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和丈夫于2005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并相恋,2007年2月登记结婚。婚前,我们俩没有越过雷池一步。丈夫从不提这种要求,这让我感到他是个可靠、负责任的男人。可婚后,丈夫仍然没有提出这方面的需求,我每次要求和他同房。都被他拒绝。后来,在我的追问下,他才告诉我他有生理缺陷,不能过夫妻生活。知道这个情况后,我先后陪他到多家医院治疗,但均未治愈。医院专家们都说,以目前的医学水平还无法治愈他的这种生理缺陷。我觉得自己毕竟还年轻,于是便向丈夫提出离婚,但他不同意。我想通过向法院诉讼的方式来离婚,请问法院会支持我的离婚诉讼请求吗?
读者 薛丽
薛丽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根据该条规定,因生理缺陷导致的“无性婚姻”,人民法院是可以判决离婚的,但判决离婚必须具备两个前提要件:一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存有生理缺陷,二是对方的生理缺陷是难以治愈的。
根据你所反应的情况,你丈夫存有生理缺陷,你和他到多家医院治疗均未治愈,且医学专家也称以目前的医学水平无法治愈,符合上述两个前提条件,法院是可以判决离婚的。但由于你丈夫的生理缺陷涉及他个人的隐私。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你丈夫不同意去医院检查,法院一般是不会强制他到医院接受检查的。因此。你在起诉前要注意搜集相关证据,如你丈夫的病历、诊断证明书等,否则很可能会因证据不足而被法院驳回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