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发挥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职能的思考

2011-02-19 04:04王铁兵江苏省徐州市司法局局长江苏徐州221006
中国司法 2011年9期
关键词:职能纠纷矛盾

王铁兵 (江苏省徐州市司法局局长 江苏徐州 221006) ■文

司法行政机关发挥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职能的思考

Reflection on the Function of Judicial Administrative Organs in Preventing and Reducing Crimes

王铁兵 (江苏省徐州市司法局局长 江苏徐州 221006) ■文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国家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力量,所肩负的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法制宣传、法律服务等工作都直接面向社会、面向群众,与矛盾纠纷、违法犯罪发生着直接联系,这些都预示着司法行政机关在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领域必定会大有作为。尽管司法行政机关在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它跟其他组织一样,所发挥的职能表现为其组织目标和组织活动的方向或效果。所以,能否合理界定司法行政组织目标?能否科学实施司法行政组织活动?是否有优秀的司法行政队伍?共同决定着司法行政机关能否更好地发挥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职能。这便是本文对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发挥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职能进行思考的切入点。

一、司法行政机关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职能的发挥依赖于组织目标的合理定位

目标定位与职能发挥关系甚大,不同的目标定位意味着对工作的不同关注,自然会导致发挥效用方向的不同。司法行政机关要发挥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职能,就必须对预防和减少犯罪活动给予足够的关注,将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理念灌输到司法行政工作之中,并成为司法行政的组织目标。那么,将预防和减少犯罪界定为司法行政组织目标是否合理呢?笔者认为,这是探讨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发挥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职能需要明确的问题。

司法行政组织目标是司法行政机关社会功能与价值的体现,更是司法行政多元化主体对其职能作用的期待。因此,本文认为要认识司法行政组织目标必须考察相关主体对司法行政职能的期待,这是影响司法行政组织目标的重要方面。根据司法行政实践,本文将与司法行政相联系的主体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国家,它对司法行政职能的期待在于维护法律尊严、预防违法犯罪、惩罚矫正罪犯。第二类是社会,它对司法行政职能的期待在于维持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全、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第三类是社会公众,他们对司法行政职能的期待在于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享受安全安定的生活环境。第四类是社区矫正对象和安置帮教对象,他们对司法行政职能的期待在于回归理智、获得救赎、适应社会,远离犯罪道路。从上述不同主体对司法行政职能的期待分析,尽管表述不同,但都蕴涵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意思。为满足不同主体对司法行政工作的不同期待,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也就必然成立司法行政的组织目标。所以,笔者认为,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界定为司法行政组织目标是合理的,并且这种定位能够反映司法行政整体明确的方向性,也能够反映司法行政整体的文化追求,更利于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职能的发挥。文章接下来的论述更是说明了这一点。

二、司法行政机关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职能的发挥依赖于组织活动的良好运行

司法行政职能具有客观性,但这种客观性必须以其本身所具有的属性为限度。换言之,司法行政机关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职能的发挥受制于司法行政组织活动的运行,需要对自身资源的整合利用。所以,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优势,全力开展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法制宣传、法律服务等工作,为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提供重要的平台。另外,监狱劳教场所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职能比较明显,故本文不做赘述。

(一)开展法制宣传,培养公众守法精神、道德情感,预防和减少法盲犯罪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法律知识不多、法律信仰缺失、守法精神淡薄,是违法犯罪高发的重要原因。只有当公众的法律意识达到自觉守法的境地,才有可能真正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消除可能诱发违法犯罪的思想隐患。法制宣传 (教育)就是要通过在全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逐渐将守法精神、道德情感、公民意识、诚信意识等渗透到公众的内心深处,让他们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并产生敬畏,自觉树立学法、知法、用法、守法、护法的法治观念,引导他们依法办事、合理表达诉求,从根源上减少各类矛盾和纠纷的发生,达到预防和减少法盲犯罪的效果。所以,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道德及爱国主义教育,强化社会价值的导向功能,积极倡导效益、公平、正义等适应时代发展的价值观,帮助人们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从而抵制个人主义的膨胀,增强犯罪的免疫力。同时,教育人们克服麻痹思想和恐惧心理,提高预防被害的能力,避免自己成为犯罪的被害人,消减有助于犯罪发生的时空条件,不给违法犯罪行为留机会、留空间,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

