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应找回“人民”等(9则)

2011-01-01 00:00:00
浙江人大 2011年3期


  人大代表应找回“人民”
  在2010年的广东“两会”上,格力电器总裁向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告状”:广州市政府进行不公平采购。要是一般的场合,这件事并不值得再去推敲,但这是在堂而皇之的广东“两会”上以一个“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去为自己的企业争取利益,并为格力做了一个实实在在的“软广告”,如格力空调的质量绝对没问题,等等。
  回过头来看,笔者更希望这类有影响力的“全国人大代表”,能回归“人民”属性。比如,很希望看到在“人代会”这样的场合有这样的发言主题:广东有不少企业遭金融危机重创,那么,格力这样的大型民企,如何发挥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解决更多的民生问题?
  值得庆幸的是,汪洋书记的回答也充满睿智。他不仅对她说“告他”,还紧接着说“我过问并不表示你胜了,关键是要有公理”。如果碰到其他的地方领导,在这种重要的场合非常武断地去维护一个企业的利益,那么,权力干预,不仅直接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合法公正性,也将影响司法审判的公平性和权威性。而在全国各行各业像格力这样有影响力的全国人大代表多的是,如果大家都群起效仿,后果可想而知。
  全国“两会”召开在即,我们的人大代表很有必要认真思量下自身所应肩负的社会责任,真正为“人民”的利益去鼓与呼。在平时,一个客观的事实是,广大的人民群众并没有太多的渠道去表达自己的利益主张,而人代会无疑是一个很好的平台。但如果一些人大代表不认真调研人民群众的疾苦,反而以自己特殊的政治身份为某些强势利益集团代言,这不能不说是扭曲了“人大代表”这个特殊身份所应发挥的特殊价值。
  作者:范利祥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应尽快把专题询问上升为质询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实行专题询问,并由媒体直播,这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要把人大质询权落到实处,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快把专题询问上升为专题质询。
  根据监督法,人大的询问,只是向政府相关部门了解情况。这只是监督的初级形式。曾有人提出,监督权不能仅限于“询问”层面,否则就有“作秀”之嫌。全国人大常委会需履行2010年全国人代会上吴邦国委员长的承诺,尽快就公众关心的重大问题,启动对中央政府及其部门的质询,应做到言必行,行必果。人大的质询乃是一种由宪法规定的监督权,应是对某个公共事件或重大问题,向相关部门提出质问并促其解决问题。只有这样,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真正起到监督作用”。
   作者:蒋劲松 来源:财新网
  
  将质询之“钢”用在“刃”上
  从目前的工作实践来看,各级人大采取质询这一刚性监督措施的少之又少,可以说质询权长期处于“睡眠状态”。由于质询的问题一般比较严重,质询过程常常充满火药味,因而也加大了行使此项权力的顾忌。与其相比,询问则相对温和,简单易行,易于操作,可以通过解惑答疑,使各级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较为及时了解政府工作动向。政府工作是优是劣应由广大人民群众评判,那么来自人民群众之中,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更要慎用、用好这一权力。
  作为质询的主体,人大代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增强做好质询工作的责任意识,不能为了质询而质询。在运用这一权力的具体过程中除了工作态度要严谨外,还要认真分析,善于准确把握质询事项。提出的质询案,需要经过认真的调查和研究,准确把握实情,并找出所要质询事项的法律和相关政策依据,严格把关,努力提高质询案的质量。要规范程序,提高行使质询权的实效,使质询案做到质询有据,所提意见合理,分析透彻,依法质询。
  作者:张磊 来源:人民代表网
  
  地方立法要适时转型
  以往在地方立法中,为了追求立法结构和体例的完整,许多地方在立法模式上追求“大而全”,重复和照搬照抄上位法的现象比较普遍。但是,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即将形成的今天,如果仍然把“宜粗不宜细”、“大而全”作为地方立法的立法理念,就不能契合地方立法的实际需求了。因此,随着过去大规模立法时代的结束,地方立法由粗放型走向精细化成为必要和首选目标。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地方立法,在其调整范围和调整的事项上应当更加单一化,在立法模式上应当选择走“小而精”的道路,在内容和体例上不要追求“大而全”,需要几条就规定几条,重在管用。
   作者:王腊生 来源:《中国人大》
  
