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假冒贸易协定》对我国经济贸易的潜在影响分析

2011-01-17 10:01徐慧
电子知识产权 2011年8期
关键词:海关货物知识产权

文 / 徐慧

ACTA的谈判已历经数轮,参与谈判的国家/地区大多是与美国有密切贸易关系的知识产权强国,如欧盟、日本。ACTA可以说是知识产权强国发起的又一轮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博弈,它通过要求成员国以修改立法的方式,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准,因此,它的签订将影响其他国家与ACTA成员的双边贸易。参与磋商的国家中不乏我国的重要进出口贸易伙伴——美国、日本、欧盟等,ACTA的签订必然对我国进出口贸易和经济发展产生影响。本文利用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和ACTA主要谈判方(也是中国主要贸易伙伴国)海关知识产权执法数据来分析ACTA未来对我国经济贸易的潜在影响。

一、参与ACTA谈判的主要国家/地区是我国主要贸易伙伴

(一)ACTA主要谈判国与中国双边贸易占中国进出口一半以上

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和瑞士是最早倡议《反假冒贸易协定》谈判的5个国家/地区,从2008年6月的第1轮协商至2010年9月的11轮协商,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日本、韩国、墨西哥、摩洛哥、新西兰、新加坡、瑞士和美国等作为原始缔约方参加了多轮协商;因与美国、欧盟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一致,加拿大逐渐淡出了谈判;至今已有超过30多个国家或联盟参与了ACTA谈判。

表1 :ACTA主要谈判国与中国进出口贸易情况(单位:亿美元)数据来源: 联合国商品贸易统计数据库,http://comtrade.un.org/db/,United Nations Commodity Trade Statistics Database。进入时间2011年8月1日。

图1 :中国与ACTA主要谈判国进/出口贸易占进/出口总额比例(2006-2010) 数据来源:同表1。

据统计,2010年这30多个国家与中国双边贸易额达到16313.46 亿美元,约占中国进出口贸易的55%。(参见表1)可见,ACTA的签订将对我国进出口贸易产生较大的影响,若将来更多WTO成员加入,该协定在全球范围内的执行,对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影响将会扩展。

(二)中国从ACTA主要谈判国进口贸易量占进口总额约50%

单纯从进口方面看,ACTA主要谈判方包含了我国主要进口贸易国,如日本、韩国等,2010年我国从这些国家进口货物贸易额达7000多亿美元,占我国进口贸易总额的51.54% (参见图1)。根据ACTA规定,各签订国要在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中执行“进出口双向保护”,中国从上述国家进口货物若侵犯知识产权,将在各签订国海关接受侵权调查及扣押,并受该协定规范执法。因此,ACTA的签订对我国进口环节的侵权假冒商品具有一定积极的控制作用。

(三)中国向ACTA主要谈判国出口贸易占出口总额近60%

从出口方面看,ACTA主要谈判方也包含了我国最主要的出口贸易伙伴国,如美国、欧盟等,2010年我国向这些国家出口9124.62亿美元,占我国出口贸易总额的57.8%(参见图1)。可见,ACTA的签订对我国出口贸易的潜在影响规模大,对我国出口商品的自主知识产权水平将是一个挑战。

二、目前各国海关知识产权执法情况反映ACTA潜在影响

根据ACTA具体条款规定,ACTA未来对我国经济贸易的影响更直接的作用于进出口贸易环节中的侵权假冒商品。一方面ACTA的签订将进一步推动各国在全球范围内的反假冒贸易调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另一方面ACTA的签订通过修改国内法,提高对侵权假冒贸易商品的惩罚力度,如刑事责任、损害赔偿额度等。

尽管ACTA的签订在多大程度上提高各国反假冒贸易调查力度目前难以估计,1各国对侵权假冒贸易商品的查处受多种因素影响,除执法活动以及各种专项查处活动开展会提高查处率,还受各国海关行政执法能力高低的影响、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以及进出口贸易变化的影响等等。但各国海关现有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进出口贸易中存在的侵权假冒行为及规模。因此,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主要贸易伙伴国海关查处我国出口侵权货物状况反映了未来ACTA的潜在影响规模和范围。

