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晋商徽商资本组织之比较

2011-03-18 07:29:15
统计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票号徽商晋商

李 梅

(太原师范学院 经济系,山西 太原 030012)

明清时期晋商徽商资本组织之比较

李 梅

(太原师范学院 经济系,山西 太原 030012)

明清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以晋商、徽商为代表的“十大商帮”。近年来,对于晋商的兴起、发展以及衰落的原因,已有较多的研究,而包括徽商在内的徽学研究也取得了较丰硕的成果。文章从明清时期中国商业资本组织形式的角度出发,结合晋商、徽商账簿的会计分析,对晋商、徽商的资本组织进行比较。

晋商; 徽商; 合伙经济; 资本股; 人身股

一、明清时期的合伙经济

按照现代经济理论,资本的组织形式分为独资、合伙、合作以及公司制度四种基本类型,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每一基本类型又都可以具有各自不同的表现形式或者实现方式。对于明清时期以晋商、徽商为代表的传统商业资本的组织形式,学术界一般认为,它们的组织方式基本上沿袭了中国传统的“合伙”制模式,只不过这一时期的合伙经济具有“一般合伙”与“股份合伙”两种不同方式。

明清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经营种类和规模的扩大,以及长途贩运、海外贸易等风险的加大,使得以贩运贸易起家的晋商和涉足盐、茶、木等大宗商品的徽商,都选择了以合伙的方式取得更多的资本金,并分担经营中可能产生的风险。一般来说,合伙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对他们贡献的资本或其他力量的数量及可能得到的利润分配,以协议形式(包括口头协议与书面协议)组织,并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组织,其最基本的特点是合伙人间的协议,以及以合伙协议形式确立的合伙的资本构成、收益分配、盈亏责任。这一时期,除了资本与劳动的合伙,还有合伙人各出一定资本的合伙,即资本与资本的合伙。

资本与劳动的合伙在明清社会较为普遍,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史料中经常出现的“东伙合作”。明人沈思孝在《晋录》中提到:“平阳、泽、潞豪商大贾甲天下,非数十万不称富……其合夥(伙)而商者名曰夥(伙)计,一人出本,众夥(伙)共而商之,虽不誓而无私藏。”同晋商类似,在一般徽商的商号中,除商人本人外,还有伙计、店伙或雇工等几个层次。伙计是徽商人格上平等的合伙经营者,是和投资人在经营过程中有着不同分工的伙伴。伙计主要包括副手、代理人和掌计等几种身份。这种“东家出资、伙计经营”,“东伙共而商之”,表明了财东与伙计之间的合伙关系。

当商号资金规模扩大,所需合伙者数量增多时,为划分入伙资本,以及在收益权分配上体现“投资多、收益多”的原则,合伙者就会将合伙资本以及合伙后的收益权分配,均分成一定等份,以“股”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样“股份合伙”就逐渐成为合伙经济中的主要形式。股份合伙制作为一种先进的企业制度,将生产经营所需资本划分为若干股份,由出资人认股,出资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资金实力认购一股或若干股,可以迅速地实现资本集中。这样,将投资额化整为零,使更多的人有能力投资,大大加快了投资速度,也分散了个人独资的投资风险。在许多晋商商号中,持有银股的投资者即东家往往多达数人、数十人。平遥的蔚泰厚票号在光绪五年(1879年)时,以足银五千两为银股一俸(股),总资本达11.8万两,而蔚盛长票号入股2万两,再加上侯氏家族的个人投资,就占总资本的三分之二。这时,一个商号的资本是否雄厚,与东家的数量和投资额是成正比的。如果没有大的股东,那么商号就只有依靠吸收众多中小投资者的股份来充实自身的资本。从太谷志成信票号同治十二年(1873年)的合约来看,共计股东21家,名下本银3.4万两,按每2 000两作为银股一俸(股),共计银股17俸(股),其中投入1 000两的有11家,投入2 000两的有8家,投入3 000和4 000两的各有1家。俗话说,聚沙成塔,正是广泛吸收各股东投资,志一堂改组后的志成信票号才得以开业。

在几百年的“股份合伙”制中,晋商有了更多的创新,以“资本股+人身股”的资本组织形式实施了行之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为晋商在清中后期达到辉煌顶峰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

