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领导 落实责任 完善制度

2011-02-14 16:41:40
中国水利 2011年18期
关键词:松辽清查台账

2011年年初以来,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和松辽委水利普查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建立完善制度,充分发挥流域普查机构职责,按照国务院水利普查办的总体部署,扎实开展前期准备及清查阶段督导检查、台账名录汇总审核、对象清查数据质量抽查验收等各项工作,有效促进了流域水利普查工作的全面有序开展。

一、清查阶段有关监督检查、技术指导工作开展情况

1.积极开展对流域各省区前期准备阶段工作的督导检查

根据《关于流域机构开展对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普查工作检查督导的通知》(国普查办函〔2011〕1号)要求,松辽委普查办联合吉林省普查办组成检查督导组于2011年1月26日对吉林省四平市及其所辖的铁东区和梨树县水利普查工作进行了检查督导。检查督导组与相关水利普查机构进行了座谈,重点检查了各级水利普查机构组建、人员安排、经费落实、普查小组成员职责分工、人员培训、台账建设以及水利普查宣传工作情况。

2011年2月19—25日,松辽委普查办联合内蒙古自治区普查办组成督导组,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水利普查前期准备阶段工作进行检查督导。督导组与四市(盟)水利普查办及所辖相关30余个县(旗、区)就水利普查机构建立情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技术支撑单位落实、普查培训、经费落实、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普查基础资料收集、台账建设、普查软硬件环境建设等情况进行了座谈,并到赤峰市元宝山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和扎鲁特旗、兴安盟突泉县和科尔沁右翼前旗、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等县级水利普查办,现场检查办公场所、人员和设备到位情况。

按照国务院水利普查办 《关于派组督导水利普查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要求,2011年 3月 4—9日,委领导率国务院水利普查办第十督导组赴黑龙江、吉林省督导检查水利普查工作,国务院水利普查办数据处理处、松辽委水利普查办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了此次督导检查。督导组听取了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市双阳区、四平市、双辽市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市呼兰区、大庆市、林甸县等各地关于水利普查工作的汇报,全面了解了两省各级普查机构组建及办公条件、组织推动、实施方案落实、“两员”选聘、普查经费落实和使用管理、普查培训完成、台账建设、普查宣传落实等7个方面的工作进展情况,实地走访了各级普查办办公场所和部分台账建设单位,查阅了水利普查档案资料,并与各级普查机构就水利普查工作当前面临和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

松辽委普查办还派人参与了对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的督导检查工作。

通过对流域有关地区前期准备工作开展督导检查,深入了解了流域水利普查前期准备工作进展情况,交流了经验,发现了问题,有效推动了各省(自治区)水利普查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的顺利开展。

2.认真完成台账建设对象名录汇总审核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关于抓紧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台账建设对象名录汇总审核工作的通知》(国普查办〔2011〕24号)文件要求,松辽委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审核组于2011年3月21—31日,对辽宁省、大连市、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台账建设名录汇总审核情况进行了抽查验收。

审核组听取了辽宁省、大连市、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水利普查办关于各自台账汇总审核工作的汇报,对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大连市瓦房店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吉林省长春市、松原市扶余县,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和泰来县进行了实地抽查。

通过对流域内各省(自治区)台账建设对象名录的汇总审核和抽查验收,有效地促进了水利普查的台账建设工作。同时,松辽委普查办组织各省(自治区)普查办深入市级和县级普查机构进行检查指导,有效地推动了地方政府对水利普查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对基层水利普查工作的开展也起到了促进作用。

根据现场审核情况,松辽委普查办组织编写完成了《松辽流域台账建设对象名录汇总审核报告》,并于2011年3月31日上报国务院水利普查办。

3.对流域清查阶段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为深入了解流域水利普查清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基层水利普查工作落实到位,2011年5月23—31日,国务院、松辽委和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普查办联合组成检查指导组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和兴安盟的水利普查清查登记阶段工作进行了检查指导。指导组与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陈巴尔虎旗、海拉尔区、阿荣旗、扎兰屯市、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和科尔沁右翼前旗水利普查办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场作了指导。

