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经济学视角下企业社会责任评述

2011-02-20 13:10李梦李侃
中国合作经济 2011年3期
关键词:责任制度企业

文/李梦 李侃

制度经济学视角下企业社会责任评述

文/李梦 李侃

企业社会责任是制度安排——一种规范和约束,其本质是从人类社会整体效应来衡量企业行为的成本和收益。企业社会责任就外部而言,其目的在于为提高整体社会成员的平均适存度,解决社会角度存在制度上的压力;从内部而言,其目的在于企业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必须要适应这种趋势,否则难以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企业社会责任为一种制度约束,尽管称之为“企业”社会责任,但实际上是从整体社会角度来考察社会福利水平,其目的在于消除企业行为所带来的负外部性——仅依赖市场无法消除,因此通过企业社会责任这项制度安排来实现整体社会中企业权、责的匹配。本文从制度分析的角度,结合新制度经济学中交易成本、目标更新、制度演化等理论对企业社会责任存在根源、理论支撑进行探析。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认识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被普遍划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前者指20世纪70年代之前各类早期概念,而后者涵盖前者且包括企业社会回应、企业社会表现和企业公民在内等概念。本文所探讨的是广义企业社会责任,它是说一个企业应为自己影响人们、社会和环境的任何行为负责。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出现以后,对传统企业理论提出挑战,自其诞生之日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争论就未停止,其中最大的分歧为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的支持者们提出用“利润最优化”或“满足”利润取代自由经济所倡导的利润最大化作为企业追求的唯一目标。在这里企业管理者不再最大化股东的福利,他们通过增加收入并追求对社会有直接影响而非金钱的目标来最大化企业总福利,即表明企业除要为股东赚取合理利润之外,还必须承担其他一些责任:保护环境、捍卫员工安全和健康、增加社会财富。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保罗·萨缪尔森(Paul A.Samuelson),认为“当今的大公司不只是可能参与社会责任,而是非常应该去承担社会责任”。

对企业社会责任持反对观点最具有代表性的是著名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他认为在自由经济体系内,企业的惟一的社会责任,就是利用其资源,在游戏规则之内,包括公开与自由竞争,不欺诈的从事增加利润的各种活动。这类观点把企业的功能视为纯经济性的,把经济价值作为衡量企业成功的惟一尺度。

双方的最大分歧在于对企业追求目标假设不同,从而引发对企业社会责任理解不同。但是就本质上,自由经济与企业社会责任思想在终极目标上是一致的,都认同企业要服务于社会和公众,只是对实现这一终极目标的手段产生分歧,前者认为通过“看不见手”的调节、遵循市场规律即可实现,而后者认为必须要通过企业履行各个维度的社会责任才能得以实现。

科斯定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解释

罗纳德·科斯以“外部性”问题出发,提出了科斯定理。科斯定理按照交易费用不同分类提出:当交易费用为零时,只要允许自由交易,无论产权初始界定如何,都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即帕累托最优;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可交易权利的初始安排将影响到资源的最终配置,同时产权的清晰界定将有助于降低人们在交易过程中的成本,改进效率。

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建立在理性人、信息完备以及市场完全竞争的基础之上,认为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手”能够充分配置各种资源,企业最为理性的目标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在市场的自动调节下就能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因此企业没有必要承担社会责任。这里暗含一个假设,即企业所处于的市场的制度设计是完备的,实施制度机制健全,一切产权的界定清晰、权责划分明晰,不存在交易费用。

按照新古典经济学理论的假设,企业的行为所耗费成本和获得收益能够在市场中完全体现,即企业的行为对社会、经济、环境不存在外部性,在此情况下,企业只需遵循现有制度无需承担“社会责任”。但是如果把交易费用、产权问题考虑在内,结论会有所不同。

企业作为一种组织结构,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着显性契约或是隐性契约,前者作为正式制度约束着企业的行为,而后者则属于非正式制度约束。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种约束机制横跨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前者要求企业行为符合法律、财产权上的约束,而后者要求企业行为符合“企业良知”、伦理道德方面的约束。因而企业社会责任存在的根源就在于此,即消除企业行为对利益相关者产生的负外部性甚至在可能的情况下增加其正外部性,其目的在于提升整体社会的福利水平,其发展符合社会制度演变的内在要求。

目标更新理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解释

约翰·肯尼思·加尔布雷思认为,生产要素重要性是动态转移的,最重要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掌握权力。

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土地;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18世纪末到二战前,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是资本;二战后,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已经成为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的知识。随着这种生产要素重要性的转移,权力也就必然要发生转移,权力要转移到知识的所有者——“技术结构阶层”手中,该阶层主要是指社会的专业人员,包括工程师、律师、经理等掌握技术知识和管理知识的人们。他们取代资本家原来在社会中的位置。而生产要素重要性的转移以及相应的权力转移,必然带来企业中人群关系变化,而这又导致企业目标发生巨大变化。

正是新古典经济学认为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以此为依据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批评,而随着经济发展,企业外部经济环境和内部结构发生急剧变化,生产要素的重要性也发生转移,这种转移导致企业追求目标也随之更新,这为企业社会责任提供理论依据。目标的更新迫使企业必须从战略的角度考虑其可持续的稳定发展的问题。“战略论”角度定义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企业行为,在这种行为中,企业不再依照传统模式,在法律和制度设定的范围内追逐最大化利润,而是积极动用自身资源投入某种旨在促进社会福利的活动中去,以此达到企业对利润的追求。这表明企业目标更新之后,使企业更加关注利润以外的企业长期持续稳定的发展,从而有利于积聚优质资源,实现长期发展。

制度演化理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解释

哈耶克认为在社会交往过程中,个人或组织的一些意见和想法如果对其他人也有利,则社会公众就会以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认同,并在以后的交往中自觉遵守,这些知识的沉淀形成了一系列规则,它使社会秩序趋于稳定并顺利延续。

企业社会责任“规则”的产生最初并非是人为设计的制度,而是诞生于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脉络之中,强调经济活动应该是为服务公众利益而存在,基于人文伦理的关怀而出现,这种人文伦理的出现有着深刻的历史、文化意义。从外部而言,企业社会责任“规则”的形成有效地消除了企业行为的负外部性,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增加整体社会的福利水平,逐渐自然演化的“规则”被人们所意识并且观察到这种规则的有效性时,社会各个层次的组织或个人开始从各个层面研究企业社会责任“规则”,研究其产生、发展以及理论渊源。这个过程产生社会劝说的效应,从而使政府、企业、公众逐渐接受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理论,将其内化成为内在固有观念,强化为包括企业在内普遍接受的规则,从而逐渐演变成社会经济制度被确定下来。就其内部而言,最初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能够获得市场优势的占有,但随着更多的企业加入其中,使得这一优势不断的被弱化;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理论的传播,通过社会劝说使得其为社会各个层面所接受,最终使得企业社会责任不再作为偶然性事件发生,而逐渐演变成为一种制度从而被确定下来。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我国企业公民建设研究”(09YJA790209)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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