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深入实施

2011-02-17 06:28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1年6期
关键词:节约用水节水型执法检查

2011年11月22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天津市实施《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情况进行集中执法检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肖怀远参加并讲话。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亚力、李润兰、王宝弟,秘书长王世新和部分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参加。副市长熊建平和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陪同。

9月,执法检查组分别对友谊公园、陈塘热电有限公司、梅江会展中心等单位节约用水情况进行了检查,并与有关单位人员进行了座谈。在集中检查时,实地察看了天津三星电机有限公司,该公司加强对废水的处理和回收,实现了工业废水零排放。天津大学高度重视再生水处理和循环利用,每月使用再生水3万余吨,每年节水30多万吨,节水器具安装率达100%。西青区辛口镇水高庄村大力推广高效节水灌溉工程,节水率提高60%以上。座谈会上,听取了天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同志关于实施节约用水条例情况的汇报。执法检查人员指出,《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是全国第一部专门规范节约用水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施行以来,市和区县政府及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注重推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强化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创新节水管理体制,努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水能力,为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执法检查人员还就推进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的管理和利用等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肖怀远在讲话时指出,天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节约用水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创建节水型城市,取得了重要进展。天津市“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全面建设节水型城市”。为了支持和促进天津市政府做好这项工作,天津市常委会将检查节约用水条例实施情况列入了年度工作安排,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将继续加强节约用水法制建设,通过执法检查、视察等方式,监督和促进有关部门做好节约用水和其他水务工作,为天津市节水工作再上新水平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李亚力、李润兰、王宝弟、熊建平分别就实施好、执行好节约用水条例提出了具体要求。

(通讯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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