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长捷
(北京大学哲学系,北京,100871)
柏拉图的正义理论探析
骆长捷
(北京大学哲学系,北京,100871)
柏拉图的《理想国》一书探讨了“什么是正义” 的问题。对这一问题有两种解答:一是以色拉叙马库斯为代表的“强权即正义” 的功利主义正义观;一是苏格拉底的“正义至善论”。对于哪一种观点最能代表柏拉图的真实意图,以及苏格拉底的理论是否有效反驳了这种功利主义正义观,一直存在争议。分析解读表明,苏格拉底的“正义至善论”才是柏拉图的正义理论的核心。这种“正义至善论”能够有效反驳这种功利主义正义观。
柏拉图;《理想国》;正义;功利主义正义观;正义至善论
柏拉图的《理想国》一书是最早系统探讨正义理论的经典。在该书中,柏拉图阐述了两种正义观,一是以色拉叙马库斯为代表的“强权即正义”的功利主义正义观;二是苏格拉底对色拉叙马库斯观点的反驳,以及他对“正义是至善”这一观点的论证。对于如何理解柏拉图的正义理论,一向存在争议。人们通常认为,柏拉图借苏格拉底之口描绘了关于城邦正义和个人正义的政治蓝图;但是,以利奥·斯特劳斯为代表的学者则对于苏格拉底是否就代表了柏拉图的全部思想持怀疑态度。他们认为,苏格拉底的论证并没有驳倒这种功利主义正义观。相反,苏格拉底对正义城邦和正义的个人的刻画在某种意义上揭示了这种正义理想不可能实现。[1](121)本文通过分析《理想国》中关于正义的讨论,试图表明,苏格拉底的“正义至善论”的确能够有效地反驳这种功利主义的正义理论;并且,将苏格拉底作为柏拉图的思想的代言人更为合理。
对“正义”的探讨是《理想国》一书的主题。在关于“什么是正义”的问题上,色拉叙马库斯的观点最有代表性,他指出: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不正义为善,正义为恶;不正义的人比正义的人更有利、快乐,最不正义的人是最快乐的人。[2](18−27)
苏格拉底认为,正义是至善之一,他运用归谬和类比法来反驳色拉叙马库斯的观点,引导他得出了与自己的上述观点完全相反的结论。格老孔却并不满意苏格拉底的诡辩,他对色拉叙马库斯的观点进行了重新论证。[2](46−50)
首先,格老孔论证了正义的起源和本质。他指出,人都是趋利避害的。这种趋利避害的天性导致了个人与他人的冲突。于是人们为此缔结契约,约定道德的基本内容。也就是说,正义是人为约定的产物。法律和契约所规定的东西被称之为正义的、合法的,正义的本质就是最好和最坏的折衷,它本身并不是真正的善。
其次,格劳孔认为,那些做正义之事的人并非出于自愿,而仅仅是没有能力作恶;因为不正义比正义更有利,在利益的诱惑下,没有人能够坚持正义。格老孔举出古各斯的戒指这一传说来证明这一点:人追逐利益的天性同样使人倾向于不正义,尤其是当干不正义的事而不受惩罚的话,没有任何人会坚持正义。格劳孔进一步把最不正义的假好人和最正义的假坏人加以对照,指出不正义的最高境界是嘴上仁义道德、肚子里男盗女娼;而真正的正义者坚持正义终身不渝,却背负大逆不道之名。在这种情况下,不难看出,不正义的人要比正义的人过得更好。
阿德曼托斯为格劳孔做了最后的补充,他指出,对于普通民众而言,人们只喜欢正义的好名声,正义本身则是人们希望逃避的;坚持节制和正义是非常艰苦的,而做不正义的事则轻松容易得多;就连诸神也是不正义的,他们会为了自身的利益而赐福坏人,降罪于好人。因此,他要求苏格拉底如果要真正接受这种功利主义正义观的挑战,就必须澄清正义和不正义的本质,以及它们对正义者和不正义者的作用。[2](50−56)
苏格拉底接受了这种大众功利主义正义观的挑战。因此,他必须提出一套正义理论,来捍卫他的“正义是至善”的观点。他的理论分为两部分,一是关于什么是城邦正义的讨论;二是关于个人正义的讨论。他预设了这两部分之间是平行关系,即城邦的正义类似于个人的正义。他说:“让我们先探讨在城邦里正义是什么,然后在个别人身上考察它,这叫由大见小。”[2](57)
(一) 城邦的正义和个人的正义