(一)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反映ACTA潜在影响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指海关依法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的措施。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中也被称为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Border measures)。

1.“双向保护”超义务,但出口环节侵权将受较大影响

根据我国国务院颁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2条的规定,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应当是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此外,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我国海关也应当对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实施保护。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是对进口和出口两个环节的“双向保护”。

据统计,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以出口环节查获侵权货物为主。2009年,中国海关在出口环节查获的侵权货物数量为2.8亿件,价值人民币4.5亿元,分别占全部侵权货物的99.9%和99%。进口环节查获侵权商品数量和价值非常低。(参见表2)

在出口环节积极主动地执法是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一大特色。根据TRIPs2根据TRIPS第51条的规定,缔约方只应制定使权利人能够向适当的司法部门或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请求,由海关中止将进口货物放行进入自由流通的程序。对准备自其领土出口的侵权货物,缔约方也可以但并非必须制定由海关中止放行的程序。,缔约方没有在出口环节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义务。我国通过立法 授权中国海关在进口环节和出口环节都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已经超出了TRIPs所要求成员承担的义务,并且已经达到ACTA规定的“双向保护”要求。

表2 :海关查获进出口侵权货物统计数据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年鉴2009、2010。

表3 :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统计(2011年8月1日统计,件)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网站,http://202.127.48.151/applyrecord/ ,进入时间2011年8月1日。

表4 : 2008年查获侵权商品权利类型统计表数据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年鉴2009。

但从另一个侧面考虑,我国出口环节查扣侵权货物比例高,说明我国侵权假冒出口货物频现,出口贸易的自主知识产权水平有待提高。若依ACTA规定,权利人将要求对我国出口贸易环节的侵权假冒活动执行更严厉的惩罚及经济赔偿。

因此,我国出口贸易型企业应尽快提高自主知识产权意识和水平,以获得进入国际市场的权力保障,从而规避ACTA带来的惩罚性风险。

2.侵权备案、扣押商品国内权利人比例提升,但仍以美、欧权利人为主

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可以分为主动保护3依职权保护:是指海关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嫌疑时,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主动中止货物的通关程序并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并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的措施(“依职权”一词源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的ex-officio)。由于海关依职权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属于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而且海关还有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和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罚,所以依职权保护也被称作海关对知识产权的 “主动保护”模式。和被动保护4依申请保护: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时,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二、十三和十四条的规定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由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的措施。由于海关对依申请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不进行调查,知识产权权利人需要就有关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依申请保护也被称作海关对知识产权的“被动保护”模式。两种执法模式。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是海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前提条件,即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申请采取依职权保护措施前,应当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7条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及其他有关情况向海关总署进行备案,以便于海关及时、快捷执法。在海关日常监管中,经常发现包括某些国际品牌在内的知识产权没有在海关备案,这样海关无法对某些疑似侵权产品进行认定,也无法启动知识产权海关主动保护。根据海关统计(2011年8月1日),当前有效备案知识产权15103件,其中商标权备案9690件,著作权备案617件,专利权备案4796件。(参见表3)

随着海关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成效愈发明显,国内企业主动寻求海关保护的群体也越来越多,2010年海关总署核准国内知识产权备案1815项,截至目前,海关总署已累计核准国内企业知识产权备案10906项,约占全部核准知识产权备案总量的49%。国内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受保护程度也将逐渐提升。根据《2010年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状况》,2010年中国海关采取的保护涉及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来自33个国家或者地区,受到海关保护知识产权共8408项次。涉及知识产权较多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分别来自美国、法国、德国、日本、芬兰、中国 、意大利、瑞士、英国和荷兰。从海关截获的侵权商品数量看,瑞士、中国、英国、美国和日本的知识产权居前5位。

虽然涉及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权利项次位列第6,但涉及中国自主品牌知识产权的商品数量却达到近19%,仅次于瑞士名列第2位,且比2009年的占总比重7%有了大幅提高。涉及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的侵权商品价值也占到了总价值的15.5%,仅次于美国位列第2。同时,由于侵犯中国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商品遍及生产、生活、文具、食品、药品、车辆及配件等多个领域。