  让人大代表声音更响亮
  从人大代表提出建议到百姓真正得到实惠,不到一年时间,沈阳市数量可观的“弃管小区”就获得新生,其效率之高、成效之好令人振奋。
  如果没有人大代表对民生问题的高度关注,“弃管小区”问题就无法反映到人大会场;如果没有沈阳人大对“弃管小区”的立法跟进,“弃管小区”管理就难以形成长效机制;如果没有政府部门的快速反应,“弃管小区”改造也只能是纸上谈兵。正是各方面各司其职、通力协作,才使得这一关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难题得以顺利解决,群众真正体会到人大代表的力量、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人大代表有价值的议案、建议或者批评,不在于有高深的理论、华丽的辞藻,而在于能真正替群众说话,为群众办事。人大代表从群众中来,只有心里装着群众,真心为群众服务,代表履职才不会流于形式,人大代表才会得到群众的衷心拥护和尊重。
  从一定意义上讲,人大代表是人民群众的耳目喉舌。“弃管小区”不再弃管,我们感受到了“协奏曲”魅力的同时,也聆听到了人大代表发出的动人音符。希望这样的音符越来越频现,越来越响亮。
   作者:廖文根 来源:《人民日报》
  
  让“隐形代表”不再隐形
  笔者经常看到个别人大代表热衷于“隐形”。突出表现是竞选时满腔热情,当选后即“人间蒸发”。即使像一年一次的人代会,也只停留在点点卯、照照面而已,不认真讨论,也不提出任何有价值的代表议案建议来。这些代表被群众形象地称为“隐形代表”。
  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通过法定程序选派到国家权力机关的使者,肩负着广大人民的期望和重托。作为一种国家职务,要让代表不再隐形,一是加强教育引导,增强代表履职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二是建立代表履职考核机制,实行量化管理。三是建立健全人大机关和代表之间良性沟通机制。及时掌握代表思想状况,定期走访代表工作单位和选区,努力为代表履职创造条件。
  作者:张建豪 来源:人大与议会网
  
  “立法后评估”应实现常态化
  江西省政府法制办从2010年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对《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立法后评估。这种立法后评估不光要成为一项立法制度,还要实现其常态化。
  立法后评估又称立法效果评估,通俗叫“立法回头看”。法律制度建设本身不可避免有一定的滞后性,但是现代立法本身却又要求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如何使两者高效结合,立法后评估可谓是一条解决此问题的可行之路。一是及时发现法律规范中的漏洞,并予以修正。二是加强法律规范的执行,提高执法水平。三是有效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率。立法后评估是不同于立法监督和执法检查的一项制度,这项制度的提出和建立,将有助于完善立法环节,提高立法质量,填补立法评估制度空白,从理论到实践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徐建华 来源:《法制日报》
  
  将行政预算改为人大预算
  中国现行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有权提出和编制预算,各级人大有权审查和批准同级人民政府的预算和决算。但人大的审查和批准仅仅具有形式的象征意义。行政预算的编制和人大审查预算的时差大约有一个季度之隔,此种审查其实沦为对行政机关先斩后奏的背书而已。
  我强烈主张应该将行政预算体制变革为人大预算体制,所有关涉公共财政收支的部分都应由人大提出并真正决定。人大预算体制可以增强我国政府行为的合法性,能够过滤不正当的财政开支诉求,或许就钳住了政府的胡作非为之手。 作者:秦前红 来源:作者博客
  
  公车改革须人大监督
  公车改革各地多有尝试,但鉴于情况复杂,难题不少。从以往一些地方推行的改革实例看,改革的突破恐难一蹴而就。不管是既得利益者的消极态度,还是改革环境缺乏制度保障,内外阻力都不小。而一些地方性改革和试点的最大意义,在于它们昭示了一个道理:公车改革不见得需要特别高明的设计,它最需要的就是触碰既得利益的改革决心与魄力。
  综观当下公车改革现状,个别地方的单兵突进固然让人心生振奋、充满期待,但指望某个地区在自主探索中找到“万全之策”,成为各地均可效仿的改革样本,恐怕也不太现实。唯有总体部署,并通过人大监督、财政预算收拢三公消费边界,才有可能使“公车改革”走出一条符合实际的可行之路。必须看到,长年奔跑在马路上的超编车、超标车,消费的不仅仅是汽油和钞票。
  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