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伟
日照市公路管理局,山东日照 276826
公路安全保护区及其管理
吕伟
日照市公路管理局,山东日照 276826
公路安全保护区,是为保证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减少公路运行安全隐患,保护公路基础设施,在公路沿线两侧一定范围内对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进行限制而设定的特定区域。公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各尽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公路安全保护区管理工作。
公路;安全;管理
公路安全保护区,是为保证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减少公路运行安全隐患,保护公路基础设施,在公路沿线两侧一定范围内对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进行限制而设定的特定区域。加强公路安全保护区管理,是维护国家路产路权、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公路法》和即将实施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公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及禁止或限制从事的活动作了规定。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范围内,以及在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挖砂、采石、取土、爆破作业、倾倒废弃物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禁止在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的范围内采砂。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另外,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的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是和公路安全保护区密切相关的两个概念。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1米范围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原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扩建,需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按权限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该区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进行划定,被称为公路建筑控制区。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公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具有明显的区别。一是划定方式不同。公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最小值以上进行划定。二是范围大小不同。公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要远远大于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三是各自范围内禁止和限制的活动种类不同。公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在概念上还具有一定的联系。一是公路安全保护区包含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这些区域;二是凡是关于公路安全保护区的禁止性规定,都应当适用于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即法律对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没作规定的,适用关于安全保护区的规定。
一是许可管理。在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二是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在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或者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处理。在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范围内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公路安全保护区管理,依法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更加充分和有效地发挥公路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的服务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各尽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公路安全保护区管理工作。
10.3969/j.issn.1001-8972.2011.13.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