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海一粟:档案行政执法问题一直是个热门话题,对其解读或理解也常说常新。比如,“法”的具体内涵或内容是什么、“档案”的具体内涵或内容是什么、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是谁、如何进行档案行政执法,等等。
刘子芳:档案行政执法中的“法”,我认为,就是指档案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有四种类型:一是档案法律。就是专门性的档案法律——《档案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档案事务方面的条款,如《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二是档案行政法规。这类法规有专门性的档案法规《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其他法规中有关档案事务方面的条款,如《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三是地方性档案法规。主要指依据《立法法》有关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的专门性档案法规和其他法规中有关档案事务方面的条款,如《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四是档案规章。主要包括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和地方政府档案规章,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需要说明的是,档案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上述四类法律法规、规章要区别对待,要注意不同法律法规条文调整的对象,不可越权执法,如《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涉及刑事犯罪,档案行政机关在查处时,应按有关法定程序向司法机关移交。
王宇靖:这里,“法”的具体内涵或内容,至少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档案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二是档案法规。主要包括国家档案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制定的有关档案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办法,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计划单列市人大常委会、政府制定的有关档案管理方面的规定、办法、条例等。如《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等。三是与档案工作有关的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和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
钱慧娟:“档案行政执法”里的“法”,我认为,是国家依照立法程序制定颁布的关于档案方面的法律、法令、条例、决定、规章、通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广义来说,它既包括档案基本法,也包括有关调整档案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狭义理解,“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我认为,是国家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非经法定授权,一般没有行使档案行政执法的权力。
成长中的小树:我认为,关于狭义的“法”,理解为《档案法》似有不妥,而刘子芳对“法”的理解——档案法律法规,更为妥当些,也就是钱慧娟表述的广义的“法”——档案基本法与有关调整档案关系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关于广义的“法”,应包括三个方面:档案法律、档案法规以及与档案工作有关的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和规定,也就是王宇靖所理解的“法”的内涵。关于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简单表述为国家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似乎有些空泛,因为,真正从事具体的档案行政执法活动的,是国家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的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尽管他们是代表国家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从事档案行政执法活动的。
Guodongsheng:“法”的具体内涵或内容是什么?我想,除了国家部门制定的档案法律、法令、条例、规则、决定、命令、判例、惯例等档案法规外,还应该将档案法治意识列入其中。一是全社会的档案法治意识,这种意识一旦形成,其监督力量不可低估;二是档案专业圈内人士的档案法治意识。
张燕鸣:我认为,“档案”的具体内涵或内容,至少包含几方面的内容:一是档案。具体包括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二是档案设施。具体包括档案馆、室库房及相关配套的技术设施。三是档案装具。具体包括档案柜架、档案盒等。四是档案工作。具体包括档案工作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检索、统计、编研、利用等八个方面。五是档案制度。具体包括有关档案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六是档案人员,具体包括档案管理人员(主要指管理档案工作的有关领导人员)、档案工作人员(主要指具体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和档案利用人员(即档案用户或档案利用者)。
沧海一粟:把档案馆、室库房纳入档案设施范畴值得商榷,不如分为档案馆(室)舍(包括办公室和库房)及档案设施两方面较为恰当。另外,对档案人员的解读也值得商榷,比如,把“档案管理人员”解读为“管理档案工作的有关领导人员”虽有新意,但恐难得到大家认同。
