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业绩方面要求的通知

2011-02-14 17:07
中国设备工程 2011年9期
关键词:证明文件核设施安全局

为进一步贯彻《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管理要求,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于近日对条例及配套规章中有关业绩方面的要求明确如下:

一、“相关工作业绩”和“相近工作业绩”的定义

“相关工作业绩”是指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申请单位从事过与拟申请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类别和设备类别相同的活动;“相近工作业绩”是指核设施中非核级同种设备或常规工业中相类似设备的活动业绩。

二、关于取证申请的业绩要求

申请单位应具备五年以上和近五年内的核设施中非核级同种设备工作业绩,且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针对核安全机械设备,初次提出取证申请的单位原则上只能申领核2、3级设备的许可证。

三、关于扩证申请的业绩要求

申请单位应具有同种设备五年以上和近五年内的相近工作业绩,且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同时:

(一)针对核安全机械设备,申请由核2、3级扩至核1级的单位,须具有原许可活动范围内核2、3级同种设备的供货业绩和良好的质量史;

(二)申请增加设备品种的单位,须具有原许可活动范围内的供货业绩,且具有良好的质量史。

四、关于延续申请的业绩要求

(一)对于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无损检验的持证单位,持证期间须有原活动范围内相应的活动业绩,并且质量史良好;

(二)对于核安全设备安装的持证单位,持证期间须有原活动范围内的核安全设备安装业绩或有常规岛安装业绩;

(三)具备完整的合同、完工报告、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的核设施备品制造活动可作为相关业绩;

(四)关于许可证到期时正在执行的合同,因相关活动还未完成,质量还存在不确定性,不能作为业绩。

五、所申请许可范围国内持证单位数量不足三家的,其业绩可视情况特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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