(二)开展人民调解,化解恩怨纠纷,排除犯罪隐患,预防和减少民转刑犯罪

犯罪学理论告诉我们,除因道德因素或临时起意犯罪外,犯罪行为的发生皆缘于矛盾纠纷。当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凸显,城市职工下岗、高校毕业生就业、劳资纠纷、房屋拆迁、农村土地流转、邻里纠纷、厂矿污染等,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纠纷,如果处理不好,将会使矛盾越积越多,怨气越来越大,极易成为突发事件、违法犯罪的导火索。因此,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消灭在端倪,会在很大程度上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人民调解以纠纷当事人自愿为基础,基本能够做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最大限度地防止矛盾升级和纠纷激化,排除犯罪隐患,减少民转刑等恶性事件的发生。另外,人民调解的过程既说服了矛盾当事人又教育了其他公众,引导他们摒弃“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维权思想,接受“内睦者家道昌,外睦者人事济”的理念,继而在法律和制度的轨道上合理表达利益诉求,理性维权,形成和谐人际关系,防止社会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发生,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所以,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准确把握新时期矛盾纠纷发生的规律和发展趋势,增强对社会矛盾、民间纠纷的预测能力,认真分析其发生、形成、转化的条件、原因,超前介入,因势利导,努力在非诉讼领域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消灭在激化之前,防止因矛盾纠纷激化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

(三)开展社区矫正,教育改过自新,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

社区矫正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较新的一项职能,也是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刑罚的一种新形式——非监禁刑。其旨在对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五种社区服刑人员执行刑罚,通过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将他们改造和整顿成遵法、守法、护法的合格公民。实践证明,社区矫正不仅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减轻国家的行刑成本,而且有利于对具有犯罪危险性的人产生警戒,对一般公众产生教育的作用,能在一定范围内控制他人不违反法律规范,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所以,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工作探索中,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不断丰富社区矫正的措施和方法,怀着“恨其罪、爱其身”的理念,使犯罪人受到及时、适当的惩治和处理的同时,回归理智,尽快适应社会,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再次犯罪。当然,这种预防既体现在服刑阶段的不能犯罪 (因为被管控),也体现在服刑之后的不敢犯罪 (因为害怕)和不愿犯罪 (因为认可法律和遵守法律)。

(四)开展安置帮教,帮困解难,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

刑释解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是预防犯罪、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制、道德和文化教育及安置帮扶工作,可以实现对刑释解教人员“安其身、暖其心、育其人、正其本”的目标要求,使他们重新找回善良自我,顺利回归公众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所以,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安置帮教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探索安置帮教工作的新途径、新办法,充分整合工作资源和社会资源,优化帮教安置工作环境,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帮助刑释解教人员解决实际问题,满足其生存的需要。同时,又要通过发挥归正、防范、预后功能,对刑释解教人员开展教育、帮助,使他们增强改过自新的决心和信心,提高适应社会生活、就业生产的能力,以达到对刑释解教人员标本兼治的安置帮教效果,让他们体会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关怀,从而回归理性,遏制不良心理的萌生,自觉远离犯罪,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五)开展法律援助,维护困难群体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复仇性犯罪

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政府责任,其本质是帮助社会弱者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但根本上还是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只有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才能化解大量微观层面的利益摩擦,减少涉及利益冲突的矛盾,实现社会成员对整个社会秩序的认同,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总的说来,法律援助是通过把涉及贫、弱者的矛盾纷争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来防止矛盾激化和违法犯罪的发生。所以,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不断完善便民服务措施,不断拓展援助对象和援助领域,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对象的关怀,积极介入农民工追讨工资案件、工伤赔偿案件、经济困难的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涉法信访案件等,给广大贫、弱、残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尽力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把每起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当作保障受援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做到“应援尽援、应援真援、应援优援”,防止因个人寻求复仇而引发的报复性犯罪或激情犯罪。

(六)开展法律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律师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工作的使命就是通过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将人民群众的矛盾纠纷纳入法律渠道,为他们解疑答惑,引导他们通过诉讼或其他非诉讼手段消除纷争,防止矛盾激化或向违法犯罪转化。所以,司法行政机关要引导律师在执业中树立大局观念,紧扣矛盾纠纷的焦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服务,力求定分止争,自觉维护稳定大局。组织广大律师积极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充分发挥律师中立性、专业性、亲民性的职业优势,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处理上访或群体性上访案件,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广大律师从业人员要把是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检验自身职业道德水准和执业能力的重要标准,坚持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促进矛盾纠纷通过司法渠道得到有效解决,特别要关注可能引发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积极采取前期预防措施,消除矛盾纠纷隐患,预防违法犯罪。

