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对待我国现阶段的社会风险
——关于特定社会风险的法社会学忧思与展开

2011-02-19 00:48刘炳君
政法论丛 2011年6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

刘炳君

(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所谓风险,是指造成一定危险的可能性,是介乎于安全和崩塌之间的一种可逆的中间状态。社会风险,泛指源自于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等因素会引发社会冲突,危及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安全的可能性。然而一旦这种可能性变成了现实性,社会风险就转变成了社会危机,对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都会造成灾难性的影响,甚至能呈现出复杂凶险的综合社会图景。

近几年来,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基于内生性、人为性、制度性等因素所引发的社会风险正在显性化,有的诱因于一般社会问题最终却引发了颠覆性的政治地震。比如,一个时期以来,埃及、利比亚、也门、叙利亚等北非和中东地区相关国家先后因社会问题所引发的政治巨震,以及近期英国伦敦等城市突然爆发的重大骚乱事件,均系社会风险的现实化反应的典型。

本文将社会风险的话语意境和社会背景定位于现阶段发展中的中国。诚然,我国社会总体运行态势平稳健康,但同时存在着诸多显性和隐性的社会风险,而且有积聚和叠加之势。有的是历史性的,有的则是再生的,呈现出一种混合交错的状态。这些风险是当代中国应当认真对待的社会风险,而且亟须通过睿智的政治智慧和长效的法治化良法善治予以有效地化解。这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更是一个严肃的社会抑或政治问题。

从理论上讲,社会风险一般源自于自然界和社会本身。由此自然类风险、社会类风险和政府类风险均属社会风险的范畴,然而,在笔者看来,中国虽系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但自新中国诞生以来,我们反复地体味到,每当中国人民面对自然界带来的巨灾大难时,在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总能充分展示社会主义制度和举国体制的巨大优势,总能以众志成城的行动来诠释“多难兴邦”的哲理,炎黄子孙的民族精神和凝聚力终能得以极大彰显。因此对于中华民族来说,多大的自然灾害从来都不是威胁国家和社会安全的根本性风险。因而自然灾害所生之社会风险,不是本文讨论的问题。

一、对我国现阶段主要社会风险的理性分析

在笔者看来,真正能构成危及我国现阶段社稷和谐和执政安全的社会风险,当属源自于我们内部的社会性风险和政治性风险两大类。其中社会性风险主要集中在分配公正和重大民生领域,社会性风险选项当属社会分配不公、半城市化中的新生代农民工问题、大学生就业生态风险、社会法执法严重懈怠等四大选项;而政治性风险则主要来自于我们内部的权力腐败和公权异化。虽然这些风险有的表现得尚不突出,如若任其长期累积和叠加却会在特定条件和特殊环境下释放出巨大的能量,对此治国理政者应当给予极大地明察细治。

基于上述判断,笔者将针对我国现阶段显性和隐性的主要社会性风险和政治性风险逐一加以概括性分析。

(一)我国现阶段既存的主要社会性风险

1.社会分配不公与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风险

社会公正是社会成员对社会是否“合意”的一种价值判断,其实质是要求经济、政治、文化等各种权利在社会成员之间得以合理分配,人人各得其所;各种义务由社会成员合理承担,人人各担其责;且合理的分配和承担,依附于与之适应的制度体系。即社会公正统一于价值理念和制度安排之中,既可视为一种原则和标准,也可视为一种状态和结果。[1]

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分配不公问题是相对的和具体的,是经济高速增长所掩盖的民生不平衡发展问题的集中凸显。其本质是一部分人先富、暴富与多数人迟富或贫穷之间的矛盾,且作为经济社会生活客体的资本对作为经济社会生活主体的人的支配力越来越强。

公开的资料显示,2010年中国基尼系数已达0.5,远远超过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并有不断攀升的势头。更可怕的是,在我国分配不公问题已经开始从传统的收入分配不公领域向“存量不公”,即“财产不公”、“机会不公”、“起点不公”等领域扩散和传递,并同时出现了“财富世袭”、“权力世袭”和“事业世袭”等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因素交叉馄饨的现象,致使社会阶层流动通道积滞。严重的贫富差距所导致的两极分化已成为社会凝聚力和社会安定团结的障碍,一定程度上侵蚀着社会主义价值目标的实现基础,导致了“抱怨文化”的蔓延。[2]因此,民众对社会收入分配、再分配和社会公共保障领域业已存在的严重问题,已经持续产生着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急迫的集体诉求和群体呐喊。可以预见,财富分配逻辑与风险分配逻辑的交集互动将成为中国当下和未来社会风险形成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3]这也预示着,能否真正走上共同富裕的发展道路,某种程度上将决定着我国未来社会能否长期稳定和谐、健康发展的一个不能轻慢的原则问题。

