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做好铁路职业卫生工作的探讨

2011-03-17 19:40王晓斌宋雅辉
铁路节能环保与安全卫生 2011年3期
关键词:职业病危害卫生

王晓斌,宋雅辉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节能环保劳卫研究所,北京 100081)

2010年10月8日,中央编办印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2010]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调整完善了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明确了职业卫生监管“防、治、保”(即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诊断治疗、职业病人社会保障)三个环节分别由一个部门为主负责的指导原则,确立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职业卫生预防环节依法实施监管的主体地位。2010年12月21日,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公告》(2010年第21号),原由卫生部负责的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审定工作调整为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原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卫生审查工作调整为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此次职责调整是我国加强职业卫生工作所采取的又一项重大举措。此外,自2002年实施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法》也将在今年进行首次修订。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职业卫生工作的高度重视,也是在我国职业卫生工作面临严峻形势下,进一步加大职业卫生监管力度、坚决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的必然要求。在此形势下,如何加强铁路职业卫生工作是所有铁路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人员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另一方面,伴随着我国铁路建设的迅猛发展,特别是一大批高速铁路和客运专线的建成运营,一些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投入使用,也为铁路职业卫生工作不断向前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就新形势下如何做好铁路职业卫生工作进行了相关思考。

1 进一步加强铁路行业内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力度,建立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

在此次职业卫生职责调整前,我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有着部门职能交叉,权责不一,政令不畅的现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法定执法主体和现场监督部门不一致,卫生部门是法定执法主体,安监部门负责作业场所监督检查;二是卫生部门负责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负责竣工验收前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造成了卫生部门不管现场监督,安监部门又不管事前监督,整个监管工作脱节;三是安监部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现场检测监督管理工作,但卫生部门负责承担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等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具体到铁路行业来说,近年来,由于我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没有完全理顺加上铁路行业自身的特殊性,虽然职业病防治法实行的是属地化原则,并没有授予铁路行业职业卫生监督的独立执法权,实际情况却是各地方政府卫生、安监等相关部门基本没有对当地铁路企业进行职业卫生的监管工作,铁路的职业卫生工作主要由行业内部进行管理。此次国家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调整和职业病防治法的即将修订势必将加强我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力度,因此无论今后铁路行业职业卫生工作外部监管是否介入,铁路行业内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力度都应得到进一步加强。

另外,尽管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上的职责不一,但职业危害控制工作的有效展开离不开多个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尤其是安监部门与卫生部门的沟通协作。在这方面,铁路行业特点决定铁路各部门本身就有很强大的协作基础,铁道部劳卫司与安监司已进行了许多积极的探索,例如去年和今年双方协同组织开展了全路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情况普查工作,各路局卫生、安监等主管部门以及疾控所、站段等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2 开展铁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工作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及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是控制职业危害产生的源头,是把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或消除在投入生产使用之前,提高建设项目投产后职业病危害防护水平,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相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义务性要求。目前,铁路行业还没有开展此项工作,面对新形势,铁路有关部门应与国家安监总局积极沟通,探索铁路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尽快开展铁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工作,防止建设项目“带病”生产和运行。

3 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力度,完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制度,探索铁路既有企业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制度

长期以来,因铁路系统内部设有疾病控制机构,铁路基层企业的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开展的较好,但铁路各级疾控机构也存在着设备陈旧,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等问题,导致了铁路基层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日常检测及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有落实不到位的现象,因此应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力度,完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制度。

另外,可考虑在铁路行业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制度。铁路企业旧有的作业场所数量庞大,如果只针对新建项目进行控制,则远不能满足铁路整体改善职业卫生工作条件的需求。可考虑以基层站段为单位对职业危害程度不同的作业场所按不同周期实行职业危害现状评价,使铁路既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可以持续改进。

4 完善铁路基层单位职业卫生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目前铁路基层站段大多由安全管理机构负责职业卫生管理,车间、班组基本都是由管工艺的工程师或安全员兼职管理职业卫生,由于他们事物繁忙,无暇将过多精力投入到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中,基本都存在职业卫生管理缺陷。建议站段下一级车间应设职业卫生专职管理员,班组应设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一步完善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和健全有针对性的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等,如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职工健康检查和诊疗制度、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突发事故医疗救治应急预案、职工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制度等。

5 加强铁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和铁路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铁路系统拥有自身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各路局均设有疾控机构,服务范围覆盖铁路全线,拥有一支专业化服务队伍。但近年来铁路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技术服务水平有所滞后,铁路卫生服务资源没有得到充分有效地利用。应增加铁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需设备,补充专业技术人员或通过培训提高人员的技术水平及业务素质,加强铁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加强铁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能使铁路企业在职业危害控制工作上得到更好的技术支持,有利于铁路职业卫生工作的良好开展。

充分发挥铁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加强铁路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一是加强对铁路基层单位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和强化用人单位管理层的守法观念和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意识。二是加强对铁路一线从业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危害防护知识,使其掌握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增强其防护意识和能力。

6 建设铁路职业卫生信息网络动态管理平台,积极开展铁路职业卫生信息汇总和分析工作

长期以来,铁路职业卫生信息分散,全路没有统一的职业卫生信息网络管理平台对数据进行收集,更难于对数据进行有效的统计分析,相关主管部门难以得到基层单位详细的职业卫生相关数据,无法满足铁路职业卫生综合管理的需求。目前基于全路职业病危害普查工作,相关部门初步构建了铁路职业卫生信息网络管理平台。应进一步完善该网络管理平台,逐步实现动态管理,并实现对铁路基层企业上报的职业危害信息、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分析各路局辖区内的职业危害状况,为今后的行业监管工作提供依据,也可用于铁路企业自身的职业危害信息管理。

7 创建铁路职业安全卫生专项经费

实行专项基金制度促进职业卫生工作是国外部分发达工业国家的经常做法。例如,在日本实施劳动卫生融资制度是日本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目的在于通过政府财政的支持,促进职业危害风险相对较高的中小企业改进职业卫生工作[1];在芬兰,国家为预防职业安全卫生事故的发生,也设定了专门的工作环境基金,基金取之于企业,用之于政府的监管、企业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改进及职业安全卫生有关的科研工作等。我国在1991年,由劳动部、财政部颁发了《劳动保护专项措施经费管理办法》,明确要求该专项经费用于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提高监察水平而购置检测、监测仪器设备以及进行有关劳动保护工作的宣传、培训及法规、标准的制订等工作,随着职业卫生工作职能的调整,1998年以后劳动保护专项技措经费停发。

职业危害控制工作的发展离不开政府、企业经费投入的支持。因此,可借鉴国外工业发达国家的有关做法,在全路设立专项基金,由相关部门统一管理,用于促进职业危害风险相对较高的作业场所改进职业卫生工作,促进铁路职业危害控制有关的科研、教育培训与技术支撑体系的建设等。

8 结束语

我国铁路从业人员多、工种多、分布广、流动性强的特点决定了我国铁路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多,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多,铁路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任务重、管理难度大。铁路职业卫生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开创铁路职业卫生工作的新局面。

[1] 恒川谦司.日本职业卫生管理及对中国的启示[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8,4(1):11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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