公证制度是一项以预防为理念的制度设计,公证工作的职能优势在于,通过依法提早介入民商事法律行为,最大限度地过滤违法或消极因素,确保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保障民商事活动有序进行,或者通过提供具有法定证明力的证据,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促进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另外,我国法律赋予公证文书广泛的法律效力,为公证工作介入经济社会生活、发挥预防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奠定了基础。公证制度在实践运行过程中彰显出独特的法治功能,特别是在预防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具有不可替代性,这也是公证制度的核心价值所在。所以,司法行政机关、公证机构和广大公证员要深刻认识公证制度中所蕴含的预防性理念,深刻认识公证工作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真正把公证服务过程变为减少矛盾纠纷的过程,依法解决发生在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矛盾纠纷,使公证制度内在的功能和价值充分显现出来,实现公证服务社会和谐稳定成效的最大化。

司法鉴定因其自身的性质和功能,在证据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它不仅在诉讼活动中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保障诉讼活动依法顺利进行,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而且在非诉讼活动中,为及时有效地解决各种社会纠纷和化解各类矛盾,对相关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审查和判断,同样也发挥了积极作用。可以说,司法鉴定工作对揭露犯罪、确认犯罪事实、认定犯罪嫌疑人、准确打击犯罪、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纷争、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意义重大。所以,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加强司法鉴定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业务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加强对司法鉴定执业行为的监管,提高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的功能作用,为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服务。

三、司法行政机关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职能的发挥依赖于司法行政人员的优良素质

任何工作都需要人去执行,执行人员的素质是保障一个组织得以实现其职能的重要保障。那么,司法行政人员开展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具备哪些优良素质呢?本文认为,从宏观层面上讲,除应具备司法行政管理知识、法律知识及心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外,还必须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素质以及职业操守以及道德品行;从微观层面上讲则需要提高三种能力——预警力、预控力、预防力。

(一)提高对犯罪的预警力

司法行政机关较之其他政法机关的工作优势之一,就是贴近基层,更容易融入社区生活,得到社区成员的认可,从而尽最大可能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预测犯罪的动向。所以,司法行政机关要推动基层司法行政人员直接与不稳定对象及周边人群零距离接触,强化对社区内各种不稳定信息的收集能力,广泛收集深层次、预警性信息,做到违法犯罪超前报警。另外,司法行政人员还要积极参考掌握各类信息,定期对社会矛盾纠纷进行综合分析,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犯罪发展趋势作出理性的判断,预先提出警示,使社区居民可以从中了解生活环境的安全状况,增强防范意识,采取防范措施,对预谋违法犯罪的人形成威慑。

(二)提高对犯罪的预控力

从实践看,无业、闲散青少年以及刑释解教人员等重点对象往往是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主要群体,对易犯罪群体的有效控制是降低犯罪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所以,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各类重点人员的滚动排查和属地管控工作,确保把所有重点人员都排查见底,始终掌握在我们的视线内。要认真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和刑释解教人员的摸底排查工作,重点排查和掌控人户分离、下落不明、外出就业和流动性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和帮教对象的情况。对排查中发现和掌握的重点对象、重点问题、重点隐患,要制定和落实“一人一案、一事一策”的管控教育措施及其应急处置预案,并采取“定人包案”的方法,落实责任人和监管帮教力量,实施有效防控,坚决杜绝脱管失控。

(三)提高对犯罪的预防力

预防犯罪不是纸上谈兵,需要的是“真功夫”。所以,司法行政机关要调整和充实群防群治力量的布局,选择那些素质高、责任心强、认真负责的人员做预防工作,为开展好违法犯罪预防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要加强对预防工作人员的培训,通过多种形式提高预防工作人员的素质,使其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另外,还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坚持在调解工作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思想修养和预防能力。

四、结语

犯罪原因的多样性,使得预防和减少犯罪单靠一个机关、一个部门是不能根本解决问题的。所以,我们应当理性地看到司法行政机关的预防和减少犯罪功能,将司法行政机关仅视为整个社会中预防和减少犯罪机构之一。而对于司法行政机关来说,要紧紧围绕职能,从预防环节入手,创新普法教育、公证服务、律师咨询等措施,有效预防社会矛盾纠纷;从化解环节入手,创新人民调解、律师参与处理涉法信访案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律师参与诉前诉中诉后调解等措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从管理环节入手,创新安置帮教组织衔接管控措施和刑释解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安置、帮扶帮教、科学管理等措施,创新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帮扶的新举措,控制违法犯罪的再次发生。

(责任编辑 张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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