2.半城市化中的“新生代农民工”问题潜在着重大的社会风险

新世纪以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数量庞大且极具活力的农民工事实上已成为中国社会经济转型和体制转轨时期的一个非常特殊的过渡性社会群体。然而城市化进程中继第一代农民工后而集中出现了“半城市化”中的“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及其相关的棘手问题。

我国的社会进化实践表明,“新生代农民工”和第一代农民工无论在成长环境、身份认同、思想观念、思维方式、生活方式、文化水平和价值观念上都有较大的差异甚至是迥异的。

目前,我国新生代农民工总数近1亿人,随着传统农民工年龄增大并逐步退出城市,新生代农民工逐步成为农民工的主体,他们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日益发挥主力军的作用。他们不仅作为一个新的社会阶层在我国社会迅速崛起,成为我国城市化(城镇化)的重要推动力量,而且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与直接脱胎于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的传统农民工不同,“新生代农民工”一般出生于上世纪80年代以后,从学校毕业后就直接进城打工,或者自初就出生于城市,他们对农业生产不熟悉,对农村生活也渐趋陌生,在传统乡土社会中处于边缘位置;他们的生活环境和就业经历与城市紧密相联,意识、行为和文化近乎于“城市人”,他们的需求层次已经由生存型向发展型转变,他们对城市体现出较多的认同感和更强的归属感,渴望融入城市。但因为个人、制度和市场等多方面原因又无法真正完全融入城市生活之中,故而在城乡两端,他们事实上都处于某种边缘化状态。[4]

再者,基于实际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支配能力所限,现阶段的“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大多成规模地积聚在大城市的城郊结合部或城市中相对落后的出租区范围内。这一特定区域或区位与一般的城市社区与农村社区相比,往往处在传统到现代、农民到市民、乡村到城市的巨大变迁之中,矛盾和冲突更多更集中。近几年来的城市管理服务实践证明:上述问题和场域作为我国社会急剧转型期的特殊社会现象,问题集中、管理棘手。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无论从社会利益抑或公民个人权益出发,新生代农民市民化需求都显得极为迫切和愈加严峻。

现阶段我国现存的“半城市化”现象和“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实质在于:第一代进城农民工事实上未能平等地享有市民权益,客观上又不能割断与农地以及原农村集体的联系,而这种制度的惯性和不平等的待遇至今仍在继续累及新生代农民工。其根源在于我国长期执行的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公正的、平等的法治化再造。它虽减少了城市现代化过程中的即期成本,但却增加了农民工市民化的负担,客观上制造了人与人之间制度性隔阂。这种制度惯性对当代中国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负面影响日益凸显。最为严峻的是,这种改革的不彻底、不公正性客观地延续到了“新生代农民工”群体身上。这势必会在传统的、宏观的城乡二元体制下,形成当代中国城市内部微观的、可感知可识别的新的二元体制的次生社会风险。对此如不能及时给予制度化的有效平抑,则必定埋下巨大的社会隐患。

3.严峻的大学生就业生态积聚着无法掩饰的社会风险

青年是民族的未来,国家的希望。赢得青年就赢得了未来。任何一个公正健康的社会都必须为知识青年创造出始终能充满希望和理想的社会环境。然而不容回避的是,大学生群体当下已成为就业压力最大的群体之一。尽管国家对就业问题高度重视,先后也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努力促进大学生就业,但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扭转,就业质量更难得到提高。这不仅与建设和谐社会的国家发展战略脱节,而且导致诸多不良效应有所发酵或扩张。

从近期国际形势角度考察,青年人的就业和生存环境问题,确是应当引起全社会高度重视的大问题,同时也是国家必须付之以大政策的重要范畴。如前所列的埃及、利比亚、也门、叙利亚等北非中东地区的相关国家先后出现的政治巨震,以及近期英国伦敦、美国华尔街等地突发的恶性骚乱事件,固然引发危机的原因复杂,但有二点是共同的:其一,始作俑者、积极参与者大多是青年人;其二,起因大多与青年人就业和生存环境有着深层次的联系。

