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友根
黄兴(1874-1916)字克强,湖南善化县(今长沙)人。1900年开始倾向反清革命。1902年,被清朝湖广总督张之洞选派去日本考察学务,旋改学军事。1903年,积极参加留日学界的“拒俄义勇队”。1904年2月,在长沙组织革命团体华兴会并被推选为会长。1905年,在日本东京会见孙中山,成立中国同盟会,被推选为协理,成为仅次于孙中山的重要领袖。1907年至1911年,在两广、云南等地多次发动起义。1911年10月,武昌起义爆发,黄兴为战时总司令。1912年1月1日,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黄兴为陆军总长。3月10日,袁世凯窃取大权,在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黄兴被任命为南京留守府留守,主持南方各军之整编。1912年9月,加入国民党。1913年3月,袁派人暗杀国民党实际主持人宋教仁。同年7月,国民党发动“二次革命”,黄兴被推为江苏省讨袁总司令。
他是清末民初,特别是辛亥革命和南京临时政府时期,与孙中山齐名并称,号为“孙黄”的杰出的资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与军事家。他具有丰富而深刻的民主共和、人民平等自由、捍卫国家主权等的法律思想。这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论述。
黄兴在宪法与宪政方面的主张,是坚决反对清末的预备立宪而欲实行民主立宪、共和政体。早在1905年1月,他就阻止陈天华从日本回国,北上“向清政府请愿实行立宪政治”。他认为清廷鼓吹的预备立宪,“对于国民,诡名立宪,以为欺饰,其实则剥夺国民种种权利,以行其中央集权之实”。1武昌起义后,清廷曾经颁布《遵嘱开党禁等四条》,即:(一)下罪已之诏,(二)实行立宪,(三)开放党禁,(四)皇族不问国政等。黄兴对此四条也不予理睬,所谓“乃枝节问题,而非根本问题。兴等之意,原不在此”。2这四条与当时袁世凯的六条、立宪派的四条、军人吴禄贞等提出的宪法草案十二条,成为清廷提出《十九信条》的基础,对皇权虽有限制,但还承认“大清皇帝万世一系”。所以,黄兴予以反对与否认。
在南北举行和议,伍廷芳、唐绍仪分任南北两方代表在上海正式和谈之前,黄兴派私人代表顾忠琛与北方私人代表廖于春进行商洽。结果顾廖于上海文明书店内协议密码条款五项:一、确保共和政体;二、优待清朝皇室;三、先推翻清政府者为大总统;四、南北满汉军出力将士各享其应得之优待,并不负战时害敌之责任;五、同时组织临时议会,恢复各地秩序。其中,明确规定了要实行民主立宪,建立共和政体,并设置议会。
但对于1912年1月伍廷芳与唐绍仪达成的初步协议,黄兴则表示坚决抵制。他在电报中对伍廷芳说,议和愈出愈奇,殊为可笑。第一条仍保存大清皇帝之名,称及“世世相称”字样,可谓无耻之极。第二条“仍居宫禁”,是与未退位无异。“第一、第二条,为我军人之绝对的反对。第五条实属无理,不可轻诺”。3
后来,袁世凯欲复辟帝制,美国顾问古德诺为其辩护,宣扬中国应该君主立宪。1915年12月26日,黄兴在美国《费城新闻》发表《辨奸论》专文,驳斥袁世凯政府的法律顾问美国人古德诺为袁世凯称帝阴谋辩护的谬论,并“宣示中国人民一致讨袁的决心,要求美国朝野人士赞助中国人民的斗争”。4
以上史实充分表明了黄兴坚决反对与抵制复辟帝制的君主立宪活动。
他在反对君主立宪的同时,坚定地要求实行民主立宪与共和政体。民主立宪集中表现为共和政体,是他的最大要求。对于破坏、阻碍共和之人,他认为必须加以诛伐。所以,他对黎元洪说,现在南北各军同赞共和,原无再起战争之理。如果赞成共和,彼此均系友军,自应联兵北上,共遏清帝退位,早图底定。“若迁延顾虑,作无谓之抵抗,无论是否误会民军宗旨,而在民军方面,不能不视为反对共和之蟊贼,将与天下共同诛之。”5他同时指出,今南北协议的惟一目的,实欲早定共和大局。然欲定共和大局,必须速下清帝“逊位”明令。也就是革命的目的,南北和谈宗旨,是早日结束封建帝制,建立民主立宪的共和国家。
民主共和国最重要的问题,是制定宪法。黄兴曾说,现今最重大者,乃民国宪法问题。因为今后吾民国于事实上,将演出何种政体,将来政治上之影响良恶如何,全视民国宪法如何始能断定。故民国宪法一问题,吾党万不能不出全力以研究之,务期以良好宪法,树立民国之根本。而且,谈到宪法的起草及其程序问题,他认为“宪法起草,拟由各政团先拟草案,将来由国会提出,于法理事实,均无不合”。6又说,今日正式国会成立在即,建设共和国家之第一著,首在制定宪法。宪法者,人民之保障,国家强弱之所系。宪法而良,国家日臻于强盛;宪法不良,国家日即于危弱。吾党(国民党)负建设之责任至繁至巨,首先注意宪法,以固国家之基础。善建国者,立国于不拔之基,措国于不倾之地。宪法的作用,实有不倾不拔之性质。而制定宪法是我党莫大的责任,所以他要求吾党国会议员,应以平日之学问,出而为临时之讨论。因此,“全体党员之优秀者,尤当以远大之眼光,缜密之心思,悉心商酌,发表所见,为吾党国会议员讨论之助,并以转向一般人民”。7他进而认为,作为党与党员,在制宪问题上不能急躁冒进。他说,吾党吾身,要养成政党的知识道德,依政党政治之常轨,求达利国福民的目的,不可轻易主张急进,以违反政党进步的原则。
