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水利部出台《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1-02-14 03:44
中国水能及电气化 2011年8期
关键词:水能暂行办法水利部

7月20日,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印发 《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2011-2012年安排中央补助资金支持浙江、重庆开展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全面试点,湖北、湖南、广西、陕西开展部分试点。

据统计,全国农村水电站1995年前建成或达到报废条件的有5700多座、近800万千瓦。受当时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的制约,早期建设的农村水电站设备设施老化,能效逐年衰减,不仅大量浪费水能资源,影响河流生态环境,还带来不少安全隐患。如果能对这些老旧水电站实施增效扩容,不仅能提高水能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减排,保护河流生态环境,还能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并让当地农民群众受益。但由于承担防洪和灌溉等公益性任务、上网电价偏低等多方面原因,老旧农村水电站无力依靠自身积累进行改造,需要国家进行专门扶持。

为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精神,提高水能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农村用电需要,促进农村水电持续有序发展,中央财政决定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对增效扩容改造予以支持。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项目管理,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印发了 《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 [2011]504号)。明确2011-2012年先安排中央补助资金支持浙江、重庆开展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全面试点,湖北、湖南、广西、陕西开展部分试点。

根据管理办法,中央财政对增效扩容改造项目按改造后装机容量给予定额补助,东部地区700元/千瓦,中部地区1000元/千瓦,西部地区1300元/千瓦,单个项目中央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增效扩容改造总投资的50%。 《管理办法》还对项目选择条件、资金申报和使用管理、项目管理、考核验收、监督检查、省级实施方案编制等也予以明确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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