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悬疑

2011-01-12 09:47董华平
方圆 2011年1期
关键词:开化县香香衢州市

董华平

一桩原本正在进行中的执行案,却因连环发生的三场虚假诉讼而“搁浅”,进而申请执行人离奇地被指控陷入了“公司僵局”,不久即被法院判决解散。为了讨债,却要了自己的命——这是2010年浙江开化县香香木业公司的厄运

“我落入了被合作伙伴谋财抢厂的圈套!”2010年12月初,浙江嘉兴人沈坤松再次向多家媒体投诉:自己于七年前前往浙江省开化县与他人合资兴办企业,尔后眼看着公司一步步走向了停滞,至今无法恢复生产经营,其间,正是几场连环发生的蹊跷虚假诉讼案,使得法院已生效的民事案执行遭受阻击,继而使得原本只是公司的承包经营纠纷,突变成了罕见的解散公司案。

“虚假诉讼来得离奇,处理结果更是离奇,严重的刑事犯罪被以罚款方式轻描淡写地处理,规避了打击。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了严重侵害。”沈坤松愤怒地告诉记者。

欠发达县迎来优质投资项目

开化县地处浙江西部山区,但“开化不‘开化”,在经济活跃的浙江省,多年戴着贫困县帽子的开化人常以这样一句话自我解嘲。直到目前,开化县仍是浙江省屈指可数的几个欠发达县之一。

2003年春,沈坤松看中了这里丰富的林木资源和山区淳朴的民风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的良好人际环境,决定在开化县经济开发区投资兴办木业公司。

沈坤松是教师出身,多年前从承包校办企业开始创业,经多年艰苦打拼撑起了一家木门制造企业,在长三角一带享有盛誉。

2003年初适逢开化县政府招商引资,沈坤松与另一名投资伙伴曹永明一起到开化县,与当地中村乡树范村村民郭正全合作,不久即投资更新了开化县香香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香公司)。新公司占地45亩,建造了13000多平方米厂房和配套设施,注册资本增加到188万元,后又陆续投资到700多万元。其中,沈坤松占股46.8%,曹永明占股26.6%,郭正全与树范村村民委员会占股26.6%。

按照当时的投资设想,香香公司只要正常运作,很快便可以收回投资,接着就应该是投资者期待的良好效益。这在当时的开化县,堪称优质投资项目。

香香公司在沈坤松的满心希冀中启动了。

承包与终止承包之争

但是,“2004年7月投资到位、厂房建成后,当时任企业法人代表的股东郭正全就开始处处刁难,提出种种理由使公司无法运作。”沈坤松回忆。

尔后,郭正全提出了承包经营的要求。沈坤松说,考虑到毕竟合作伙伴是当地人,双方也一度成为走得较近的朋友,于是他和曹永明按照郭正全提出的要求,以极低的价格即每年30万元,把香香公司承包给郭正全经营。双方于2004年7月13日签订了《承包开化县香香木业有限公司协议》。

“承包了也好,只要企业顺利运转就好。但是接下来,郭正全接二连三步步相逼的事情,让我们终于明白了,原来所谓的合作投资只是郭正全他们早已设好的圈套,他们的目的就是利用我们的资金及人力把企业创办起来,然后利用当地人的优势把企业独霸。”七年之后,沈坤松这样感慨。

承包不长时间后,郭正全又变了想法。2006年6月6日至7日,郭正全召集董事会提出终止承包合同。

沈坤松和曹永明惊讶之余,仍同意了。双方随即着手履行终止合同的董事会决议。

然而,郭正全再次变卦,要求继续承包。双方没有谈拢。

2006年10月24日,郭正全一纸诉状,将香香公司告上开化县法院,要求继续履行承包协议。

沈坤松相信法律的公正,为此向衢州市中院提出了反诉,诉请判决郭正全履行董事会终止承包协议,移交公司,并赔偿承包期间的损失。其后,衢州市中院将郭正全在开化县法院的起诉提审与沈坤松的反诉案合并审理。

