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AS修正案对防火和灭火的要求

2011-01-14 23:19
中国船检 2011年3期
关键词:日及钢质防火门

SOLAS修正案对防火和灭火的要求

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MSC)以MSC 269(85)决议通过《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修正案,该修正案附件1对SOLAS第Ⅱ-1和Ⅱ-2章作出修改。2010年7月1日生效。在第Ⅱ-2章的修正中涉及:“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第1条中,新增2.3,明确了2002年7月1日或以后,但2010年7月1日之前建造船舶的通风导管仍执行MSC.99(73)决议,须符合第Ⅱ-2章第9条7.1.1、7.4.4.2和7.4.4.3的要求,即使用“不燃材料”。

第Ⅱ-2章第9条“火灾的限制”中,规定了2010年7月1日及以后安装上船的无门槛的门框结构的经认可的A级防火门底部间隙应不超过12 mm,对于A级防火门,不燃性门槛在门下的安装应使地板覆层在关闭的门以下不会延伸。而经认可的B级防火门底部间隙应不超过25 mm。通风导管应使用钢质或等效材料(替代2010年7月1日之前的“不燃材料”,显然要求更高了),对2010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上的长度不超过2m,且有效截面积不超过0.02m2的短导管,如不采用钢质或等效材料,则应由耐热不燃材料制造,其可通过内外表面采用45MJ/m2具有低播焰特性的薄膜进行贴面。对于厨房炉灶的排气导管,要求在导管上端增设1个挡火闸。

第Ⅱ-2章第10条“灭火”中规定,2010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应设置一台独立驱动或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供电的能重新充装的空压机,其最小容量应按每个需要的呼吸器配60L/min,但最大容量不必超过420L/min;或者应设置能对船上所用呼吸器重新充装的自给式具有适当压力的高压储气系统,其储气量应至少为每个需要的呼吸器配1200L,但不必超过50000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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