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出台《邯郸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
《邯郸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是主管部门,并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设置等方面予以明确。
据了解,《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供销社是所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主管部门。新法规执行后将会同公安、商务、环保、城管、工商等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制定回收标准,严格遵守《办法》规定的备案办理时限,加强对《办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据悉,城区主要街路两侧和机场、铁路、军事重地、大型工矿企业、学校、医院、码头200 m范围内不准设立再生资源网点。从事再生资源流动收购的从业人员,将实行统一登记备案、统一培训上岗、统一车辆牌照、统一叫卖器具、统一服饰标志等,并提出早7时前及晚19时后不准走街串巷收购等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