由于重视宪法,黄兴极为赞赏当时在《国民月刊》上发表的王宠惠著《中华民国宪法刍议》。
《中华民国宪法刍议》分上下两篇。其中上篇第一节绪论特别重要。其认为宪法者立国之本,譬诸广厦必其基础巩固方能巍然卓立,虽疾风暴雨弗能破坏。惟国亦然,必其宪法良好,国本巩固乃足以自存,而不为政海波涛所摇动。并且强调指出,宪法者非因一人而定,乃因一国而定。宪法者非因一时而定,乃因永久而定。宪法之条文字字句句盖莫不以国家为前提,未尝因人而有所轻重损益。所以,必牺牲个人之尊荣,力谋多数人之政权,政权在多数国民,则凡发政施令自不得不以多数人之幸福为前提,而置个人之尊荣权利于度外。这些确系民主立宪、共和政体、三权鼎立、地方自治、国家独立、领土完整,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人民,宪法是根本大法,无比尊严。
因此,黄兴对王宠惠也特别称道。他说,我兄尊著《中华民国宪法刍议》,虽未窥全豹,其绪论中“宪法非因一人而定,乃因一国而定,非因一时而定,乃因永久而定”,最为不刊之论。弟久欲撮斯议通电全国,使人人皆明公义,不敢自私。所谓宪法研究会之手段及各省都督之主张,可一扫而空之。并说:“兹大著出,而宪法之真义昭如日月,其爝火自息矣。以后凡校对余纸,请先寄下,以慰先睹之快”。8
在这里,进一步明确了宪法是国家与人民的根本大法,不是暂时的权宜之计。也就是说,宪法是忠于国家与全体人民,不是为了少数当权者的私利。宪法是稳定长久之法,不是为了少数人私利而可以随时制定、修改与变换的。而且,必须遵照实行,不得丝毫违背。
为此,对于袁世凯所颁布的“宪法”,黄兴认为并非是真正的宪法。他说,袁世凯及其党羽每天都违反新宪法中所载各项,“宪法”二字真义已荡然无存。全国各地人民未经审判而被处决,只要涉嫌者有革命思想,便足以处死。最近,南京有五百名陆军被认为对袁世凯不忠,均遭处决。所以,“中国颁布的新宪法,决非共和政体的宪法”。9在黄兴看来,袁世凯时颁布的《天坛宪法》等,显然不是共和宪法、民主立宪,因而表示反对。
袁世凯死后,黄兴更强调要根据具有共和宪法性质的根本法《中华民国约法》办事,而不是根据为袁世凯称帝做准备的《中华民国约法》。他说,袁死后,依《大总统选举法》,应由黎副总统(黎元洪)继任大总统,以符定宪。早经军务院遵法宣布,实为铁案不移。最近阅北京通电,忽称奉袁氏遗令依《中华民国约法》第29条,由副总统代行大总统职权,“殊深骇怪”。我民国根本法,乃民国元年参议院所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及二年国会所定《大总统选举法》。国民誓生死以守之者,各省举义所争者在此。今天不声明恢复民国元年《临时约法》,及遵照二年《大总统选举法》第五条由副总统继承,而蒙混提出袁氏预备称帝时伪造的《中华民国约法》第二十九条,由副总统代行其职权。这是以伪法乱国法,适与护国军及民意相逆,足证逆党势力尚弥漫北京,而黎大总统未能回复自由。所以,“应请黎大总统以明令规复旧约法,除去袁氏一切伪造之法律(与民国抵触者),从速召开国会,组织内阁,严惩祸首,昭大信于天下,以定民志,而奠邦基”。10
袁世凯复辟帝制失败之后,为了实行真正的民主立宪与共和宪法,除了要求恢复《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大总统选举法》,并召开旧国会外,黄兴并要求在制订的新宪法中加入“反对国体者有罪”一条,以确保民主国体、共和政体。他说,在美国,宪法实有此先例。袁世凯帝制之谋,数擅倡之于前,而少数人附和之于后。祸首虽甘心叛国,而胁从之逆则精神薄弱,受人胁迫。假使宪法明定反对国体之刑章,则一二好乱之徒,不敢擅冒不韪,而一般之人也无敢为之附和。此为断除祸根计,为巩固国基计,也都是必须的。今日惩办祸魁之议,为国民一致之要求,若宪法有此条,则处置此等刑犯可大得便利。所以,“此等条文,实所以彰顺逆之大义,而宪法中所万不可少也”。11这是制订宪法必须坚持的民主国体。
民主立宪、共和宪法,必须实行地方自治。黄兴说,共和立宪之根本,全在地方自治。地方不能自治,则人民爱国心必因之而薄弱,社会即无文明事业之进步,国家政治亦无发达之希望。而南京临时政府拟采地方分权制,欲使各省实行自治制,这是养成国民自治能力,发挥共和活泼之精神,采法美制度为模范。所以,黄兴对于袁世凯破坏地方自治极为愤慨。他还说,今袁世凯厉行专制政策,将省议会、县议会、地方自治会,以暴力概行解散,反不如满清专制时代尚有咨议局、地方自治会之虚设。自此,上无道揆,下无法守,国亡无日。今欲巩固共和国基,维护民主立宪,必须“回复人民自治之权,势不能不排除专制之袁世凯”。12
