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项应由一段后跟冒号的文字引出。
在列项的各项之前使用列项符号“破折号”(见示例5)或“圆点”(见示例6),在一项标准的同一层次的列项中,使用破拆号还是圆点应统一。
示例5: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一般由以下导向要素构成:
——位置标志;
——导向标志;
——平面示意图;
——信息板;
——街区导向图;
——便携印刷品。
示例6:
当验证证实不符合策划的安排时,组织应采取措施达到规定的要求。该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评审的以下方面:
·现有的程序和沟通渠道;
·危害分析的结论、已建立的操作性前提方案和HACCP计划;
·前提方案;
·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活动的有效性。
列项中的项如果需要识别,应使用字母编号(后带半圆括号的小写拉丁字母)在各项之前进行标示(见示例7)。
示例7:
服务业组织开展标准化工作应遵循:
a) 体现行业特点,突出地域特色,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b) 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满足顾客的需求;
c) 关注安全、环境和卫生,维护顾客和员工权益;
d) 全面协调开展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e) 坚持全员参与和持续改进。
如果需要将无编号的列项再细分成新的分项,则只能继续细分成无编号的分项,不可细分成有编号的分项。如果第二级的列项需要识别,则应将第一级列项改为字母形式的有编号列项,然后再使用数字编号作为分项的编号(见下文4.)。
在字母编号的列项中,如果需要对某一项进一步细分成需要识别的若干分项,则应使用数字编号(后带半圆括号的阿拉伯数字)在各分项之前进行标示(见示例8)。如果细分出的若干分项不需要识别,则可细分成无编号的分项(见示例9)。
示例8:
图形标志与箭头的位置关系遵守以下规则:
a) 图形标志与箭头采用横向排列:
1) 箭头指左向(含左上、左下)时,图形标志应位于右侧;
2) 箭头指右向(含右上、右下)时,图形标志应位于左侧;
3) 箭头指上向或下向时,图形标志宜位于右侧。
b) 图形标志与箭头采用纵向排列:
1) 箭头指下向(含左下、右下)时,图形标志应位于上方;
2) 其他情况,图形标志宜位于下方。
示例9:
a) 按要素的性质划分,可分为:
·资料性要素;
·规范性要素。
b)按要素的性质以及它们在标准中的具体位置划分,可分为:
·资料性概述要素;
·规范性一般要素;
·规范性技术要素;
·资料性补充要素。
c) 按要素的必备或可选的状态划分,可分为:
·必备要素;
·可选要素。
在列项的各项中,可将其中的关键术语或短语标为黑体,以标明各项所涉及的主题。这类术语或短语不应列入目次;如果需要将其列入目次,则不应使用列项的形式,而应采用条的形式,将相应的术语或短语作为条标题。
附录按其性质分为规范性附录和资料性附录。
(1) 规范性附录
规范性附录给出标准正文的附加或补充条款。在起草标准时,如果从标准的结构考虑,或者从需要规范的内容属于附加的但又必须涉及的角度考虑,认为某些内容放在正文不合适,但这些内容又是标准使用者声明符合标准所应遵守的条款,这种情况下,就应将这些内容编写在一个“规范性附录”中。规范性附录在条文中提及时可用“符合附录A的规定”、“见附录D”等的措辞方式。
(2) 资料性附录
资料性附录给出有助于理解或使用标准的附加信息。资料性附录可包含可选要求。例如,一个可选的试验方法可包含要求,但在声明符合标准时,并不需要符合这些要求。资料性附录在条文中提及时可用“参照附录C”等的措辞方式。
附录的顺序应按在条文(从前言算起) 中提及它的先后次序编排,但前言中说明与前一版本相比的主要技术变化时,所提及的附录不作为编排附录顺序的依据。
每个附录均应有编号。附录编号由“附录”和随后表明顺序的大写拉丁字母组成,字母从“A”开始,例如:“附录A”、“附录B”、“附录C”等。只有一个附录时,仍应给出编号“附录A”。附录编号下方应标明附录的性质,即“(规范性附录)”或“(资料性附录)”,再下方是附录标题,见示例10。
示例10:
附录A(资料性附录)危险预防措施实例
每个附录中章、图、表和数学公式的编号均应重新从1开始,编号前应加上附录编号中表明顺序的大写字母,字母后跟下脚点。例如:附录B中的章的编号用“B.1”、“B.2”、“B.3”等表示;图的编号用“图B.1”、“图B.2”、“图B.3”等表示;表的编号用“表B.1”、“表B.2”、“表B.3”表示;数学公式的编号用“(B.1)”、“(B.2)”、“(B.3)”表示,公式与编号之间用“………”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