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比较西方三大经典法学流派,我们发现不同的法学流派都有自己的核心问题意识与逻辑起点。自然法学以价值为逻辑起点,规范法学以规范为逻辑起点,社科法学以社会事实为逻辑起点。这看似常识化的命题,既展示了不同法学流派的魅力所在,也隐含了这些流派的内在局限。在我国法学流派渐趋成型的当前,深入理解三大法学流派逻辑起点的两面性有助于在西方法学思潮研究中确立科学的研究态度,并以此为基础建构适合中国的法学流派。
关键词:自然法学;规范法学;社科法学;逻辑起点
作者简介:张善根,男,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华东政法大学讲师,从事法律社会学研究。
基金项目:西南政法大学2010 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研究”,项目编号:10AFX001;华东政法大学 2009 年度校重点课题“融合与超越:中国法律社会学范式的构建”,项目编号:09HZK019
中图分类号:D9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1)06-0076-06 收稿日期:2011-04-11
在西方法学流派中,自然法学、规范法学与社会法学作为三大经典法学流派影响最为深远。比较研究这三大法学流派的真正魅力与优势所在,需要深入它们的核心问题意识,还原其问题意识的逻辑起点。因为,它们的逻辑起点不仅构成法学流派的灵魂与支柱,同时也是建构特定时代实在法合法性的理论基础。当然,不同法学流派的逻辑起点也确定了该流派的内在局限。为此,在我国法学流派化逐渐成为中国法学发展方向的当前[1],深入解读并厘清西方三大法学流派逻辑起点,既有助于我们对西方法学流派的科学研究,也能为建构中国法学流派提供有益的思考。
一、以价值为逻辑起点的自然法学
自然法学源远流长,经久不衰。西方自然法观念经历了古希腊罗马自然主义自然法、中世纪神学主义自然法、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及现代自由主义自然法几个发展阶段。尽管这些不同时代的自然法都有自身的前提预设与逻辑起点,但他们都在讨论在实在法之外存在一个基本的标尺——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这一标尺才是衡量法律的基本标准,法律存在的合法性问题及其法律的权威性来源问题都隐含其中。
(一)价值基础与自然法学说
自然法学说是西方一切法哲学流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