可见,中国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逐渐提高,中国海关执法使越来越多的中国权利人受益,但美国及欧洲权利人仍然占据大多数。尤其是在当前专利丛林、商标泛滥的时代,国外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滥用现象也日益严重,不仅阻碍我国企业创新发展,而且成为企业走出去的障碍,ACTA的签订恰恰在更大程度上维护了他们对知识产权的垄断权力和利益,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应用、传播、及创新的发展

3.海关扣押商品以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货物为主,贴牌加工贸易将受较大影响

根据海关统计2007-2009年数据显示,中国海关扣留的侵权货物涉及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多种类型的权利,但海关扣留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货物仍占绝大多数。在2008年海关扣留的侵权货物中有6.5万批涉及商标专用权。(参见表4)5海关扣留的同一批侵权货物中可能会包含侵犯多种类型的知识产权的商品。所以侵权货物涉及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的批次之和会大于海关扣留侵权货物的批次之和。2009年海关扣留侵犯商标权的商品近2.8亿件,价值人民币近4.3亿元,分别占全部侵权商品数量的99%以上和价值的94%。

根据我国海关日常监管,在商标侵权中,存在大量“被动侵权”。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加工贸易占有重要地位,在从事出口加工贸易的企业中中小企业众多,他们以OEM、ODM生产为主,规模小、生产速度快,不少企业通常是根据国外客商提供的图纸或样板、商标直接进行生产,缺乏自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没有仔细鉴别客户需求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侵犯别人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就盲目接单,直到海关查扣货物时才知道是侵权或违法。

表5 :2009年海关扣留的侵权商品数量和价值统计数据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年鉴2010。

如:近日,宁波海关在对一批出口至尼日利亚的扬声器进行查验时,发现其外包装纸盒上赫然印着“pionear”,而“pioneer(先锋)”则是日本著名品牌。经海关扣留调查认定,这批“pionear”扬声器构成“近似侵权”,侵犯了“pioneer”的商标权。最终,该批发扬声器悉数被海关扣留,货主担负侵权赔偿责任,为先锋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买单。

据悉,货主在接订单时,也曾误认为是“先锋”商标,但国外客户指明说字母不同,并非“先锋”品牌。因此便以为这两个是不一样的商标就没有问题,而根本就不知道“近似侵权”这一说法。

可见,这家企业没有想到订单中潜藏着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结果“中招”,不仅货物全部被扣押,还要赔偿。来自海关的查验分析发现,类似的案例正在不断增多,令一些出口加工贸易型企业遭受到莫名的损失。并且在这些“无意识”侵权案件中,侵犯图形商标、侵犯外观专利权、“傍名牌”侵权成为三大风险来源领域。

商标侵权作为 ACTA重点规范和执法领域,其对我国加工贸易及加工贸易型中小企业的潜在影响不仅在于直接打击加工贸易中的主动侵权假冒行为,同样严惩 “无知”造成的被动侵权行为。不区分侵权“根源”,这也是ACTA条款制定中存在的不足。因此,我国出口贸易型企业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警惕OEM、ODM订单中潜藏的知识产权风险,同时要加强培养自主品牌,依靠自主知识产权将一流的生产技术出口到国际市场。

4.通讯设备、服装等是海关扣留最主要的侵权商品,将受ACTA重点规范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在各类进出口货物中,烟草类货物是中国海关扣留最主要的侵权商品,2009年海关扣留侵权商品数量中,有64.75%是烟草6烟草统计单位小导致统计数量巨大。,但价值统计并非最高;从价值角度统计,通讯设备和存储介质商品占比较高,分别达到12.74%和12.79%,服装和其他机电产品都约为10%左右。(参见表5)

可见,在IT领域的出口商品侵权较严重,一方面在该领域我国自主创新能力较发达国家低,另一方面该领域技术更新速度快,发达国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期限过长,不利于技术向发展中国家及欠发达国家的扩散,导致该领域侵权严重。另外,我国传统优势出口领域,如服装等侵权扣押商品价值比例高,体现出目前我国低附加值、劳动密集型出口商品的竞争优势在国际市场受到挑战,而品牌、自主知识产权等带来的高附加值和高竞争力引致该领域大量侵权假冒行为。