衢州市中院经调查、取证,于2007年7月7日作出(2007)衢中民二初字第3号判决书,判决承包协议已于2006年6月7日终止履行,判令郭正全在十日内将原承包经营的香香公司位于开化县经济开发区张家路2号的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证照、图章、会计账册报表移交给香香公司。并判令郭正全赔偿香香公司自2006年9月20日起,至移交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每天2232.15元的损失。

郭正全不服判决,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依据事实,于2007年11月12日作出浙民二终字第222号判决,驳回上诉。

判决生效后,香香公司于2007年12月16日向衢州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08年1月8日,衢州市中院对郭正全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但在现场,郭正全不予配合,尔后扬长而去。”沈坤松说。此次强制执行只执行了香香公司的土地、厂房等部分判决标的。

诉讼背后

执行半途而废后,沈坤松又接连于2008年2月18日、4月3日、6月25日、12月25日连续要求衢州市中院对郭正全继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沈坤松并同意受让郭正全持有的香香公司股权,以厘清双方的纠葛,让香香公司尽快回到正常渠道,继续经营。

“但与开始阶段的积极执行不同,衢州市中院自此开始态度暧昧,长时间将我和曹永明的执行申请晾在一边。”沈坤松说。2008年12月16日,衢州市中院执行局以“除郭正全在香香公司的股权外,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出具(2008)衢中执字第11号案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

虽说沈坤松感觉蹊跷,但还是坚持一次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他不知道,与此同时多起起诉郭正全和郭正全起诉香香公司的案子,一直在“悄悄”进行。

2008年3月31日和4月2日,开化县法院接连受理两起财产保全申请案件,申请人分别是香香公司郭正全承包期间的木材供应商徐崇坤和油漆供应商徐公林。两徐分别称郭正全欠其借款 30万元和25万元。

两徐申请的要求很是“巧合”:对郭正全拖欠其的巨额借款不是要求现金归还,而是要求法院冻结郭正全在香香公司的股权。

开化法院神速办理,徐崇坤的申请当天裁定,徐公林的申请次日裁定,冻结了郭正全在香香公司的股权共计55万元。

沈坤松获悉后,对两起申请案的真实性深表怀疑,随即委托律师进行调查。2009年9月28日,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卫平、叶琦找到徐公林,进行调查询问。徐公林承认,大约2008年3月的时候,郭正全有一次叫他见面,写了一张欠条给他。徐公林不解地问郭正全“写欠条干什么”?郭正全只告诉他不要问。徐公林证实:“他(郭正全)后来叫我到法院去,说是他有钱没还给我,叫我去起诉他。”

证实了自己的怀疑后,沈坤松随即向法院反映两起申请案涉嫌虚假诉讼的问题,并向开化县公安局报案,要求立案侦查。但长期没得到立案的回音。

“两徐申请案中那么多的巧合、默契和圆熟操作,让我怀疑,仅凭郭正全较低的文化素质,难以做到如此技巧性的浑然天成,无法排除其中当事人联手专业人士幕后策划和操作的可能。”沈坤松说。

2008年6月13日,郭正全又向开化县法院起诉香香公司,称自己在2003年10月20日至2004年5月28日期间,先后将141万元资金借给香香公司作为流动性资金使用,并明确约定了借款利息,截至2008年5月31日,借款利息共计87.30万元,本金与利息合计228.30万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香香公司立即偿还其本人。

郭正全在起诉时,附上了三份郭正全为甲方、香香公司为乙方的借款协议书。郭正全事后曾表示,三份借款都是在自己担任法人代表期间一手左边盖章、右边签名而签署的,后又改口辩解,是自己和公司财务人员签订的。

沈坤松认为,这起所谓的欠款案,“实质是郭正全与个别人上下串通的一起诈骗案”。“郭正全私刻图章伪造了三张借款协议,香香公司向郭正全借款纯属子虚乌有。”而对于此案,开化法院行动神速,当天裁定冻结香香公司的银行存款228.30万元。又于2008年7月3日查封香香公司厂房、办公楼、机器设备等财产,致使香香公司无法恢复生产。