反观我国青年大学生的就业状况和生存环境,我们只能用“忧心忡忡”四个字来表达。随着中国高校的大量扩招和高等教育的超常发展,大学生必将持续集中毕业。岗位短缺、机会偏少、就业不公的现实,迫使相当部分大学生及其家长以灰色方式寻求就业机会,学生家庭为就业付出的非正常成本大幅提高,使得人力资本投资收益降低甚至出现负收益;大学生就业艰难与就业质量下降,人才资源大量浪费,加速了社会风险的积累。[5]

年轻的大学毕业生是一个极为特殊的社会群体,与社会上的其他一般的青年人相比,他们获得了良好的德行养成教育、专业知识教育和专业技能训练,他们持续受到了正统的主流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启迪和熏陶,他们基于对大学校园内充满“爱”的文化体认和养成教育,对社会的理解和认识往往是积极的和美好的,他们对未来充满憧憬,富有理想,富有激情,也富有为理想而奋斗的献身精神,他们对个人尊严的需求和个人发展的期望一般都高于其他同龄的青年人。然而,他们又往往对毕业后就业之艰难、生活之坎坷缺乏足够的心理准备,同时,他们中的大部人往往缺乏生存生活基本物质基础的积累和应对基本生活风险的实力。他们对就业岗位和事业平台的渴望和需求更加迫切。因此,社会能否为大学毕业生提供或创造起码的较为适宜的就业岗位和发展平台,就绝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就业问题。一出“蜗居”戏艺术地再现了部分大学生的生存境遇。历史和现实均在告诫我们:务必关注青年问题。

4.社会法执法环境严重懈怠放大了社会性风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领域的立法虽不强势但成果亦为可观。诸如,《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水资源保护法》、《物权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障法》等等,就立法目的而言,上述社会法都对调节社会群体利益关系、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个体特定法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大有裨益。然而,社会立法却遭遇到疲软的执行力和羸弱的维权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与立法期待极不协调:轻视执法、懈怠执法、玩忽执法极其严重。实践证明,若缺乏对良法的执行力,则立法标准越高,品位愈加良善,客观上引发的矛盾与冲突也会越多,被侵权者越多失望,公众对政府的不满也会越多。

上述社会性风险的客观存在,使我们不得不认真反思人类最古老的安全需求问题,也促使我们深刻思考国家与社会长治久安的核心问题和本源问题。无容置疑我们正处于社会风险交叉重叠的时代。尽管上述风险就其本质而言,概属于中国发展中的风险。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证明,现代化发展给我们带来了实惠,但发展并不比不发展所产生的矛盾少。对此,我们正确的选择只能是:经由良善的社会政策、法律制度和政府积极的作为来防范和化解发展中的各种确定或不确定的社会性风险,以此从总体上保持社会福祉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我国现阶段面临的主要政治性风险

1.社会危害性巨大的职务犯罪屡禁不止

由权力腐败所引发的职务犯罪是危害我们党肌体健康的最为凶险的毒瘤,也是败坏我们党公信力烈度最大的病毒,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它使得局部地区的党群、干群关系由鱼水关系嬗变为油水关系,乃至水火关系;它侵蚀了组织氛围,耗散凝聚力,破坏组织风气,直接导致组织中个体的精神涣散和精神懈怠;[6]职务犯罪是公权力腐败的极端表现,是最为民众所深恶痛绝的犯罪。

现阶段的职务犯罪主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等三大类。其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罪名主要集中于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涉财类贪污罪和受贿罪领域。据统计,2010年审结的贪污贿赂案占同期职务犯罪总数的84%。第二,权力集中的公务部门和实权岗位是职务犯罪的多发范畴,资金密集的领域和行业也是职务犯罪的重灾区,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也呈逐年增多的趋势。第三,位高权重者成为职务犯罪的基本主体。起因往往与财务审批上一支笔,选人用人上一人定,权力运行上一把抓,监督制约上一空文[7]等因素直接关联,而且窝案、串案、家庭案、团伙案现象突出。第四,巨额罪案迭出。犯罪数额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的并不罕见。比如,2011年7月19日同日被执行死刑的原苏州市副市长姜人杰和原杭州市副市长许迈永二犯即极属典型。第五,大案要案层出不穷。仅2010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就达42901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639人。[8]第六,犯罪态势趋向蔓延、腐败病毒无孔不入。近年来,承担着反腐筑廉重大使命的地方纪律检查机关的高官们有的也因经受不住权钱女色的诱惑而陷入犯罪泥潭之中。尤其令人震惊的是,历来被世人美称为“象牙塔”的大学中人,近年来有的实力人物也染上了严重的“僚气”和“铜臭气”。据相关检察机关披露,从2001年到2009年,仅湖北省高校校级领导陷入职务犯罪的就达17人之多,涉及13所高校。其中教育部直属高校3所涉及5人。武汉大学原常务副校长陈昭方、原常务副书记龙小乐均落于法网。[9]北京市海淀区作为高校最为密集的区域,近年来的职务犯罪案件也呈明显增长之势。凡此种种,均在不时地挑战着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伦理底线和最为底端的价值观念,深刻威胁着我们党的传统优势。

