研究并加以区别,从而开展有针对性的学习和实践,这是建设特色开放资源的前提;第三,采取创作共用模式需要具备相关知识与经验的人才,图书馆应开展共同培训等合作。
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创作共用模式在国际上正迅速发展,在国外数字图书馆建设中已得到一定程度的应用。2001年12月,开放社会研究会(Open Society Institute,简称OSI)在布达佩斯召开议题为“加速让所有学术领域的研究文章都能免费供大家取阅”的会议,会议通过了“布达佩斯公开获取计划”(Budapest Open Access Initiative,简称BOAI)。BOAI希望通过互联网建构一个免费及不受限制的学术论文获取渠道,让科学信息资料成为一项“史无前例的公共财产”[2]。2003年10月22日,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的研究机构在柏林联合签署了由德国马普学会发起的《关于自然与人文科学知识的开放存取的柏林宣言》(Berlin Declaration on Open Access to Knowledge in the Sciences and Humanities),旨在利用互联网整合全人类的科学与文化财产,为各国研究者和网络使用者提供免费的、更为开放的科研环境。《柏林宣言》呼吁各国科研机构向网络使用者免费开放科学资源,鼓励科研人员与学者在开放原则下公开他们的研究成果;鼓励文化机构支持“开放使用”;用发展的手段和方法来评估“开放使用”对促进科研的贡献[3]。此外,俄亥俄州立大学健康学图书馆的Ariel馆利用其际互借文献传递系统的补充软件Prospero可将Ariel文档转换为网页文献。伯克利大学数字图书馆Sunsite的一些服务项目(包括网络资源的索引、图书馆员的索引及Kidsclick软件)都是基于自由软件的网络地址索引软件包与Perl语言脚本所建立的,致力于数字图书馆项目的开发研究,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进行资源收集整理工作。此外,国外数字图书馆专家还进行了一系列自由软件项目的研究,包括文件传递应用(Document delivery application)、Z39.50客户服务(Z39.50 clients and servers)、资源建设管理系统(System to manage collections)、MARC记录读写(MARC record readers and writers)、集团图书馆系统(Integrated library systems)、目录读写系统(System to read and write bibliographies)等。
然而,我国图书馆界对于创作共用模式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应用尚处在起步阶段,现有研究成果主要集中探讨了创作共用作为一种新型的著作权授权方式、协议的实质、运用机制及其作用等。其实,早在2006年3月29日,我国简体中文版创作共用系列许可协议已向社会发布,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中文版创作共用协议进行了本地化,使其在“共用约定”符号上与其他国家的相似,而且其内部机器数据格式同样遵循RDF(Resource Description Framework,资源描述框架)标准。此后,知识共享中国大陆项目负责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春燕教授在2010中国图书馆学会年会第三分会场“图书馆法与知识产权论坛”详细介绍了创作共用授权模式,引起了来自全国图书馆界与会者的广泛关注。
同传统图书馆相比,数字图书馆对作品的利用方法灵活、多样。在传统的著作权制度授权模式下,图书馆要取得对作品的数字化收集、整理、传播是非常困难的。然而,CC协议的主要宗旨是增加作品的流通性,使其作为其他人创作及共享的基础。这一理念与图书馆促进信息知识传播、保障公众信息获取的职业功能相吻合。虽然图书馆界一直为捍卫公众信息获取权而在相应的政策制订与立法中表明立场并作出不懈努力,但著作权保护制度一直是图书馆界充分发挥网络潜能的瓶颈[4]。 创作共用的目的是在许可协议的约束下允许用户对作品进行自由复制、贮存、传播等。从作品的使用角度看,图书馆在创作共用模式下对作品的使用与图书馆对拥有“自主版权”作品的使用相同,惟一不同的是图书馆不是原作品的版权人,而且必须允许其他人使用图书馆的衍生作品。遵循创作共用协议的作品,具有很强的可利用性。图书馆一直秉持尊重原创者精神权利的职业操守,完全遵守协议条款。因此,对于创作共用协议作品,图书馆完全可以依照自身馆藏建设原则,有选择地复制、保存并提供使用[4]。
创作共用协议是由创作共用组织设计并向社会免费提供的一系列许可协议,以解决传统著作权保护模式遇到的诸多问题,这与传统的所有权利保留①的做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从而使公众能够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获得更多的创作素材。数字图书馆追求的“信息资源共享”与创作共用协议的“开放共享”理念基本上是一致的。创作共用协议中“一些权利保留”(包括署名、非商业用途、禁止演绎、相同方式共享等权利)的概念,对数字图书馆建设具有很好的推进作用,这表现在:一方面,数字图书馆建设可以采用创作共用协议许可的作品开展公益性文化服务,这吻合创作共用协议的“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授权许可方式的要求;另一方面,数字图书馆建设拥有“自主版权”的信息资源也可以采用创作共用协议的“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授权许可方式,使开放与共享理念在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得到有效的实践和应用。为此,图书馆界应积极探索创作共用协议在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的应用,以推动资源建设与服务的快速发展。