共和政体、民主立宪的又一重要内容是,国制上主张统一而反对联邦,内阁制度方面实行政党内阁。
说到国制问题,黄兴说国制问题,有主张联邦者,谓由各分事集为一物。但黄兴认为,本党主张统一。苟有强有力的政府以统治国家财政兵力,互相贯注,可以收指臂之效。也就是“保持政治统一,发展地方自治,励行种族同化”,以及“共和成立,五族共和,南北统一”。13
至于政党内阁,黄兴主张三权分立、责任内阁。他在1912年上半年就提出,自己所参加的同盟会,是民权党,抱社会主义,以宏大宽恕的心理对待其他政党。但其又主张政党内阁,与外国的国权党执政不同。到袁世凯为总统搞独裁制时,黄兴更为强调实行责任政府和政党内阁。他说,政党内阁制度创始于英法,各共和国均采用之。即使君主立宪的日本,近来也颇倾向于此制。这是欲使内阁得一大党之扶助,与国会多数议员成一统系。其平日所持政见大略相同,一旦发表,国会乃容易通过,不致迭起纷争,动摇内阁,陷国家于危险。故对于内阁,可令负完全责任;对于总统可永远维持尊荣,而大政之计划始能贯彻。国民党主张此制,纯为救国起见。当然,也不能反于各国先例而轻为尝试。“至来电以为与总统有妨,并指为不信袁总统之证,于学理事实均属误会。”14
可见,黄兴为了民国政权的巩固与稳定,主张实行责任内阁,而且是政党内阁;为了全国的统一,各民族的团结,他反对联邦制而主张实行地方自治与各民族的融合。
关于平等。黄兴认为,不仅《临时约法》、《中华民国宪法刍议》所要求,如种族、阶级、宗教、官民平等,还要有教育平等、政治平等、男女平等。他说,中国人数四万兆(四万万),女界占二万兆,先要达到教育平等目的,然后可达到政治平等目的。现在欧洲女子不仅参加政党运动,并参加世界运动。所以,中国不能不应世界潮流,予女子参政权。而且指出,现在美国各州,女子为律师、为行政官,已居多数。我中国正宜以美国为法。“人类进化,男女平等,故参与政治为人类之天赋”。15
关于人权。黄兴曾说,他们起来革命,本意全在扫除专制,拥护人权,以立国本。可见,他将人权作为立国之本。所以,“人权不能轩轾于其间”。同时明确指出,人权是人类自由平等之权能。世界人类,无论黑白,均欲恢复固有的自由权。美国离英国而独立,《独立宣言》以力争人民自由而流血;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宣言》,为扫除专制回复民权之铁证。人民如果被治于法治国之下,能够享受到法律上的自由。人民如果被治于专制政府之下,生杀出于一人喜怒,无所谓法律,人民的生命财产,无法律正当保护,民权也从此灭绝。因此,人民一定要争取生活在法治国家内,绝对不能生活在专制政府下。所以共和国家,必须以保障民权为前提。如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了中华民国人民有身体、居住之自由,信教之自由,言论出版之自由,这部法律保障了人民自由的特权。而袁世凯推翻共和,将《临时约法》全行打消,以达其专制之目的。封禁报馆、摧毁舆论、草菅人命。种种残酷,弄成民国为无法律之国,民权蹂躏与清朝没有什么两样。这就是所谓“袁世凯执政后,极力扩张官权,压制民权。复行大人、老爷名称与满清时代无异”。16
他还指出,自世界来看,民主的潮流日益普遍,所以如果要求政治改良,则于民权不可不特别注意。如要共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必须具有各种自由与权利,特别是选举权。他曾这样说:“选举权为巩固共和之要点,以后两院立法,望于民选一层,力为主持,断不可任其随便任命官僚也。”17
为了人民的自由、平等、人权,黄兴坚决反对并揭露了袁世凯派人枪毙武昌起义功臣张振武、方维以及暗杀资产阶级革命家、国民党主要负责人宋教仁的行为,认为此种行径弃灭人道,违背人权,破坏司法独立。
关于张、方案,他在给袁世凯的电报中说,张振武、方维被枪毙,其罪状据黎元洪副总统原电是:怙权结党,桀骜自恣、飞扬跋扈等。这些似皆为言行不谨之罪,与破坏共和、图谋不轨之说,词意不能针对。全电归结之语,注重于“爱既不能,忍又不可”八字。于是就责问袁,张振武等不能受爱和受忍之处,出乎黎副总统一二人之意乎?还是于共和国法律上有不能爱之不可忍之判断乎?未见司法裁判,颇难释此疑问。过了两天,又复电袁世凯说,黎副总统原电关于张、方罪状,语极含混。凡有法律之国,无论何级长官,均不能于法外,擅为生杀。今不经裁判,竟将创造共和有功之人立予枪毙,“人权国法,破坏俱尽”。张、方因告讦者一面之词擅定极刑,未讯供证而死。国民生命财产权专恃法律为保护,即共和国精神所托。即如前清专制时期,汪精卫谋炸摄政王一案,讯供确凿,尚能出于详审,仅予监禁。“纵使张、方对于都督个人有不轨之嫌疑,亦岂能不据法律上手续,率请立予正法以快人心?”18
