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厅大力加强地热资源勘查开发管理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消息(2011-06-15) 近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温泉 (地热)勘查开发工作的通知》,要求勘查、开采温泉 (地热)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通知》指出,开展温泉 (地热)资源地质勘查工作,必须申领勘查许可证。申请人应委托具有液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报经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审查后,按有关规定,申领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通知》要求,温泉 (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要提交温泉 (地热单井)资源勘查报告。地热资源储量必须经储量评审机构审查,在省级 (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申请热矿水注册登记时,市级 (含)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必须组织对井(泉)的水量、水位、水压等开采监测装置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提出意见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注册登记。《通知》规定,开发温泉 (地热)资源,必须申领采矿许可证,设立温泉 (地热)采矿权。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温泉(地热)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监管,凡是发现有违法勘查、开发温泉 (地热)资源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