二、晋商的“资本股”和“人身股”制度

明清时期许多大规模的晋商商号实行了股份合伙制,以入股方式把分散的、属于不同人所有的生产要素集中起来,统一使用,合伙经营,并对经营所获收益按股分红。在合伙内容、分配办法等方面,晋商通过制定合约的方式形成了明确的规范。在合伙制下,合伙人出资形成“银股”即资本股,掌柜和伙计根据业务能力的大小和资格形成“人身股”,“资本股”和“人身股”这两种不同性质资本构成了晋商独特的资本组成形式。

在清乾、嘉之际,晋商的股份制经营方式逐渐成熟。晋商的股份制(当时称为股俸制)有正本、副本之分和银股、身股之别。所谓正本,即股东的合约投资,每股几千两到数两白银不等,按股分红,但不计股息。副本又称护本,有两种:一种是财东除正本外又存放于字号内的资金;另一种是东家、经理及顶身股的伙计在结账期,把其所得的红利中的一部分存于号内,不分红,只得利息,这种股份又称作“统事”或“获本”。在副本中,财东的存款占了很大比例,甚至“统事”就是财东的特殊存款。陈其田在《山西票庄考略》中说:“一家票庄,不只一个统事。大德通有三个统事,从前的日升昌的统事有二百万两之多。”大德通票号在光绪十年(1884年)改组时,由在中堂、保和堂、保元堂、既翁堂、九德堂五家股东投资,每股5 000两,货币资本股20股,合计正本资本金10万两白银。历年倍本情况是:光绪十八年(1892年)每股倍本1 500两,共倍本30 000两,正本副本共计13万两;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每股倍本500两,共倍本10 000两,正本副本共计14万两;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每股倍本1 000两,共倍本20 000两,正本副本共计16万两;光绪三十年(1904年)每股倍本1 000两,共倍本20 000两,正本副本共计18万两;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每股倍本2 000两,共倍本40 000两,正本副本共计22万两,加上人力股倍本23 650两,当时大德通票号实际资本达到25万两。以“护本”或者“统事”名义存入的资金,一旦企业发生亏赔,可用以冲抵损失,没有冲抵损失的,其所得利息由“护本”或者“统事”所有人享有。如果东家没有提取的红利不是存入“统事”而是号中普通存款,其存款利息归东家独享,伙友不得分肥。凡是进入票号的资本,不管哪种形式的资本,任何人不得抽走。

“人身股”制度从明中期经清代直至民国,历时四五百年。“人身股”也称为“身股”或“顶生意”制度,人身股与银股是有区别的,“出资者为银股,出力者为身股”。人身股基本内容是企业(商号)的主要职员,从大掌柜到业务骨干,可以顶一股到一厘甚至零点几厘的企业股份,股份的多少由财东根据职工任职时间、能力、贡献大小决定,这样员工不出资本而以人力同样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股份。以劳动力作为资本顶股是晋商的一大创造,新职工入号大约经过三个账期,约12到15年,只要工作勤奋,没有过失,即可由大掌柜向财东推荐,经财东认可,即可将其名字录入“万金账”,即有“人身股”。在财务年度结算时,“人身股”与财东的资本股一起参与利润分红。以大德通票号的“人身股”为例,据光绪十五年(1889年)分红账记载,光绪十一年至十五年(1885~1889年)账期共获余利2.4723万两,资本股和“人身股”共二十九分(股)七厘,每股分红850两。其中,乔在中堂等资本股二十分(股),马培德等23名职员“人身股”九分(股)七厘。在23名享受“人身股”待遇的职员中,有3名是已去世的职工。大德通票号在光绪三十一年至三十四年(1905~1908年)账期获利74.3545万两,资本股和“人身股”共计四十三分(股)九厘五毫参与分红。其中,资本股仍为二十分(股),“人身股”达到了二十三分(股)九厘五毫,顶股职员57人,每股分红1.6917万两。晋商以“人身股”的形式,创造了人力资源核算制度,而“资本股”加“人身股”的资本形式,劳动力资本和实物资本在企业利润分配中的平等地位,正是晋商长盛不衰的秘密武器。