关于宋案。他说,宋教仁主张政党内阁,当时与袁氏所主张者不同,因此袁氏急于除掉宋氏。于是运用金钱、勋位,示意赵秉钧。先由赵指使洪述祖贿赂应夔丞,再由应转购武士英。武在上海车站暗杀宋后,立即逃亡。不久将应、武拿获后,袁怕“事机不密,终至败露”,立即设计将应、武诸人,陆续置之死地。为灭口计,最后又置赵秉钧于死地而后已。对此,黄兴认为,袁世凯的任意杀戮,是无视人权,所谓“其明杀暗杀之手段如此,亦可见袁氏之弃灭人道,无所不用其极也”。19
同时,黄兴对于宋案要求组织法庭,在普通法庭进行公正判决,不必于普通法庭之外,别求公判。又说,吾国司法难言独立,北京法庭能否脱离政府之藩篱,主持公道?何况此案词连政府,确有证据,国务总理赵秉钧且为暗杀主谋之犯,法院既在政府藩篱之下,司法总长侧身国务院中,其总理至于案中要犯,于此抗颜弄法,似可不必。所以,这个案子应由大总统独自明断,以维护人权而定人心。黄兴是这样说的:“兴本欲不言,今为人道计,为大局计,万不敢默尔而息,宋案务请大总统独持英断,毋为所挠,以符勘电维大局而定人心之言。”20也就是说,宋教仁一案,国务总理赵秉钧是主谋,要法院与司法总长处理是很难的,所以必须是总理之上的总统“独持英断”,方可有公允的判决。实际上暗杀宋教仁,正是总统袁世凯授意总理赵秉钧策划的。所以,要袁世凯公正判决是不可能的,这是黄兴对袁世凯的一种幻想而已。
以上事实充分表明了黄兴是积极提倡人权,全力维护人权的。但在当时专制独裁、武人当政的形势下,是很难贯彻与实现的。
黄兴具有丰富的军事思想和军事才能,辛亥革命时期,发动指挥民军起义,功勋卓著。这与他一贯重视与贯彻军纪军律是分不开的。他曾这样说,吾党(指同盟会)发难时之组织,不可不以军律行之。“计划一定,只有命令,不事违抗,如此庶可收指臂之效。若欲缩短革命时期,以速其成功,即军政府初成立时,亦当如是。”21
在辛亥革命时期(1911年10月31日至11月24日),他以民军总司令官名义,发布过九次命令,一次五项规定。五项规定如下:一、通知武昌凤凰山炮队,当我军施行攻击之目标,即向汉口射击,以援助我军;二、通知海军于我军攻击时,即向汉口满军射击;三、设信号于武昌黄鹤楼、凤凰山及汉阳太别山等处,以资联络而期迅速;四、派吴兆麟、王安澜专办攻击部队补充弹药粮秣,及收集情报等事;五、各部队即按如左命令施行。22
他在武昌对民军又强调指出三点。第一,必须努力,现在黄河铁桥已毁,敌兵已无归路,誓不能不拚死命以与我对敌,我若稍存畏缩,敌人即攻入我腹心。临战时倘不努力,后退者决意斩首示众。第二,必须服从军队纪律,非服从不可。倘不服从,长官命令皆不能行,此种兵士万不能临之以战。以后军界同胞须服从长官命令,无论如何危险,皆不得规避。第三,必须协同。自来成大事定大业者,必自己能同心协力。若自己各存意见,互相柄凿,无论有何种势力,皆不能成事。洪、杨(指太平天国领袖洪秀全与杨秀清)之败,其前车之鉴。而归根结底是要服从命令,依军法办事。即所谓“军人打仗,第一要服从命令,第二要同心协力。自今而后,对于作战,倘有不服从命令及临阵怯敌者,即以军法从事。23
当然,军队除了服从命令、遵守军法之外,更要遵守社会纪律与秩序。为了军队忠于国家与人民、遵守军法纪律,军人不能结党营私。他曾下手谕说,倘军人等再有结党情事,一经查出,本留守为统一军心,维持治安起见,“惟有执法从事,以肃纪律,而儆效尤”。24
对于军官违法犯罪,他进行严肃处理,但也十分慎重。如1912年4月发生的江苏常州军政分府司令赵乐群、参谋长粟养龄枪毙常州中学堂监学陈大复一案,当时,黄兴任南京临时政府陆军部总长,据赵乐群电禀,是因陈大复携银赴沪购办枪械,拖延时日,私存取息,并有浮报罪状,故请予枪毙。但又接苏州庄都督电:据常州及专人报告,是赵乐群与同事陈大复意见不同,就指为吞没军饷,并有电部请先枪毙之说。黄兴鉴于上述,立即电饬该司令赵乐群暂行看管,彻查确情,禀候核办。但赵回电说,陈大复购办军械等件,确系以少报多,自饱私囊,经执法官询问,供称不讳,业已枪毙。黄兴对赵乐群擅自枪毙人十分不满,认为是蔑视部令,滥用职权,不法已极,立即电苏州都督取消该军政分府,速拿该司令严讯究办;同时,组织高等军事法庭会审。会审前派人赴沪调查陈大复在荷兰银行购枪事件,旋据报,陈大复购枪,实无赚钱情弊。当经下令于4月25日在府中开庭,证人屠宽、屠密、童斐及被告赵乐群、粟养龄均到庭。5月10日,审问了结。此案的意见书是,常州军政分府购枪百枝,掮客徐以桢、王志樑二人取得回扣,而陈大复并无赚钱之事,确系无辜被害。据九项证供及事实,足以证明赵有杀之决心,及犯罪之行为,成为法律上之造意犯,故赵乐群为本案杀人之正犯。而粟养龄发命令杀陈,虽为被动行为,而滥用职权,帮助犯行,在法律上亦应以准正犯论。但从粟犯罪心理而论,一因误认陈有赚钱之罪,二因慑于赵威,承意执行,法律上亦得酌量减轻。
黄兴对于以上审结意见书认为,此案赵乐群滥用威权,擅杀无辜,粟养龄帮助实行草菅人命,均应认为枪毙陈大复中之正犯。查律载杀人者死,该犯赵乐群、粟养龄二名,侧身军府,睚眦杀人情形,尤为可恶,亟应按律严办,以昭法纪,而雪沉冤。但又鉴于当时局势动荡,法制不完全,所以还得向总统请示。他说,现在民国初立,法律未备,滥用法权,所在皆是。此案关系重大,手续繁重,究应共同论抵,还是分别办理之处,理合呈请大总统核夺,迅赐电复施行。同时,“请将办理此案情形,宣布全国,使知以私意杀人,虽职官亦与平民同科,庶各地滥杀之风可以渐止。人民乃得受法律上之保障,于保护民权之中,寓尊重国家法权之意”。25
