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代理的法律困境

2011-01-12 09:47
方圆 2011年1期
关键词:徐某沈阳市备案

王 刚 梁 朋

招投标代理制一方面给参与竞争的企业带来了便利,提高了企业运作效率,一方面却也给一些企业带来了因为代理商不规范操作而导致的种种问题

2010年12月24日,当江苏久信医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信公司)高管人士获悉,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决沈阳新伯韦商贸有限公司赔偿久信公司违约金10万元、经济损失30万元时,心里非常欣慰:法律终于给了久信公司一个公正说法,追诉了有关代理企业的法律责任,作为全国医用净化工程行业领先企业,久信公司之前因为部分代理商的不负责任而“蒙上阴影”。

“我们希望,在法治环境下所有的市场主体都遵纪守法,共同创造市场经济应有的规范秩序。”久信公司董事、总经理孙先生说。

令人惊诧的“弄虚作假”

2010年3月下旬,久信公司忽然收到来自辽宁省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份于3月15日作出的处罚决定载明,沈阳市城乡建委于2009年4月20日对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改扩建手术室净化工程投标弄虚作假一案立案调查,查明江苏久信公司在当月13日参加该项工程招投标活动,沈阳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机构——沈阳市建委安全处经过核实认定,“你单位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备案手续为假备案手续”。因此,沈阳市城乡建委决定,对久信公司和经办的业务人员丁某处以罚款。

按照相关规定,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进入辽宁省施工的外埠企业,须按照辽宁省及沈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省施工备案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备案。

久信公司高管层对被认定“弄虚作假”一事惊诧不已:创建于1988年的江苏久信公司企业实力位列全国医疗净化工程施工同行业的前茅,两项“备案”所需的,既是企业基本的资质条件,也是外埠企业进入他省施工的基本要求和常识,作为历来重视企业信誉的优质企业,久信公司不可能犯下如此低级的错误。

久信公司在此项投标中,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资格,而如此违反基本常识的“弄虚作假”,既意味着将被取消该项目的中标资格,更严重的是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将可能受到其他更严厉的处罚。

“郁闷”之下,久信公司就沈阳市城乡建委的该项行政处罚决定,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项处罚决定。但2009年11月23日,沈河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久信公司诉讼请求,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一个标可以丢,但企业的信誉不能不明不白地丢!”对此,久信公司高管层决定:必须立即查明真相,还事情本来面目。

无法原谅的“疏忘”

事实并不难查清。对于此项投标,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久信公司很早就已在江苏省建设厅、常州市建设局办理了参加此次招标活动的全套真实有效的备案资料,尔后,委托、交与辽宁当地的沈阳新伯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伯韦公司)办理入辽备案手续。

委托投标项目所在地的、熟悉当地情况和拥有较多人脉资源的企业或个人代理外埠企业办理招投标相关手续,是施工企业惯常的做法,目的在于获得人脉上的便利,提高办事效率。为奉天医院净化工程项目,江苏久信公司于投标前一个多月的2009年3月2日,与沈阳新伯韦公司签订了代理协议书,约定由新伯韦公司办理两项备案手续,代理费用10万元。久信公司按约定向新伯韦公司提供了全套证明资料。一切都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中。

然而,意外的事情发生了。

2009年7月1日,新伯韦公司员工徐某亲笔写下一份《情况说明》,还原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徐某承认:2009年3月26日,他受公司委托,承担为江苏久信公司办理两备案手续的工作任务,但是接下来,“由于4月初本人的一些私人事情处理耗费了一些时间,把(新伯韦)公司交办的事情疏忘了”!

徐某的这一“疏忘”,竟把代理江苏久信公司“两项备案”这一招投标必需的重要事项,延误到离备案截止日“仅剩半天时间”,正式办理备案已经没有时间。情急之下,徐某自作聪明,“根据以前的备案资料,私自粘贴、涂改、复印、制作了”久信公司的备案资料递交给相关部门。由此,才酿造了久信公司在奉天医院净化工程招投标中“弄虚作假”而遭受行政处罚的严重事端。

事发后,经久信公司交涉,徐某在书面出具的《情况说明》材料中,承认这一事端“完全为本人玩忽职守,毫无法制观念、弄虚作假的结果,与江苏久信医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徐某还表示,“本人愿意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法律方面的责任”。

徐某的行为显然是职务行为。为此,2010年11月25日,江苏久信公司一纸诉状,将徐某所在的沈阳新伯韦公司告上了法庭,诉请判令沈阳新伯韦公司赔偿江苏久信公司违约责任金10万元,承担久信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12月24日,如本文开头所述,常州市新北区法院审结此案。

慎重甄别违法主体

代理与合作是市场竞争的必要一环。尤其是在建设市场中,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实施,招投标成为所有市场主体承接工程建设项目及设备材料采购的必经程序,招投标代理制也相应地逐渐成了招标单位、投标企业的普遍行为。

但业内人士认为,招投标代理制一方面给参与竞争的企业带来了便利,提高了企业运作效率,一方面却也给一些企业带来了因为代理商不规范操作而导致的烦恼,成为企业的一块心病。

“背黑锅”让江苏久信高层痛心疾首。不只是久信公司,其他不少著名企业都有过相似经历。这种突如其来的遭遇,往往使得企业在不经意间蒙受经济和名誉的双重损失。

也不只是类似久信公司遭遇的“弄虚作假”事端,在招投标环节中,代理商或代理者个人高发、多见的行贿行为甚至行贿犯罪,也常常殃及授权委托代理的企业。

2010年10月,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法院在审理新北区检察院指控的吴某受贿、行贿案中查明,2008年吴某在代理帮忙上海德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承接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锅炉项目工程中,与该院原分管项目建设的吴姓副院长(另案处理,已判刑)共同收受贿款10万元;2006年至2008年下半年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吴某以个人代理的名义分别为江苏久信公司和江苏另一企业集团公司承接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急诊病房综合楼的相关工程项目,后于2008年底和2009年9月,两次向吴姓副院长行贿45万元,破坏了工程招投标的正常秩序。法院认定,吴某代理企业收受代理费(佣金)的行为不符合受贿犯罪构成的要件,但其行贿犯罪指控被法院采纳,法院以行贿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

据江苏久信公司法务部贺经理介绍,法院判决后,有的业内人士由于不了解吴某的行贿犯罪行为与江苏久信公司等相关授权代理企业行为的区别,误解了犯罪主体,经投诉和传播,授权代理企业的信誉受到了不应有的影响。

江苏久信公司刘副总经理表示,“久信”历来十分注重企业诚信,珍视企业声誉。作为横跨建设安装和医疗设备生产经营两大行业的企业,招投标是公司每年必须大量经历的重要环节,“遵纪守法,清清白白,就是我们公司的生命线,也是任何一家企业应该做到的底线。”

对于沈阳“弄虚作假”事件,也有业内资深人士认为,沈阳市城乡建委的行政处罚本就不当。此类由代理商造成的“弄虚作假”事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投标的两个市场主体即委托授权企业和投标代理商,共同作出处罚,由授权和被授权者双方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在该起事件中,沈阳新伯韦公司何以“逃脱”了沈阳市城乡建委的行政处罚,而处罚对象仅仅是江苏久信及其员工丁某?这是一种不公平处理。

法律界人士指出,司法机关和行政管理部门应该高度重视诚信和声誉对于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性,对涉及企业违法甚至犯罪的认定和处理,应当慎重甄别对待。■

责任编辑:刘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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