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凡到年终或年初,不少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代表中积极履职、成绩显著的代表进行评比、表彰。有人认为,根据宪法和代表法关于人大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它监督,以及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监督的规定精神,人大常委会应组织原选区选民或委托原选举单位来推荐、评定本级人大代表中的先进分子。
金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唐宇荧
评选代表应区分评选主体和评选组织者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人大代表制度,评选先进代表应区别评选主体和评选的组织者,不只是简单地确定谁来推荐和评定。
首先,评选主体应是原选区选民和选举单位。我国的人大代表由选民或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后,再由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同级人大常委会,行使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职权。可见,原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与人大代表、人大代表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分别形成了两对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基于这种明确的法律关系,只有原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才有权来评判代表的履职情况。所以,原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应该成为评选先进代表的主体,而非同级人大常委会。
其次,评选的组织者可由人大常委会承担。尽管原选区选民和选举单位是评选主体,但由于原选区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现实分散性和知情的不全面性,很难有效的组织代表评选。即使评选也容易出现同一行政区域内评选时间、标准、程序等的不一致,所以难以有效承担组织者的职责。而人大常委会作为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履行着“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的职责,在通常情况下,对同级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掌握得比较全面,存在承担评选组织者的现实条件。作为组织者,人大常委会主要承担代表评选的组织服务工作,评选的主动权仍在原选区选民和选举单位手中,评选的组织活动只限于具体评选时间、评选标准、评选程序设计以及所掌握的代表履职情况的提供上,不能代替评选主体提出先进代表候选人。原选区选民和选举单位通过代表述职和日常掌握的代表履职情况等,对自己选举产生的代表进行评判,并选出自己心目中的先进代表。最后,集中到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并在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上予以确认和表彰。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滕修福
由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推荐评定
笔者认为,先进人大代表应由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来推荐。
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并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可见,通过代表述职报告、接受询问等方式,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履职是否先进有充分的发言权。
首先,人大代表应采取有效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然后由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结合该代表的履职情况和自荐材料,决定是否推荐、评定为先进人大代表。
其次,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要受人大常委会委托,科学拟定评比表彰办法,就评比的组织机构、评比标准、评定方式等做出相关规定。成立类似于评比委员会的组织机构负责具体操作,做好组织落实、名额分配、入围公示等具体工作,力求公平公正公开。
最后,由人大常委会决定表彰。人大常委会主要对提出的先进人大代表做程序性的审查,并予以表彰。
四川省南充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蒋松柏
小组推荐人大常委会评定
笔者认为,目前各地评选表彰先进代表在具体实施上各有所异,且难于把握,关键在于制定和完善评选表彰先进代表的办法,使之规范、统一。
一是明确评选内容。评选先进人大代表并非评选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在评选过程中,必须紧扣代表履行职责情况这一重心。把代表按照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的规定参加人代会及视察、检查、调查、评议等活动情况,提出议案、建议情况,联系选民、反映选民意见情况,即把协助政府推行工作情况作为评选的重点,以提高评选先进代表的准确性,增强群众和代表的公信度。
二是明确由各代表小组来推荐。一般说,代表履职情况主要体现在闭会期间,代表法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为基本形式,因此,代表小组对代表参加的各项活动,提出建议,包括人代会期间审议发言、提出议案、建议等情况看得最直接、最清楚,代表的履职情况各代表小组最有发言权,推荐的先进代表具有真实性。
三是明确由人大常委会熟悉、了解代表工作的相关部门综合平衡、组织实施,并根据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这一规定,最终由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作出表彰决定,这样做合理合法。
泰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夏立彬
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推荐常委会评定
笔者认为,先进人大代表应由原选区选民或委托原选举单位推荐,再由常委会会议来评定更宜。
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并规定代表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据此,由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对由他们选举产生的代表做出比较,并推荐先进代表,是顺理成章的事。而人大常委会负有联系本级人大代表的职责,相关的代表工作部门比较全面地了解代表的活动情况,因此,在由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推荐后,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代表工作部门意见,再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评定。这样做,符合工作实际,也有法律依据。
舟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冯国海
评选标准重于谁来推荐
人大代表是各行各业的佼佼者,评选表彰代表应以代表工作或代表履职情况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称代表工作积极分子或代表履职积极分子为宜。由于代表履职涉及方方面面,谁来推荐代表履职活动积极分子,除了原选区选民和选举单位,还可以代表自荐,也可以由“一府两院”等有关部门进行推荐。
其实,我觉得,代表履职积极分子由谁来推选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有一个实实在在的评选标准,以这个标准来衡量每位代表。这里,既要有对代表履职活动质的要求,也要有量的规定。从质上来说,主要看代表议政督政的质量,如代表建言献策的采纳情况,对协助政府推行工作有怎样的影响,人民群众又从中获得了哪些好处,等等。从量的要求来说,应明确最低下限,包括代表参加视察活动、执法检查、调查研究,联系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提议案、建议等的次数。对达到评选标准的,应在初选基础上,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倾听一下原选区选民的反映或原选举单位的意见,这样才更加客观公正。至于最终评定工作,由人大常委会负责代表工作的部门汇总,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把关就可以了。
长兴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马凌燕
推荐评比人大代表的做法不可取
笔者认为,无论是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层面还是委托原选举单位来推荐、评比人大代表的做法均不可取。
众所周知,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评比、表彰之类,一般用于行政管理机关上级对下级、管理者对被管理者,人大代表不是人大常委会的下级,也不是人大常委会的干部职工,怎么能由人大常委会评比表彰呢?尽管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授予荣誉称号的权力,但至今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行使这一职权时,就授予荣誉称号的范围、程序等方面,还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因此,由地方人大常委会评定、表彰代表的做法也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选举法和代表法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监督,但在代表的管理上还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可循,因此,由原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来推荐评定人大代表,并没有日常的组织机构可以组织实施,在实践中是不可行的。
鉴于此,笔者同时认为,地方人大应逐步取消推荐评定表彰人大代表这一既不规范,也缺乏法律依据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