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1年10月24日正式收到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新能源商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交的贸易壁垒调查申请。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指称,美国对其国内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扶持政策及补贴措施违反了美国应当承担的世贸组织规则下的义务,对中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造成了不合理的阻碍和限制,影响了中国向美出口可再生能源产品,降低了中国可再生能源产品在美国市场的竞争力。申请人请求调查机关依据《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进行调查,认定美国对其国内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扶持政策及补贴措施违反世贸组织相关协定的规定,构成对中国可再生能源产品对美出口的贸易壁垒。申请人请求调查机关依据调查结果,与美国政府进行磋商,要求其取消对国内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扶持政策及补贴措施。申请人同时附具了相关证据材料。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有关规定及商务部《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的贸易壁垒措施、申请调查贸易壁垒措施对中国相关产品进入美国市场造成的阻碍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人提供的所述贸易壁垒措施存在及阻碍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五条关于申请人资格的规定。该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六条、第七条关于启动贸易壁垒调查所要求的申请书内容及有关证据的规定。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及《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对美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扶持政策及补贴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1年11月25日起,商务部对美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扶持政策及补贴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
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对以下项目进行调查:
(一) 美国华盛顿州“可再生能源生产鼓励项目”;
(二) 马萨诸塞州“州立太阳能返款项目Ⅱ ”;
(三) 俄亥俄州“风力生产和制造鼓励项目”;
(四) 新泽西州“可再生能源鼓励项目”;
(五) 新泽西州“可再生能源制造鼓励项目”;
(六) 加利福尼亚州“自发电鼓励项目”。
本次壁垒调查所涉及的产品为可再生能源产品,主要包括与风能、太阳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相关的产品、设备及其零部件。
根据《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的规定,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听证会、实地核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 中,调查机关可就被调查措施与美国政府进行磋商。
调查应在2012年5月25日前结束,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2年8月25日。
利害关系方及公众对调查相关问题的评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到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的非保密文本。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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