蹊跷的是,郭正全在其《民事起诉状》中具呈的原告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28.30万元,但开化法院6月13日下达的(2008)开立保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中,则变更表述为“申请人郭正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开化县香香木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的228.3万元”。7月3日下达的(2008)开商初第307-1号《民事裁定书》,载明的原告诉讼理由仅为“原告郭正全与被告开化县香香木业有限公司有借款合同纠纷”,既没有具体的案情表述,也与已裁定的冻结香香公司银行存款228.30万元相重复,并又裁定“查封被告香香公司的厂房、办公楼、食堂等房屋和机器设备,在查封期间不得抵押和转让”。

沈坤松还发现,郭正全诉请的偿还标的额为141万元,但其出具的三份《借款协议》中,借款数额分别为58万元、40万元、40万元,总计138万元,“平白多出了3万元,正是他们作假露出的马脚”。

沈坤松说,为此案香香公司于2008年7月17日向开化县法院提出鉴定郭正全提供的借款协议中图章及笔迹的真伪,开化县法院以工商局、国税局答复“原始凭证不能外借”为由拒绝鉴定。

郭正全聘请的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徐起平认为,该案中郭正全提供的三张借款协议书,从香香公司原始的财务凭证和2004到2006年连续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均可确认是客观存在的,是当时香香公司在郭正全承包前和承包期间,因为流动资金不足,而由郭正全借给香香公司的。

沈坤松坚持认为,这是郭正全以诉讼手段实施的诈骗案,因此于2009年11月向开化县公安局报案,要求立案侦查。但时过一年,“开化警方没有动静”。

沈坤松说,衢州市中院的执行,至此有了“有意搁浅”的理由,“这背后可能存在有关人员刻意谋划‘诉讼策略、操纵法律的影子。”

判决解散公司

浙江省高院终审判决承包终止判决书下达后,时隔几天,郭正全和树范村委会于2007年12月10日向开化县法院,以“香香公司已无法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出现严重困难,公司名存实亡,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公司的存续已没有任何意义”等为由,提出解散香香公司的诉求。

开化县法院审理认为,香香公司各股东因承包发生意见并导致纠纷,股东之间甚至发生肢体冲突,股东意见存在巨大分歧,股东矛盾不可调和,导致关系恶化,公司赖以生存的人合性根基已经丧失;彼此之间的僵持导致全体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力决策机关不能正常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公司已无生产经营的厂房(因2008年2月雪灾压塌)、机器设备等。2008年4月30日,开化县法院作出2007开民二初字第395号判决书,判决公司解散。

沈坤松对此认为,郭正全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是要逃避已判决生效、正在执行的所欠香香公司的赔偿,而厂房、土地留在开化,就达到了占有工厂的目的。“法院的判决缺乏理由,如其中,法院审理认为的‘股东发生肢体冲突,实际上是郭正全在开化中国银行前当众殴打股东曹永明,后郭正全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开化县公安局治安拘留10天。”香香公司部分厂房因雪灾倒塌不能生产,沈坤松方多次向相关部门申请同意修复,但始终等不到批准。

沈坤松向衢州市中院提起上诉。衢州市中院于2008年12月1日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沈坤松向浙江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不予立案。

其后,沈坤松向衢州市检察院提起判决不公的申诉。衢州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判决不当,提请浙江省检察院于2009年10月19日向浙江省高院提起民事抗诉。浙江省高院决定对本案立案再审。

浙江省检察院认为,衢州市中院(2008)衢中民二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认定香香公司持续处于公司僵局的依据不足:香香公司能够召开股东会,并作出有效决议;原判中认定沈坤松、曹永明事实上控制香香公司经营管理,按公司实行多数表决制度,恰表明香香公司未陷入公司僵局;原判认定的生产经营条件问题不足以认定本案构成公司僵局。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香香公司继续存续必然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香香公司的经营问题并非无法通过公司解散以外的途径解决。本案中香香公司目前处于停顿状态主要是起源于郭正全与沈坤松、曹永明之间的承包经营纠纷。同时,二审判决未对本案当事人沈坤松等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存在不当。衢州市中院的二审判决适用法律存在错误。