总之,职务犯罪已成为我国现阶段诱发社会矛盾、累积政治风险的一个重要源头。职务犯罪高发的严峻形势进一步证明了一条须臾不可轻慢的铁律:权力失去监督必然产生腐败。

2.权力异化弊端在一定范围内日成气候

当前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崇官的习气太浓、设官的位置太多、升官的情节太重、监官的力度太弱、管官的制度太虚、当官的权力太大、做官的诱惑太多。[10]积习沉重的“官本位”痼疾形成了对权力的向往、追求以至崇拜的社会心理和社会文化。与此相反,歧视和排斥社会底层亦已然成为一种社会心理,社会底层遭受歧视和排斥的现象几乎无处不在,以致成为一些社会底层成员的角色“自觉”。[11]或隐或现的“官本位文化”和“底层自觉文化”,均与应然性的社会主义制度、公平正义和法治文明的社会生态格格不入。

法治的基本目的是限制公权与保障私权。依法行政本应是各级政府自身建设的首要目标。然而公权频繁损害私权已成社会潜在的乱源。作为治国理政主体的公务员队伍中,有的依法行政的意识淡漠,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和行政不作为的问题突出;有的从个人和小团体利益出发,实用主义地对待法律法规,无视国家利益和法制的统一;有的部门或干部法治精神缺失,权力个人化、权力利益化、权力资本化等现象时隐时现,某些地区还由此引发了激烈的社会冲突甚至导致命案发生;一些地方性的公共政策或管理行为严重偏离群众意愿,成为诱发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缘由;某些社会管理者的权力严重膨胀,“强权”色彩十分浓厚。比如,多次发生的跨省逮捕所谓“诽谤者”的行为即为典型的反面例证。这种作风粗暴、蛮横不守法、不讲理的做法,击穿了为政者的伦理底线,积累了民众内心对政府的怨怼;有的执法犯法、以权谋私,站到了人民的对立面。更为严重的是,有的党员干部自认为执政地位是一劳永逸的,忘却了执政地位“过去拥有不等于现在拥有,现在拥有不等于永远拥有”[12]和“过去先进不等于现在先进;现在先进不等于永远先进”的真理,精神懈怠起来,侵害群众权益,脱离群众日渐成风。

实践不断地证明,顽固的权力异化现象,潜在着不可忽视的政治风险。滥权非为者不会深度而认真地思考其自身不负责任的行为对党和国家所产生的严重损害后果,但他们却会让我们的党和国家为他们的所作所为所制造的社会矛盾付出成本。能否不断消除权力异化现象,不断积累社会积极的和谐因素,是能否达致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全的一个重要的方面。

3.人民内部矛盾处置手段落后,治安形势趋紧

现阶段的人民内部矛盾主要是不同社会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型的矛盾,而且大量的涉法涉诉性利益纠葛涌向了信访渠道。信访事项大致可分为不可诉的信访事项、可诉的信访事项、涉诉的信访事项和“诉”“访”业已终结的重访事项等四大类型。[13]但实践中,我们应对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方式依然缺乏法治化品质。

社会急剧转型带来了社会矛盾的集中凸显,信访态势居高不下,加之受不科学、不合理的政绩考核机制的支配,某些地方公权机关为了控制上访率习惯于采取某些简单化的甚至是极端化的“围堵”、“打压”等强制性手段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致使形成恶性循环的局面。事实上,严防死守与围追堵截的办法只会是囤积和激化矛盾的办法。其短期内似乎维护了表面上稳定,长此以往,则不仅会出现法治萎缩、人治回潮的局面,而且会把小问题积累成大问题,个别问题聚合成群体问题,具体问题上升为抽象问题,最终会制造社会乱源。[14]