数字图书馆领域的著作权冲突不仅已经成为制约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最大法律障碍,而且关乎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及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因而受到各国政府、图书馆界、法学界、信息产业界和公众的普遍重视。解决数字图书馆著作权问题的出路在于不断对著作权制度进行创新,一方面建立新的著作权制度,另一方面对已经通过立法的著作权制度作出适用于数字图书馆的改造。目前在我国,随着著作权保护体系对合理使用范围的缩减及公共获取空间的压缩,著作权体系已经逐渐开始妨碍公众的信息获取、传播与使用权利以及一些公益性信息传播机构的生存和发展,这有悖于著作权制度的立法初衷与终极目标。因此,从信息传播者特别是公众信息权利的角度来看,创作共用在我国有其适用的一面,它不仅能够丰富现行的著作权授权模式,而且对完善我国著作权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然而,与国外图书馆所处的法律环境不同,我国图书馆界对于创作共用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许多需要解决和注意的问题。以下将探讨创作共用模式适用于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的若干核心问题。
首先,要明确不同创作共用许可证具有不同的作用,这需要图书馆将其具体任务同许可证的内容结合起来,对许可证进行比较后选择适用于本馆的创作共用许可证。其次,图书馆需注意有的许可证只在某个国家有法律效力,而在其他国家没有得到法律认可。一般来说,图书馆应选择在世界上占有市场份额比较大的知名许可证,因为这些许可证经过了众多用户的实践检验,具有较好的信誉,而且经过多年的修改、完善,其体系较为严谨。这些许可证并不提供担保并且一般伴有免责条款,其内容只在当地法律认可的前提下才能适用。如果发生侵权行为,图书馆可以要求管理这些知名许可证的组织承担相应责任。
自觉遵守创作共用许可规则是创作共用模式在图书馆深入应用与发展的关键因素。例如,图书馆要在GPL(General Public License,通用公共许可证)的框架下拥有汉化软件的知识产权,就要做到:①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源代码;②在与相关合作者签署的合同中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③必须接受GPL的约束,通过GPL允许第三方作为整体按许可证条款免费使用汉化产品;④经过修改程序形成的作品及基于程序的衍生作品在发布时虽受GPL条款的约束,但如果能够证明其某一部分并非是程序的修改或其衍生作品,则形成“不同作品”,“不同作品”可独立发布,不受GPL条款的约束,并且修改者对该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标准化有助于解决技术兼容等问题。创作共用模式的发展必须统一标准,保证公开获取运动实现的标准是“开放文档计划”(Open Archives Initiative,简称OAI)。OAI主要由数字图书馆联盟、网络信息联盟和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共同研发,它的成熟发展和在全球协作下的广泛应用将对国际范围内标准化的科技资源交换和检索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创作共用模式仅依靠一种格式合同而缺少法律的支持是很难实现创作共用的理想的[5]。一方面,创作共用并非法律规则,因此并非每位创作者都能按照许可条款自愿放弃其应得的权利;另一方面,如果没有法律规范,创作共用理念在现实中难免退化和变异,开放资源的“全程自由”将无法得到保障。创作共用协议是基于现行著作权法的,承认并尊重创作共用协议授权者的著作权是创作共用协议的基础。目前各国著作权法均将各种基于创作所享有的权利赋予给创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这就使著作权人有权行使这些权利。当然,各国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让与或放弃的规定不尽相同,一些国家不允许放弃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创作共用协议在国际化进程中已经注意到各国的法律规定及法律传统,对以美国相应法律为基础的原始协议进行了修改,以契合不同国家的法律。创作共用协议可以看作是一种要约,当使用者接受了该要约,创作者与使用者之间的许可使用合同即成立。使用者要遵守创作者的授权许可,如果未能遵守该授权协议,使用者的行为仍落入著作权法的管辖范围。国外已经有承认创作共用授权许可协议效力的司法判例[6],但是由于各国在法律传统上的差异和著作权法规定方面的千差万别,创作共用授权许可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其可执行性问题仍受到质疑[7]。在我国同样存在合同法与著作权法相冲突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8]第52条第5项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8]我国《著作权法》对一部分著作权合同事宜作了特别规定,但该法未作特别规定的涉及著作权的合同则应使用合同法的规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合同中的约定违反了著作权法的强制性规定,即属无效。”[8]同理可得,创作共用授权许可协议作为一般性的版权合同,如果违反了我国 《著作权法》,也可能被归于无效[9]。所以,创作共用模式的突破在于取得法律地位,得到法律的庇佑。