三、徽商合伙制中的融资方式

与晋商的资本金管理方式不同,徽商的资本来源更加自由,呈现出了多元化的特征。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明万历年间徽州程氏染店账册所记载的这家合伙制徽商店铺从万历十九年(1591年)至三十二年(1604年)股东资本投入、利润盈亏、借贷等情况可以看出,在徽商的店铺资本来源中,除了股东的股本金外,各种借款占有较大的比例。店铺的股东除投入股本金外,还像其他普通人一样向商铺放债。在所记载的年份中,股东放款本利占店铺“存还总本利”项最高达22.69%,而且这种放贷与一般的高利贷放贷无异,无论商铺盈亏与否都要算利,利率高低与非股东债主所放债的利息无异。除了股东放债外,以典当铺与民间合会为主的金融机构也向商铺放债。从账簿中的数字可以发现,金融机构的放债在合伙制店铺经营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在所记载的年度中平均占存还总本利的27.63%,一般为150两以上。明清以来,民间商铺、商贩之间的商业信用得到极大发展,所以商铺从其他商铺处以借款的方式获得资金也成为徽商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向程氏染店提供商业信用的店铺中,有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布店,也有一般的杂货店和商贩,并且商业信用每次平均金额达250多两,高于向染店借贷的金融机构。此外,一般私人家庭,特别是一些固定的私人债主长年连续地向该店铺放贷,也是程氏染店资金的一个重要来源。

一般来说,徽商借贷经营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作为原始资本。许多出身贫寒之家的徽商,因既无祖遗,又无积蓄,所以其经商之初往往不得不以借贷所得充做启动资金。这方面的材料,翻阅徽州的方志、族谱,俯拾可得。所以明清之际的休宁人金声说,徽州人“虽挟资行贾,实非己资,皆称贷于四方之大家”。清人方承凤也说“黟(县)俗尚贸易,凡无资者,多贷于大户家,以为事业蓄计”。这些都说明,贫寒之家藉贷资以经商,在徽州的确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徽商借贷经营的第二种是为了进行大宗商品贩运活动的需要。徽人经商,向以盐、典、茶、木四大行业为主,其中盐茶木三个主要行业都是规模巨大的商品贩运活动,在这种大规模的商品贩运活动中,即便是手握巨资的富商大贾也难免要临时的或部分的借贷以便乘时逐利。当时的盐业经营规模最大,动用的资本最多。清人包世臣说,清代两淮盐场,每行一纲之盐,需用本银二千余万两,而运商中实际贩运引盐的散商资本总计不过五六百万两,缺额部分都来自借贷。徽州木商的经营规摸也很大,在徽州,“盐商”、“木客”往往并称。为适应大宗木材贩运的需要,徽州木商中贷资经营的现象也很多。茶叶贸易一直是徽人经营的一项“巨业”。徽州茶商为了及时采购大批价廉物美的茶叶,往往要在茶叶采摘之前向茶农发放定金,以便完纳茶课。茶叶采摘之后,又要补足茶价,加工包装,远途运输,沿途纳税。凡此种种就需要垫支巨额的资金,所以经营茶叶的贸易者,往往需要借贷资金以济不足。

综合这些特点,可以看出,徽商以负债经营的方式,以多种途径、灵活地融通资金,一方面可以减少因股权分散而导致的管理混乱的风险;另一方面多渠道的资本来源保证了资金供应,充裕的周转资金保障了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转,使资金能及时满足投资的需要,便于把握投资的最佳时机。另外,不同的筹资方式,其资本、成本、筹资风险及难易程度不同,通过组合的筹资方式,可降低综合资本成本。

此外,徽州浓厚的宗族和乡土文化强化了徽商之间的地缘与血缘关系,这种现象反映在商业经营中,就是徽商各种资本组合关系大都是在同乡同族的范围内建立起来的。在另一本记载清雍正、乾隆年间一徽商家庭合伙产业的收支账簿中,详细列出了万全号等数家店铺参与合伙的股东的投入资本、盈亏、透支、经营支出、资本变动等情况。从中可以发现,这家商号的股东带有相当浓厚的家庭成员特色,万全号布铺、日盛号缎铺的股东完全由家族人员构成,母亲、外祖母都是股东。账簿还反映出股东家财与经营资本的界限并不很清晰,家族成员有钱时,可随时投入资本成为股东,而当其缺钱用时,便可以随时到有股份的店铺支用。从账簿所记载的情况看,支出费用多数是支取回家作为日常生活开销及买房、买地、捐监等,支取次数颇为频繁,而支取总额超过其正利、余利之和(正利是额定利息,余利是定利之外溢出的利润,余利也可以认为是投资者提取利息后分配的红利)。这就表明,股东在其投资的商号中,可以“透支”相当费用。此外,该账簿还记载在店铺出现亏损时,股东可以依出资多少负担倒账亏损后抽走资本。