研究表明,在我国,当前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实力阶层对资源实施的掠夺性开发和强盗式占有;二是某些地方在关涉重大民生问题上的公共决策和制度设计不公正、不合理;三是某些地方、某些领域客观上存在着权力资本化、资本权力化问题;四是公权力的行权方式不当。[15]现阶段群体性维权问题主要发生在最弱势的中国农民身上。不可否认,基于历史和文化原因,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长期存在隐性利益失衡和显性利益偏向问题,这是引发农民群体性维权事件最为基础性的根源;农民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弱化,社会权威结构失衡,又是农民维权难的体制性根源;非法占用农地和具体的土地、山林权属等纷争以及因旧村改造和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出现的群体性利益冲突则往往是引发农民群体性维权的导火索。可见,当代中国的农民权益问题确实是一个真问题。

应当注意的是,一种新的群体性事件应当引起警觉,即事件的起因只是源于某一个体矛盾,但最后却演变为群体性事件或突发的治安事件,即个体靠群体来维权,群体拿个体来说事,这无疑给社会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上述风险就其本质而言,概属于中国社会发展和法治行进中的风险,有的属于中国现阶段所特有的内生性风险,有的属于人类普遍存在的共有性风险。对此,我们须经由真实的民主与法治,通过刚性有效的法律制度和可落实的积极作为来防范和化解上述确定或不确定的政治性风险,努力争取从总体上保持社会福祉、政治清明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我国现阶段社会风险的法治化治理对策

我们正处在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期和各种风险交叉重叠的时代。人类的发展史就是人类控制和消除风险的历史。“安全”价值始终是人类有制度设计以来极为重要的基本价值。[16]能否有效地消减潜在的社会风险,及时化解潜在和显性的社会矛盾,将决定着建设法治中国和和谐社会的发展进程和未来前景。关要之处在于我们能否下最大的决心不失时机地实施民生政治,建设好法治中国和民主中国,这将决定着未来中国的发展前景和我们党的执政绩效乃至执政安全的大局。

1.实施包容性增长的社会发展战略,全面落实民生政治

所谓包容性增长,就是在机会平等基础上的增长。利益共享是包容性增长的核心价值观。包容性增长的基本内涵是:一是强调以人为本,关注所有人群的发展,以投资和增加就业机会为导向;二是强调经济增长的速度与经济增长的方式并重,强调社会经济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必须是基础广泛且包容这个国家最大多数劳动力人口的增长。保护弱势群体,提升个人能力,重视收入分配,重视社会稳定。三是强调平等的机会利用,要使人们平等参与经济增长过程并从中受益,避免严重的结果差异。总之,包容性经济增长,是促进社会包容性增长战略的政策选择。[17]其具体实现路径是:政府投资于教育、健康卫生和其他社会服务以提高人们的能力;建立健全良好的政策和制度;政府建构起可靠的社会安全网,为最低收入人群和弱势群体提供基本保障,以减轻外部冲击带来的不利影响。

实施包容性增长的社会发展战略,政府就必须在转换职能上深化改革,社会法要转换立法指导思想。其基本理念应当体现以下原则精神:一是从“先富”阶段向“共富”阶段过渡,强化“实现共同富裕”的国家顶层政策设计;二是由国富优先转向民富优先,优化初次分配的制度措施,减轻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增加民生方面的公共支出;三是从“经济型”发展转向“民生型”发展,资源配置和公共服务由“失衡”转向“均等”;四是政府自身应当从消极被动的“被改革”转向积极主动的“愿改革”轨道,重点解决行政垄断和行业垄断所导致的分配不公问题;五是依法确立劳资和谐、劳资两利、利润共享、代际平衡等社会法原则,切实夯实社会保障的物质基础,构建“先富带后富”的长效机制。概言之,即通过革新告别落后的社会治理模式,拓展政府服务保障的职能,提升民生福祉的水平。

2.健全国家顶层社会利益分配机制和社会安全保障系统

中国当前社会风险累积的总根源盖在于利益失衡。政治是关于重要公共利益的决策和分配活动。因而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价值取向和重要目标应当是高扬社会公平正义和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这就要求国家政策层面必须从健全利益分配机制入手,以稳定而刚性的社会法制逐步实现利益均衡,切实化解基于社会公正方面所生之社会风险。