1912年5月,赣军发生肇乱哗变。5月25日,组织临时军法会审认为,赣军十四旅旅长邓文辉、二十七团团长董开福、二十八团团长张惟圣等,身为将校,督促乖方,畏葸无能,有玷职守,均应按律严办,以肃军纪,而儆效尤。但又说,该军队均系洪江会匪,市井流氓杂凑成营,平日毫未受过善良教育。又该旅长、团长等到差未久,纵尽心训练,亦不能使顽梗之兵骤然丕变。所以该团长旅长也有不无可原之处。所以该案的处理,仅是赣军解散,旅长团长撤差停委,以示薄惩。
黄兴认为此判决太轻,不能整肃军纪而严格遵循军法。他明确指出,邓文辉、董开福、张惟圣三员,事前既毫无察觉,临时又疏于防范,以致全旅哗变,扰害地方。现在各省军队林立,设统兵官长人人不负责任,将来贻患,何堪设想。“若照该审判长等所拟,仅予撤差停委,殊不足以振军纪,而昭平允,亟应一律革除军籍,以儆顽懦。”26
在这几起事件中,充分表明黄兴重视军法、狠抓军纪。士兵违法乱纪要依法严办,军官滥用职权,为私违犯、意气用事,更要依法惩罚,借以巩固共和制度、稳定社会秩序,而安定民心军心。
关于黄兴对外交涉中的法律主张,借外债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1912年初,发生欲以湖南矿产经售权抵借外债之事。黄兴认为矿砂经售权与售矿权不同。他说,若拟取矿产经售权抵借外债,无论官办商办,于利权均无损失。这是因为,售矿砂,与采矿不同。矿砂归其售卖,属买卖性质,必须按时价,决无害于办矿公司。此次借款,以矿砂之经售权作抵,并非纯粹报酬抵押借款之约。但与售矿办法之约,本属两事,可分途办理。所以,“以经售权,抵借契约即可成立。售矿办法专约,将来或在湘定,或由中央政府仿照湘中去年旧约拟定,另为一问题,目下仍进而暂缓”。27这是出卖矿砂而不是出卖矿权,在黄兴看来,两者有区别,出卖矿砂没有影响到国家、民族的利益。这是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之初,军政费用困难,黄拟以湘省锑矿砂经售权,向美商抵借债款一千万元。旋因国人反对抵借外债,遂中止此议。
同时,民国政府欲向日本三井洋行借款五百万。他给盛宣怀电报曾这样说,已电授全权于三井洋行直接与你交涉,请勿观望,即日将借款办妥,庶公私两益,否则民国政府对于你的财产将发没收命令。这里授全权于三井洋行,是使汉冶萍公司中日合办。即所谓“三井来函,所授全权系日华合办汉冶萍公司营业,并从速决定借款”。28
以上借款、出售矿砂、中日合办是否成功,可以不论,但充分表明了对外可以出售矿砂,可以合办工矿企业,以获得外债,来维持国家开支,巩固新建立的共和政府,而与国家主权、人民利益没有损害。
但1912年5月,对北京政府财政总长熊希龄与外国银行团所订《垫款合同》,以及监督开支的《垫款章程》,黄兴则表示“惊异”和反对。他认为该合同与章程,损失国权之处极多。其最甚者,如发放军饷及遣散军队费用,均须由海关税务司或银行核计员会同签押;财政部应随时将各项用途,预具说帖,送交银行团核允;各省长官遇有借款事宜,须先向银行团磋商,否则政府不得允许等。所以此种章程,不独监督财政,并直接监督军队。军队为国防之命脉,今竟允外人干涉至此,无异束手待毙。熊希龄身负重任,竟敢违法专断,先行签约,悍然不顾,此而可忍,孰不可忍。因此,要求立即废除这合同与章程,所谓“闻章程已提交参议院核议,祈痛加驳斥,责令毁约”。29并在给熊希龄电报中说,吾辈均以国家为前提,于个人关系,绝不宜稍存意气。而于国家生死关头,尤当审慎。此次借款条件,损失主权甚巨,望照我历次电陈救亡办法,从速决议实行,将借约毁销。“倘因借款失败,国人反对,即绝不谋及善后办法。仅欲以辞职卸责,千载而下,其谓公何!”30
黄兴之所以反对这些垫款合同及监视章程各条,因为损失权利甚巨,外人诡计百端,倘我求之愈急,彼必要挟愈甚,也就是要受外人约束,做外国人的奴隶。他曾这样说:“因为,这些借款会使中国受外国银行家的束缚。在他们的眼里,我们不过是永远供人驱使的牛马。”31
黄兴也反对北京政府向五国银行团借英金二千五百万镑。他认为此举将损失巨大权利,所以必须召集国会议决,这是1913年4月的事。他说,政府向五国银行团议借英金二千五百万镑,条约迁就,损失权利甚巨,传闻要等国会开始议事,再行提交追认。这是极不合法的,因为借款必由参议院议决,载在《临时约法》中。今国会承受参议院职权,关系全国命脉之举,不容彼先事置议。今政府以追认为词,不知《约法》并无追认之条。而且认为,议决募债事件为人民代表绝对之权利,大债由其议决,小债亦由其议决,非先得国会之承诺,政府不得自由募集分文,此立宪之真精神。所以,《约法》即有追认明文,兴犹以为不能适用于财政法案,何况没有这种规定。今国会正在开会期间,政府乃视同无物,倡言追认,是何用意?财政事项,动与国民生命直接相关,且数至二千五百万镑之多,已溢吾国岁入之半,宁尚不足告语纳税人邀其同意?“此在国会闭会期间,犹当特别召集,今正开会而秘与议,古今立宪国家是否有此先例?”32这是黄兴坚决反对损失国权的五国银行团借款,而且必须召集国会进行议决,让人民代表、纳税人知道,以体现立宪精神。
