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留农民征地补偿款法院判返还

2010-12-31 00:00:00张全友
农村百事通 2010年23期


  案情:老孙是兴文县周家镇村民。2009年元月,当地一家煤厂占用了他的林地,并通过兴文县统征办给予土地补偿费34100元。该款项付给老孙所在的村民小组,但村民小组组长却以组委会不同意分割为由,扣留了该款项。老孙无奈之下,起诉至兴文县人民法院。
  说法:按照国土资源部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今后的征地补偿费将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不再通过乡、村等环节支付,防止截留、挪用,以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林业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个人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林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老孙的林地有兴文县政府颁发的林权证,该证确认其承包经营的权利,依法享有其收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村民小组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纠正,遂判令村民小组立即将土地补偿款34100元全额返还给老孙。 (辽宁 张全友)