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澳經屋的轉售制度,即16年禁售期后,在向政府補差價后能否流入普通商品房市場買賣,引起了社會激烈爭論。首先我們要明白,本澳的社會房屋,只是申請人在一段困難的時期,政府以極其低廉的租金出租給其使用,當申請人生活改善后要還給政府。經屋的屬性是免卻房屋地價的特殊市場商品,正因為上述緣故,所以申請人在登記向政府購買特別優惠的經屋商品時須接受資產審查,並應設立收入上下限,而且規定長達16年的禁售期,期滿後如出售,需向政府補繳地價的差價。由於經屋是帶有一定福利特徵的市場商品,是已經把房屋產權登記在購買人名下的物業單位,所以當全部的限制條件解除后,進入公開市場流轉十分正常。如果社會上真有意見對處於相對弱勢的廣大經屋業主如此苛求,要規定經屋16年后不准進行公開買賣,試問,最近二、三十年,澳門有那麼多的土地不是經由公開拍賣,而是經由所謂的廉價批地取得的?這種不包含土地成本,又以繳付極低廉的溢價金取得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在公開市場銷售,又有誰提出過對這種建築物和房屋設立買賣或轉售限制,又有誰大聲疾呼要求發展商售樓時須向政府繳清地價的差價?所以對同類事物的雙重標準,怎麼能不使社會上的弱勢階層覺得有成為澳門的二等公民感覺呢?我認為輪候經屋者進行入息審查是合理的,但考慮到澳門的通貨膨脹因素,二人家庭的月收入上限應該放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