对于袁世凯不召开国会议决,连夜签押的违法行为,黄兴于1913年4月26日通电反对袁世凯政府违法与英法德俄日五国银行团签订二千五百万英镑的“借款条约”。33
1916年9月9日,北京政府财政部、农商部与日本兴亚公司在北京签订五百万元借款合同,以中日“合办”湖南水口山铅厂和安徽太平山铁矿为条件,并且以直隶等七省印花税作担保。嗣因湘、皖两省人民激烈反对并对美、英、法、俄四国提出抗议,遂于同月二十五日改订契约,借款不变,改以制钱精炼的利益偿还。对此,黄兴立予抵制。他强调指出:“水口山铅矿,乃湘命脉所系。顷闻与日借款事,日人有以此矿餂中央作担保者。望竭力打销此举,为中央另筹善法。”34与此同时,又电报日本当局,说服日本商人不要以矿山为担保,而进行改约。要求“将水口、太平两矿别出”,以保国家主权和湖南、安徽两省的权利。
1912年5月,对于北洋政府与英国所订鸦片贸易约定,黄兴认为耗财害命,“弱种瘠国”。故向北洋政府提出,一面速与英人磋商改约,缩短期限;一面速订禁烟特别刑律,处分必严,期限必短。“总之禁烟三种办法禁种、禁吸,主权在我,兼管并进,期绝根株。……力谋禁吸、禁种之实施,即以促成禁运之效果也。”35
他早在20世纪初在日本留学期间,就参加“拒俄义勇队”,以反对沙俄帝国主义侵占我国东北三省。故对于日本强迫中国签订丧权辱国的“二十一条”,更加表示坚决反对。黄兴于1915年2月25日,与李烈钧、柏文蔚、陈炯明、纽永建等联名通电反对“日本强迫中国订立‘廿一条’要求”之后,于5月9日,又与李烈钧等十七人联名通电,“反对袁世凯承认丧权辱国的‘二十一条’”。36
黄兴主张,与国家、人民利益无损的对外借款、合办企业,可以进行,而出卖国家领土、人民利益,损害主权、弱种病民的对外签订条约、借款、合办企业等活动必须抵制。可见,黄兴维护国家主权、领土、人民利益、保种强国,是对外交涉中必须坚持的法律原则。
黄兴是著名的资产阶级革命家,为了在中国消灭封建专制,建立民主共和国,贡献了自己的一生。他坚决反对清末民初各种各样的君主立宪制度,要求颁布宪法,建立民主共和国,强调宪法非因一人而定,乃因一国而定,非因一时而定,乃因永久而定。他要求抵制个人利用宪法而搞专制独裁,利用宪法为自己服务而任意变动。他要在宪法上规定民主国体、共和政体,国家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保证国家领土完整、主权独立;宪法制定之后,任何法律不能与之相抵触;要保障全国各族人民的自由、平等和人权。他严厉谴责袁世凯违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擅自制订为他复辟帝制作准备的《中华民国约法》,要求实行三权分立、责任政府、政党内阁,实行真正的民主政治、地方自治,并主张国家统一、各民族团结,这体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民主主义思想。但黄兴对搞假共和、行真复辟,坚持君主立宪的袁世凯认识不足,称其为中国的拿破仑、华盛顿,湘、鄂人民,南北各省无有不拱手听命者,并要推戴袁为民国大总统,所谓“中华民国大统领一位,断推举项城无疑,……请项城充中华民国大统领,组织完全政府”。37
他在民主立宪、建立民主共和国上,与孙中山有许多共同看法。他支持孙中山的三民主义,要实现美国一样的民主制度,要让人民享受和美国人民同样的充分自由。要求实行地方自治,可使人民得到更多民主与参政的训练。他们共同抵制君主立宪,坚决反对袁世凯复辟帝制,破坏《临时约法》,取消自由、人权、政党。但也有不同的看法,如孙中山主张五权宪法、总统制,而黄兴主张三权分立、责任内阁,甚至政党内政,这是资产阶级革命家对于如何建立共和政体、民主制度的不同认识。这种不同认识的存在,应该说是共和政体下,民主、平等思想的重要体现,也是正常的、合理的。
而且,黄兴在某些方面与孙中山的分歧,应该说是有相当的理由的。比如1907年初,在同盟会本部编订革命方略时,议及国旗图式。孙中山主张沿用兴中会第一次广州起义时所用的青天白日旗,张之壁上。黄兴见后,争论说:“以日为表,是效法日本,必速毁。”而主张“作井字旗,示平均地权意”。由于孙中山坚持用青天白日旗,黄兴也就没有坚持自己的意见。但黄兴提出井字旗(中国古代实行井田制,一户耕百亩),以示“平均地权意”,这的根据的是同盟会政纲,与三民主义完全一致,贯彻了民生主义与平均地权的宗旨。应该说,比“青天白日旗”更有意义。
