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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土资源部印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明确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目标、任务、原则、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建设程序等,首次从国家层面规范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规范》明确指出,高标准基本农田即一定时期内,通过土地整治建设形成的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基本农田。包括经过整治的原有基本农田和经整治后划入的基本农田。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则是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在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整备区等开展的土地整治活动。《规范》要求,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要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坚持规划引导,统筹安排,规模整治,优先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差别化整治,采取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措施;坚持数量、质量、生态并重;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鼓励农民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工程建设;以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为引导,聚合相关涉农资金,集中投入,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规范》强调,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以及其他等五项工程。通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现每个耕作田块直接临渠(管)、临沟、临路,保证每个耕作区与农村居民点相连。《规范》还规定了各项工程的具体建设标准,如耕作层厚度应达到30cm以上,有效土层厚度应达到60cm以上,灌溉水利用系数应不低于0.6,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应不高于8%,基础设施使用年限一般不低于15年等。
近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年—2015年)》。国土资源部印发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抓好组织领导、贯彻落实、改革创新等方面工作,推进“六五”普法全面开展。《规划》明确了国土资源法制宣传教育九方面重要任务:继续深入学习宪法;继续深入学习行政基本法律;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完善依法行政制度和程序;增强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加强廉政勤政和惩防体系建设;在全社会营造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氛围。自《规划》颁布之日起至2011年10月底前,为“六五”普法宣传准备阶段;2011年11月至2015年为组织实施阶段;2015年初至2015年10月底为检查验收阶段。国土资源部近日印发通知要求,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本省(区、市)国土资源“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抓紧调整领导机构,确定普法工作联络员,并于10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报部普法办公室备案;建立最低经费保障制度,保证普法经费专款专用;抓紧制定年度计划,落实普法措施,加强督促检查,适时开展年度总结考核评估,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部普法办公室;按照《规划》确定的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和定期培训制度、普法联络员制度、例会交流制度等各项制度建设,选择具备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
9月27日,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检查工作视频会召开。会议总结前一阶段自查工作,部署开展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省际互查抽查工作。按照部署,在今年1至7月各省、区、市开展自查的基础上,近期国土资源部将组织31个检查组代表部赴各地开展省际互查和抽查工作,并于10月25日前完成检查任务。会议通报了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进展情况。始自上世纪80年代末的土地登记工作,30年间土地登记覆盖面不断扩大,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截至目前,全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率达90%,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率达8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率达82%,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率稳步提高。随着发证率提升,土地权利人登记意识日益增强,土地登记相关法律、法规日益健全,土地登记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土地登记从程序到实体结果越发规范。与此同时,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方面的问题也引起关注。一方面,囿于过去经济技术条件、认识水平、重视程度、投入和基础等限制,存在登记资料残缺不全、测绘精度不高等历史遗留问题,有的还引发纠纷和行政诉讼;另一方面,由于种种原因,当前仍存在不规范登记甚至违法违规登记问题。对这些问题,须高度重视,采取综合措施,切实予以解决。针对即将开展的省际互查和抽查工作,会议明确提出:精心组织、认真检查,扎扎实实、不走形式,针对问题、督促整改。要求各地以这次检查为契机,切实增强土地登记规范化意识,提升土地登记规范化水平。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近日下发意见,要求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进一步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制度,探索土地、矿产等公共资源分配方式改革,通过体制改革推进国土资源系统法制建设。江苏厅明确,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要通过深化国土资源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加强法制建设,重点以市场建设为核心,转变政府职能,通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制度,逐步扩大范围、规范程序,加大土地出让后的监管力度;进一步探索土地、矿产等公共资源分配方式改革,逐步实现由行政配置向市场配置的转变,切实提高资源分配市场化程度和利用效率。江苏厅要求,进一步加强信息系统和电子监察、法制监督平台建设,将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体系;推进办事公开,全面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重点公开征地批准和补偿安置情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交易、重大资金分配使用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和需广大公众参与知晓的政府信息。江苏厅强调,要建立健全国土资源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广泛、易引发矛盾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改革措施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通过综合评估确定决策事项的风险等级,凡未经风险评估或者风险不可控的,不得列入决策议程。