2011年5月25—29日,松辽委普查办与吉林省普查办共同组成检查督导组,对白城市及其所属洮北区、镇赉县、洮南市、大安市、通榆县,松原市及其所属宁江区、乾安县、长岭县,四平市及其所属铁东区、公主岭区、双辽市、梨树县共3个市12个县 (市、区)进行了检查督导。

通过现场检查督导,对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有力地推动了内蒙古东四盟(市)及吉林省西部地区水利普查工作的开展。

二、对象清查国家级数据质量抽查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关于抓紧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国家级数据审核验收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和具体工作部署,松辽委普查办牵头组成两个工作组,分别于2011年7月13—21日对吉林省东丰县、柳河县、和龙市和黑龙江省五常市、穆棱市、桦南县的对象清查数据质量进行了现场抽查;于2011年7月25日—8月2日对辽宁省彰武县、新宾县、瓦房店市和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固阳县、凉城县的对象清查数据质量进行了现场抽查。

为切实做好本次质量抽查工作,松辽委普查办根据国务院水利普查办《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数据质量抽查办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数据处理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以及陕西和天津现场会的经验,在抽查工作正式开展前首先制定了详细的工作实施方案,具体明确了抽查工作组的人员安排和职责分工,并专门举办了由委技术支撑单各专项技术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参加的“普查对象质量抽查培训班”,就本次清查数据抽查工作的内容、程序、方法等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培训,对有关问题进行了研讨。

抽查工作期间,抽查工作组分别听取了吉林、黑龙江、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及各抽查样本县市关于清查工作及成果情况的汇报。在内业抽查审核过程中,通过档案查阅和资料比对分析等方式,认真审核了各县市7项水利工程、经济社会用水、河湖开发治理、灌区、地下水取水井、行业能力建设6个专项有关清查数据的原始表、成果表,广泛查阅了相关普查基础资料,对各县市清查数据成果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规范性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和复核。在外业复核过程中,重点对经济社会用水专项中的工业企业、第三产业用水大户,水利工程中水库、堤防、泵站,水闸等工程以及河湖治理保护专项中取水口、排污口、跨县灌区及万亩以上灌区取水口及规模以上机电井进行了详细复核。抽查组除按规定的抽查内容进行抽查和复核外,还对规定的每个县 (市)两乡四村之外工程集中的河段进行了全面实地复核。

抽查组还分别与各抽查县市普查机构就各地清查数据质量抽查情况进行了深入沟通和交流,对各专项普查的清查成果抽查情况进行了总结、评价,就抽查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召开松辽流域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阶段工作会议

为总结松辽流域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阶段工作,交流松辽流域水利普查各省(区)、典型市、县工作经验,2011年8月22—24日,松辽委在长春组织召开了松辽流域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阶段工作会议。

国务院水利普查办技术与调查处及国务院水利普查办技术支撑单位有关专家到会指导。松辽委、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大连市水利普查机构及各专项技术支撑单位、流域内各地级水利普查机构及典型县(市、旗)水利普查机构等200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松辽委就松辽流域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数据国家级抽查工作进行了总结汇报,流域各省(自治区)、典型市、县就水利普查工作中的有关经验进行了交流,汇报了下阶段的主要工作安排。会议还分设了综合、水利工程、经济社会用水、河湖开发治理保护、地下水取水井、水土保持、行业能力建设等7个分会场就各专项普查工作中的做法、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并就分会场研讨情况向大会进行汇报。

本次会议的召开,加强了流域普查机构和流域各省(自治区)、市各级普查机构的沟通和交流,总结了好的经验,研讨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明确了下一步工作安排,对松辽流域水利普查工作的全面、顺利开展起到了有效的推动作用。会后,松辽委普查办将会议纪要及时上报了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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