第一,社会公平正义价值应当成为政府和社会行事的第一价值。社会公平意味着社会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平等而合理的分配,是社会良性运行的重要因素,是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它在相当大程度上意味着对弱者的扶助和关怀。因此,现阶段社会风险管理的制度框架,应当强调政府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在处置社会风险与实现社会稳定上的重要作用。政府应合理地向社会还权和让利,注重公民权利平等的社会价值观,建立规范的利益表达、对话和协商机制,引导利益群体以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妥善处理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社会实践不断证明,利益博弈、利益诉求、利益表达将成为中国社会的常态。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必将成为政府的主要职责,包括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18]和法治环境。当代中国政府必须在社会保障体制建设上下最大的决心,有大的作为,尤需对社会安全保障系统中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保障的内涵和质量上予以加强。第二,改善我国社会的基层治理是我们今后应对社会风险、化解社会风险的必然选择。此间关键在于积极回应基层提出的要求,将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在基层;完善符合国情民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政府保障能力,理顺公共资源向基层流动的渠道,加强公共资源的投入;发挥基层民众的创造性和民主参与要求。[19]第三,加强风险评估机制建设。风险评估,其实质是“不可行性论证”,凡风险不可控的,都不应进入决策。外部制约和权力自律两者合力,将是一条成本最小、风险最低的化解之途。第四,建立健全刚性的可操守的行政问责制。政府不作为、乱作为均是失职。政府须真正把人力、物力、财力等公共资源依法定比例或更多的投向社会事业和民生领域,着力解决好民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形成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唯此“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目标才能有所归依。这也是达致国家长治久安的最为基础、最为实在的公权活动领域。

3.健全专门立法完善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制度体系

现阶段应采取积极措施推进城市化、城镇化,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小城镇特别是县城和中心镇落户条件的政策,取消劳动者的身份界限,引导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合理有序地流动,让有强烈离农愿望的新生代农民工优先转变为城市或城镇居民,同时,在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子女入学等方面与原住居民享有同等权益。

首先,要建立起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其次,要完善覆盖全体市民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将已经市民化的新生代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通过强化征缴实现应保尽保;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基础养老金的全国统筹。再次,要加大对已经市民化的新生代农民工的生存与发展方面的技能培训和财政投入,将就业前培训、转岗培训及在职培训制度化,提高其市民化的实际能力。最后,政府应实施多元城镇化战略,率先推进中小城市新生代农民工的市民化,缓解大城市人口过度密集的压力,吸引更多的新生代农民工向中小城市的分流。这既符合新生代农民工的进城愿望,也符合他们的实际收入水平,从而达成主观愿望和客观实际的有机统一,这对于立足现实和放眼未来的国家与社会的安全战略的落实,均显得意义重大。

4.大力兴办社会事业,深度拓展社会服务体系,促进大学生稳定就业

近几年来,为化解大学毕业生就业难题,政府倾注了很大的精力发展经济,谋求在经济发展中不断增加大学生的就业岗位,同时政府也以各种措施和办法设立公务员、选调生岗位以增加大学生工作机会,鼓励引导优秀的大学毕业生有所作为,期待他们能从优秀走向卓越。所有这些政策和措施都是积极的,但面对数量庞大的大学生就业群体实际效果仍显有限。因此国家和社会应当立足国情,放眼长远,深入探索能够促进大学生实现稳定的体面的尊严的有长远价值的就业路径,找到一条能够从根本上化解大学生就业困境的长久之策。

我国养老乐老社会事业发展严重滞后,远不能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老龄化社会积极应对的需求,确是当前和未来均必须面对的一个极为突出的大问题,尤其是随着计划生育政策对人口结构调控效果的集中显现以及“4.2.1”家庭结构日渐固化,置此社会背景之下,下最大的决心全面发展养老乐老社会事业,出最大的力气着力扭转养老乐老社会事业严重滞后的被动局面,必将是任何一届人民政府都必须切实解决的关涉亿万人民命运和社会安全的民生和政治问题。这不仅是人民和社会的真切期待,同时也蕴藏着新的巨大的就业潜力。

大规模且持久的“4.2.1”家庭结构的来临,预示着我国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已经绝对不适应新的社会需求,社会化养老乐老事业势在必行。社会化养老乐老事业至少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对老人的生活照料、学习娱乐、体育健身、劳动生产、医疗保健、余热发挥、心理辅导、临终关怀等诸方面的细致深入的工作内容。