由各知识产权强国发起的ACTA将对我国IT、服装等领域出口贸易侵权以打击,从而进一步维护其技术垄断优势和品牌优势,并没有解决侵权假冒的根本原因,但打击的后果不仅对中国出口贸易产生影响,更主要的是影响全球国际分工格局和世界经济发展:中国出口贸易是全球生产链上的一个重要环节——加工、制造,而ACTA的打击并没有解决技术的快速扩散、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附加值和国际竞争力,因此,严厉打击必然导致出口贸易结构的变化,国际分工格局的调整,国际贸易作为正和博弈,若世界上最大的加工贸易国退出生产链上的加工、制造环节,必然导致全球生产链的断裂和供求不平衡。

5.海关扣押侵权物品主要目的国家为美国和欧洲国家,转口贸易将受调查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扣押侵权货物的主要贸易国家或地区是美国、英国、法国、日本以及中国香港等。中国香港是转口贸易港口,并且60%以上的转口商品来自中国内地,香港商品转口的主要目的地除中国内地外,是美国、日本和欧洲等国家/地区。因此,我国海关扣押侵权物品主要贸易国和地区仍然是美国和欧洲市场。(参见表6)

美、日、欧是ACTA的发起国,他们不仅推动各国实行“双向保护”,力求侵权假冒在未出国门前被扣押,还积极推动各国对转口贸易商品的调查,力求侵权假冒商品在未到达目的国前被查处。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已经超前达到ACTA规定之一——“双向保护”,但我国仍然是美、日、欧等国家/地区打击的主要目标和对象,对转口贸易调查已经列入ACTA条款规定。

表6 :2008年被海关扣留的侵权商品的主要贸易国家(地区)数据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年鉴2009。

表7 :美国海关扣押来自中国侵权货物价值及数量资料来源: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二)美国海关扣押侵权货物情况反映ACTA对我国贸易影响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主要贸易进口国家,一直受侵权假冒问题的困扰,不断采取措施加大对侵权假冒的打击,不但在国内开展各种专项行动打击侵权,还积极推动各国在全球范围内对侵权假冒的执法,如将知识产权问题纳入WTO的TRIPs协定;发起ACTA谈判等。根据移民海关执法局与海关边境保护署统计,2008年执法部门在各进出口岸共缴获价值约2.73亿美元物品,比2007年缴获的1.97亿美元商品,增加了38.6%。在查获物品中,最重要的部分是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

1.中国是美国海关扣押商品主要来源国和ACTA规范国家

由于中国是美国最主要的贸易伙伴,美国一直关注中国的侵权盗版和假冒问题,来自中国的物品成为检查重点。据海关边境保护署报告,2008年扣押假冒盗版商品绝大部分来自中国,占缴获物品总价值的81%,总价值2.2亿美元,比上一年猛增40%。2009年、2010年扣押假冒盗版商品有所缩减,但仍有一半以上来自中国。(参见表7)此次,以美国为首的ACTA谈判国,其签订ACTA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打击来自中国的侵权假冒商品。

2.鞋、服装是美国海关扣押中国主要出口侵权商品

美国市场是我国传统产品出口目的地,美国海关主要扣押中国出口商品为鞋、服装、箱包、个人电子产品、计算机及硬件以及珠宝等。如:2010年鞋类产品作为美国海关扣押最重要的部分,占缴获物品的34%。(参见表8)

ACTA的签订将推动美国国内法的相应修改,美国海关查处大量中国出口侵权商品将依据ACTA的规定按照新标准受到的惩罚。因此,我国传统比较优势领域出口企业在发挥劳动力优势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产品技术含量、产品附加值,培育自主品牌,规避国外知识产权壁垒,才能在美国市场获得竞争力,避免遭受侵权惩罚。

(三)欧盟海关统计扣押侵权商品情况

欧洲市场同样是我国主要贸易市场,根据我国海关扣押统计,欧洲市场是我国出口侵权商品主要目的地。尽管中国海关知识产权执法取得显著成果,但根据欧盟发布分析报告显示,7《2009年扣押侵犯知识产权商品分析报告》2010年7月发布。2009年,欧盟海关接受扣押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的申请同比增长15.0%;受2009年全球经济低迷影响,扣押商品数从2008年的178908278件减至117959298件,但中国是主要来源国家。