苏格拉底认为,一个好的城邦必须包括以下三个阶层:治理者、护卫者和生产者。城邦的治理者是城邦的领袖,他治理城邦,教育和培养公民。这一职责只适合哲学家来担任,因为真正的哲学家是心灵和谐的人。他是爱智者,追求真理,知道每一事物的实在方面,因此他的最大品质是智慧;他注重心灵的快乐,而不去注意肉体的快乐,因此他是节制的;他追求完满,因此胸襟宽广、勇敢公正。如果这个城邦里的统治者具有这种治理国家的知识,那么这个城邦就是智慧的。城邦的护卫者是保卫城邦的人。他们的最大品质是勇敢。城邦也因这部分人的勇敢而被称之为勇敢的。如果这个城邦中为数众多的下等人的欲望被少数优秀人的智慧统治着,并且,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在谁来统治这一问题上具有一致的信念,那么这个城邦就是节制的。城邦的这三个阶层各尽其责而互不干扰,那么这个城邦就有了正义。
个人的灵魂中同样包含三种与城邦相类似的成分。它们分别是理性部分、激情部分和欲望部分。理智判断好坏,它是智慧的,它为整个心灵的利益而谋划,因此,它应当起领导作用;激情是理智的盟友,正如城邦的护卫者听命于统治者一样;欲望则追求肉体的快乐,它应当受到理性和激情的控制,正如城邦中的被统治者服从统治者的管理一样。如果灵魂中的这三个部分彼此和谐相处,理智起领导作用,激情和欲望服从它的领导,这样的人就是有节制的。当灵魂中的这三个部分各司其职,不相互干涉,那么这个人就是正义的。
(二) 正义、善和快乐
苏格拉底已经指出了个人的正义在于灵魂三部分的和谐相处。而不正义的人就在于使灵魂中的激情和欲望部分扰乱他的至善部分,从而使激情或欲望统治心灵。接下来他所要考察的是,这种不正义是善还是恶,是幸福还是不幸。如果他能够证明正义为善、不正义为恶,正义者幸福、不正义者不幸,那么他就有效反驳了格劳孔所谓的正义不是善、正义者不幸的观点。
苏格拉底指出,如果一个人被激情和欲望所主宰,那么他一定会想方设法去满足这些欲望,沉湎于放荡淫乐,将身上的美德和羞耻心扫除出去。这就是具有僭主气质的人的心灵,也是最不正义的人的心灵。这种人如果在城邦只占少数,那么他们会作一些小恶,比如做小偷、强盗,或者剥人衣服、抢劫神庙、拐骗儿童等等;而一旦这种人占了城邦的多数,那么他们就可能团结起来夺取政权,这样,整个城邦就会受到僭主暴君的统治,这种危害则是大恶。不但僭主本人是罪恶的,僭主所统治的国家也是恶的。
在一个僭主的心灵中,最善、最理性的部分遭受奴役,而最恶、最狂野的欲望部分却扮演着统治者的角色,因此,僭主的灵魂处于受奴役的状态——永远处于疯狂的欲望的支配下,充满混乱和悔恨。[2](362)而僭主所统治的国家也同样遭受奴役,大多数人处于屈辱的奴隶地位。因此,僭主和僭主所统治的城邦是最不幸的。
苏格拉底进一步指出,灵魂的三个部分对应三种快乐。欲望部分以金钱作为满足自身的手段,因此它是“爱钱”或“爱利”部分;激情部分追求优越、成功和名誉,它是“爱胜”或“爱敬”部分;理智部分则希望认识事物的真理,它是“爱智”部分。不同人的灵魂受不同部分的统治,人的基本类型也相应有三种:哲学家或爱智者、爱胜者和爱利者。三种人分别追求三种不同的快乐。在这三种人中,哲学家有关于这三种快乐的经验,而爱利者和爱智者则通常不能体验到哲学家学习知识的快乐。因此,哲学家经验最丰富,最有资格评判三种快乐。
根据柏拉图的洞穴比喻,世界分为可理知的实在世界和可见的变化的世界;[2](276)理性、知识和一切美德的东西是可理知世界的事物,而食物、衣服等东西则属于可见世界。两者相比,知识和美德具有更为纯粹的实在性。它们是比较真实的东西:“保证身体需要的那一类事物是不如保证心灵需要的那一类事物真实和实在的。”[2](375)灵魂中的爱智部分将知识作为最大的快乐,因此它所追求的快乐是最真实的快乐;而爱利者和爱胜者只知满足自己的身体欲望和激情,他们的快乐必然混杂着痛苦,“不过是真快乐的影子和画像”。[2](376)因此,在这三类快乐中,只有哲学家所追求的快乐是最真实的;其余的两类都是假快乐。哲学家是追求智慧、灵魂和谐的人,也是最正义的人。因此,最正义的人也就最快乐。
(三) 正义有利说