Guodongsheng: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是谁?是“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这是《档案法》的规定。《档案法》还有“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我国的档案执法主体不止一个,而是多个。比如,最近,国家档案局、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起草了《档案违纪违法行为处分规定》。出卖、转让档案,倒卖档案,档案出境违法,有时,要工商局、公安局、海关做主体。有部门所辖单位发生档案违法的,其部门也是执法主体。有的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法院、检察院就是执法主体。总之,我赞成我国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档案执法主导主体,但还有其他众多档案执法主体,档案局不可忘记自己在其中的协调责任。如何进行档案行政执法?应重视三点:一是强化档案法制宣传。二是完备档案法律法规规范体系。只有中央、省的档案法律法规规范还不够,县一级要有具体贯彻的规范,立档单位也要有相应的规章。三是提高档案执法效力。不在于执法队伍人数多少、能力大小,要动起来,有工作效率、有影响力。
小鱼儿:《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执法主体却往往碍于面子,流于形式。
80新手:除了《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外,多年来,国家档案局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100多件档案规章,已基本形成了以《档案法》为核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体系在内的档案法律法规体系。随着《档案法》的深入贯彻实施,每年,我们都依照惯例开展档案行政执法工作,但与依法治档的要求相比还有差距,具体表现在: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意识还不够强;档案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档案行政执法手段和方式还有点单一;档案行政执法程序还不够规范。
张小宝:在档案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三大方面的问题:一是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不按时归档和移交档案;档案资料缺斤少两;档案室防护措施不完善;业务水平低,档案意识不高;档案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档案管理手段滞后。二是档案法规本身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档案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执法效率;档案行政执法手段和方式单一,影响执法效果;档案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造成行政处罚无效;对档案违法行为行政制裁乏力,达不到预期效果。三是检查人员本身存在的问题。档案行政执法队伍素质有待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和能力水平不高。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缺少专门的行政执法组织机构,没有设置专门的执法队伍,执法人员身兼数职,临时拼凑,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素质低。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依据不明确或不适当,或执法程序不当,不敢执法、不会执法,导致执法行为流于形式和“走过场”,大大削弱了执法检查效果。
追梦人:现在的档案行政执法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执法队伍不健全,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执法时往往碍于面子,难以硬起手腕。前些年,我们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系统联合档案行政执法,协同人大、主管业务部门一起,在一定程度上,取得很好的效果。
马帅章:档案行政执法有利于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国家档案部门职能的有效发挥,有利于档案事业的顺利发展,有利于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档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证档案的安全完整与有效的开发利用。档案行政执法还离不开档案的标准化工作,档案工作标准是为了指导和促进档案工作的顺利发展,以档案和档案工作为对象所制定的各种规范的专业标准。在进行档案行政执法过程中,应适时地结合档案标准,有效督察和处理各种相关性问题。
nidaichuan:档案行政执法作为一项实践问题,说白了,就是有法可依与有法必依的问题。在我看来,有法可依,就是在档案执法前,普及执法人员的档案执法知识,使其知晓档案执法涉及哪些法律法规甚至相关条款。而有法必依则是指在执法过程中,“审计”档案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档案人与组织在档案活动中“依法”与“违法”及“非法”的情况。
张奇明:如何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我认为,应注重三点:一是执法人员要知法;二是要依程序执法;三是要公平、公正执法。作为基层档案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首先,应该明白,执法的目的不是为了处罚谁,而是为了纠正偏离档案法律法规的不当行为,以期建立良好的档案工作秩序。档案行政执法应与档案法制宣传教育紧密结合,让档案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时,最大的软肋是难以逾越人情关,多是不温不火,不能让被执法单位(个人)记住违背档案法律法规应付出代价。上世纪90年代初,我县对县纪委进行了行政处罚,对于净化当时的档案工作环境起到了很好作用。
迷途老马:档案行政执法问题,我认为,最重要的还是观念问题,里面就有过人情关的问题。人情关在执行公务时难免会遇上,我的理念是“管理管理,不管不理”。去行政执法,是我的职责所在,不是找你的麻烦,是在帮助你改进工作。当然,要讲究工作艺术。比如,遇到难缠户、问题户,又是熟人关系,怎么办?我的工作方法一般是先情理后法理。先动之以情,苦口婆心让他们知道档案工作的重要性,然后,对他们晓之以法,宣传档案法律法规,让他们了解档案工作也是有法律来依照和规范的,做得不好同样要受法律的制裁,情理法理并用效果还是很好的。因为,行政执法是手段,促进我们的档案工作才是目的。
(摘自《档案界》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