创作共用模式涉及的作品类型非常广泛,既包括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像作品,还包括计算机软件等。不同的创作共用组织可以就不同的作品提出不同的授权条款,还可以就同一类型的作品提出不同的授权条款。这就使创作共用的授权内容存在差异,尽管其崇尚的创作共用理念是不变的。创作共用的目的在于推动网络学术资源的发展,其许可证主要针对学术论文、照片、音乐资料、声像资料等资源进行开放授权,同时对《开放出版许可证》(Open Publication License)、《免费文献许可证》(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公开内容许可证》(Open Content License)、《免费音乐公共许可证》(Free Music Public License)等许可证予以承认。下文将结合数字图书馆建设的特点,尝试构建创作共用在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应用模式。
许可证接受者有在世界范围内免费、永久复制,把作品进行汇编,对收编作品、编译作品开展复制、发行、公开展览、公开表演和网络传播的权利。
使用者权利限制包括:①使用者只能在创作共用许可证条款设定的框架下使用作品;②使用者不得改变或限制许可证条款或条款授权的权利;③不得对许可证再授权;④确保提示和声明创作共用许可证的所有权;⑤使用作品时,必须对原作者名字、作品名称予以真实传播;⑥在演绎作品和集体作品中,应通过合理的形式对原作者和原作品名称予以传播。
保证和免责声明包括:①如果许可方已经获得了作品所有必要的授权,则可以授予使用者享有合同中规定的许可使用权利,允许使用者合法地行使合同中所授予的权利,而且不用支付版税、强制许可使用费、复制追加费或其他任何费用;②保证作品没有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商标权、言论自由权或其他任何权利,保证作品没有对第三方进行诽谤、侵犯隐私或其他歪曲事实的内容。
除非达到有关法律要求的程度或者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是由于侵犯了“保证和免责声明”的担保条款,否则在其他任何情况下许可方不用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或在使用作品过程中造成的任何损害负责,即使许可方已经提示了发生这种损害的可能性。
如果被许可方侵犯了合同中的任何条款,该合同及合同所授予的权利将自动终止。如果使用者在此合同下授予其他个人或组织使用演绎作品或集体作品,而且这些个人或组织完全遵守该合同,则不应终止他们的合同。
除上述情况外,创作共用模式在我国数字图书馆中的应用还应大致包括:①使用者传播或在网上公开展示一件作品或一件合作作品时,许可方应为作品的接受方提供一个许可使用合同,其条款和条件应与使用者自身在该合同下接受的条款和条件相同。②当使用者传播或在网上公开展示一件作品或一件合作作品时,许可方应为作品的接受方提供使用原始作品的许可使用合同,其条款和条件应和使用者自身在该合同下接受的条款和条件相同。③如果该合同下的任何条款按照相关法律是无效和不可执行的,则该合同中的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如果合同各方均没有对合同采取进一步行动,则这些条款应被更正到至少可发生效力和可执行的程度。④该合同下的任何条款均不可放弃,而且不允许被侵犯,除非有权作出放弃或允许行为方给出放弃相应权利的书面声明。
注 释:
①所有权利保留是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过程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移转标的物的使用权给对方当事人,但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支付一部分或全部价款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制度。
[1]黄凯文, 刘 芳. 网络科学信息资源“公开获取运动”的模式与方法[J]. 大学图书馆学报, 2005(2):15-18.
[2]布达佩斯开放存取计划[EB/OL].[2011-02-01]. http://www.oalib.com/html/xwdt/OAjieshao/5787.html.
[3]Berlin Declaration on Open Access to Knowledge in the Sciences and Humanities[EB/OL].[2011-02-01]. http://www.zim.mpg.de/openaccess-berlin/berlin_declaration.pdf.
[4]郑丽航, 余秋英.“ 创作共用” 许可协议感悟[J]. 图书与情报,2008(1):110-114.
[6]翟建雄.《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及其司法判例介绍[J]. 图书馆建设,2007(6) : 412-431.
[7]Forsythe L M, Kemp D J.Creative Commons: For the Common Good[J]. University of La Verne Law Review,2009(30):3462-3791.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EB/OL].[2011-02-01]. http://www.chinaacc.com/new/63/74/1999/3/ad24179011151399914401.htm.
[9]韦景竹. 创作共用信息共享机制的特征分析及其评价[J]. 情报理论与实践, 2010(7):8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