在澄清和正义和不正义的本质后,苏格拉底对格劳孔所谓的“不正义对于一个行为完全不正义,但却有正义之假名的人来说是有利的”的论断提出了反驳。与之相对,他提出了正义有利说。他指出,既然正义是灵魂各个部分的和谐相处、各尽其责;而不正义是灵魂个部分的互相反对和越俎代庖,因此,主张不正义有利的人无疑就是主张放纵灵魂中的欲望和激情,使心灵完全遭受奴役是有利的。而主张正义有利的人则认为,使理性统治激情和欲望,灵魂中的各部分齐心协力、和睦相处是有利的。两者相权衡,我们无论如何都会得出结论说,主张正义有利说的人是对的,而主张不正义有利说的人是错的。
至此,苏格拉底解释了城邦和个人正义的本质。并针对格劳孔所论证的“正义不是真正的善”、“不正义比正义有利”这一功利主义正义观提出了反驳。他指出,不正义为恶、正义为善;只有正义才能带来真正的快乐;正义是有利的、不正义有害。
我们看到,苏格拉底的正义观与色拉叙马库斯、格老孔等人所支持的的大众正义观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别。苏格拉底认为,正义是至善,格劳孔则指出,对于普通民众而言,人们只喜欢正义的好名声,正义本身则是人们希望逃避的。不难看出,大众的正义观建立在功利主义道德观的基础上,而苏格拉底的正义观是以其理念论为根基的。那么这两种正义观之间有没有联系? 苏格拉底是否有效反驳了这种大众正义观的观点,即正义为恶,不正义为善,不正义比正义过得更好? 或者说,是否在理想国里存在着两种并行的政治理论,一种是鼓吹利益至上的理论,另一种是关于城邦秩序和完美道德的政治理想。
大卫·萨克斯(David Sachs)认为,苏格拉底关于正义的论证和结论并没有很好地回答大众正义观的挑战,事实上两者是不相关的。大众的正义观与苏格拉底的正义观之间缺乏必要联系。如果想真正驳倒色拉叙马库斯,回应格老孔和阿德曼托斯的要求,苏格拉底就必须证明,格老孔描述的真正义的人比表面正义而最不正义的人更幸福。而要证明这一点,单单指出柏拉图的正义者比不正义者更快乐是不够的,还需要做到如下两点:① 证明苏格拉底所谓的正义者的行为符合大众的关于正义者的观点;② 证明苏格拉底的正义观适用于符合大众眼中的所谓正义者。[3]
苏格拉底所谓的正义者,指的是灵魂中理智、情感和欲望三部分的各司其职、和谐相处。在《理想国》的第九卷中,苏格拉底已经证明了他的正义者最善,最不正义者最恶,正义者比不正义者更快乐。接下来苏格拉底首先要证明,他的这种正义者符合大众的正义观。比如,不会做偷盗、抢劫、诈骗以及作奸犯科等各种不正义行为。苏格拉底在第四卷(442E-443A)曾经谈到这一点,指出一个灵魂正义的人也不会做任何在大众看来不正义的事。但是大卫•萨克斯认为柏拉图的论述是不够的、不充分的,并且没有理由就由此推导出苏格拉底的“正义”是大众所谓的正义的必要条件。并且,大卫·萨克斯还指出,苏格拉底既然认为正义是灵魂中理智、激情和欲望的和谐,而大众眼中的行不正义之事的人也可以有理智、激情与欲望的和谐。
而第二条大众眼中的正义者也符合苏格拉底的正义观,在理想国中则根本没有论述。并且,萨克斯进一步指出,像克法洛斯这种大众眼中的正义者缺乏苏格拉底意义上的正义。因为克法洛斯是一个民主派。因此,大众眼中的正义者并不符合苏格拉底的正义观。一旦苏格拉底不能证明这一点,那么他就没有能够真正解决“不正义者比正义者过得更好”这一挑战。他的论证和结论与大众正义观之间存在着一道鸿沟。
萨克斯的观点引起了很多学者的兴趣。拉斐尔· 德莫斯(Raphael Demos)对萨克斯的观点提出了反驳。[4]他承认,柏拉图的两种正义观之间的确存在着一个断裂,但这只是一个断裂,而不是“谬论”。德莫斯并不认为,苏格拉底为了反驳大众正义观的挑战,不但要证明前述①,苏格拉底所谓的正义者的行为符合大众的关于正义者的观点;还要证明前述②,苏格拉底的正义观适用于符合大众眼中的所谓正义者。他认为只证明①就够了。而苏格拉底的确清楚明白地证明了①,而并不像萨克斯所说的这一证明是不充分的。还有什么比苏格拉底在《理想国》的第四卷(442E-443A)中说的更清楚的呢? 德莫斯继续批判了萨克斯所谓的传统的不正义行为也可以有理智、激情与欲望的和谐的说法,指出理智对于各部分的统领才是灵魂的和谐。而理智的主导作用使得人们不可能因为欲望的引诱而去干不正义的事。最后,他认为所谓灵魂的正义就在于给每个人他所应得的,而这就是连接苏格拉底正义观与大众正义观之间的桥梁。