为有效开展此项事业,国家政策层面应当明确将社会事业的发展增列入国家产业振兴计划,尽快形成覆盖城乡的专业化服务网络,将国家公办的养老乐老社会事业机构和私立公助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发展作为社会建设与促进就业的新的增长点,切实促进大学生就业岗位的持续增长;国家立法层面要通过科学的社会立法,将社会服务业列为优先发展领域,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大力兴办社会化的养老乐老服务机构,深度拓展社会服务体系,在规范并强化监管的同时,降低该类社会组织的设立门槛,同时将就业岗位设置和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作为批准和监管社会组织的要件,促使社会组织大发展。资料显示,美国类似的社会组织达120万个,香港这一弹丸之地类似的社会组织竟然也有300多个。每个组织内吸纳了大量的大学生就业。[5]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域内外成功的经验,将高素质、高技能的大学生招录到这类社会事业单位之中,同时将国家扶持就业的相关财税政策适用于该类社会组织,让其享受包括就业、再就业基金的投入、职业培训、公共就业服务等政策扶持待遇。诚如是,则大学生就业问题即可得到根本性缓解。办好这件利国利民、功在千秋的大事业,可以使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就业效果有机统一。其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绝不亚于国家所兴办的各类教育和医疗卫生等事业。

5.完善社会政策,健全社会立法,培育良法善治的法治环境

正确应对和妥善治理社会风险,客观上要求我们的社会适时变革和完善人们赖以生存发展的社会政策、社会立法,进一步培育良法善治的社会法治环境。其中公权力的控制为主的法律制度模式有必要转向以私权利保护为主的社会法律制度模式,这应当成为社会法历史进化的必然;保障人权、民生政府、服务至上、责任政府、行政法治等基本法治原则和行政管理准则亦必将日渐成为社会法的立法共识和行动指引。凡此均为社会风险有效治理所必需。

社会政策是旨在维护社会公平、以共享发展成果和促进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公共政策;社会立法是指为了实现社会政策、保护全体社会成员基本利益和社会权利而形成的法律部类,通常包括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属于广义的社会投资,它对于我国经济社会的转型、和谐社会建设、实现包容性增长与可持续发展是至关重要的。[21]

完善社会立法,首先必须通过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依法保障员工能从企业的利润中分得了属于自己的财富蛋糕。同时在企业外部,政府还要通过减免税费、完善税法等方式,鼓励企业把更多的蛋糕切分给员工。更重要的是,在国家实行的转变发展方式的战略中,国家和政府通过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合理分配公共资源和公平实施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渐次分好社会财富这一块最大的蛋糕。

完善社会立法,改进行政执法,促进司法公正。法律理论和立法执法实践应当对我国的民生状态、社会生态乃至政治生态构成重大影响的公共服务与行政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管理等领域以及它们之间所产生的攸关联系,给予极大的关注。[22]特别是关涉土地、水、农林与矿产等资源保护与利用、环境保护、城乡房屋拆迁、食品药品安全、金融安全、劳动就业与劳动安全、基本社会保障、税收征管、社会分配、公共秩序与公共安全、公共危机评估与管理等领域的问题,应当进一步体系化地纳入中国的公法事业和司法视野。

6.反腐筑廉希望在法治与民主,关键在执政党,核心在干部

发展好中国反腐筑廉的伟大事业,希望在法治与民主,关键在执政党,核心主体要素在各级主要干部;依法行政的关键在各级政府,责任主体在各级公务人员。政治安全的主体是国家和执政党,政治安全来源于执政基础的稳固,取决于执政的合法性基础。

回顾我们党的发展史可知,90年前,我们党崛起于工人农民之间,在没有印把子也没有枪杆子的情况下,凭借着对草根民生的深切同情和社会公平的公开承诺,赢得了人民的衷心拥戴。爱民、亲民、敬民的政治伦理,始终是我们党获得亿万民众拥戴从而战胜一切艰难险阻的宝贵财富。早在1945年7月4日,毛泽东就曾与黄炎培有过一段著名的“窑洞对”,[23]其核心内容就是通过民主监督来达致政权、干部勤政廉政和国家之长治久安。近期,胡锦涛同志在“七一讲话”中严肃地指出,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更为紧迫。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如果腐败得不到有效惩治,党就会丧失人民信任和支持。同时又严明指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指引、评价、检验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各级干部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行使权力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决不能把权力变成牟取个人或少数人私利的工具。

