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刊 评
评资源资本化和资源费用化
■ 刊 评
本期发表的王希凯同志的《论矿产资源作为生产要素的权益所得》,重点讨论了矿产资源产权所有者用什么方式实现自己的权益。文章强调的是从会计学观点出发,无非是资源权益资本化和资源权益费用化两种实现模式。
在讨论实现方式之前必须明确矿产资源权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它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自然资源,没有经过人类劳动过滤,只是由于其有用性、稀缺性和垄断性,才形成了价值(或称资源净价值)。这个价值就属于矿产资源所有者的产权权益。当其出让给另一个主体时,原来的所有者便要实现其权益。可见,它不是矿业权的权益,不能用矿业权来取代。
在实现矿产资源所有权权益当中,普遍采用的是费用化的方式。即按矿产品生产过程中实际耗费的矿产资源,折价计入矿产品成本,消费多少,摊入多少。这种摊销,在我国称之为“资源补偿费”,在美国称之为“权益金”。这种权益实现方式,简便易行,便于操作,容易被接受。当资源所有者是国家时,它又容易同行政权力结合起来,并入税费范畴。人大刚刚通过的“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就指出:“按照价、税、费、租联动机制,适当提高资源税税负,完善计征方式,将重要资源产品由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定率征收,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但必须指出的是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权益,绝不是一般的税收,而是矿业生产中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权益。它的交换应当是表现为一种价格,而且必须灵活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程度。
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权益实行资本化管理在国内尚无先例,但在国外是存在的,据有关资料透露,挪威对石油资源的权益管理就是国家通过股权实现的。所谓资本化是会计学的一个概念,就是“将一笔支出不是计作当期费用,而是计作资产,直到由此产生的利益或款项收到时,才能将其转作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因此,矿产资源所有权权益资本化,就是将这个权益作为资产而不是作为费用评估作价,然后同矿业资本一起投入到实业经营中,对资本实行保值,对增值参与分红,同时承担相应的风险。这种实现方式有如下优点:
(1)可以使耗竭性矿产资源在实物形态被使用后,又以价值形态存在着。如果把它构建成国家财富主权基金,将会越滚越大,增加国家经济实力,造福于子孙后代。
(2)可以利用矿产资源资本的红利充实社会福利基金,直接造福于全社会。这种红利的作用,在我国今后一个时期,即大量消耗矿产品的重化工业阶段,不能低估。
(3)对矿产资源本身净价值产生的效益,国家可以真实地跟踪享受。因为矿产资源的净价值本来就是依附于矿产资源开发之后形成的收入,再减去成本和合理利润的剩余。这个“剩余”由于具体矿产资源不同、矿产品价格不同,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资源资本化之后,便可以同所有资本一样,共同参与这个不确定的剩余的分配。这是资源费用化所做不到的。
矿产资源权益资本化在我国还只能是一种探讨,真正实行起来还有很多问题要研究解决。建议把它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权益实现方式之一加以论证,供领导决策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