我们认为,苏格拉底的正义观与民众的正义观的确是判然有别的。这种区别的根源在于各自对“利益”和“幸福”的定义是不同的。萨克斯认为可以撇开苏格拉底对快乐或幸福的理解与定义来分析苏格拉底对正义的维护。[3](157)但我们认为,苏格拉底对利益和幸福的定义恰恰是他最终解决大众正义观的挑战的根源。民众对于什么是幸福,什么是有利的看法是粗浅的。他们通常把幸福等同于生活福利,或至少包括一部分福利。而像格老孔所描述的背上不正义之名的正义者,很难被他们看作幸福。首先,他们认为享受财富、权力等就是有利的、 快乐的,而没有注意一个人的心灵是否和谐,是否真正快乐。其次,他们认为凡是给人快乐的就是善的,而没有认清什么是真正的善。柏拉图所要解决的恰恰是后者。一旦对于什么是有利、什么是善给出确切的答复,那么格老孔的挑战就迎刃而解了。
首先,我们认为,苏格拉底所说的正义者完全符合大众正义观中所谓的正义者。他所描绘的不正义者也符合大众所说的不正义者。甚至我们可以说,格老孔所描述的那个最正义却背上不正义之名的人,恰恰是苏格拉底本人命运的写。而格老孔对于那些有正义之名却最不正义的人的描述与柏拉图在《理想国》的第八、第九卷中对僭主和僭主式的人物的描写遥相呼应。在苏格拉底看来,一个僭主式的人物是不正义的,也是不幸的。而当上了暴君的僭主式的人物则是最不幸的。并且,如果一个人采用高明手段干坏事而不受惩罚,那对他只有更不利,“一个人做了坏事没被发现因而逃避了惩罚对他能有什么益处呢? 他逃避了惩罚不是只有变得更坏吗?……”[2](384)
苏格拉底所谓的正义的人是激情和欲望受理性控制的人。如果一个人被“爱敬”和“爱钱”的部分统治,那么他就是不正义的。按照大众正义观的观点,人们干不正义的事是为了利益,人们喜欢正义只是为了它的好名声而不是它本身,这种人只有正义之名,而无正义之实。而这恰恰符合苏格拉底所说的灵魂中的“爱钱”或“爱敬”部分占统治地位。一个爱智者是不会纵容自己的欲望,不会为了利益和沽名钓誉去干不正义之事,同样,正如苏格拉底对哲学家的描绘“他们的灵魂永远渴望逗留在高处的真实之境”,[2](276)一个爱智者会追求正义本身(理念),而不是单单为了正义的好名声追求正义。
其次,苏格拉底在第九卷已经定义了“真正的幸福”和“真正有利”,从而反驳了大众正义观所说的三个主要观点:“不正义善,正义为恶”、“不正义比正义快乐”和“不正义对于一个行为完全不正义却有正义之名的人有利”。苏格拉底承认,不同的人对幸福和快乐的看法是不同的。 但是根据柏拉图的理念理论,快乐也有真假之分。僭主所享有的快乐不过是快乐的一种幻像,其真实性远在那种幻像之下。 同样,苏格拉底把“有利”定义为灵魂的和谐。一个人越是干不正义的事,纵容自己的欲望和激情,那么这个人就越是削弱自己的理性,缺乏灵魂的和谐,从而使人性不能主宰兽性,而沦为欲望和情感暴力的奴隶。既然灵魂中各部分互相敌对,他怎么能说是有利的呢。因此,与格老孔所提出的论证相反,苏格拉底证明了“正义善,不正义为恶”,“正义比不正义幸福”,“正义比不正义更有利”。而民众对正义者与不正义者的评判,就像小孩子一样,只注意看外表,而没有看到他们的心灵和个性。根据柏拉图的灵魂正义观,一个灵魂不正义的人,不管能享受多少大众看来的貌似的幸福与荣华,其实都是不快乐的,并且也不是有利的。
更进一步,苏格拉底在《理想国》的最后一卷中探讨了灵魂不朽的问题。灵魂不朽理论从另一个角度保证了柏拉图所维护的“正义者比不正义者更有利”的观点。在这里,苏格拉底在正义问题上引入了神的裁决。他首先指出,那些打着正义之名干不正义之实的人并不可能永远受人尊敬,一旦人们认清他们的真实面目,就会给他以应有的对待,他们的老年往往会过得很悲惨。而那些受到冤枉的真正义的人则会在后来受到尊敬。因为无论他遭受什么不幸,最终神是不会忽视他的。[2](416−417)不但如此,正义的人和不正义的人在死后灵魂所受的对待差别就更大了。根据厄洛斯传说,一个人生前所做的恶事,在死后要受到十倍的报应。正义的人进入天国,在那里享受最大的幸福,而不正义的人则下入地狱,遭受折磨与痛苦。而最不正义的人的灵魂将永远无法脱离苦海,更不能像其他灵魂一样重新选择来生。至此,柏拉图回答了格老孔所提出的最为激烈的挑战,即证明“一个背上不正义之名的真正义的人比一个享有正义之名的假正义的人更幸福”。