“二次革命”失败后,1914年孙中山总结二次革命教训,认为失败原因在党内“意见分歧,步骤凌乱”,“未尝以统一号令、服从党魁为条件”。因此,决定将国民党改组为“中华革命党”,“以服从命令为惟一之要件”。他在手订入党誓约中,写有“愿牺牲一己之生命自由权利,附从孙先生再举革命”。38黄兴认为,这些条件不合时宜,“前者不够平等,后者迹近侮辱”,批评孙中山“反对自己所提倡之平等自由主义”,而“徒以人为治,慕袁氏之所为”,“以权利相号召”,39要求孙中山予以更改。黄兴的批评是中肯的,符合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因此,他就没有参加“中华革命党”,而在该党成立大会前,离开了中国前往美国。就这两件事来说,黄兴更具有民主思想。
黄兴在对外交涉中,坚决反对丧权辱国的“二十一条”和五国银行团的借款等,维护了国家的主权与中华民族的利益。但对于不影响国家主权、人民利益的事,认为可以向外国借债,也可搞中外合办企业。所以,他这方面的思想比较灵活,并不死板,为我国后来对外开放、利用外资,提供了历史依据。
黄兴对军纪军律的重视,保证了战胜敌人、稳定社会秩序。对于违法乱纪的军官和飞扬跋扈的士兵,他主张依法严惩,但也注意到当时的形势,以及军官和士兵的教养与实际情况。他又认为,军官士兵以及平民百姓,在法律面前应该平等、“同科”。只有如此,才既可治军又可治民。而且,黄兴通过一些军队案件的处理,“详慎议定,使成信谳,以尊重法律,拥护人权,为各都督开一先例。庶几共和开幕,国民不至于有死于非法之惧”。40可见,他抓军纪军法,抓军队发生的大案,最终是为了尊重法律,拥护人权。这也表明了,作为资产阶级革命家,要建立真正的民主共和国,最重要的是强调法治,保障人权。
黄兴亦重视教育方面的法制,注意培养法学人才。他在读书求学期间,一面写青年规例一则以自律:行动必须严守时刻,说话必须说到做到,读书须分主次,不得一日荒旷,对人必须真诚坦白;一面学习西洋革命史,熟读卢梭《民约论》。到日本留学时期,翻译了日本教育家山田邦彦著《学校行政法论》,其中第一章为教育行政法之观念;第二章为学校行政之性质。他认为学校行政,乃关于公法范围内行政法上之事。他在1912年,把造成法律人才视为同盟会所应做的第一件大事,所谓“本会应举办之事凡三:一设立政法学校,造就建设人才,因为现在为当力谋建设时代”。411913年二次革命失败后,黄兴与孙中山商请曾任南京临时政府法律顾问的日本法学家寺尾享博士举办法政学校,以培养法律人才为宗旨,当时到校学生有两百多人。黄兴如此重视法律教育,努力培养政法人才,后来国民党内多法律人才是与他的积极提倡是分不开的。
注:
1《致暹罗同志》,《黄兴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7页。
2《致袁世凯书》,《黄兴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81页。
3《致伍廷芳电》,《黄兴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03页。
4《附录十·黄兴生平主要活动年表》,《黄兴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499页。
5《致黎元洪等电》,《黄兴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16页。
6《在国民党上海交通部欢迎会上的演说》,《黄兴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09页。
7《国民月刊出世词》,《黄兴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17页。
8《致王宠惠书》,《黄兴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10页。
9《在檀香山与美国新闻记者谈话》,《黄兴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64页。
10薛君度、毛注青编《黄兴未刊电镐·二黄兴著述补遗·致黎元洪及肇庆军务院电》,湖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02页。
11薛君度、毛注青编:《黄兴未刊电镐·二黄兴著述补遗·在沪国会议员留别茶话会上的讲话》,湖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05页。
12《在屋仑华侨欢迎会上的讲演》,《黄兴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82页。
13《在北京报界欢迎会上的讲演》,《黄兴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59页。
14《复杨度电》,《黄兴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01页。