这样,从已发现的徽商账簿来看,相对于多渠道借款的融资方式,徽商股份合伙制中,在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前提下,资本的投入、抽出、利钱的支用、利润的拥有、再投入、退股、顶股等方面均比较自由。这种状况下资本的随意流入、退出,使资金总量处于一个不稳定的状态,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合伙企业的稳定及扩大资本,也不利于向新的经营领域发展,甚至有时会加重商号面临的暂时困难,使之走向破产、倒闭。

四、晋商财务管理制度创新

晋商在经营中为了笼络人才,从而使经理职员能殚心竭力地经营,普遍采取了分红制度,甚至是大比例分红。陈其田在《山西票庄考略》中认为,“清代票庄如此发达,分红制度是个很重要的因素。”大德能票号1908年获利达743 545两,每股分红达17 000两,每股倍本2 000两,占分红的八分之一,公存有1 000两。1925年,大德通票号每股分红仍达8 000两之多。

在分红的同时,为了充分利用并且管理好自有资本,也为了防止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而发生亏赔倒账损及资本现象的发生,晋商创新了多种财务管理制度。《绥远通志稿》民国抄本第38卷记载,“倍股”、“厚成”、“公座厚利”是晋商在资本管理与运营中的创造。“倍股”,也是“护本”,是在企业利润分红后,按股东股份比例(包括实物资本股和“人身股”),提取一部分红利留在企业参加周转使用,这部分资金仍归个人所有,只付给利息不分红,借以扩大经营中的流动资本。“厚成”,是在年终结账时,将应收账款、现存资产予以一定折扣,使企业实际资产超过账面资产。“公座厚利”是账期分红时,在财东银股和职工身股未分配之前,先提取利润的一部分相当于公积金作为“公座”,以便“厚利”,这些“倍股”、“厚成”和“公座厚利”的做法,都是为在经营中尽可能扩大流动资本,争取更多利润的措施。同时,晋商还设计了一种“预提倒款”的防范风险办法,要求在账期分红时,不能只顾分红,而要考虑未来风险,规定从利润中预提一定数量可能发生的倒账损失,建立风险基金。这种预提款项,也叫“撇除疲账,严防空底”,就是设置企业经营的安全防线,把风险降到最低点。

比较晋商与徽商的资本组织与管理,可以看出,在股份合伙制下,晋商与徽商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使企业经营更加制度化、专业化,为晋商和徽商的成功奠定了组织基础。同时,对于企业融资手段以及资本的管理,相对于徽商的负债经营,晋商以“资本股”加“人身股”的方式,加之许多资本管理上的制度创新,能够使企业有更加充足的资本金,以及更加充裕的流动性,从而在市场竞争中抵御风险,取得更为长久的发展。

[1]张忠民.略论明清时期“合伙”经济中两种不同实现形式[J].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1(4).

[2]卫聚贤.山西票号史[M].重庆:重庆说文社,2001.

[3]山西财经学院,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票号史料[C].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02.

[4]刘秋根.明代徽商合伙制店铺融资形态分析——以万历程氏染店账本为例[J].河北大学学报,2003(3).

[5]刘秋根,谢秀丽.明清徽商工商业铺店合伙制形态——三种徽商账簿的表面分析[J].中国经济史研究,2005(3).

[6]孔祥毅.晋商在会计发展史上的贡献[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5(1).

[7]孔祥毅.汾酒商人转型研究[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3):62-66.

[8]王永亮.晋商创办的非生物环境简论[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4):102-106.

[9]崔满红.票号研究的回顾与展望[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2):110-114.

[10]陶宏伟.晋商文化·商业文化·经济发展[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2):61-67.

[责任编辑:冯 霞]

Comparison and Contrast of Capitalist Organization of Shanxi Merchants and Anhui Merchants in Ming Dynasty and Qing Dynasty

LI Mei
(Dept.of Economics,Taiyuan Normal University,Taiyuan 030012,China)

Chinese economy has been famous for Ten Commercial Groups,which was famous for Shanxi merchants and Anhui merchant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business economy in Ming Dynasty and Qing Dynasty.There has been a number of researches on the development and declination of Shanxi merchants and Anhui merchants as well.This paper compares and contrasts the capitalist organization of Shanxi merchants and Anhui merchants in Ming Dynasty and Qing Dynasty.

Shanxi merchants;Anhui merchants;partnership economy;capital stock;security stock

F269.29

A

2095-106X(2011)-01-0087-04

2010-12-28

李 梅(1968-),女,河北沧县人,太原师范学院经济系副教授,研究方向是财务管理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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