苏格拉底反对大众所持的功利主义正义观,事实上是要求把正义确立在绝对的、坚实的基础之上,从而避免道德相对主义和怀疑论。格老孔将正义描述为社会约定的产物。苏格拉底则通过理念论这一形而上学理论将善确立为最高理念,正义和其他美德在理念世界里都有它们的原型。它们是最真的实在。这种理论一旦确立,也就排除了任何对正义所做的经验的、相对的解释,为道德实在性奠定了基础。在《理想国》中,苏格拉底一方面反驳功利主义正义观,另一方面逐步确立了以理念论这一形而上学为基础的“正义至善”理论。我们认为,柏拉图借苏格拉底之口所描绘的这种“正义至善论”才真正体现了他的理论意图。
[1] Strauss Leo. The City and Man [M]. Chicago and London:University of Chicago, 1964.
[2] 柏拉图. 理想国[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9.
[3] David Sachs. A Fallacy in Plato’s Republic [J]. The Philosophical Review, 1963, 72(2): 141−158.
[4] Raphael Demos. A Fallacy in Plato’s Republic? [J]. The Philosophical Review, 1964, 73(3): 395−398.
Abstract:There are two views on Justice in Plato’s Republic: one is the utilitarian interpretation of Thrasymachus’“justice is the interest of the stronger”; the other is Socrates’ theory of “Justice is a good”. Which one can stand for Plato’s real intention? Does Socrates effectively refute the utilitarian view? To these questions, different scholars have different answers. This paper tries to prove that Socrates’ explanation of justice indeed refutes the utilitarian view and that it is the core of Plato’s theory of justice.
Key Words:justice; utilitarian view of justice; the theory of “justice is a good”
An analysis of Plato’s theory of justice
LUO Changjie
(Department of Philosophy, Peking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100871, China)
B502.232
A
1672-3104(2011)01−0010−04
2010−08−10
骆长捷(1982−),女,河南南阳人,北京大学哲学系2007级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 西方哲学史,近代英美哲学.
[编辑: 颜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