15《在北京湖南女界欢迎会上的讲话》,《黄兴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67页。
16《在屋仑华侨欢迎会上的讲演》,《黄兴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81页。
17薛君度、毛注青编:《黄兴未刊电镐·二黄兴著述补遗·在张园茶话会上的演讲》,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07页。
18《复袁世凯电》,《黄兴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50页。
19《在美洲中国国民党支部召开“二次革命”纪念大会上的演讲》,《黄兴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68页。
20《致袁世凯电》,《黄兴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21页。
21《致陈其美书》,《黄兴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68-69页。
22《民军总司令官发布五项规定》,《黄兴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84页。
23《在武昌受任民军战时总司令时的讲话》,《黄兴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78页。
24薛君度、毛注青编:《黄兴未刊电镐·二黄兴著述补遗·南京留守示谕》,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73页。
25《致袁世凯等电》,《黄兴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11页。
26薛君度、毛注青编:《黄兴未刊电镐·二黄兴著述补遗·致袁世凯电》,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88页。
27《复谭延闿电》,《黄兴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05页。
28附《盛宣怀致黄兴电》,《黄兴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07页。
29《致各省都督电》,《黄兴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97页。
30《复熊希龄电》,《黄兴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04页。
31《俄国外交官的谈话》,《黄兴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37页。
32《致袁世凯及国务院等电》,《黄兴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22页。
33《附录十·黄兴生平主要活动年表》,《黄兴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495页。
34薛君度、毛注青编:《黄兴未刊电镐·一致彭公彝、孙洪伊、殷汝骊电》,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45页。
35《致袁世凯及国务院等电》,《黄兴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
36《附录十·黄兴生平主要活动年表》,《黄兴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499页。
37《复汪精卫电》,《黄兴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94页。
38、39《前言》,《黄兴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9页。
40《复袁世凯电》,《黄兴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49页。
41《在中国同盟会上海支部夏季常会上的演讲(二件)》,《黄兴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39页。
42《致各都督电》,《黄兴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9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