上述“对话”和“讲话”内蕴着理性的法治精神和深邃的政治智慧,表明了反腐筑廉的极端重要性。消除我国现阶段政治性风险必须要有更大、更彻底的政治决心,切实扭转表层制度探索较多、深层制度突破很少的现实,对于反腐筑廉进程中那些“躲不开、绕不过”的制度、体制和机制问题,择机予以深层制度的突破已成必然。[6]唯与民恢复血肉关系,依法发展实际的民生和实质的民主,全面落实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才能不断地真正达致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全的良好局面。

7.强化廉政法治环境建设,有效遏制职务犯罪

如前所述,职务犯罪制造社会矛盾,党和人民深受其害,对此必须予以有效地预防和严厉的遏制。职务犯罪之所以屡禁不止甚至在一定地区、一定领域既成气候,根本原因在于权力过于集中,权力运行不透明,权力缺少法治化、民主化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固然腐败分子的堕落其个人品质的原因极其重要,固然道德能扩张人性的光辉,但法律才是规范社会行为的底线;既然腐败活动生发于体制内,就必须认真检讨制度设计和法治环境的内在疏漏。

权力运作的规律表明,权利对权力的监控力如若乏力或缺失,权力必然趋向腐败;权力缺失监督制约必然趋向被滥用;权力越大、越集中、越关键,就越是应当予以规范和约束。因而为有效地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切实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务,必须根据宪法和宪政原理,科学制定专门的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的法律法规。专门立法应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和重在发扬民主监督的原则。体制建设上要实行顶层统一领导、职能部门专门负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反腐筑廉工作体制机制,构建内部预防、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防范体系。

现实不断地说明,预防职务犯罪必须使民主监督具体化、法治化;解决好民主监督问题,首先必须解决好权力过于集中在个人手中的问题;预防职务犯罪必须确定重点预防领域。唯此,才能使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抓住重点,公权腐败与权力异化才能较好地受到遏制。

8.规范司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职务犯罪

古人云:严刑重典者成,弛法宽行者败。鉴于职务犯罪较之其他一般社会主体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尤为严重,因此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首先要绷紧从严惩治职务犯罪的法律高压线,时刻惊醒人们凡敢于触碰廉政红线着,必将招致身败名裂、粉身碎骨的下场。

值得注意的是,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组织开展的全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发现,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竟然占69.7%。这种做法,势必与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相冲突,有悖法律精神,有违刑罚公正的要求,违背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本意,失去了适用缓刑制度的社会效能,不能有效遏制仍处于高发阶段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也无法实现刑罚的惩罚、教育功能和预防犯罪的目的,造成了负面的社会影响;有悖于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容易滋生司法腐败;有悖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挫伤群众与职务犯罪做斗争的积极性,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因此,治腐败必用重典,除毒瘤必施利刃。打击职务犯罪应当坚持宜严不宜宽的刑事政策。国家层面应当制定正确适用缓免刑的刚性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把握职务犯罪适用缓免刑的法定标准;审判人员必须严格把握适用缓免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削减其自由裁量权过大的弹性空间。

如何有效扭转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免刑偏多的问题,是当前审判机关值得反思的问题,更是检察机关亟须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一项紧迫而突出的任务。当前应主要解决检察机关对错误判决不敢监督和不善监督的问题。检察机关作为反腐败的主管机关,立法应当赋予其量刑建议权和裁判监督权,尤需强化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的法律监督职能,确保使职务犯罪量刑适当、罚当其罪。

结语

当代中国已经并正在创造一个又一个奇迹或辉煌,其间依靠的是我们的制度优势、科学务实的理论、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发展积累和中华儿女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

对于今天的国人来说,针对上述潜在的或现实的社会风险,我们亟须以更大的理性去勇敢地面对我们自身内生性和制度性的社会性风险和政治性风险。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就国情、党情和世情而言,当务之急是我们的党应当领导人民通过科学而刚性的立法,落实好富含公平正义价值的良策善法,切实保障人民权利,提高人民的现实福利和长远福祉,坚决遏制权力异化的弊端,依法严厉打击职务犯罪,有效地将公权腐败的风险控制在可控的范围内。这既是民意所求、民心所向,也是高扬社会主义优越性,保持党的纯洁性、先进性所必需,更是抵御各种社会风险的关要所在。

进入新世纪以来,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良策善法,现在的关键之关键在于狠抓落实。抓落实,难在持之以恒,也贵在持之以恒。

诚如是,实乃民之幸,国之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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