业内人士认为,香香公司的当前状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规范审理公司解散清算案件的司法解释《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所规定的、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四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

浙江省高院再审期间,召集双方调解,但未成。沈坤松说,调解中他提出愿意以合情合理且适当提高的价格收购郭正全的股权,但郭正全根本没有调解的诚意。

2010年7月20日,浙江省高院作出判决,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云雾”有待拨开

对此现状,沈坤松表示,将为香香公司维权到底。他质疑,纵观全过程,为什么最初浙江省高院终审判决的终止承包案在执行中途突然逆转,最后变成了令人不可思议的解散公司案呢?显然,两徐虚假诉讼案和“228万元借款诉讼诈骗案”在其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他们以此刻意制造了股权冻结、账号被封的执行“难点”,拖延阻挠了执行案原本的正常程序,给解散公司案争取了诉讼时间和空间,导致目前公司被判解散的局面。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徐起平律师也认为,判决解散公司,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少有”。

“这是郭正全在当地刻意谋划、玩转法律、操纵司法的结果,是一种带着明显主观恶意的‘诉讼策略。”沈坤松说,他无法理解开化县公安机关为何对其报案的诉讼诈骗案至今不予立案。

2010年12月8日,本刊记者再次走访开化县公安局及县法院。开化县公安局法制科科长李建军表示,关于沈坤松报案的“228万元诉讼诈骗案”,县局接到报案后,就由城关派出所进行初查,调查中发现沈坤松和郭正全双方均持有多枚香香公司公章,至今无法查清究竟哪一枚是原始的“母章”,哪些可能是后刻的假章。因此,到一年后的现在,“我们既不能说此案已立案,也不能说此案不打算立案”。

对于沈坤松报案的两徐虚假诉讼案,李建军表示,该局并非不重视,在接到沈坤松报案后即展开调查,2010年三四月份,县公安局获悉县法院已经调查认定为虚假诉讼案,并对提起虚假诉讼的郭正全和两徐分别作了罚款处理,郭正全先后被各罚款8000元,两徐分别被罚款5000元。李建军介绍,为此,县公安局还没有对郭正全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做出结论。

李建军表示,对于为了使自己的股权不被法院的生效判决所执行而提起虚假诉讼,是否涉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罪,这个问题在当时还没有明确的适用处理办法,“浙江省高级法院、浙江省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虚假诉讼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意见》是在下半年出台的”。李建军表示,县局将进行再研究,如确有需要,会考虑提请县政法委再予协调,商讨案件究竟如何进行。

在开化县法院,当记者提出采访该院有关虚假诉讼案处理情况时,该院办公室主任贾女士在请示分管副院长郑文胜后,以法院审理案件涉及“审判机密”为由拒绝接受采访。经当地县委宣传部协调,县法院纪检组组长华志浩接受了采访。对于举报人沈坤松反映的在郭正全与两徐虚假诉讼案中存在的多个疑问,12月13日,华志浩在电话中对记者表示,县法院党组经研究,已决定启动调查程序,当日开始布置调查人员调阅案卷,对办案人员谈话做调查笔录。

此前,2010年3月2日,记者在接到沈坤松投诉后曾首次赴开化县采访。有关人士透露,此后,开化县法院开始了自查自纠郭正全与两徐虚假诉讼案,后裁定为虚假诉讼并作出罚款处理,其法律文书的制作时间落款,则与记者采访当日的3月2日“巧合”。沈坤松对此发出一连串疑问:当初他要求对郭正全虚假诉讼中借据上的公章真伪进行鉴定,法院为何不予理睬?为什么近两年后开化县法院才“发现”虚假诉讼?法院是在何种情况下发现虚假诉讼线索的?罚款处理是不是避重就轻规避了刑事法律的严肃性?有没有法官参与虚假诉讼?这一切,都期待有关方面查清事实真相。■

责任编辑:刘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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