1.中国是欧盟扣押侵权商品的最主要来源国

2009年,欧盟海关扣押的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的64.4%来自中国,8该数据并不是“Origin of China”,即不一定是原产于中国,而是“Provenance of China”,即从中国运出到欧盟,不一定是中国制造。这是自2003年以来,中国商品第7年位居欧盟海关扣押侵权商品的首位。2000~2002年,泰国商品一直位居欧盟扣押侵权商品的首位,中国虽非居首,占比仍排在前列。2000年,占比8%,位居第四位;2001年,占比18%,位居第三位;2002年,占比15%,位居第二位。(参见表9)

2.欧盟扣押来自中国侵权商品种类众多

2009年,在欧盟海关扣押的12类商品中9根据欧盟海关历年扣押侵权报告,其对扣押商品的具体分类每年都有变化,2 0 0 9年,欧盟海关将扣押的侵权商品主要分为1 2大类,其下又分列数个小类,即:(1)食品和饮料(包括食品、酒精饮料和其他饮料);(2)护体用品(包括香水和化妆品以及剃须刀片、洗发精、除臭剂、牙刷、肥皂等其他护体用品);(3)服装及其配件(包括服装以及腰带、领带、围巾、帽子、手套等服装配件);(4)鞋类产品;(5)私人配件(包括太阳镜和其他眼镜、钱包等包类产品、手表以及珠宝);(6)移动电话;(7)电子/电脑装置;(8)C D / D V D及盒装磁带;(9)玩具及游戏;(1 0)香烟产品;(1 1)医疗产品;(1 2)其他产品(包括机械和工具、机动车辆及其零部件、办公用品、打火机、毛巾及地毯等纺织品、包装材料等)。,中国有9类居首位。(参见表10)

表8 :2010年美国海关扣押中国出口商品种类及占比资料来源: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表9 :欧盟海关扣押来自中国侵权商品比例(%)资料来源:European Commission Taxation and Customs Unions.

3.商标侵权仍是欧盟海关扣押的主要知识产权侵权

2009年,欧盟海关扣押商品的90.05%是因为商标侵权,而因侵犯专利权、著作权、设计和模型权、植物品种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合计仅占9.5%。自2006年开始,商标侵权就是欧盟海关扣押进口商品的主要原,2006~2008年,因侵犯商标权而被扣押的商品占欧盟海关全年扣押商品总数的比例分别为91%、91.7%和54.9%。

从各类产品的侵权类型分析,因侵犯商标权而被扣押的商品几乎涵盖了所有的产品类别;侵犯专利权的产品类别主要为CD/DVD(占比70%),电子装置(7%)、鞋(6%)以及医药产品(4%);侵犯著作权的主要是CD/CVD;侵犯设计和模型权的最主要的是鞋类产品。

欧盟作为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市场大、国家多,由于中欧发展存在差距,在许多产品领域贸易互补性强,欧盟各国具有执法的整体性和一致性,它签订ACTA对于我国出口贸易具有较大影响。但严惩打击中国对欧出口贸易中的侵权假冒行为,只是给予警示,问题的解决一方面要靠中国贸易企业提高自主知识产权水平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另一方面要靠欧洲各知识产权保护强国积极促进技术向发展中国家的扩散和现有知识产权的许可、授权,这样才能从贸易中“双赢”。

四、结束语

从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主要贸易伙伴国海关知识产权执法情况分析,ACTA的签订将对我国出口贸易产生较大潜在影响,尽管我国海关实行知识产权双向保护,对出口环节侵权商品执法力度较大,但主要贸易伙伴国海关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执法以来自中国出口侵权货物为主,ACTA的签订必将推动各国在更大程度上提高执法和惩罚力度。

虽然发达国家极力在全球推进ACTA的签订,以期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贸易活动,但根据分析,侵权假冒问题的根本解决一是靠出口企业增强自主知识产权水平,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尤其中小企业还要警惕贸易订单中的“被动侵权”陷阱;二是要促进知识产权在全球的合理、有效利用和扩散,规范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制度滥用及知识产权壁垒的设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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