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通知,在该省全面推广和谐征迁工作法,要求各级各部门把和谐征迁工作法推广好、应用好,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福建省要求,在征迁工作中,主要领导须亲自到现场调研,充分发挥市、县(区)政府主体作用。通知要求,各地要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主要领导“五亲自”,亲自调研征迁现场、亲自研究征迁方案、亲自协调重大问题、亲自督促征迁进度、亲自关怀工作人员,切实发挥好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征迁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工作班子“五尽心”,工作中要尽到热心、尽到细心、尽到耐心、尽到真心、尽到公心;组织实施“五到位”,征地拆迁工作宣传发动要到位、征求意见要到位、规定程序要到位、公开透明要到位、维护稳定要到位;安置补偿“五严格”,严格征迁标准、严格预存制度、严格支付方式、严格支付时限、严格资金监管;征迁安置“五满意”,满意工作方法、满意安置方式、满意居住环境、满意生活保障、满意后续管理。通知强调,各地、各部门要依法依规、讲究方法,深入基层、做细工作,把和谐征迁工作法推广好、应用好;要注重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创新完善,提升和谐征迁工作法的成效,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更好地服务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为进一步总结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成效和典型经验做法,及时发现和解决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和改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的要求,广西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日前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农村土地整治专项清理检查工作。清理检查工作分自查清理、实地核查、抽查和总结与完善四个阶段交叉进行,今年11月底前要完成清理检查各项工作。据悉,这次专项清理检查的主要任务一是对有关政策文件和标准进行全面梳理;二是对各类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三是对各类土地整治项目的建设成效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四是对土地整治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梳理;五是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有关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近日,湖南省政府发布《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须全部上缴财政,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概念界定为:凡依法履行国有资源管理职能、代行国有资源管理权的单位、开发利用国有资源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出让、出租国有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经营权、使用权等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国有土地、江河湖泊、水资源、地热使用权出让、出租等有偿使用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世界自然遗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政府投资建设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及有偿使用收入等。《办法》规定,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任何单位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对违反规定的,由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缴违法资金,并依法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日前,河南省出台《河南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信用管理细则》,着力提高土地整治从业单位诚信度和执业水平,努力打造惠民精品工程。据了解,此次出台的文件对该省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划分为六个等级。此外,该文件分别从测绘、设计、招标代理、监理、施工、工程审核六方面入手。其中,在招标代理方面明确规定,凡是发现存在非法操纵招投标,隐瞒、谎报、拖延或制造假材料以及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误造成招标失败,阻碍对招标事故调查,行贿受贿的将永久禁入河南土地整治市场。在施工方面,对存在以下三种情节的从业单位也将永久禁入河南土地整治市场:建设中有严重行贿行为或采取非法手段承揽工程的,造成工程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与项目承担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套取国家资金的;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拒不进行返修的,或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拒不进行翻修的;工程竣工后两次验收仍不合格的。与此同时,该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的所有评级程序全部网上公示。
近日,河北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的意见》,提出将适宜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区域,划定风险勘查区、重点勘查区和一般勘查区,实行分类出让探矿权。对确定为改企试点的地勘单位,鼓励进行探采一体化,可以协议方式适量配置探矿权或采矿权。《意见》规定,风险勘查区是指找矿风险较高或地质工作程度较低,具有一定找矿前景的区域。重点勘查区是指成矿地质条件较好,资源潜力较大,有望取得重大找矿成果,且以重点矿种为主的重要成矿区带及战略性矿产成矿区。一般勘查区是指通过简单地质工作即可进行开采,以砂、石、粘土等建筑材料为主要矿种的区域。未经划定和公示的区域暂不设置新的探矿权。风险勘查区采取申请在先或优选勘查实施方案的方式出让探矿权,勘查成果属探矿权人所有,探矿权人享有采矿优先权。重点勘查区由财政出资勘查的项目,委托国有地勘单位承担并申请探矿权,勘查工作结束以后收回探矿权,勘查成果归国家所有,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引进其他资金进行合作勘查。财政出资勘查并初步探明矿产地的区块,以市场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对其中的大宗整装大中型矿产地,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给大型优势企业勘查开发。以协议方式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擅自转让和引进其他资金进行合作勘查开采。一般勘查区不设置探矿权,以市场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意见》提出,要形成国家、企业和社会资本共同投入的多元地质找矿机制,社会资本可以和财政资金合作开展地质勘查,对适宜开展大规模勘查的区域,推进实施找矿新机制,集中技术和资金优势,组织进行整装勘查开发。《意见》明确,鼓励从事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地勘单位与大中型企业合作进行地质找矿,国有地勘单位与大中型企业合作进行地质找矿的,优先配置探矿权。对转为企业的国有地勘单位,支持探采一体化。对确定为改企试点的国有地勘单位,鼓励进行探采一体化,可以协议方式适量配置探矿权或采矿权。国有地勘单位依法以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折股参与地质找矿风险投资,分享找矿成果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